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龙故意伤害罪一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刘小龙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龙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刘小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龙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事发当晚,被告人刘小龙前期的确与受害人方发生过口角,但在发生口角过程中,因受害人方往地上摔啤酒瓶砰到了其他客人,继而又和其他客人又有直接矛盾冲突,后矛盾升级发生的打架,被告人刘小龙当时只是想出去看看,想拉架,根本没有想参与打架的意思。更没有和被告人杨同辉有过预谋。公诉人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刘小龙参与了打架。
二、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应该宣判无罪。
1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就是说证据处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状态。《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运用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确实充分的,唯一的,排除其他可能的,“无充分证据排除被告人合理辩解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以及“对于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应作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本案公诉机关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刘小龙有罪,连被害人的指认笔录都没有,公诉机关亦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故被告人应被宣告无罪。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刘小龙有罪。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小龙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小龙无罪。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彦章
2012年10月14日
2
3
刘小龙故意伤害罪一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刘小龙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龙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刘小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龙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事发当晚,被告人刘小龙前期的确与受害人方发生过口角,但在发生口角过程中,因受害人方往地上摔啤酒瓶砰到了其他客人,继而又和其他客人又有直接矛盾冲突,后矛盾升级发生的打架,被告人刘小龙当时只是想出去看看,想拉架,根本没有想参与打架的意思。更没有和被告人杨同辉有过预谋。公诉人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刘小龙参与了打架。
二、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应该宣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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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就是说证据处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状态。《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运用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确实充分的,唯一的,排除其他可能的,“无充分证据排除被告人合理辩解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以及“对于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应作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本案公诉机关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刘小龙有罪,连被害人的指认笔录都没有,公诉机关亦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故被告人应被宣告无罪。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刘小龙有罪。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小龙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小龙无罪。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彦章
201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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