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区卫生监督所
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及时、合法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活动,维护和监督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成立由分管所长和监督、稽查科长组成的行政应诉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所办公室和稽查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简称复议机构,下同),具体涉及本所行政诉讼案件的组织、协调和应诉工作。
当事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卫生监督所申请复议的,由行政应诉小组办公室(分工同上)在七日内组织答辩。 其他职能科室协助行政应诉小组办公室搞好行政复议、应诉和答辩工作。
第三条 应诉小组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或原告的《行政诉状》副本,应在登记后及时报告所长,并会同有关职能科室做好应诉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所长指定应诉小组的人员或相关科室的人员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七日内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报所长后,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材料上报区卫生局,经局长审核同意后提交人民法院,由平江区卫生局局长出庭应诉或由局长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并在局长的领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注: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局长出庭率需达到90%以上。
第五条 应诉小组在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结案后,应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妥善保存。
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制度 第 1 页 共 2 页
第六条 应诉小组要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内容和报表和工作总结,并接受其工作指导。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制度 第 2 页 共 2 页
平江区卫生监督所
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及时、合法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活动,维护和监督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成立由分管所长和监督、稽查科长组成的行政应诉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所办公室和稽查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简称复议机构,下同),具体涉及本所行政诉讼案件的组织、协调和应诉工作。
当事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卫生监督所申请复议的,由行政应诉小组办公室(分工同上)在七日内组织答辩。 其他职能科室协助行政应诉小组办公室搞好行政复议、应诉和答辩工作。
第三条 应诉小组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或原告的《行政诉状》副本,应在登记后及时报告所长,并会同有关职能科室做好应诉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所长指定应诉小组的人员或相关科室的人员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七日内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报所长后,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材料上报区卫生局,经局长审核同意后提交人民法院,由平江区卫生局局长出庭应诉或由局长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并在局长的领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注: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局长出庭率需达到90%以上。
第五条 应诉小组在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结案后,应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妥善保存。
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制度 第 1 页 共 2 页
第六条 应诉小组要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内容和报表和工作总结,并接受其工作指导。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制度 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