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湘法律文化的地域特色初探

从地形上看,湖南三面环山,一面临水。东有罗霄山脉,西有武陵山脉,南有南岭,北有洞庭湖和长江。相对闭塞的、独特的地理环境,使湖南形成了独特的地域文化,我们称之为湖湘文化。湖湘文化是湖南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地域文化。湖湘文化的精髓,学者们见仁见智,但归纳起来,可以将“心忧天下、敢为人先、经世致用、兼收并蓄”作为湖湘文化的精髓。虽然湖湘文化作为近代地域文化形成较晚,但溯其源流,源远流长;窥其内容,博大精深,论其地位,举足轻重。湖湘法律文化是湖湘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带有明显的湖湘地域色彩,体现了湖湘文化的精髓。

一、“心忧天下”形成了湖湘法律文化爱国主义主题

从屈原的“哀民生之多艰,长太息已掩涕兮”,到贾谊居安思危,“备患于未形”,“防患于未然”,再到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从谭嗣同发出“四万万人齐下泪,天涯何处是神州”的忧愤,到宋教仁“家国嗟何在,乾坤渺一人”的悲痛;从左宗棠的“身无半亩,身忧天下”,到毛泽东的“身无分文,心忧天下”。可以说,“心忧天下”的忧乐观一直贯穿于湖湘文化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这种忧乐观体现在法律文化中则表现为爱国主义。因为,在封建社会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尊君、忠君就是忠于国家,就是爱国。即使曾国藩、左宗棠残酷镇压了太平天国、捻军起义,就其所处的历史时代而言,是无愧于他们的那个国家政权的。正是由于“心忧天下”的情怀,使得湖湘法律文化始终贯穿着爱国主义这条主线。不论是屈原为楚国的命运担忧,还是贾谊“建久安之世,成长治之业”;不论是范仲淹的庆历新政,还是曾左倡导洋务运动;也不论是谭嗣同为新政“死得其所”,还是宋教仁为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的议会民主喋血上海滩;更不论说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湖南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建立新中国民主宪政制度英勇奋斗、呕心沥血。应当说都是爱国主义的体现,他们的政治理想和法律思想都是为了建立自己心目中的那个安定、富强、有序的理想国家。

二、“敢为人先”赋予了湖湘法律文化革命英雄主义色彩

屈原“以忠信见疑,忧愁幽思而作《离骚》”,但就是在这样的逆境中,他发出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呐喊。正是这种精神,2000余年来一直激励着湖南人不断探索、奋斗。特别是进入近代,国难当前,一批又一批的湖南人挺身而出,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之将倾,充当了社会的中流砥柱。面对日渐没落的封建专政体制,衡阳人王夫之以其哲学智慧,从整顿和革新法制入手,对封建法治思想进行了改造,提出了法律“趋时更新”的思想,批判“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揭示了“有定理而无定法”的规律。鸦片战争后,面对外辱内乱,邵阳人魏源第一次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也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历史进行化论和朴素的辩证法思想提出了“变古愈尽,便民愈甚”的变法思想,认为变法是一条普遍规律。洋务运动中,曾国藩提出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法律思想。到戊戌变法维新运动中,浏阳人谭嗣同更是维新志士中的激进派代表,他的思想实际上成为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思想先驱。谭嗣同法律思想的显著特点是主张“冲决一切封建网罗”,批判封建君主专制,抨击封建纲常名教,并认识到“各国变法,无不从流血而成。今日中国未闻有因变法而流血者,此国之所以不昌也。有之,请自嗣同始。”他的敢为人先,敢于牺牲的革命精神,激励了后来无数湖南仁人志士。之后,无数湖南人投身民主主义革命,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失志不逾,以至于有“若道中华国果亡,除是湖南人尽死”的说法。以黄兴、宋教仁为代表的湖南人在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建立民国的实践中,同样是叱咤风云、独领风骚。宋教仁为共和国宪法流血牺牲,更是使其成为在近代中国制定第一部真正的“良宪法”,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反对独裁专制,实现“人治”到“法治”的转变的标志性人物。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湖南人是中国近代革命斗争史上的主角,他们将敢为人先、敢于牺牲的革命英雄主义发挥到了极致。新中国成立后,他们又为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成为新中国民主法制和人民司法制度的创始人。毛泽东亲自领导起草了1954年宪法,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刘少奇担任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为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做了大量工作。谢觉哉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担任过内务部长、司法部长、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等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历任内务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等职。罗荣桓担任了第一任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罗瑞卿担任了首任公安部长。在他们半个多世纪的革命生涯中,对新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特别是毛泽东的法学理论成为我们在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渊源,毛泽东思想是中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三、“经世致用”培育了湖湘法律文化注重实效的务实精神

