第8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4个点)

【大纲要求】

熟悉可转换债券的概念、股份转换及债券偿还、可转换债券的赎回及回售。掌握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以及不得发行的情形。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要求。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及其影响因素。了解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动因。

【知识点1】相关概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

(1)定义。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2)定义的来源:2006年5月8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3)递延→上市公司也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债)。分离交易,就是指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分别上市交易。

2.股份转换与债券偿还

(1)何时转换成股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后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2)那么具体哪一天呢?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3)是否一定要转换为股票呢?不一定,取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4)如果转换,怎么办呢?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成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于转换完成后的次日成为股东,实现了从一名债权人向一名股东的转换。

(5)债券期满后上市公司该怎么做?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3.赎回、回售

(1)什么叫赎回?谁来赎回?上市公司可事先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什么叫回售?谁来回售?债券持有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

(3)一个小问题:《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单选题)

【知识点2】发行条件(转化成股份相当于发行新股同上章新股发行)

1.一般规定

(1)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需要关注: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

▲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新股发行是30%)

(4)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且无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违法行为(了解)。

(5)募集资金使用。

(6)不得公开发行的情形

▲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交所的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2.其他规定

【知识点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发行规模

▲如何决定?→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

▲具体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1期末公司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的债券金额。(多选或判断) 2.期限(重要知识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最短1年;最长6年。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最短1年,无最长限制。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3.转股期或行权期

▲【转股期】发行6个月之后。

▲【行权期】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时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1年或2年一般)

4.转股价格或行权价格

▲何谓转股价格或行权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价格限制→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两个都要保证)

▲价格就是确定不变的吗?可以修正但应当同时如下约定:

(1)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表决时,持有该债券的股东应回避;

(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5.面值与利率确定

▲面值:每张100元

▲利率: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确定,并遵守相关规定。

6.债券本息偿还

▲上市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7.赎回、回售(同前)

▲各种约定应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8.担保要求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资本雄厚:净资产>=15亿元)。

▲担保的范围有哪些呢?全额担保(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1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净资产额>=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是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抵押质押财产>=担保金额)。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不提供担保;发行公司提供担保的,其要求与此相同。

9.评级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对于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评级要求,与此相同。(判断题)

10.债权人权利保护

存在下列事项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前四项多选题)

▲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知识点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含权债券,兼有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征。转股以前,它是一种公司债券,具备债券的特性,在规定的利率和期限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持有者是债权人;转股以后,它变成了股票,具备股票的特性,体现的是所有权关系,持有者由债权人转变成了股权所有者。在价值形态上,可转换公司债券赋予投资者一个保底收入,即债券利息支付与到期本金偿还构成的普通附息券的价值;同时,它还赋予投资者在股票上涨到一定价格条件下转换成发行人普通股票的权益,即看涨期权的价值。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

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有一定的转换期限,在不同时点上,股票价格不同,转换价值也不相同。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

▲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质上是一种由普通债权和股票期权两个基本工具构成的复合融资工具,投资者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价于同时购买了一个普通债券和一个对公司股票的看涨期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可以近似地看作是普通债券与股票期权的组合体。

【首先】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者可以按照债券上约定的转股价格在转股期内行使转股权利,这实际上相当于以转股价格为期权执行价格的美式买权。一旦市场价格高于期权执行价格,债券持有者就可以行使美式买权,从而获利。

【赎回】由于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条款中规定,如果股票价格连续若干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某一赎回启动价格(该赎回启动价要高于转股价格),发行人有权按一定金额予以赎回。所以,赎回条款相当于债券持有人在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就无条件出售给发行人的1张美式买权。当然,发行人期权存在的前提是债券持有人的期权还未执行。如果债券持有人实施转股,发行人的赎回权对该投资者也归于无效。

【回售】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回售条款规定,如果股票价格连续若干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某一回售启动价格(该回售启动价要低于转股价格),债券持有人有权按一定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所以,回售条款相当于债券持有人同时拥有发行人出售的1张美式卖权。

▲综上所述,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当于这样一种投资组合:【投资者】持有1张与可转债相同利率的普通债券,1张数量为转换比例、期权行使价为初始转股价格的美式买权,1张美式卖权,同时向【发行人】无条件出售了1张美式买权

。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可以用以下公式近似表示:

▲普通债券部分

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息收入固定。可以采用现金流贴现法来确定纯债券的价值,即将未来一系列债息加上面值按一定的市场利率折成的现值,可由下式计算:

式中,Pi是普通债券部分价值;C是债券年利息收入;F是债券面值;r是市场平均利率;n是距离到期的年限。 ▲股票期权部分:

(1)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1973年,经济学家Fisher Black与Myron Scholes发表了《期权定价和公司债务》的著名论文,在文中提出了动态对冲的概念,建立了欧式期权定价的解析表达式,即

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的假设前提是:①股票可被自由买进或卖出;②期权是欧式期权;③在期权到期日前,股票无股息支付;④存在一个固定的、无风险的利率,投资者可以此利率无限制地借入或贷出;⑤不存在影响收益的任何外部因素,股票收益仅来自价格变动;⑥股票的价格变动成正态分布。(※多选题)

(2)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1979年,经济学家Cox、Ross和Robinstein发表了《期权定价:一种简化的方法》的论文,提出了二叉树模型(Bino-mial Model)。这个模型建立了期权定价数值算法的基础,解决了美式期权的定价问题。模型以发行日为基点,模拟转股起始日基础股票的可能价格以及出现这些价格的概率,然后确定在各种可能价格下的期权价值,最后计算期权的期望值并进行贴现求得期权价值。根据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采用二叉树模型进行定价的方法较为可行。

3.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价值的因素(债券价值和期权价值)---※每年必考

(1)票面利率:债权价值

(2)转股价格:期权价值债券价值(※只有这一项是反比关系)

(3)股票波动率:期权价值债券价值

(4)转股期限:转股权价值债券价值

(5)回售条款:回售期限越长、转换比率越高、回售价格越高,回售的期权价值就越大。 (长-高-高)

(6)赎回条款:赎回期限越长、转换比率越低、赎回价格越低,赎回的期权价值就越大,越有利于发行人。(长-低-低)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考试要点】

熟悉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程序。

【考试要点】

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

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程序。

【知识点1】申报程序(与新股发行类似)

(※董事会决议的内容)

【注】如果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对发行人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已纠正;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

【知识点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

1.基本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2.申请文件目录

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文件;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保荐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其他相关文件。

【知识点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核准程序(同上章新股公开发行)

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考试要求】

熟悉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方式、配售安排、保荐要求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网上定价发行程序。掌握可转换债券的上市条件、上市保荐、上市申请、停牌与复牌、转股的暂停与恢复、停止交易以及暂停上市等内容。

【知识点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1.发行方式

▲目前的做法:

发行人若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

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这个发行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决定。 ▲方式有哪些呢?

(1)全部网上定价发行

(2)网上定价发行与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

(3)部分向原社会股股东优先配售,剩余部分网上定价发行(配售+1)

(4)部分向原社会股股东优先配售,剩余部分采用网上定价发行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方式(配售+2)

2.配售安排

▲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据此分类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同类同比例。

▲如果没有进行分类→应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判断题)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3.保荐要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4.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上定价发行程序

(a)需要提交资料:※多选(1)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文件;(2)《债券募集说明书概要》、《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主承销商盖具公章),由以上两个文件组成的磁盘和磁盘证明文件(由发行人出具证明,证明磁盘文件与债券募集说明书概要、发行公告内容一致);(3)主承销商募集资金划付的席位号和公司自营股票账号(主承销商盖具公章)。

(b)发行人的时间安排

▲T-5:所有材料上报上交所,准备刊登债券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T-4:刊登债券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T:上网定价发行日

▲T+1:冻结申购资金

▲T+2:验资报告送达上交所;上交所向营业部发送配号

▲T+3:中签率公告见报;摇号

▲T+4:摇号结果公告见报

▲T+4以后:做好上市前准备工作

【知识点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1.上市保荐

交易所实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保荐人应符合资格,应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且持续督导(期限同新股发行)。

2.上市条件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3.上市申请材料(同新股上市,少一条(7)股权变化情况)

4.停牌与复牌及转股的暂停与恢复(上市公司涉及事项)

(1)交易日披露涉及调整或修正转股价格的信息

(2)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权

(3)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4)作出发行新公司债券的决定

(5)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主体变更事项

(6)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公司债券本息

(7)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8)国家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证交所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事项

(9)证交所和证监会认为应当停牌或暂停转股的其他事项

5.停止交易(证交所)※多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2)自转换期结束之前的第10个交易日起停止交易(转换期前10日)

