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己斗歹徒算不算见义勇为 各地认定标准不一

本报记者 王俊秀 实习生 张鹏杰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12月02日   03 版)

在词典解释中,“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为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似乎是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前提条件。

但当自己个人利益遭受损害,经过斗争保全之后,协助警察将犯罪嫌疑人送进派出所,维护了社会治安,这样的行为能不能算是“见义勇为”呢?

最近,江苏省连云港市的霍先生就有了这样的困惑。

勇追劫匪后受冷落

今年11月,霍先生到江苏泰兴市黄桥镇帮朋友办事。在搭乘一辆机动三轮车时,被两个歹徒当众拦下。在距离黄桥镇派出所数百米的地方,霍先生的包被抢劫,朋友大声呼叫:“抓抢劫犯!”然而,街上的行人视若无睹,三轮车夫也赶紧跑开了。

霍先生来不及多想就追了上去。两个歹徒分头跑,他紧紧追着抢包的那个不放。歹徒跑到了小巷子里,左绕右绕,看甩不掉,就把包丢下了。霍先生拿起包,犹豫了一下,又追了上去。“当时我就想,不能让这个人跑掉,否则他还会接着干坏事。”霍先生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追了一会儿,霍先生发现抢劫者不见了,就打110报警。这时一个老太太走过来告诉他,歹徒躲进她家了。老太太很害怕。这时,歹徒跑了出来,若无其事地想溜,结果被霍先生堵住,直到110民警赶来,将歹徒带到了派出所。

人们慢慢围上来,向霍先生投去赞许的目光,那一刻霍先生也很骄傲,觉得自己“像英雄一样”。

但黄桥镇派出所认为,霍先生追抢劫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因此不属于见义勇为。“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抢劫案件,也没有什么搏斗,而且是他自己的包。”黄桥镇派出所吕教导员说。

霍先生觉得,如果只是保护自己的财产,他完全可以在抢劫者把包扔下后就不追了,他其实是想到不能让抢劫者跑了以后继续害人。“事实上,这个抢劫者跑到老太太家已经打算继续犯罪了。”霍先生说,他后来得知此人偷了老太太家的钥匙,“这表明老太太家的财产面临损失,说不定还会受到人身侵害。”霍先生现在想来,当时自己奋不顾身地追出去是非常正确的,至少阻止了抢劫者继续行凶,避免了更多人受害。

实际上,作为外地人,霍先生这样一个孤身一人追歹徒是很危险的。2010年12月4日,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19岁的大学生杨波发现有人在偷他家的摩托车,在该贼弃车逃跑后,杨波依然冲上去追赶。此时偷车贼任某抗拒抓捕并掏出刀子,杨波在搏斗中被刺身亡。今年6月1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见义勇为大学生杨波被害案公开宣判,凶手任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事发后,杨波被授予“武进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荣誉称号。

霍先生认为,他的行为和杨波的行为实质上是一样的,起先也是自己的东西被偷,但为了正义,他们没有在拿到东西后放走歹徒。不同的是,杨波在跟歹徒搏斗中牺牲了,而霍先生成功地堵截了歹徒,于是结果便迥然不同。“难道非得挨刀,或者被捅死才能叫见义勇为?”

“实际上,相比那些在与歹徒搏斗中遭受人身伤害的,我们这些巧妙利用群众和公安力量的行为更应该得到鼓励。”霍先生说,人在行动之前是要有得失评估的,如果一提见义勇为就是流血牺牲,估计没多少人愿意以生命为代价去帮助他人。

见义勇为要不要强调“为谁”

霍先生勇追劫匪的事到底算不算见义勇为?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就此事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是不是见义勇为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确认,必须按照案情,根据当事人在案情中发挥作用的大小来认定。”

泰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张卫东则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霍先生这种行为帮助民警维护了治安环境,惩治了违法犯罪,他们鼓励这种行为,“霍先生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如果要奖励、要表彰的话,他的行为不怎么突出,奖励达不到,荣誉称号更达不到了。”

“我不是说一定要他们表彰我,我追抢劫者也不是为了获什么名利,但他们连个认可或表示都没有,太让人寒心了。”霍先生说。

自南京“彭宇案”、佛山“小悦悦事件”发生后,社会道德滑坡问题被激烈讨论。一度在网络上非常盛行的“撑腰体”也反映了公众的一种集体诉求——除了给予见义勇为者道德声援,更盼望能够调动制度、法律等诸多资源的优势,给见义勇为者以鼓励、以依靠,让更多的人在见义勇为的时候,能够挺直腰板。

霍先生说:“要知道是这个情况,我下次可能也会拿了包就走人,管他后来还会害多少人,毕竟我追出去是要冒风险的。”他表示,虽然不是为了表彰,但人总还是需要认可的。

近日媒体报道的妻子为丈夫申报“见义勇为”的事件也引起人们的广泛讨论。11月6日16时30分左右,河北省藁城市工业路小学教师刘素国购物后骑自行车回家。在一家时装店门口,被骑摩托车的劫匪把包抢走。丈夫常胜科在不知是自己妻子被抢的情况下,骑着摩托车追上了劫匪,并造成右小腿粉碎性骨折。在民警的提示下,妻子决定为丈夫申报见义勇为。

目前,常胜科的行为是否属见义勇为的最终认定尚未作出。妻子能否为丈夫申报见义勇为?这一事件在当地引发热议。有人认为:“如果丈夫当真不知情,授予他见义勇为当之无愧。”也有不少市民听说常胜科与刘素国的关系后,认为刘素国“多此一举”,这种情况下应该“避嫌”。

常胜科和霍先生都面临一个疑问:见义勇为要不要强调“为谁”?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是不是见义勇为的一道铁门?

