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资料目录

贵州省建筑业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分指南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编 制 2013年4月

目 录

A1表:《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

1.1 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评审要素具体要求

1.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1.2 完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

1.1.3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1.4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1.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1.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A2表:《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

2.1 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2.2 安全技术管理各项评审要素具体要求 2.2.1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臵 2.2.2施工组织设计

2.2.3专项施工方案(措施) 2.2.4安全技术交底 2.2.5危险源控制

A3表:《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

3.1设备和设施管理各项评审要素具体要求 3.1.1设备安全的管理

3.1.2设施和防护用品 3.1.3安全标志

3.1.4安全检查测试工具 A4表:《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

4.1企业市场行为具体要求 4.1.1安全生产许可证 4.1.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1.3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 4.1.4资质、机构与人员

A5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

5.1 B5-1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建筑工程) 5.2 B5-2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市政工程)

5.3 B5-3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5.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各项评审要素具体要求 5.4.1施工现场安全达标 5.4.2安全文明资金保障 5.4.3资质和资格管理 5.4.4生产安全事故控制

5.4.3设备、设施、工艺选用 5.4.4保险

B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汇总表》

A1表: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

本章对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附表A1〃安全生产管理》;

本章共分6个考评项目,满分为100分,权重30%。

1.1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评审要素具体要求 1.1.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中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确保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安全业绩持续改进,坚持做到职责分明,有岗有责,上岗履责。使得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从纵向与横向充分展开。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对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落实、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形成文件。

(1)不同资质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覆盖的人员、职能部门或岗位;

(2)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领导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年度、中长期安全管理目标和制度,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3)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

(4)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应承担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①技术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和改进;

②施工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生产计划、布臵、实施的安全管理; ③材料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物资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④动力设备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施工临时用电及机具设备的安全管理;

⑤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安全管理的检查、处理; ⑥其他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分别负责人员配备、资金、教育培训、卫生防疫、消防等安全管理内容。 (5)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惩标准等。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随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系的变化,适时更新、修订完善。

①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②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③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④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4.考核制度应明确考核机构的建立及人员的组成,考核机构负责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5.考核制度应明确各级、各部门或岗位的考核对象。

6.考核制度应把安全管理职责、管理目标和指标,年度考核次数规定时间及考核结果的处理措施等考核内容具体量化,并将考核实施形成记录文本。

7.考核制度建立后,应按制度规定考核机构组织检查。开展考核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或岗位、下级管理层各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从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保障生产施工安全。 8.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应易于考核,制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 (2)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3)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及特点; (4)企业的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

9.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隐患治理目标、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1)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应为事故负伤频率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控制指标。

(2)隐患治理目标应为企业通过隐患排查,经系统分析,确定治理的隐患及应达到的效果。

(3)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应为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及文明施工基础工作要求的组合。

10.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并配臵相应的资源和有效管理。 11.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是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保证措施,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并有效实施。

1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应确定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及标准、实施奖惩等内容。

(1)安全生产考核的对象应包括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和工程项目的参建人员。

(2)安全考核的内容应包括①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程度;②安全职责履行情况;③安全行为; ④安全业绩。

(3)建筑施工企业应针对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状况,明确安全考核的周期,及时兑现奖惩。

(4)安全奖励包括物质与精神两个方面,安全奖惩包括经济、行政等多种形式。

13.施工企业各级负责人应根据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兑现奖惩,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性和积极性。 1.1.2 完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的针对性及具体措施要求: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应对资金的提取、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2.制度应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编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3.制度应明确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实施使用计划。

4.制度应明确建立费用分类使用台账,定期统计报上一级管理层。

5.制度应明确各管理层对下一级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审查。

6.制度应明确各管理层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比例。

7.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计划,并建立分类使用台账,定期统计,报上一级管理层。

8.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定期组织财务、审计、安全部门和工会,对下一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和考核。

9.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比例。 1.1.3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教育培训制度应该对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持证审核等工作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2.制度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有效的相关文件,如《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篓}等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文件,明确教育培训对象及安全教育培训的具体要求。

3.明确各类人员年度教育培训学时、人员持证、审核等内容的管理要求。

4.明确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的要求。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1)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各类上岗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三级教育(企业、项目、班组)、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应包括企业“三类人员”、各管理层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以及新上岗、待岗复工、转岗、换岗的作业人员。

(3)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类型和对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4)学时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施工全半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4学时;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6.施工企业应按计划和规定组织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并保存教育培训实施记录、证件、检查考核记录。

7.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对分包单位的从业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领导。 1.1.4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1.安全检查制度

(1)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应包括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整改、复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价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 (2)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形式应包括各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

(3)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类型、方法和频次。

(4)安全检查的标准: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性文件。

2.隐患排查制度应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各级职责及责任人、方法、排查治理资金、时间安排、排查治理重点、隐患治理、上报程序、应急处理、统计分析、资料建档、考核奖惩等内容作出规定。 (5)施工企业每年至少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确定改进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

6.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和复查: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隐患分类记录,定期统计,分析确定多发和重大隐患类别,制订并实施治理措施。

7.应建立和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 8.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

9设臵施工现场、后方场站、基地及其他场所等安全检查及排查管理档案并记录。

10.检查发现的隐患,应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规定整改要求及期限,必要时应责令停工,立即整改。

11.隐患整改应采取三定,即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12.对隐患整改措施实施情况和有效性,应进行跟踪复查,复查合格后消项,并做好记录。