(3)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

6.暂停上市

(1)重大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6)证交所认为应暂停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考试要求】

熟悉发行可转换债券申报前的信息披露。掌握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完成后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以及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内容。

【知识点1】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要求基本一致

【知识点2】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信息披露

1.上市公告---获准上市后,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上市公告书。

2.特别事项---需要报告和披露的情形:

▲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出现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主体变更事项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单选) ▲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

▲公司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的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作出发行新公司债券的决定

▲其他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事件

3.付息与兑付

▲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3~5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3~5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4.转股与股份变动

▲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应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5.赎回与回售

▲行使赎回权时: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3次赎回公告

▲行使回售权时: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3次回售公告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1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3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1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1次,余下1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6.停止交易的情形

▲上市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第五节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考试要求】熟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概念。掌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要求,包括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满足的条件,以及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具备的条件。了解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设计要求和操作程序。

【知识点1】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要求

【概念】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发行主体)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标的物)的公司债券。

【法规】证监会2008年10月17日《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截至2010年底,尚未发行。

1.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满足的条件

(1)主体: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组织: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3)净资产:公司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4)可分配利润: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余额: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6)金额: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7)资信: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8)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2.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具备的条件

▲该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同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条件)

▲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保证股权的完整和独立性)

【知识点2】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1.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同可转换债券)

2.定价:面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3.赎回与回售:都是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同可转换债券)

4.股票的交换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5.股票交换的价格及其调整与修正: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6.担保安排: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是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7.评级

【知识点3】操作程序及其他

1.发行程序、申请文件目录及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按要求编制申请文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持续公开信息。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如下:(1)相关责任人签署的募集说明书;(2)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3)发行人关于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定担保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承诺;(4)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资信评级报告;(5)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6)本期债券担保合同(如有)、抵押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有);

(7)其他重要文件。

2.其他相关事项

▲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与上市公司股东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签订担保合同,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将其专户存放,并取得担保权利证明文件。

▲当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时,从作为担保物的股票中提取相应数额用于支付;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作为担保物的股票及其孽息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换股的,应当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发出换股指令,指令视同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认可的解除担保指令。

▲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规定的义务。

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4个点)

【大纲要求】

熟悉可转换债券的概念、股份转换及债券偿还、可转换债券的赎回及回售。掌握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以及不得发行的情形。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要求。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及其影响因素。了解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动因。

【知识点1】相关概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

(1)定义。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2)定义的来源:2006年5月8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3)递延→上市公司也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债)。分离交易,就是指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分别上市交易。

2.股份转换与债券偿还

(1)何时转换成股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后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2)那么具体哪一天呢?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3)是否一定要转换为股票呢?不一定,取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4)如果转换,怎么办呢?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成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于转换完成后的次日成为股东,实现了从一名债权人向一名股东的转换。

(5)债券期满后上市公司该怎么做?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3.赎回、回售

(1)什么叫赎回?谁来赎回?上市公司可事先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什么叫回售?谁来回售?债券持有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

(3)一个小问题:《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单选题)

【知识点2】发行条件(转化成股份相当于发行新股同上章新股发行)

1.一般规定

(1)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需要关注: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

▲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新股发行是30%)

(4)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且无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违法行为(了解)。

(5)募集资金使用。

(6)不得公开发行的情形

▲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交所的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2.其他规定

【知识点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发行规模

▲如何决定?→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

▲具体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1期末公司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的债券金额。(多选或判断) 2.期限(重要知识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最短1年;最长6年。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最短1年,无最长限制。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3.转股期或行权期

▲【转股期】发行6个月之后。

▲【行权期】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时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1年或2年一般)

4.转股价格或行权价格

▲何谓转股价格或行权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价格限制→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两个都要保证)

▲价格就是确定不变的吗?可以修正但应当同时如下约定:

(1)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表决时,持有该债券的股东应回避;

(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5.面值与利率确定

▲面值:每张100元

▲利率: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确定,并遵守相关规定。

6.债券本息偿还

▲上市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7.赎回、回售(同前)

▲各种约定应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8.担保要求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资本雄厚:净资产>=15亿元)。

▲担保的范围有哪些呢?全额担保(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1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净资产额>=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是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抵押质押财产>=担保金额)。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不提供担保;发行公司提供担保的,其要求与此相同。