各地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不一

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规定,有三类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包括:(一)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三)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表现突出”、“事迹突出”成为衡量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一项重要指标。很多省(区、市)的类似行政条例也都规定了“见义勇为一定要事迹突出”等内容。

对此也有人指出,“事迹是否突出”只能作为奖励大小的标准,不能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标准,况且事迹是否突出并没有硬性的评判标准,如果把事迹突出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标准,实践中恐怕难以公平操作。

据了解,目前我国规范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法规包括:31个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的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各省(区、市)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差别很大,造成了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省市所受到待遇不一致的情况。

那么,霍先生这种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些省(区、市)的见义勇为基金会。

有些地方认为,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出发,应该认定霍先生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秘书长范先生认为,霍先生的行为可以分成前后两个部分。在挽回自己的损失之后,继续追抢劫者,并帮助警察将抢劫者送到派出所,“这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黑龙江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也表示,霍先生在拿回自己的包后,还协助民警抓获劫匪,应该算是见义勇为,但是不像路遇他人的情况那么突出。

而湖北、山东、河北等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会认为,这种行为如果发生在当地,是不会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河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高先生说,维护自己的利益免受损失,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不是见义勇为行为。

新疆、吉林、北京等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会认为,这种行为不好确认,具体认定应该由当地派出所做出鉴定再确认。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杨先生介绍,在吉林申请见义勇为行为,需要个人提供材料,当地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对行为进行确认。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庄建伟表示,见义勇为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缺乏明确的、统一的规定,但认定条件却比较苛刻,见义勇为的壮举不少,但能被认定的却不多。”

庄建伟指出:“近年来,突发事件不断增多,英雄模范也屡屡出现,应该从更高的层次推进统一性法规的出台,从立法上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程序的有法可依,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表示,地方五花八门的立法必然造成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确立褒奖见义勇为行为的制度,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好制度。不同省(区、市)的行政法规都限定了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李顺桃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一直在推动见义勇为立法,“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经立项”。

本报记者 王俊秀 实习生 张鹏杰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12月02日   03 版)

在词典解释中,“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为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似乎是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前提条件。

但当自己个人利益遭受损害,经过斗争保全之后,协助警察将犯罪嫌疑人送进派出所,维护了社会治安,这样的行为能不能算是“见义勇为”呢?

最近,江苏省连云港市的霍先生就有了这样的困惑。

勇追劫匪后受冷落

今年11月,霍先生到江苏泰兴市黄桥镇帮朋友办事。在搭乘一辆机动三轮车时,被两个歹徒当众拦下。在距离黄桥镇派出所数百米的地方,霍先生的包被抢劫,朋友大声呼叫:“抓抢劫犯!”然而,街上的行人视若无睹,三轮车夫也赶紧跑开了。

霍先生来不及多想就追了上去。两个歹徒分头跑,他紧紧追着抢包的那个不放。歹徒跑到了小巷子里,左绕右绕,看甩不掉,就把包丢下了。霍先生拿起包,犹豫了一下,又追了上去。“当时我就想,不能让这个人跑掉,否则他还会接着干坏事。”霍先生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追了一会儿,霍先生发现抢劫者不见了,就打110报警。这时一个老太太走过来告诉他,歹徒躲进她家了。老太太很害怕。这时,歹徒跑了出来,若无其事地想溜,结果被霍先生堵住,直到110民警赶来,将歹徒带到了派出所。

人们慢慢围上来,向霍先生投去赞许的目光,那一刻霍先生也很骄傲,觉得自己“像英雄一样”。

但黄桥镇派出所认为,霍先生追抢劫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因此不属于见义勇为。“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抢劫案件,也没有什么搏斗,而且是他自己的包。”黄桥镇派出所吕教导员说。

霍先生觉得,如果只是保护自己的财产,他完全可以在抢劫者把包扔下后就不追了,他其实是想到不能让抢劫者跑了以后继续害人。“事实上,这个抢劫者跑到老太太家已经打算继续犯罪了。”霍先生说,他后来得知此人偷了老太太家的钥匙,“这表明老太太家的财产面临损失,说不定还会受到人身侵害。”霍先生现在想来,当时自己奋不顾身地追出去是非常正确的,至少阻止了抢劫者继续行凶,避免了更多人受害。

实际上,作为外地人,霍先生这样一个孤身一人追歹徒是很危险的。2010年12月4日,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19岁的大学生杨波发现有人在偷他家的摩托车,在该贼弃车逃跑后,杨波依然冲上去追赶。此时偷车贼任某抗拒抓捕并掏出刀子,杨波在搏斗中被刺身亡。今年6月1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见义勇为大学生杨波被害案公开宣判,凶手任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事发后,杨波被授予“武进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荣誉称号。

霍先生认为,他的行为和杨波的行为实质上是一样的,起先也是自己的东西被偷,但为了正义,他们没有在拿到东西后放走歹徒。不同的是,杨波在跟歹徒搏斗中牺牲了,而霍先生成功地堵截了歹徒,于是结果便迥然不同。“难道非得挨刀,或者被捅死才能叫见义勇为?”