13.对定期排查分析出的多发和重大隐患,应进行系统分析,找出隐患根源,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14.施工企业应每月对所属工地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对多发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重大隐患应及时指导制订治理措施,并在整个企业范围内督促实施,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 1.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应包括报告、调查、处理、记录、统计、分析改进等内容。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处理的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事故档案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程度的具体分类分级标准,各类各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部门和时间等要求。

3.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应明确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处罚的规定;并按照不同事故的等级对“四不放过”的具体内容提出针对性要求和处理意见,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

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

报、谎报或者瞒报。 5.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有关部门。 6.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7.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按时如实填报职工伤亡亡事故报表,保存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片、照片、资料等有关档案作为技术分析和改进的依据。 8.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为查清事故原因提供真实、可靠的客观依据。

9.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10.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接受行政处罚,并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12.建立事故档案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素形成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汇总表;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3)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4)其他有关的资料(包括事故“四不放过”处理资料)。 13.实施事故处理及落实“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1.1.6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1.应急救援制度应包括建立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演练、评价、完善和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及记录等内容。

2. 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结合本企业承包工程类型、共性特征制定具有通用性和指导性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各项基本要求;工程项目部及相关生产场所应根据企业各项基本要求,针对易发、多发事故部位、工序、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符合工程项目个性特点、具体细化的应急救援预案。

3.应急救援预案

(1)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及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3)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

(4)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政府、疗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

(5)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4.应急救援演练制度应根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制度的规定,明确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交底、演练内容、演练队伍的组成、演练频次、救援设备

及物资保障等,并形成文件组织实施。

5. 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织救援队伍,配备救援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调整等日常工作。

6.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专项应急预案应急演练;针对演练、实战的结果,对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价,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7.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交底;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启动预案。

8.应急救援组织应包括指挥机构(企业主要领导、工程所在地政府协助派出人员,及企业各部门相关负责人等),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队伍。

9.施工企业内部各管理层,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按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人员和应急设备、物资、器材

10.应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应急设备和器材配备、储存的场所、数量,并定期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救援器材、设备的有效性及物资充足。

A2表: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

※本章对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附表A2〃安全技术管理》;

※本章共分5个考评项目,满分为100分,权重20%。

附件:

2.1 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2.1.1 法律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7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3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65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47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11届第41号) 2.1.2 法规目录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 5、《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

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 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

10、《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 2.1.3 规章目录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2号)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 3、《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

号)

7、《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9、《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号)

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

号)

1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06号) 1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07号)

1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号) 1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

号)

16、《公路项目安全评价指南》(JTG/TB05-2004) 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JTGF71-2006) 18、《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 19、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11) 2.1.4地方法规目录 见:三类人员汇编法律法规 2.1.5 规范性文件目录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4、《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

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

质[2008]91号)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 10、《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 11、《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52

号)

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

[2010]68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

号)

1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

号)

15、《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

2.1.6 安全管理类标准目录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85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4、《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范》GB/T 28001-2001 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8、《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

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

10、《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 11、《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JGJ/T 198-2010 1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 2.1.7 文明施工类标准目录 1、《安全色》GB 2893-2008 2、《安全标志》GB 2894-2008

3、《建筑灭火器配臵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4、《建筑灭火器配臵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 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 7、《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09

2.1.8 高处作业类标准目录 1、《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 2、《安全帽》GB 2811-2007 3、《安全网》GB 5725-2009 4、《安全带》GB 6095-2009

5、《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安全技术技术规范》JGJ 80-91 2.1.9 脚手架、支架类标准目录 1、《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

2、《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08 3、《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2008

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 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 6、《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7、《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 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 9、《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09

10、《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

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

12、《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2010

13、《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54-2011

2.1.10 塔式起重机类标准目录

1、《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

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3、《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 5972-2006

4、《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 100-1999

5、《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 187-2009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

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8、《混凝土预制拼装塔机基础技术规程》JGJ/T 197-2010

2.1.11 施工升降机类标准目录

1、《施工升降机》GB/T 10054-2005

2、《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

3、《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

4、《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

5、《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

2.1.12 施工用电、机具类标准目录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 50194-93

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 3787-2006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5、《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6、《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 107-2010

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2010

8、《市政架桥机安全使用技术规程》JGJ 266-2011

9、《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技术规程》JGJ 276-2012

10、《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78-2010

11、《建筑施工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276-2012 JGJ 33-2012

2.1.13 建筑基坑、土方、拆除类标准目录

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

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3、《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

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

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1999

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

7、《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

2.2 安全技术管理各项评审要素具体要求

2.2.1 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臵

1.施工企业配备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施工特点,及时收集、编制并及时更新相关的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本目录,并将文本资料及时发到企业相关部门或岗位,以使企业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在安排工作时有效指导,为实施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提供有力支撑。收编使用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应全面。一般应包含以下两类:

(1)综合管理类,涉及文明卫生、劳动保护、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事故管理等;

(2)建筑施工类,涉及土方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高处作业、临时用电、起重吊装工程、建筑机械、焊接工程、拆除与爆破工程、消防安全等。

2.安全操作规程应按不同的工种(如架子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油漆工、起重吊装工、各类机械操作工等)分别收集现行有效版本。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覆盖企业所有的工种。如有效版本中有缺漏,企业应自行编制或补充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3. 施工企业对于收集、更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编制的安全操作规程,应当采取集中组织讲课讨论、定期培训或交底等各种形式进行学习,并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类文件制订、各类方案编制的依据。 学习、培训、落实工作应覆盖相关人员和岗位。