9.评级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对于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评级要求,与此相同。(判断题)

10.债权人权利保护

存在下列事项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前四项多选题)

▲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知识点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含权债券,兼有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征。转股以前,它是一种公司债券,具备债券的特性,在规定的利率和期限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持有者是债权人;转股以后,它变成了股票,具备股票的特性,体现的是所有权关系,持有者由债权人转变成了股权所有者。在价值形态上,可转换公司债券赋予投资者一个保底收入,即债券利息支付与到期本金偿还构成的普通附息券的价值;同时,它还赋予投资者在股票上涨到一定价格条件下转换成发行人普通股票的权益,即看涨期权的价值。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

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有一定的转换期限,在不同时点上,股票价格不同,转换价值也不相同。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

▲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质上是一种由普通债权和股票期权两个基本工具构成的复合融资工具,投资者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价于同时购买了一个普通债券和一个对公司股票的看涨期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可以近似地看作是普通债券与股票期权的组合体。

【首先】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者可以按照债券上约定的转股价格在转股期内行使转股权利,这实际上相当于以转股价格为期权执行价格的美式买权。一旦市场价格高于期权执行价格,债券持有者就可以行使美式买权,从而获利。

【赎回】由于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条款中规定,如果股票价格连续若干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某一赎回启动价格(该赎回启动价要高于转股价格),发行人有权按一定金额予以赎回。所以,赎回条款相当于债券持有人在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就无条件出售给发行人的1张美式买权。当然,发行人期权存在的前提是债券持有人的期权还未执行。如果债券持有人实施转股,发行人的赎回权对该投资者也归于无效。

【回售】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回售条款规定,如果股票价格连续若干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某一回售启动价格(该回售启动价要低于转股价格),债券持有人有权按一定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所以,回售条款相当于债券持有人同时拥有发行人出售的1张美式卖权。

▲综上所述,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当于这样一种投资组合:【投资者】持有1张与可转债相同利率的普通债券,1张数量为转换比例、期权行使价为初始转股价格的美式买权,1张美式卖权,同时向【发行人】无条件出售了1张美式买权

。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可以用以下公式近似表示:

▲普通债券部分

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息收入固定。可以采用现金流贴现法来确定纯债券的价值,即将未来一系列债息加上面值按一定的市场利率折成的现值,可由下式计算:

式中,Pi是普通债券部分价值;C是债券年利息收入;F是债券面值;r是市场平均利率;n是距离到期的年限。 ▲股票期权部分:

(1)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1973年,经济学家Fisher Black与Myron Scholes发表了《期权定价和公司债务》的著名论文,在文中提出了动态对冲的概念,建立了欧式期权定价的解析表达式,即

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的假设前提是:①股票可被自由买进或卖出;②期权是欧式期权;③在期权到期日前,股票无股息支付;④存在一个固定的、无风险的利率,投资者可以此利率无限制地借入或贷出;⑤不存在影响收益的任何外部因素,股票收益仅来自价格变动;⑥股票的价格变动成正态分布。(※多选题)

(2)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1979年,经济学家Cox、Ross和Robinstein发表了《期权定价:一种简化的方法》的论文,提出了二叉树模型(Bino-mial Model)。这个模型建立了期权定价数值算法的基础,解决了美式期权的定价问题。模型以发行日为基点,模拟转股起始日基础股票的可能价格以及出现这些价格的概率,然后确定在各种可能价格下的期权价值,最后计算期权的期望值并进行贴现求得期权价值。根据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采用二叉树模型进行定价的方法较为可行。

3.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价值的因素(债券价值和期权价值)---※每年必考

(1)票面利率:债权价值

(2)转股价格:期权价值债券价值(※只有这一项是反比关系)

(3)股票波动率:期权价值债券价值

(4)转股期限:转股权价值债券价值

(5)回售条款:回售期限越长、转换比率越高、回售价格越高,回售的期权价值就越大。 (长-高-高)

(6)赎回条款:赎回期限越长、转换比率越低、赎回价格越低,赎回的期权价值就越大,越有利于发行人。(长-低-低)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考试要点】

熟悉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程序。

【考试要点】

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

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程序。

【知识点1】申报程序(与新股发行类似)

(※董事会决议的内容)

【注】如果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对发行人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已纠正;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

【知识点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

1.基本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2.申请文件目录

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文件;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保荐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其他相关文件。

【知识点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核准程序(同上章新股公开发行)

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考试要求】

熟悉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方式、配售安排、保荐要求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网上定价发行程序。掌握可转换债券的上市条件、上市保荐、上市申请、停牌与复牌、转股的暂停与恢复、停止交易以及暂停上市等内容。

【知识点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1.发行方式

▲目前的做法:

发行人若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

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这个发行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决定。 ▲方式有哪些呢?

