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讲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社会复杂程度的增加,出现了越来越的犯罪行为,但在司法机关进行审判的时候却经常发现有些行为虽然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客观上也具备一定的加害性,却不能成为犯罪,这法律上这种行为被称作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所谓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加害性,在表象上具有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该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例子:1、受害者用现场临时得到的东西将匪徒(强奸、抢劫、杀人、

绑架)打成重伤、轻伤(使其无法继续犯罪)

2、受害者用随身携带的自卫武器(如棍子)将匪徒打成重伤、轻伤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例子: 1、比如你看张三家发生火灾了,就把张三的邻居李四,挂在

外面的棉被拿起来扑火,结果棉被烧毁。

2、张三开车,结果刹车失灵了,为避免撞到路上来往的汽车,就把车一扭,撞在了护栏上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着明显的区别,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反映的则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是在紧急情况下舍小利而保大利的问 题,基于这一基本区别,派生出如下具体的不同点:

1.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通常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因为正当防卫不是公民与生俱来、随时可用的权利,而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 的权利。因此,不法侵害的发生与存在,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 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更多情况下是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这是因为紧急避险,前提是有危险需 要避免。所谓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例如,饥渴难忍的旅行者,在物主不在的情况下私取路边房屋中的饮食;为了抢救重 伤员,强行拦阻过往汽车将病人送往医院。前者不能算偷窃,后者不能算抢劫,但都属于紧急避险。

2.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这一限定的理由有两点:①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及时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直接途径,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②不法侵害人的自身行为的非法性,是法律上允许防卫人对其权益进行某种反击的根据。因此,即使对第三者权益的反击有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也不能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第三者实施防卫。

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 此,紧急避险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是危险的来源,而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对危险的直接对抗,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紧急避险。例如,行为人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权利,来排除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其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正当防卫。

3.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公民只要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而不论他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

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紧急避险从总体上来说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因为它保全了较大的合法权 益。但它从局部来说也存在令人遗憾的消极一面,即它不可避免地要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刑法》对紧急避险又规定了特别的严格限制条件 ——只能在迫不得已

的情况下实施。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允许选择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方法。如果当时尚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如有条件逃跑、报警或者直接对抗危险、进行正当防卫等,行为人却不采取,而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了不必要的侵害,则其行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构 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4.必要限度的标准不同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而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环境、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对比等客观因素来判断,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虽然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并不算重大的,均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因而不能认为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其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不能等于甚至大于避免的损害。换言之,为了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既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权益。例如,不能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权利,而去损害第三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权利;也不能为了保护某人的财产利益,而去损害他人的或者国家的、公共的同等价值或者更大价值的财产利益。一般来说,权衡合

法权益大小的基本标准是: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生命权为最高权利;财产权利中的大小可用财产的价值大小来衡量。

二、保安、和中监控工作权限

1、保安工作权限

1、有权制止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任务时,对杀人、放火、抢劫、盗窃、强奸等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实施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和罚款的权力。

2、对发生在所护卫区内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持秩序、提供情况,但无勘察现场的权力。

3、在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时,安全员可以配备和使用非杀伤性防卫械具。

4、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安全员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罚款、裁决等处罚的权力。

5、对违法分子不听劝告、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可采取正当防卫手段,但不得涉及无辜人员或防卫过当。

6、对携带和运送可疑物品,身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和自制火药枪及其他形迹可疑的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但无权侦察、扣押、搜查。

7、对出入小区、楼宇的可疑人员、车辆及所携带、运载的物品,按规定有权进行验证、检查。

8、按照规定,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小区内。

9、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他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要向总值班室或班长报告(制止违章要先敬礼)。

10、熟悉和爱护小区(楼宇)内配套的公共设施、机电设备、消防器材,并熟练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11、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各项治安防范活动或行动,努力完成各项治安服务工作。

12、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向业主(住户)进行治安防范和管理方面的宣传,协助业主(住户)做

2、中监控室值班员职责权限

1、负责中监控室全天24小时轮流值班。

2、负责监视中监控室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工程设备主管。

3、中控值班员负责消防中控制设备报警处理,按记录表单填写要求填写日常运行记录。确定火情的情况下,立即向保安队长或值班负责人报告。

4、监控值班员负责监视监控屏幕显示情况,做好值班记录。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保安队长或值班负责人报告。

5、负责保持中监控室的整洁,以及设备和环境卫生。

6、负责每月值班记录的整理,按规定存档。

7、完成保安队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讲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社会复杂程度的增加,出现了越来越的犯罪行为,但在司法机关进行审判的时候却经常发现有些行为虽然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客观上也具备一定的加害性,却不能成为犯罪,这法律上这种行为被称作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所谓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加害性,在表象上具有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该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例子:1、受害者用现场临时得到的东西将匪徒(强奸、抢劫、杀人、

绑架)打成重伤、轻伤(使其无法继续犯罪)

2、受害者用随身携带的自卫武器(如棍子)将匪徒打成重伤、轻伤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例子: 1、比如你看张三家发生火灾了,就把张三的邻居李四,挂在

外面的棉被拿起来扑火,结果棉被烧毁。

2、张三开车,结果刹车失灵了,为避免撞到路上来往的汽车,就把车一扭,撞在了护栏上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着明显的区别,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反映的则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是在紧急情况下舍小利而保大利的问 题,基于这一基本区别,派生出如下具体的不同点:

1.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通常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因为正当防卫不是公民与生俱来、随时可用的权利,而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 的权利。因此,不法侵害的发生与存在,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 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更多情况下是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这是因为紧急避险,前提是有危险需 要避免。所谓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例如,饥渴难忍的旅行者,在物主不在的情况下私取路边房屋中的饮食;为了抢救重 伤员,强行拦阻过往汽车将病人送往医院。前者不能算偷窃,后者不能算抢劫,但都属于紧急避险。

2.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这一限定的理由有两点:①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及时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直接途径,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②不法侵害人的自身行为的非法性,是法律上允许防卫人对其权益进行某种反击的根据。因此,即使对第三者权益的反击有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也不能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第三者实施防卫。

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 此,紧急避险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是危险的来源,而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对危险的直接对抗,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紧急避险。例如,行为人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权利,来排除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其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正当防卫。

3.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公民只要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而不论他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

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紧急避险从总体上来说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因为它保全了较大的合法权 益。但它从局部来说也存在令人遗憾的消极一面,即它不可避免地要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刑法》对紧急避险又规定了特别的严格限制条件 ——只能在迫不得已

的情况下实施。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允许选择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方法。如果当时尚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如有条件逃跑、报警或者直接对抗危险、进行正当防卫等,行为人却不采取,而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了不必要的侵害,则其行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构 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4.必要限度的标准不同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而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环境、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对比等客观因素来判断,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虽然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并不算重大的,均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因而不能认为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其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不能等于甚至大于避免的损害。换言之,为了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既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权益。例如,不能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权利,而去损害第三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权利;也不能为了保护某人的财产利益,而去损害他人的或者国家的、公共的同等价值或者更大价值的财产利益。一般来说,权衡合

法权益大小的基本标准是: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生命权为最高权利;财产权利中的大小可用财产的价值大小来衡量。

二、保安、和中监控工作权限

1、保安工作权限

1、有权制止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任务时,对杀人、放火、抢劫、盗窃、强奸等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实施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和罚款的权力。

2、对发生在所护卫区内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持秩序、提供情况,但无勘察现场的权力。

3、在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时,安全员可以配备和使用非杀伤性防卫械具。

4、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安全员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罚款、裁决等处罚的权力。

5、对违法分子不听劝告、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可采取正当防卫手段,但不得涉及无辜人员或防卫过当。

6、对携带和运送可疑物品,身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和自制火药枪及其他形迹可疑的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但无权侦察、扣押、搜查。

7、对出入小区、楼宇的可疑人员、车辆及所携带、运载的物品,按规定有权进行验证、检查。

8、按照规定,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小区内。

9、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他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要向总值班室或班长报告(制止违章要先敬礼)。

10、熟悉和爱护小区(楼宇)内配套的公共设施、机电设备、消防器材,并熟练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11、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各项治安防范活动或行动,努力完成各项治安服务工作。

12、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向业主(住户)进行治安防范和管理方面的宣传,协助业主(住户)做

2、中监控室值班员职责权限

1、负责中监控室全天24小时轮流值班。

2、负责监视中监控室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工程设备主管。

3、中控值班员负责消防中控制设备报警处理,按记录表单填写要求填写日常运行记录。确定火情的情况下,立即向保安队长或值班负责人报告。

4、监控值班员负责监视监控屏幕显示情况,做好值班记录。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保安队长或值班负责人报告。

5、负责保持中监控室的整洁,以及设备和环境卫生。

6、负责每月值班记录的整理,按规定存档。

7、完成保安队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相关内容

  •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社会复杂程度的增加,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但在司法机关进行审判的时候却经常发现有些行为虽然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客观上也具备一定的加害性,却不能成为犯罪,法律上这种行为被称作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所谓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加害性, ...

  • 紧急避险及相关责任承担之规范探讨(改)
  • 紧急避险及相关责任承担之规范探讨 摘要:本文通过对紧急避险涵义.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问题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对紧急避险这一法律行为进行了定义和定性,按照紧急避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是否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进行了剖析,并就紧急避险中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主题词:紧急避险 构成 ...

  •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一般而言,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比较容易区分,但也存在难以区分的情况. 本文分为两个部:第一部分简单的概述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第二部分着重描述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难以区分的情况. 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概述 (一)相同点 1.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排除犯罪性行为. ...

  • 见义勇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合理界限
  • 见义勇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合理界限 作者:白宗钊 沈法研 发布时间:2006-09-11 09:19:14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法理问题:一是法律上应当如何判定见义勇为的成立与否:二是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以及其行为与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是见义勇为不 ...

  •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 第一章 刑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法: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 3.附属刑法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 ...

  •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 有正当防卫意图 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 ...

  • 一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 正当行为 1 ○ "阻却违法的行为",即正当行 为虽然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但刑法经过实质性的价值判断,免除其原有违法性,因此不负刑事责 任. 2种类: ○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和竞技行为: 5)履行职务的行为:直接依法实施的职 ...

  • 张明楷丨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
  •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违法与责任是犯罪的两大支柱,认定犯罪应当从违法到责任: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属于是否具有违法性的判断,因此,应当在违法构成要件之后,接着讨论违法阻却事由.?在考察全部构成要件之后才讨论违法阻却事由的做法,不利于对违法性的判断,也不利于保 ...

  • 刑法学基础知识
  • 刑法学基础知识 1.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 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