2.2.2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企业应建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制度,制度应根据企业自身管理模式、工程规模和难度等,确定施工组织设计的分级编制、审核和审批权限,明确企业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各级管理层、管理部门应负的安全技术责任以及检查考核要求。

2.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针对性,是对工程危险源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作业环境条件以及施工人员的素质等情况进行制订。

对工程中各种危险源,要制订出具体的风险控制和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3. 根据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方案涉及内容,在施工前,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计划、设备、材料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和审批人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部门盖章,必要时,需进行方案论证。方案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施工。

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得随意变更修改。确因客观原因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核、审批的分工与程序办理。

2.2.3 专项施工方案(措施)

1.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在建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审批制度的同时,应同步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制度。

根据自身管理模式、工程规模和难度等,确定分级编制和审批权限,明确企业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各级管理层、管理部门应负的责任以及检查考核要求。

2. 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应力求细致、全面、具体。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设计计算,对所引用的计算方法和数据,必须注明其来源和依据。所选用的力学模型,必须与实际构造或实际情况相符。为了便于方案的实施,方案中除应有详尽的文

字说明外,还应有必要的构造详图。图示应清晰明了,标注齐全。

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应严格遵守对项目部报送的送审方案,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各相关部门审核、审批。

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修改方案)应按企业规定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实施审批程序,具体程序应参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

3. 企业应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自身的生存经营特点,确定其可能涉及的、需经专家认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清单。以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落实相应的检查考核。

2.2.4 安全技术交底

1.安全技术交底是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重要环节。施工企业必须制订安全技术分级交底职责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以及分解落实、监督检查的规定。

2. 应根据各管理层级的不同需求,进行针对性的交底,细致全面、追求实效,不能流于形式。主要分级原则如下:

(1)企业内部规定重点工程开工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工程项目负责人进行方案编制的安全技术交底,指导方案的编制。

(2)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的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将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内容向相关施工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总承包单位的相关施工管理人员向分包单位,以及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分部进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实施要求的交底。

(3)作业班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的交底。明确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4)对新进场的工人实施作业人员工种交底,了解工程环境及作业要求。

3. 所有安全技术交底除口头交底外,还必须有书面交底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名手续,交底、被交底双方应各自保存交底的书面记录。

2.2.5 危险源控制

1.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源监管制度,内容应包括对重大危险源可能出现的伤害范围、性质和时效性的辨识以及风险评价,控制措施的制定,实施部门和岗位的责任权限等。

2. 企业应当完善危险源监管制度,各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的施工特点,依据承包工程的类型、特征、规模及自身管理水平等情况,辨识出危险源,列出清单。同时施工企业应建立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结果和清单。对重大危险源可能出现伤害的范围、性质和时效性,制订消除和控制的措施,且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

不同的施工企业应有不同的重大危险源,同一个企业随承包工程性质的改变,或管理水平的变化,也会引起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内容的改变,因此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及相关管理要求应及时更新。

3.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依照危险源监管制度要求,编制危险源清单,以供各项目部参照选取。各项目部在此基础上针对项目特点,可增减项目部的危险源清单。

4. 对重大危险源应制订管理方案或专项措施,施工企业应明确主管部门或岗位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部门或岗位的配合职责。以确保专项措施的有效落实,切实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5.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源公示、公告制度,对工程项目危险源公示内容、格式、公示时间、公示地点等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应定期公布危险源清单,项目部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作业范围、作业内容,适时公示危险源,并每天班前告知作业人员规避风险的要求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A3表: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

本章对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附表A3〃设备和设施管理》;

本章共分4个考评项目,满分为100分,权重20%。

3.1 设备和设施管理各项评审要素具体要求

3.1.1 设备安全的管理

1.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对各企业自备或企业使用的设备(包括各类特种设备、大型设备,如:龙门架或物料物料提升机、各类塔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轮胎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土方工程机械、桩机工程机械等)的采购、租赁、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管理工作进行控制。

2.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工作程序,安全管理制度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并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2)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3.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覆盖前述各项要求,并根据实施情况和内外部环境要求动态补充调整。

4. 施工单位应按《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登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施通[2009]350号)的规定要求,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日常使用等环节的进行管理。

5. 设备的证书应包含在技术档案中。

6.台帐是对企业所有设备的管理记录。包括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检查、实施情况的管理。

7.施工企业建立设备管理台帐,应有设备状况明细表,包括自有设备、出租设备、承租设备的数量、设备型号及规格等简要情况说明。

8.施工企业应定期检查、分析施工设备。设施和劳务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的安全状态,日常使用中的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确定指导、改进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9. 档案是针对设备个体的记录。企业应建立并保存对施工设备、设施和劳务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的管理档案,并应记录下列内容:

施工企业应当按设备管理制度建立设备技术档案,档案内应有设备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有设备的有效证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实行许可证制度产品的许可证等)、装拆方案、验收证书,以及目前的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检查、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

10. 生产经营活动包含机械设备的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设臵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进行设备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司、分支机构、施工现场设臵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臵专(兼)职管理人员,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1.2 设施和防护用品