(1)全部网上定价发行

(2)网上定价发行与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

(3)部分向原社会股股东优先配售,剩余部分网上定价发行(配售+1)

(4)部分向原社会股股东优先配售,剩余部分采用网上定价发行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方式(配售+2)

2.配售安排

▲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据此分类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同类同比例。

▲如果没有进行分类→应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判断题)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3.保荐要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4.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上定价发行程序

(a)需要提交资料:※多选(1)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文件;(2)《债券募集说明书概要》、《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主承销商盖具公章),由以上两个文件组成的磁盘和磁盘证明文件(由发行人出具证明,证明磁盘文件与债券募集说明书概要、发行公告内容一致);(3)主承销商募集资金划付的席位号和公司自营股票账号(主承销商盖具公章)。

(b)发行人的时间安排

▲T-5:所有材料上报上交所,准备刊登债券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T-4:刊登债券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T:上网定价发行日

▲T+1:冻结申购资金

▲T+2:验资报告送达上交所;上交所向营业部发送配号

▲T+3:中签率公告见报;摇号

▲T+4:摇号结果公告见报

▲T+4以后:做好上市前准备工作

【知识点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1.上市保荐

交易所实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保荐人应符合资格,应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且持续督导(期限同新股发行)。

2.上市条件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3.上市申请材料(同新股上市,少一条(7)股权变化情况)

4.停牌与复牌及转股的暂停与恢复(上市公司涉及事项)

(1)交易日披露涉及调整或修正转股价格的信息

(2)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权

(3)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4)作出发行新公司债券的决定

(5)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主体变更事项

(6)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公司债券本息

(7)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8)国家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证交所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事项

(9)证交所和证监会认为应当停牌或暂停转股的其他事项

5.停止交易(证交所)※多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2)自转换期结束之前的第10个交易日起停止交易(转换期前10日)

(3)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

6.暂停上市

(1)重大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6)证交所认为应暂停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考试要求】

熟悉发行可转换债券申报前的信息披露。掌握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完成后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以及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内容。

【知识点1】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要求基本一致

【知识点2】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信息披露

1.上市公告---获准上市后,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上市公告书。

2.特别事项---需要报告和披露的情形:

▲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出现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主体变更事项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单选) ▲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

▲公司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的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作出发行新公司债券的决定

▲其他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事件

3.付息与兑付

▲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3~5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3~5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4.转股与股份变动

▲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应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5.赎回与回售

▲行使赎回权时: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3次赎回公告

▲行使回售权时: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3次回售公告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1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3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1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1次,余下1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6.停止交易的情形

▲上市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第五节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考试要求】熟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概念。掌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要求,包括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满足的条件,以及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具备的条件。了解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设计要求和操作程序。

【知识点1】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要求

【概念】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发行主体)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标的物)的公司债券。

【法规】证监会2008年10月17日《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截至2010年底,尚未发行。

1.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满足的条件

(1)主体: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组织: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3)净资产:公司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4)可分配利润: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余额: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6)金额: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7)资信: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8)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2.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具备的条件

▲该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同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条件)

▲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保证股权的完整和独立性)

【知识点2】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1.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同可转换债券)

2.定价:面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3.赎回与回售:都是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同可转换债券)

4.股票的交换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5.股票交换的价格及其调整与修正: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6.担保安排: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是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7.评级

【知识点3】操作程序及其他

1.发行程序、申请文件目录及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按要求编制申请文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持续公开信息。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如下:(1)相关责任人签署的募集说明书;(2)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3)发行人关于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定担保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承诺;(4)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资信评级报告;(5)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6)本期债券担保合同(如有)、抵押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有);

(7)其他重要文件。

2.其他相关事项

▲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与上市公司股东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签订担保合同,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将其专户存放,并取得担保权利证明文件。

▲当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时,从作为担保物的股票中提取相应数额用于支付;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作为担保物的股票及其孽息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换股的,应当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发出换股指令,指令视同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认可的解除担保指令。

▲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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