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的结算方式

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和《票据法》有关规定,现行转账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和信用证等九种。

(一)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一律记名,付款期为1个月(不分大月、小月,一律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如遇例假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但汇票人可持银行汇票或解讫通知到出票银行办理退款手续。

2.银行汇票结算的程序

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必须按照规定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一式三联交给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并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可向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收款单位对银行汇票审核无误后,将结算款项及多余金额分别填写在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银行汇票具有使用方便,票随人到,兑付性强等特点。同城、异地均可使用,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都可使用银行汇票办理结算业务。

(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1.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适用于企业先收货后收款或者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或债权债务的清偿,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一律记名,付款期最长为6个月,允许背书转让,承兑人即付款人到期必须无条件付款。

2.类别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指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可由收款人签发,经过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承兑。后者是指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3.商业汇票结算的程序

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付款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款项足额存到银行,银行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如到期日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支付票款,开户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将汇票退回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由其自行处理,并对付款人处以罚款。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承兑申请人应持购销合同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银行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在汇票上盖章并按票面金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承兑申请人应于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银行。到期未能存足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款项外,还将按承兑协议的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将未扣回的承兑金额作为逾期贷款,同时收取一定的罚息。

(三)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单位或个人在同城范围内的商品交易等款项的结算可采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不予挂失。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付款期内银行见票即付,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单但可办理退款手续。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面额分别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

(四)支票结算方式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适用于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款项的结算。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提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可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支票一律记名;支票提示付款期为10天;企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严格控制空白支票。

支票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并且见票即付。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的,可向银行申请挂失,但挂失前已支取的除外;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

(五)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以邮寄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电汇则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后者的汇款速度比前者迅速。

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异地之间的清理结算尾款、交易旧欠、自提自运的商品交易以及汇给个人的差旅费或采购资金等的结算,其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便于汇款人主动付款;收付双方不需要事先订立合同;应用范围广泛。

(六)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同域、异地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按款项划回方式可分为邮寄划回和电报划回两种,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方式。

企业办理委托收款,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接到银行通知及有关附件,应在规定的付款期(3天)内付款。在付款期内付款人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并于付款期满的次日(节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转收款人账户。如果付款单位在审查有关单证后,决定部分或全部拒付,应在付款期内出具“拒付理由书”,连同有关单证通过银行转交收款企业,银行不予划转款项且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

委托收款只适用于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的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手续简便、灵活,便于企业主动、及时收回款项;银行只承担代为收款的义务,不承担审查拒付理由的责任,收付双方在结算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处理。

(七)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起点为1万元。按划回方式的不同,托收承付可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使异地用托收承付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述两项规定:其一,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其二,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贷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收款人必须以持有商品已发运的证件为依据向银行办理托收,填制托收凭证,并将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将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交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有关附件后,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收到有关单据后,应立即审核。付款人的承付期依据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两种不同方式而确定。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承付期是10天。付款人可在承付期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理由,并填制“拒付理由书”,经过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

(八)信用卡结算方式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信用卡的基本规定和主要特点是: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可透支;信用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或出租;信用卡丢失时可挂失,但挂失前被冒用,由持卡人自己负债。

信用卡透支的规定: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5 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利息万分之10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15计算,透支计算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九)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付款单位应预先把一定款项专户存入银行,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知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发货或交货以后,银行代付款单位支付货款。

信用证结算适用于国际、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信用证的主要特点:开证银行付第一性付款责任;它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一切都以单据为准,信用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单据买卖。

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和《票据法》有关规定,现行转账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和信用证等九种。

(一)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一律记名,付款期为1个月(不分大月、小月,一律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如遇例假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但汇票人可持银行汇票或解讫通知到出票银行办理退款手续。

2.银行汇票结算的程序

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必须按照规定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一式三联交给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并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可向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收款单位对银行汇票审核无误后,将结算款项及多余金额分别填写在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银行汇票具有使用方便,票随人到,兑付性强等特点。同城、异地均可使用,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都可使用银行汇票办理结算业务。

(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1.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适用于企业先收货后收款或者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或债权债务的清偿,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一律记名,付款期最长为6个月,允许背书转让,承兑人即付款人到期必须无条件付款。

2.类别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指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可由收款人签发,经过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承兑。后者是指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3.商业汇票结算的程序

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付款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款项足额存到银行,银行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如到期日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支付票款,开户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将汇票退回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由其自行处理,并对付款人处以罚款。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承兑申请人应持购销合同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银行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在汇票上盖章并按票面金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承兑申请人应于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银行。到期未能存足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款项外,还将按承兑协议的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将未扣回的承兑金额作为逾期贷款,同时收取一定的罚息。

(三)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单位或个人在同城范围内的商品交易等款项的结算可采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不予挂失。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付款期内银行见票即付,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单但可办理退款手续。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面额分别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

(四)支票结算方式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适用于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款项的结算。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提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可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支票一律记名;支票提示付款期为10天;企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严格控制空白支票。

支票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并且见票即付。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的,可向银行申请挂失,但挂失前已支取的除外;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

(五)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以邮寄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电汇则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后者的汇款速度比前者迅速。

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异地之间的清理结算尾款、交易旧欠、自提自运的商品交易以及汇给个人的差旅费或采购资金等的结算,其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便于汇款人主动付款;收付双方不需要事先订立合同;应用范围广泛。

(六)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同域、异地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按款项划回方式可分为邮寄划回和电报划回两种,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方式。

企业办理委托收款,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接到银行通知及有关附件,应在规定的付款期(3天)内付款。在付款期内付款人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并于付款期满的次日(节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转收款人账户。如果付款单位在审查有关单证后,决定部分或全部拒付,应在付款期内出具“拒付理由书”,连同有关单证通过银行转交收款企业,银行不予划转款项且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

委托收款只适用于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的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手续简便、灵活,便于企业主动、及时收回款项;银行只承担代为收款的义务,不承担审查拒付理由的责任,收付双方在结算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处理。

(七)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起点为1万元。按划回方式的不同,托收承付可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使异地用托收承付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述两项规定:其一,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其二,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贷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收款人必须以持有商品已发运的证件为依据向银行办理托收,填制托收凭证,并将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将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交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有关附件后,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收到有关单据后,应立即审核。付款人的承付期依据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两种不同方式而确定。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承付期是10天。付款人可在承付期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理由,并填制“拒付理由书”,经过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

(八)信用卡结算方式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信用卡的基本规定和主要特点是: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可透支;信用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或出租;信用卡丢失时可挂失,但挂失前被冒用,由持卡人自己负债。

信用卡透支的规定: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5 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利息万分之10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15计算,透支计算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九)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付款单位应预先把一定款项专户存入银行,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知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发货或交货以后,银行代付款单位支付货款。

信用证结算适用于国际、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信用证的主要特点:开证银行付第一性付款责任;它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一切都以单据为准,信用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单据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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