1. 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设施所需物资(如:搭设脚手架所需钢管、扣件、脚手板等)及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网等)的供应单位的名录,企业应对其资质以及生产经历、信誉、生产能力等方面有具体的控制要求等相关制度。 应建立、健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应覆盖前述各项要求,并根据实施情况和内外部环境的要求动态补充调整。

2.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臵,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

3.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4.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建、构筑物、活动板房)的采购、租赁、搭设与拆除、验收、检查、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管理的组织,管理的程序,管理的具体要求,从而为施工工人员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5.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实施管理,并做好记录。

3.1.3 安全标志

1.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建立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臵及正确使用和定期检查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示的管理规定。

2. 对安全标志的检查应纳入现场日常巡查的内容。

3.1.4 安全检查测试工具

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施工特点制定符合施工场所安全生产的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工具的配备、验收、检查制度。

与设备管理相似,应建立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的管理台帐以及个体档案。

台帐包括所有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状况明细表,包括数量、型号及规格等简要情况说明、日常使用中的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等。

管理档案内应有安全检查、测试工具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包括有效证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实行许可证制度产品的许可证等),装拆方案,验收检测证书以及安全检查、检验仪器、使用地点、使用人的清单。

A4表: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

本章对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附表A4〃企业市场行为》;

本章共分4个考评项目,满分为100分,权重20%。

4.1 企业市场行为具体要求

1.1.1 安全生产许可证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规定:

(1)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比较容易忽视的是处于二级市场,不需要公开招标投标的分包企业。

2.施工企业出现下列状况,可能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3) 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施工企业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类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状况,因此不得承接新的建筑施工任务。

《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规定:

4.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5.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2)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企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6.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1)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证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2)如果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无资质承揽工程,很可能企业达不到资质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包括安全生产所必需的人员、装备、技术水平、施工同类工程经验等,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强调必需相符。

7.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规定:

(1)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A证),项目经理必须获得项目负责人证书(B证),专职安全员必须获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C证),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企业资质等级、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配备。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不得继续上岗。

(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1.1.2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规定:

1.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市州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他证据材料。

(1)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2)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3)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3.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90日。

(3)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120日。

4.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3)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12个月内同一个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

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有直接监管、处理权,也是最了解企业日常业绩状况的。被通报处分的对象往往是有问题,且在一定的时间阶段或某一特定事项、特定背景中,具有典型性的施工企业,通报可以同时给行业以警示作用。

7.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违反各地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安全生产相关内容的施工企业进行经济处罚,是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和管理办法。

8. 企业受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上级别的通报批评,其违法违规情况更严重,更有代表性,对其通报更有警示作用。

1.1.3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国务院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是为了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保持安全常态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要求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机构、施工班组、施工人员四个层面的管理、实物状态都必须符合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

建设部《关于展开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

[2005]232号)要求: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目标实施分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达标的合格率和优良率。

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

1.1.4 资质、机构与人员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是明确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定下来,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上统一起来,从而强化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增强所有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安全管理能力以及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确保每个职工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共同努力去实现安全生产。

2.企业应建立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网络,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各层次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管理体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必须覆盖以下人员、部门和单位:

(1)企业主要负责人(即: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如: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最高行政管理人员等);

(2)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

(3)企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4)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管理人员;

(5)作业班组长;

(6)企业各层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企业各层次承担生产、技术、机械动力设备、材料、劳务、经营、财务、审计、教育、劳资、卫生、后勤等职能部门与管理人员;

(8)分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班组长。

3.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任职。

(1)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2)特种作业人员应由取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本岗位的操作资格证书,在核定的专业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作,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等。

(3)其他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应经培训及取得本岗位证书或操作证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协助企业各级负责人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具体工作部门和人员。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独立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由企业直接委派的具有相关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班组设兼职安全巡查员,协助班组长搞好班组安全生产管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资质等级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不可少于6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应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①l万m2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1万~5万m2的工程不可少于2人;

③5万m2以上的工程不可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可少于1人;

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可少于2人;

③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可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①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人;

②施工人员在50~200人的应当配备2人;

③施工人员在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人以上,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0.5%。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8. 通过分包来完成施工任务是施工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方式。为了防止分包单位超越资质范围,同时确保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能服从总承包管理,处于受控状态,施工企业应制定对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的管理制度,分包合同条款约定和履行过程控制的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作业具体规定,形成管理制度文件并组织实施。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评价,建立合格分包单位的名录,明确相应的分包工程范围,从中选择信誉、能力等符合要求,合适的分包单位。分包单位评价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许可证;

(2)合法的资质、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3)与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合作的市场信誉和业绩;

(4)技术、质量、生产和有关安全生产情况的证明,如:安全资质证明,安全表扬、奖励证明;

(5)承担特定分包工程的能力;

(6)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9.应通过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管理要求,具体条款包括:

(1)分包单位的安全职责权限和安全指标;

(2)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3)分包单位施工方案的审核批准要求;

(4)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10.对分包单位施工活动应实施控制,并形成记录。控制内容与方法包括:

(1)审核批准分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提供或验证必要的安全物资、工具、设施、设备;

(3)确认从业人员的资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对分包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督促检查分包单位对班组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4)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业绩评价、处理发现的问题,并与分包单位及时沟通。

A5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5.1 A5-1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筑工程)

本章对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附表A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本章共分6个考评项目,满分为100分,权重20%。

41

评审时间:

42

B表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

评价类型:□市场准入 □发生事故 □不良业绩 □资质评价 □日常管理 □年终评价 □企业自评 □第三方评价 □其他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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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业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分指南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编 制 2013年4月