在经世致用精神的影响下,湖湘法律文化注重法律的执行。一是强调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工具。贾谊认为“权势法制,人主之斤斧”,这是法律工具主义的雏形。曾国藩在提出“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主张的同时,用严刑峻法镇压危及朝庭的农民反抗斗争,提出“严刑致安”思想。在湖湘文化的影响下,毛泽东形成了经世致用的法律方法论和工具主义的法律功能论,认为法律就是为民众谋幸福的工具。建国初期,面临反动派的反攻,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的需要,毛泽东实行了严厉镇压反革命的刑事政策。但在进入社会主义阶段,社会安定局面形成后,又提出了创造性的刑法理论,并在实践中付诸实施。他第一次提出死刑缓期执行的理论,一方面指出对敌人决不施仁政,必须坚决镇压;另一方面又要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可杀可不杀的就不杀。二是注重执法者的素质。王夫之从法律执行者的重要性出发,主张“任法任人并重”,指出“法者非必治,治者其人也”。魏源提出“不难于立法而难得用法之人”的法律思想。曾国藩则提出“任法不如任人”的主张。毛泽东则说,政治路线确立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三是注重简约便民。谪居永州十年的柳宗元,从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率出发,主张“赏罚务速”,反对当时机械按照“时令”行事的做法。王夫之提出了“法贵简而能禁”,魏源也主张“法须简易,令在必行”。毛泽东在领导起草1954年宪法时,将宪法草案多次征求意见并公布,交由全国人民讨论,尽量做到简约易懂。

四、“兼收并蓄”造就了湖湘法律文化的开放性和先进性

湖南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上的几次大规模移民潮,使得南北文化在湖湘大地上碰撞、交融。对湖湘文化形成产生重大影响的几位重要历史人物都不是湖南人,如屈原、贾谊、韩愈、柳宗元、范仲淹、朱熹、二程,但他们的思想对湖湘文化影响深远,构成了湖湘文化的重要渊源。因此,“兼收并蓄”也就成为了湖湘文化的重要特点。在法律文化方面,这一特点同样表现得十分充分。屈原在得到楚怀王信任的时候,就是主要负责立法和司法工作的。屈原的法律思想融合了诸子百家的观点而自成一体。他认为,法的本源是“道”,“道”是人道而非天道。“道”至善至美而不可改变,故法律要严格而不可变通的遵守与执行。进入近代,中西方法律文化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在如何对待西方法律文化这个问题上,又是湖南人率先作出了正确的回答并进行了实践。魏源是中国近代首先提出向西方学习的人之一。被喻为“帝国黄昏的醒者”的郭嵩焘,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驻外使臣,对西方法制观念和制度进行了考察并加以传播, 要求仿效西法订立新法修改旧法,形成了具有近代元素的法制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走向近代化过程中起了启蒙和先驱作用,,在晚清法律近代化过程中起到了催化剂式的作用。谭嗣同则主张“冲决一切封建网罗”,“尽学西法”。被孙中山称为“作民权保障,谁非后死者,为宪法流血,公真第一人”的宋教仁,为了建立真正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主张制定施行“良宪法”,实行议会制和责任内阁制,并身体力行。毛泽东在创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同样坚持了“兼收并蓄”的原则。如何对待历史经验和国际经验,毛泽东提出了着重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同时借鉴国际经验的原则。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立法对于历史的和外国的立法经验,应当批判地继承和借鉴,既不能完全拒绝,也不能全盘承袭和照搬。这也是毛泽东辩证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对“兼收并蓄”精神最好的诠释与发展。