“实际上,相比那些在与歹徒搏斗中遭受人身伤害的,我们这些巧妙利用群众和公安力量的行为更应该得到鼓励。”霍先生说,人在行动之前是要有得失评估的,如果一提见义勇为就是流血牺牲,估计没多少人愿意以生命为代价去帮助他人。

见义勇为要不要强调“为谁”

霍先生勇追劫匪的事到底算不算见义勇为?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就此事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是不是见义勇为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确认,必须按照案情,根据当事人在案情中发挥作用的大小来认定。”

泰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张卫东则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霍先生这种行为帮助民警维护了治安环境,惩治了违法犯罪,他们鼓励这种行为,“霍先生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如果要奖励、要表彰的话,他的行为不怎么突出,奖励达不到,荣誉称号更达不到了。”

“我不是说一定要他们表彰我,我追抢劫者也不是为了获什么名利,但他们连个认可或表示都没有,太让人寒心了。”霍先生说。

自南京“彭宇案”、佛山“小悦悦事件”发生后,社会道德滑坡问题被激烈讨论。一度在网络上非常盛行的“撑腰体”也反映了公众的一种集体诉求——除了给予见义勇为者道德声援,更盼望能够调动制度、法律等诸多资源的优势,给见义勇为者以鼓励、以依靠,让更多的人在见义勇为的时候,能够挺直腰板。

霍先生说:“要知道是这个情况,我下次可能也会拿了包就走人,管他后来还会害多少人,毕竟我追出去是要冒风险的。”他表示,虽然不是为了表彰,但人总还是需要认可的。

近日媒体报道的妻子为丈夫申报“见义勇为”的事件也引起人们的广泛讨论。11月6日16时30分左右,河北省藁城市工业路小学教师刘素国购物后骑自行车回家。在一家时装店门口,被骑摩托车的劫匪把包抢走。丈夫常胜科在不知是自己妻子被抢的情况下,骑着摩托车追上了劫匪,并造成右小腿粉碎性骨折。在民警的提示下,妻子决定为丈夫申报见义勇为。

目前,常胜科的行为是否属见义勇为的最终认定尚未作出。妻子能否为丈夫申报见义勇为?这一事件在当地引发热议。有人认为:“如果丈夫当真不知情,授予他见义勇为当之无愧。”也有不少市民听说常胜科与刘素国的关系后,认为刘素国“多此一举”,这种情况下应该“避嫌”。

常胜科和霍先生都面临一个疑问:见义勇为要不要强调“为谁”?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是不是见义勇为的一道铁门?

各地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不一

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规定,有三类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包括:(一)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三)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表现突出”、“事迹突出”成为衡量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一项重要指标。很多省(区、市)的类似行政条例也都规定了“见义勇为一定要事迹突出”等内容。

对此也有人指出,“事迹是否突出”只能作为奖励大小的标准,不能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标准,况且事迹是否突出并没有硬性的评判标准,如果把事迹突出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标准,实践中恐怕难以公平操作。

据了解,目前我国规范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法规包括:31个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的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各省(区、市)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差别很大,造成了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省市所受到待遇不一致的情况。

那么,霍先生这种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些省(区、市)的见义勇为基金会。

有些地方认为,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出发,应该认定霍先生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秘书长范先生认为,霍先生的行为可以分成前后两个部分。在挽回自己的损失之后,继续追抢劫者,并帮助警察将抢劫者送到派出所,“这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黑龙江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也表示,霍先生在拿回自己的包后,还协助民警抓获劫匪,应该算是见义勇为,但是不像路遇他人的情况那么突出。

而湖北、山东、河北等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会认为,这种行为如果发生在当地,是不会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河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高先生说,维护自己的利益免受损失,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不是见义勇为行为。

新疆、吉林、北京等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会认为,这种行为不好确认,具体认定应该由当地派出所做出鉴定再确认。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杨先生介绍,在吉林申请见义勇为行为,需要个人提供材料,当地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对行为进行确认。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庄建伟表示,见义勇为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缺乏明确的、统一的规定,但认定条件却比较苛刻,见义勇为的壮举不少,但能被认定的却不多。”

庄建伟指出:“近年来,突发事件不断增多,英雄模范也屡屡出现,应该从更高的层次推进统一性法规的出台,从立法上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程序的有法可依,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表示,地方五花八门的立法必然造成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确立褒奖见义勇为行为的制度,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好制度。不同省(区、市)的行政法规都限定了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李顺桃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一直在推动见义勇为立法,“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经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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