目 录

A1表:《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

1.1 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评审要素具体要求

1.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1.2 完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

1.1.3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1.4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1.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1.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A2表:《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

2.1 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2.2 安全技术管理各项评审要素具体要求 2.2.1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臵 2.2.2施工组织设计

2.2.3专项施工方案(措施) 2.2.4安全技术交底 2.2.5危险源控制

A3表:《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

3.1设备和设施管理各项评审要素具体要求 3.1.1设备安全的管理

3.1.2设施和防护用品 3.1.3安全标志

3.1.4安全检查测试工具 A4表:《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

4.1企业市场行为具体要求 4.1.1安全生产许可证 4.1.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1.3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 4.1.4资质、机构与人员

A5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

5.1 B5-1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建筑工程) 5.2 B5-2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市政工程)

5.3 B5-3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5.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各项评审要素具体要求 5.4.1施工现场安全达标 5.4.2安全文明资金保障 5.4.3资质和资格管理 5.4.4生产安全事故控制

5.4.3设备、设施、工艺选用 5.4.4保险

B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汇总表》

A1表: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

本章对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附表A1〃安全生产管理》;

本章共分6个考评项目,满分为100分,权重30%。

1.1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评审要素具体要求 1.1.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中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确保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安全业绩持续改进,坚持做到职责分明,有岗有责,上岗履责。使得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从纵向与横向充分展开。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对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落实、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形成文件。

(1)不同资质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覆盖的人员、职能部门或岗位;

(2)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领导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年度、中长期安全管理目标和制度,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3)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

(4)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应承担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①技术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和改进;

②施工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生产计划、布臵、实施的安全管理; ③材料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物资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④动力设备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施工临时用电及机具设备的安全管理;

⑤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安全管理的检查、处理; ⑥其他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分别负责人员配备、资金、教育培训、卫生防疫、消防等安全管理内容。 (5)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惩标准等。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随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系的变化,适时更新、修订完善。

①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②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③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④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4.考核制度应明确考核机构的建立及人员的组成,考核机构负责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5.考核制度应明确各级、各部门或岗位的考核对象。

6.考核制度应把安全管理职责、管理目标和指标,年度考核次数规定时间及考核结果的处理措施等考核内容具体量化,并将考核实施形成记录文本。

7.考核制度建立后,应按制度规定考核机构组织检查。开展考核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或岗位、下级管理层各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从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保障生产施工安全。 8.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应易于考核,制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 (2)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3)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及特点; (4)企业的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

9.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隐患治理目标、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1)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应为事故负伤频率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控制指标。

(2)隐患治理目标应为企业通过隐患排查,经系统分析,确定治理的隐患及应达到的效果。

(3)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应为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及文明施工基础工作要求的组合。

10.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并配臵相应的资源和有效管理。 11.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是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保证措施,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并有效实施。

1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应确定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及标准、实施奖惩等内容。

(1)安全生产考核的对象应包括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和工程项目的参建人员。

(2)安全考核的内容应包括①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程度;②安全职责履行情况;③安全行为; ④安全业绩。

(3)建筑施工企业应针对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状况,明确安全考核的周期,及时兑现奖惩。

(4)安全奖励包括物质与精神两个方面,安全奖惩包括经济、行政等多种形式。

13.施工企业各级负责人应根据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兑现奖惩,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性和积极性。 1.1.2 完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的针对性及具体措施要求: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应对资金的提取、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2.制度应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编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3.制度应明确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实施使用计划。

4.制度应明确建立费用分类使用台账,定期统计报上一级管理层。

5.制度应明确各管理层对下一级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审查。

6.制度应明确各管理层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比例。

7.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计划,并建立分类使用台账,定期统计,报上一级管理层。

8.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定期组织财务、审计、安全部门和工会,对下一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和考核。

9.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比例。 1.1.3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教育培训制度应该对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持证审核等工作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2.制度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有效的相关文件,如《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篓}等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文件,明确教育培训对象及安全教育培训的具体要求。

3.明确各类人员年度教育培训学时、人员持证、审核等内容的管理要求。

4.明确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的要求。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1)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各类上岗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三级教育(企业、项目、班组)、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应包括企业“三类人员”、各管理层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以及新上岗、待岗复工、转岗、换岗的作业人员。

(3)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类型和对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4)学时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施工全半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4学时;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6.施工企业应按计划和规定组织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并保存教育培训实施记录、证件、检查考核记录。

7.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对分包单位的从业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领导。 1.1.4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1.安全检查制度

(1)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应包括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整改、复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价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 (2)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形式应包括各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

(3)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类型、方法和频次。

(4)安全检查的标准: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性文件。

2.隐患排查制度应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各级职责及责任人、方法、排查治理资金、时间安排、排查治理重点、隐患治理、上报程序、应急处理、统计分析、资料建档、考核奖惩等内容作出规定。 (5)施工企业每年至少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确定改进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

6.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和复查: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隐患分类记录,定期统计,分析确定多发和重大隐患类别,制订并实施治理措施。

7.应建立和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 8.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

9设臵施工现场、后方场站、基地及其他场所等安全检查及排查管理档案并记录。

10.检查发现的隐患,应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规定整改要求及期限,必要时应责令停工,立即整改。

11.隐患整改应采取三定,即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12.对隐患整改措施实施情况和有效性,应进行跟踪复查,复查合格后消项,并做好记录。