从地形上看,湖南三面环山,一面临水。东有罗霄山脉,西有武陵山脉,南有南岭,北有洞庭湖和长江。相对闭塞的、独特的地理环境,使湖南形成了独特的地域文化,我们称之为湖湘文化。湖湘文化是湖南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地域文化。湖湘文化的精髓,学者们见仁见智,但归纳起来,可以将“心忧天下、敢为人先、经世致用、兼收并蓄”作为湖湘文化的精髓。虽然湖湘文化作为近代地域文化形成较晚,但溯其源流,源远流长;窥其内容,博大精深,论其地位,举足轻重。湖湘法律文化是湖湘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带有明显的湖湘地域色彩,体现了湖湘文化的精髓。

一、“心忧天下”形成了湖湘法律文化爱国主义主题

从屈原的“哀民生之多艰,长太息已掩涕兮”,到贾谊居安思危,“备患于未形”,“防患于未然”,再到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从谭嗣同发出“四万万人齐下泪,天涯何处是神州”的忧愤,到宋教仁“家国嗟何在,乾坤渺一人”的悲痛;从左宗棠的“身无半亩,身忧天下”,到毛泽东的“身无分文,心忧天下”。可以说,“心忧天下”的忧乐观一直贯穿于湖湘文化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这种忧乐观体现在法律文化中则表现为爱国主义。因为,在封建社会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尊君、忠君就是忠于国家,就是爱国。即使曾国藩、左宗棠残酷镇压了太平天国、捻军起义,就其所处的历史时代而言,是无愧于他们的那个国家政权的。正是由于“心忧天下”的情怀,使得湖湘法律文化始终贯穿着爱国主义这条主线。不论是屈原为楚国的命运担忧,还是贾谊“建久安之世,成长治之业”;不论是范仲淹的庆历新政,还是曾左倡导洋务运动;也不论是谭嗣同为新政“死得其所”,还是宋教仁为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的议会民主喋血上海滩;更不论说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湖南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建立新中国民主宪政制度英勇奋斗、呕心沥血。应当说都是爱国主义的体现,他们的政治理想和法律思想都是为了建立自己心目中的那个安定、富强、有序的理想国家。

二、“敢为人先”赋予了湖湘法律文化革命英雄主义色彩

屈原“以忠信见疑,忧愁幽思而作《离骚》”,但就是在这样的逆境中,他发出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呐喊。正是这种精神,2000余年来一直激励着湖南人不断探索、奋斗。特别是进入近代,国难当前,一批又一批的湖南人挺身而出,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之将倾,充当了社会的中流砥柱。面对日渐没落的封建专政体制,衡阳人王夫之以其哲学智慧,从整顿和革新法制入手,对封建法治思想进行了改造,提出了法律“趋时更新”的思想,批判“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揭示了“有定理而无定法”的规律。鸦片战争后,面对外辱内乱,邵阳人魏源第一次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也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历史进行化论和朴素的辩证法思想提出了“变古愈尽,便民愈甚”的变法思想,认为变法是一条普遍规律。洋务运动中,曾国藩提出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法律思想。到戊戌变法维新运动中,浏阳人谭嗣同更是维新志士中的激进派代表,他的思想实际上成为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思想先驱。谭嗣同法律思想的显著特点是主张“冲决一切封建网罗”,批判封建君主专制,抨击封建纲常名教,并认识到“各国变法,无不从流血而成。今日中国未闻有因变法而流血者,此国之所以不昌也。有之,请自嗣同始。”他的敢为人先,敢于牺牲的革命精神,激励了后来无数湖南仁人志士。之后,无数湖南人投身民主主义革命,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失志不逾,以至于有“若道中华国果亡,除是湖南人尽死”的说法。以黄兴、宋教仁为代表的湖南人在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建立民国的实践中,同样是叱咤风云、独领风骚。宋教仁为共和国宪法流血牺牲,更是使其成为在近代中国制定第一部真正的“良宪法”,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反对独裁专制,实现“人治”到“法治”的转变的标志性人物。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湖南人是中国近代革命斗争史上的主角,他们将敢为人先、敢于牺牲的革命英雄主义发挥到了极致。新中国成立后,他们又为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成为新中国民主法制和人民司法制度的创始人。毛泽东亲自领导起草了1954年宪法,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刘少奇担任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为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做了大量工作。谢觉哉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担任过内务部长、司法部长、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等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历任内务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等职。罗荣桓担任了第一任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罗瑞卿担任了首任公安部长。在他们半个多世纪的革命生涯中,对新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特别是毛泽东的法学理论成为我们在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渊源,毛泽东思想是中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三、“经世致用”培育了湖湘法律文化注重实效的务实精神

