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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权利特性研究
作者:张建设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7期
摘 要 由于专有权利的扩张直接反映为对公众自由的限制,在没有立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不得通过技术手段自行扩大专有权利的范围。在著作权权利范围扩张的问题上,应当遵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规则。
关键词 著作权 权利特性
作品权利人控制作品使用行为的专有权利在大陆法系称为“author’s right”,一般译为“著作权”,英美法系则称为“copyright”,一般译为“版权”,两者在内涵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我国民事立法渊源于大陆法系,并且现行法律也采用了“著作权法”的名称,因此本文除了在论述英美法系国家相关情况时使用“版权”之外,其它情况一律使用“著作权”的称谓。
各国关于著作权立法宗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或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中。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时间内的独占性权利来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发展”;日本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在注意公正使用文化产品的同时,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以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实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将“科学、文化的繁荣”、“社会的进步”诸如此类的公益性目标作为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终极目标。在笔者看来,著作权法的公益宗旨决定了著作权具有两个重要的特性:工具性和权利范围的严格法定性。
一、著作权是工具性权利
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促进社会科学、文化的繁荣,保护著作权虽然是著作权法的重要任务,但并不是著作权法的最终目标。实际上,著作权法是通过对著作权专有权利的保护来鼓励创作,以此实现科学、文化的繁荣的宗旨。从这一角度看,著作权是一种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性权利。正如学者Gordon所言,“保护版权的法令的共同的目标是为作者创作建立一个激励机制,为他们提供获得报酬的方法,但最终目标不是作者的报酬,而是文化和知识的发展和传播。”美国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Paramount一案中论述道:“版权法与专利法这类法律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经济报偿只不过是这一目的的副产品,奖励作者或艺术家是为了促使其将创造成果奉献给社会。”
美国众议院关于版权法修正的法律报告明确表示:“版权法从属于特定的政策目标,它是实现这种政策目标的工具”。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发布的《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也提出类似的观点:“我们更倾向于把知识产权当成一种公共政策的工具,它将特权授予个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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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权利特性研究
作者:张建设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7期
摘 要 由于专有权利的扩张直接反映为对公众自由的限制,在没有立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不得通过技术手段自行扩大专有权利的范围。在著作权权利范围扩张的问题上,应当遵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规则。
关键词 著作权 权利特性
作品权利人控制作品使用行为的专有权利在大陆法系称为“author’s right”,一般译为“著作权”,英美法系则称为“copyright”,一般译为“版权”,两者在内涵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我国民事立法渊源于大陆法系,并且现行法律也采用了“著作权法”的名称,因此本文除了在论述英美法系国家相关情况时使用“版权”之外,其它情况一律使用“著作权”的称谓。
各国关于著作权立法宗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或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中。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时间内的独占性权利来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发展”;日本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在注意公正使用文化产品的同时,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以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实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将“科学、文化的繁荣”、“社会的进步”诸如此类的公益性目标作为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终极目标。在笔者看来,著作权法的公益宗旨决定了著作权具有两个重要的特性:工具性和权利范围的严格法定性。
一、著作权是工具性权利
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促进社会科学、文化的繁荣,保护著作权虽然是著作权法的重要任务,但并不是著作权法的最终目标。实际上,著作权法是通过对著作权专有权利的保护来鼓励创作,以此实现科学、文化的繁荣的宗旨。从这一角度看,著作权是一种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性权利。正如学者Gordon所言,“保护版权的法令的共同的目标是为作者创作建立一个激励机制,为他们提供获得报酬的方法,但最终目标不是作者的报酬,而是文化和知识的发展和传播。”美国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Paramount一案中论述道:“版权法与专利法这类法律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经济报偿只不过是这一目的的副产品,奖励作者或艺术家是为了促使其将创造成果奉献给社会。”
美国众议院关于版权法修正的法律报告明确表示:“版权法从属于特定的政策目标,它是实现这种政策目标的工具”。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发布的《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也提出类似的观点:“我们更倾向于把知识产权当成一种公共政策的工具,它将特权授予个人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