13.对定期排查分析出的多发和重大隐患,应进行系统分析,找出隐患根源,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14.施工企业应每月对所属工地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对多发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重大隐患应及时指导制订治理措施,并在整个企业范围内督促实施,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 1.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应包括报告、调查、处理、记录、统计、分析改进等内容。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处理的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事故档案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程度的具体分类分级标准,各类各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部门和时间等要求。

3.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应明确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处罚的规定;并按照不同事故的等级对“四不放过”的具体内容提出针对性要求和处理意见,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

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

报、谎报或者瞒报。 5.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有关部门。 6.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7.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按时如实填报职工伤亡亡事故报表,保存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片、照片、资料等有关档案作为技术分析和改进的依据。 8.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为查清事故原因提供真实、可靠的客观依据。

9.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10.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接受行政处罚,并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12.建立事故档案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素形成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汇总表;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3)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4)其他有关的资料(包括事故“四不放过”处理资料)。 13.实施事故处理及落实“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1.1.6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1.应急救援制度应包括建立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演练、评价、完善和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及记录等内容。

2. 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结合本企业承包工程类型、共性特征制定具有通用性和指导性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各项基本要求;工程项目部及相关生产场所应根据企业各项基本要求,针对易发、多发事故部位、工序、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符合工程项目个性特点、具体细化的应急救援预案。

3.应急救援预案

(1)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及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3)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

(4)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政府、疗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

(5)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4.应急救援演练制度应根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制度的规定,明确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交底、演练内容、演练队伍的组成、演练频次、救援设备

及物资保障等,并形成文件组织实施。

5. 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织救援队伍,配备救援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调整等日常工作。

6.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专项应急预案应急演练;针对演练、实战的结果,对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价,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7.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交底;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启动预案。

8.应急救援组织应包括指挥机构(企业主要领导、工程所在地政府协助派出人员,及企业各部门相关负责人等),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队伍。

9.施工企业内部各管理层,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按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人员和应急设备、物资、器材

10.应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应急设备和器材配备、储存的场所、数量,并定期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救援器材、设备的有效性及物资充足。

A2表: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

※本章对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附表A2〃安全技术管理》;

※本章共分5个考评项目,满分为100分,权重20%。

附件:

2.1 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2.1.1 法律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7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3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65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47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11届第41号) 2.1.2 法规目录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 5、《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

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 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

10、《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 2.1.3 规章目录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2号)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 3、《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

号)

7、《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9、《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号)

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

号)

1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06号) 1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07号)

1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号) 1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

号)

16、《公路项目安全评价指南》(JTG/TB05-2004) 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JTGF71-2006) 18、《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 19、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11) 2.1.4地方法规目录 见:三类人员汇编法律法规 2.1.5 规范性文件目录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4、《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

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

质[2008]91号)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 10、《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 11、《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52

号)

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

[2010]68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

号)

1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

号)

15、《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

2.1.6 安全管理类标准目录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85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4、《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范》GB/T 28001-2001 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8、《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

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

10、《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 11、《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JGJ/T 198-2010 1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 2.1.7 文明施工类标准目录 1、《安全色》GB 2893-2008 2、《安全标志》GB 2894-2008

3、《建筑灭火器配臵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4、《建筑灭火器配臵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 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 7、《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09

2.1.8 高处作业类标准目录 1、《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 2、《安全帽》GB 2811-2007 3、《安全网》GB 5725-2009 4、《安全带》GB 6095-2009

5、《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安全技术技术规范》JGJ 80-91 2.1.9 脚手架、支架类标准目录 1、《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

2、《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08 3、《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2008

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 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 6、《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7、《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 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 9、《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09

10、《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

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

12、《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2010

13、《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54-2011

2.1.10 塔式起重机类标准目录

1、《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

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3、《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 5972-2006

4、《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 100-1999

5、《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 187-2009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

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8、《混凝土预制拼装塔机基础技术规程》JGJ/T 197-2010

2.1.11 施工升降机类标准目录

1、《施工升降机》GB/T 10054-2005

2、《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

3、《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

4、《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

5、《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

2.1.12 施工用电、机具类标准目录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 50194-93

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 3787-2006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5、《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6、《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 107-2010

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2010

8、《市政架桥机安全使用技术规程》JGJ 266-2011

9、《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技术规程》JGJ 276-2012

10、《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78-2010

11、《建筑施工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276-2012 JGJ 33-2012

2.1.13 建筑基坑、土方、拆除类标准目录

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

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3、《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

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

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1999

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

7、《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

2.2 安全技术管理各项评审要素具体要求

2.2.1 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臵

1.施工企业配备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施工特点,及时收集、编制并及时更新相关的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本目录,并将文本资料及时发到企业相关部门或岗位,以使企业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在安排工作时有效指导,为实施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提供有力支撑。收编使用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应全面。一般应包含以下两类:

(1)综合管理类,涉及文明卫生、劳动保护、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事故管理等;

(2)建筑施工类,涉及土方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高处作业、临时用电、起重吊装工程、建筑机械、焊接工程、拆除与爆破工程、消防安全等。

2.安全操作规程应按不同的工种(如架子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油漆工、起重吊装工、各类机械操作工等)分别收集现行有效版本。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覆盖企业所有的工种。如有效版本中有缺漏,企业应自行编制或补充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3. 施工企业对于收集、更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编制的安全操作规程,应当采取集中组织讲课讨论、定期培训或交底等各种形式进行学习,并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类文件制订、各类方案编制的依据。 学习、培训、落实工作应覆盖相关人员和岗位。