在经世致用精神的影响下,湖湘法律文化注重法律的执行。一是强调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工具。贾谊认为“权势法制,人主之斤斧”,这是法律工具主义的雏形。曾国藩在提出“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主张的同时,用严刑峻法镇压危及朝庭的农民反抗斗争,提出“严刑致安”思想。在湖湘文化的影响下,毛泽东形成了经世致用的法律方法论和工具主义的法律功能论,认为法律就是为民众谋幸福的工具。建国初期,面临反动派的反攻,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的需要,毛泽东实行了严厉镇压反革命的刑事政策。但在进入社会主义阶段,社会安定局面形成后,又提出了创造性的刑法理论,并在实践中付诸实施。他第一次提出死刑缓期执行的理论,一方面指出对敌人决不施仁政,必须坚决镇压;另一方面又要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可杀可不杀的就不杀。二是注重执法者的素质。王夫之从法律执行者的重要性出发,主张“任法任人并重”,指出“法者非必治,治者其人也”。魏源提出“不难于立法而难得用法之人”的法律思想。曾国藩则提出“任法不如任人”的主张。毛泽东则说,政治路线确立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三是注重简约便民。谪居永州十年的柳宗元,从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率出发,主张“赏罚务速”,反对当时机械按照“时令”行事的做法。王夫之提出了“法贵简而能禁”,魏源也主张“法须简易,令在必行”。毛泽东在领导起草1954年宪法时,将宪法草案多次征求意见并公布,交由全国人民讨论,尽量做到简约易懂。

四、“兼收并蓄”造就了湖湘法律文化的开放性和先进性

湖南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上的几次大规模移民潮,使得南北文化在湖湘大地上碰撞、交融。对湖湘文化形成产生重大影响的几位重要历史人物都不是湖南人,如屈原、贾谊、韩愈、柳宗元、范仲淹、朱熹、二程,但他们的思想对湖湘文化影响深远,构成了湖湘文化的重要渊源。因此,“兼收并蓄”也就成为了湖湘文化的重要特点。在法律文化方面,这一特点同样表现得十分充分。屈原在得到楚怀王信任的时候,就是主要负责立法和司法工作的。屈原的法律思想融合了诸子百家的观点而自成一体。他认为,法的本源是“道”,“道”是人道而非天道。“道”至善至美而不可改变,故法律要严格而不可变通的遵守与执行。进入近代,中西方法律文化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在如何对待西方法律文化这个问题上,又是湖南人率先作出了正确的回答并进行了实践。魏源是中国近代首先提出向西方学习的人之一。被喻为“帝国黄昏的醒者”的郭嵩焘,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驻外使臣,对西方法制观念和制度进行了考察并加以传播, 要求仿效西法订立新法修改旧法,形成了具有近代元素的法制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走向近代化过程中起了启蒙和先驱作用,,在晚清法律近代化过程中起到了催化剂式的作用。谭嗣同则主张“冲决一切封建网罗”,“尽学西法”。被孙中山称为“作民权保障,谁非后死者,为宪法流血,公真第一人”的宋教仁,为了建立真正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主张制定施行“良宪法”,实行议会制和责任内阁制,并身体力行。毛泽东在创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同样坚持了“兼收并蓄”的原则。如何对待历史经验和国际经验,毛泽东提出了着重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同时借鉴国际经验的原则。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立法对于历史的和外国的立法经验,应当批判地继承和借鉴,既不能完全拒绝,也不能全盘承袭和照搬。这也是毛泽东辩证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对“兼收并蓄”精神最好的诠释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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