2.2.2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企业应建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制度,制度应根据企业自身管理模式、工程规模和难度等,确定施工组织设计的分级编制、审核和审批权限,明确企业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各级管理层、管理部门应负的安全技术责任以及检查考核要求。

2.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针对性,是对工程危险源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作业环境条件以及施工人员的素质等情况进行制订。

对工程中各种危险源,要制订出具体的风险控制和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3. 根据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方案涉及内容,在施工前,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计划、设备、材料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和审批人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部门盖章,必要时,需进行方案论证。方案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施工。

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得随意变更修改。确因客观原因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核、审批的分工与程序办理。

2.2.3 专项施工方案(措施)

1.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在建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审批制度的同时,应同步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制度。

根据自身管理模式、工程规模和难度等,确定分级编制和审批权限,明确企业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各级管理层、管理部门应负的责任以及检查考核要求。

2. 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应力求细致、全面、具体。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设计计算,对所引用的计算方法和数据,必须注明其来源和依据。所选用的力学模型,必须与实际构造或实际情况相符。为了便于方案的实施,方案中除应有详尽的文

字说明外,还应有必要的构造详图。图示应清晰明了,标注齐全。

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应严格遵守对项目部报送的送审方案,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各相关部门审核、审批。

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修改方案)应按企业规定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实施审批程序,具体程序应参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

3. 企业应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自身的生存经营特点,确定其可能涉及的、需经专家认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清单。以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落实相应的检查考核。

2.2.4 安全技术交底

1.安全技术交底是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重要环节。施工企业必须制订安全技术分级交底职责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以及分解落实、监督检查的规定。

2. 应根据各管理层级的不同需求,进行针对性的交底,细致全面、追求实效,不能流于形式。主要分级原则如下:

(1)企业内部规定重点工程开工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工程项目负责人进行方案编制的安全技术交底,指导方案的编制。

(2)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的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将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内容向相关施工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总承包单位的相关施工管理人员向分包单位,以及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分部进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实施要求的交底。

(3)作业班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的交底。明确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4)对新进场的工人实施作业人员工种交底,了解工程环境及作业要求。

3. 所有安全技术交底除口头交底外,还必须有书面交底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名手续,交底、被交底双方应各自保存交底的书面记录。

2.2.5 危险源控制

1.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源监管制度,内容应包括对重大危险源可能出现的伤害范围、性质和时效性的辨识以及风险评价,控制措施的制定,实施部门和岗位的责任权限等。

2. 企业应当完善危险源监管制度,各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的施工特点,依据承包工程的类型、特征、规模及自身管理水平等情况,辨识出危险源,列出清单。同时施工企业应建立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结果和清单。对重大危险源可能出现伤害的范围、性质和时效性,制订消除和控制的措施,且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

不同的施工企业应有不同的重大危险源,同一个企业随承包工程性质的改变,或管理水平的变化,也会引起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内容的改变,因此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及相关管理要求应及时更新。

3.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依照危险源监管制度要求,编制危险源清单,以供各项目部参照选取。各项目部在此基础上针对项目特点,可增减项目部的危险源清单。

4. 对重大危险源应制订管理方案或专项措施,施工企业应明确主管部门或岗位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部门或岗位的配合职责。以确保专项措施的有效落实,切实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5.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源公示、公告制度,对工程项目危险源公示内容、格式、公示时间、公示地点等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应定期公布危险源清单,项目部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作业范围、作业内容,适时公示危险源,并每天班前告知作业人员规避风险的要求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A3表: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

本章对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附表A3〃设备和设施管理》;

本章共分4个考评项目,满分为100分,权重20%。

3.1 设备和设施管理各项评审要素具体要求

3.1.1 设备安全的管理

1.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对各企业自备或企业使用的设备(包括各类特种设备、大型设备,如:龙门架或物料物料提升机、各类塔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轮胎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土方工程机械、桩机工程机械等)的采购、租赁、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管理工作进行控制。

2.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工作程序,安全管理制度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并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2)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3.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覆盖前述各项要求,并根据实施情况和内外部环境要求动态补充调整。

4. 施工单位应按《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登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施通[2009]350号)的规定要求,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日常使用等环节的进行管理。

5. 设备的证书应包含在技术档案中。

6.台帐是对企业所有设备的管理记录。包括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检查、实施情况的管理。

7.施工企业建立设备管理台帐,应有设备状况明细表,包括自有设备、出租设备、承租设备的数量、设备型号及规格等简要情况说明。

8.施工企业应定期检查、分析施工设备。设施和劳务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的安全状态,日常使用中的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确定指导、改进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9. 档案是针对设备个体的记录。企业应建立并保存对施工设备、设施和劳务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的管理档案,并应记录下列内容:

施工企业应当按设备管理制度建立设备技术档案,档案内应有设备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有设备的有效证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实行许可证制度产品的许可证等)、装拆方案、验收证书,以及目前的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检查、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

10. 生产经营活动包含机械设备的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设臵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进行设备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司、分支机构、施工现场设臵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臵专(兼)职管理人员,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1.2 设施和防护用品

1. 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设施所需物资(如:搭设脚手架所需钢管、扣件、脚手板等)及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网等)的供应单位的名录,企业应对其资质以及生产经历、信誉、生产能力等方面有具体的控制要求等相关制度。 应建立、健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应覆盖前述各项要求,并根据实施情况和内外部环境的要求动态补充调整。

2.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臵,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

3.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4.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建、构筑物、活动板房)的采购、租赁、搭设与拆除、验收、检查、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管理的组织,管理的程序,管理的具体要求,从而为施工工人员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5.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实施管理,并做好记录。

3.1.3 安全标志

1.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建立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臵及正确使用和定期检查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示的管理规定。

2. 对安全标志的检查应纳入现场日常巡查的内容。

3.1.4 安全检查测试工具

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施工特点制定符合施工场所安全生产的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工具的配备、验收、检查制度。

与设备管理相似,应建立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的管理台帐以及个体档案。

台帐包括所有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状况明细表,包括数量、型号及规格等简要情况说明、日常使用中的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等。

管理档案内应有安全检查、测试工具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包括有效证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实行许可证制度产品的许可证等),装拆方案,验收检测证书以及安全检查、检验仪器、使用地点、使用人的清单。

A4表: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

本章对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附表A4〃企业市场行为》;

本章共分4个考评项目,满分为100分,权重20%。

4.1 企业市场行为具体要求

1.1.1 安全生产许可证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规定:

(1)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比较容易忽视的是处于二级市场,不需要公开招标投标的分包企业。

2.施工企业出现下列状况,可能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3) 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施工企业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类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状况,因此不得承接新的建筑施工任务。

《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规定:

4.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5.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2)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企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6.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1)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证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2)如果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无资质承揽工程,很可能企业达不到资质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包括安全生产所必需的人员、装备、技术水平、施工同类工程经验等,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强调必需相符。

7.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规定:

(1)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A证),项目经理必须获得项目负责人证书(B证),专职安全员必须获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C证),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企业资质等级、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配备。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不得继续上岗。

(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1.1.2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规定:

1.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市州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他证据材料。

(1)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2)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3)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3.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90日。

(3)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120日。

4.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3)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12个月内同一个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

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有直接监管、处理权,也是最了解企业日常业绩状况的。被通报处分的对象往往是有问题,且在一定的时间阶段或某一特定事项、特定背景中,具有典型性的施工企业,通报可以同时给行业以警示作用。

7.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违反各地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安全生产相关内容的施工企业进行经济处罚,是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和管理办法。

8. 企业受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上级别的通报批评,其违法违规情况更严重,更有代表性,对其通报更有警示作用。

1.1.3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国务院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是为了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保持安全常态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要求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机构、施工班组、施工人员四个层面的管理、实物状态都必须符合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

建设部《关于展开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

[2005]232号)要求: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目标实施分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达标的合格率和优良率。

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

1.1.4 资质、机构与人员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是明确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定下来,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上统一起来,从而强化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增强所有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安全管理能力以及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确保每个职工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共同努力去实现安全生产。

2.企业应建立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网络,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各层次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管理体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必须覆盖以下人员、部门和单位:

(1)企业主要负责人(即: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如: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最高行政管理人员等);

(2)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

(3)企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4)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管理人员;

(5)作业班组长;

(6)企业各层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企业各层次承担生产、技术、机械动力设备、材料、劳务、经营、财务、审计、教育、劳资、卫生、后勤等职能部门与管理人员;

(8)分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班组长。

3.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任职。

(1)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2)特种作业人员应由取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本岗位的操作资格证书,在核定的专业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作,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等。

(3)其他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应经培训及取得本岗位证书或操作证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协助企业各级负责人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具体工作部门和人员。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独立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由企业直接委派的具有相关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班组设兼职安全巡查员,协助班组长搞好班组安全生产管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资质等级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不可少于6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应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①l万m2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1万~5万m2的工程不可少于2人;

③5万m2以上的工程不可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可少于1人;

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可少于2人;

③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可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①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人;

②施工人员在50~200人的应当配备2人;

③施工人员在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人以上,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0.5%。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8. 通过分包来完成施工任务是施工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方式。为了防止分包单位超越资质范围,同时确保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能服从总承包管理,处于受控状态,施工企业应制定对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的管理制度,分包合同条款约定和履行过程控制的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作业具体规定,形成管理制度文件并组织实施。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评价,建立合格分包单位的名录,明确相应的分包工程范围,从中选择信誉、能力等符合要求,合适的分包单位。分包单位评价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许可证;

(2)合法的资质、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3)与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合作的市场信誉和业绩;

(4)技术、质量、生产和有关安全生产情况的证明,如:安全资质证明,安全表扬、奖励证明;

(5)承担特定分包工程的能力;

(6)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9.应通过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管理要求,具体条款包括:

(1)分包单位的安全职责权限和安全指标;

(2)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3)分包单位施工方案的审核批准要求;

(4)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10.对分包单位施工活动应实施控制,并形成记录。控制内容与方法包括:

(1)审核批准分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提供或验证必要的安全物资、工具、设施、设备;

(3)确认从业人员的资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对分包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督促检查分包单位对班组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4)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业绩评价、处理发现的问题,并与分包单位及时沟通。

A5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5.1 A5-1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筑工程)

本章对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附表A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本章共分6个考评项目,满分为100分,权重20%。

41

评审时间:

42

B表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

评价类型:□市场准入 □发生事故 □不良业绩 □资质评价 □日常管理 □年终评价 □企业自评 □第三方评价 □其他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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