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期间独家供货)

建筑材料

购销合同

(期间供货)

合 同 编 号 :

甲方(销售方) :

乙方(购买方) :

合 同 签 订 地 :市/县

日 期: 日

目录 封面 ………………………………………………… 1 目录 ………………………………………………… 2

第一章 合同主体……………………………………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主要交易内容………………………………

第一节 标的物……………………………………

第二节 乙方订货及甲方承诺交货………………

第三节 货物运输及乙方收货……………………

第四节 结算及支付………………………………

第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签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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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主体

甲方(销售方): 法 定 代表人 : 有效证件名称 : 号码: 住 所 地 : 联系电话座机 : -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户号码 :

乙方(购买方): 法 定 代表人 : 有效证件名称 : 号码: 住 所 地 : 联系电话座机 : -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户号码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及诚信原则,就甲方在约期限内不定量向乙方销售建筑材料事宜达成合意,签订本合同。

第三章 主要交易内容

第一节 标的物

第二条 本合同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生产、加工或非甲方生产加工但甲方通过其他途径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其他乙方愿意支付对价向甲方购买的产品。

第三条 供货清单

甲方制作供货清单,供货清单对产品的描述包含产品的名称、型号、计量单位、材质及单价等信息。

供货清单的有效期由甲方与乙方协商决定,若供货清单的有效期限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则默认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包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供货清单有效期届满前,若甲方有能力向乙方销售新产品,则甲方应在有能力向乙方销售新产品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新产品的信息并将新产品添加至供货清单,新添加至供货清单的产品与供货清单原载明的产品享受同样的销售模式及优惠政策。添加后的新内容经由甲方告知乙方后成为供货清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供货清单有效期届满后甲方对供货清单进行修改,扣除甲方已停产的产品后,删减的产品品类数目不得超过原供货清单品类数目的30%(百分之三十),修改后的供货清单经由甲方告知乙方后立即生效。

旧供货清单有效期届满后并不当然失效,新修改供货清单生效前,继续沿用未失

效的旧供货清单;日期较新的供货清单生效后,日期较旧的供货清单失效。

甲方及乙方对产品单价另行商定的,以商定后确认的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供货清单价格仅在甲方与乙方对价格未另行约定时适用。

第四条 甲方的独家供货权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就甲方供货清单内所列之产品及与之相似的产品,非经甲方允许不得向第三人购买。

除本合同载明允许乙方向第三人购买之情形外,乙方向第三人购买甲方供货清单所列之产品的行为是违约交易行为。

发生违约交易的,则以甲方供货清单所列之单价及乙方向第三人购买的产品数量计算违约交易的总价款,乙方以违约交易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样品及产品合格

甲方就供货清单之产品,各提供样品两份交乙方收执保存。

甲方向乙方销售的产品材质与样品相当、因外力造成的单位产品毁损不超过总体积的5%且不影响使用,视为合格。

(以下无正文)

第二节 乙方订货及甲方承诺交货

第六条 乙方订货

乙方通过向甲方提交订货单的形式向甲方提出订货要求,订单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纸质文件方式提交。

订单应载明所订产品在供货清单上的编号等内容,若乙方订货单内容填写的完整程度不足以使甲方清楚知晓乙方所需产品,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完整的

订货信息,并在信息完整之前暂不执行交付工作。

第七条 订货单送达甲方

乙方通过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四种方式向甲方提交订单并取得甲方确认收到订单的回证,即视同订单已送达甲方,回证形式为通过相同的方式回复确认收到订单。

乙方就同一笔订单第一次提交甲方,若甲方未向乙方出具回证,乙方通过本合同第五条所列四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与第一次提交订单不同的方式向甲方提交订单,乙方能证明订单已成功发送的,亦视同订单已送达甲方。

就同一笔订单,乙方第一次未成功送达甲方,第二次提交订单时应明确提示甲方,提示文件应与订单同时发送,否则甲方将以两笔订单进行交付工作,若乙方不完全接收两笔订单所订之货物,则以乙方拒收论,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向甲方计付违约金。

第八条 甲方承诺交货

乙方按照供货清单所列之产品要求甲方供货,乙方向甲方送达订单之时起24小时内,甲方应通过与乙方送达订货单相同的方式回复乙方的订货要求。若甲方承诺向乙方供货,则甲方应于承诺之时起72小时内完成交付工作。

若甲方收到乙方的供货要求后24小时内,未就是否供货对乙方作出答复,则视同甲方拒绝向乙方供货,乙方就当单订单之货物的种类及数量,可向第三人购买。

第九条 甲方承诺具备供货能力为:在3日内可供应乙方合格率为95%的产品2000个单位。

第十条 甲方供货能力不足

若甲方因暂时不具备供货能力而无法满足乙方之订货要求,则允许乙方就甲方无法供应之产品,在当单订单数量范围内向第三方购买。

若乙方的订货量超过甲方的供货能力,则允许乙方在本次订单的产品及数量范围内,首先向甲方购买甲方又供货能力供应的数量的产品,就超出甲方供货能力外的部分,乙方可以向第三人购买。

乙方甲方应在恢复供货能力之时起24小时内告知乙方,甲方告知乙方后,即视同恢复供货能力。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货物运输及乙方收货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向乙方供货,依下列规则进行交付工作:

(一)由甲方选择承运人或甲方自行运输货物时,甲方须在承诺交货之时起48小时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甲方的运输工作人员并确保具体运载车辆于货物装车之时起24小时内发车,将货物运输至乙方指定地点并告知乙方预计到达时间。

(二)由乙方从甲方工厂、仓库、暂时储存点等甲方指定地点提货,甲方须告知乙方准确提货地点,并在乙方的工作人员及装载工具到场2小时内配合乙方的装车工作,配合程度为使乙方的装运及离场工作不受到任何甲方因素的干扰。

甲方完成上述工作之一,即视同甲方完成了交付工作。若甲方未按时完成交付工作,则甲方应按当笔订单总价款按每日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甲方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的到达时间,不得超过指定时间6小时,

若超过6小时,则超过6小时部分不足54小时部分,甲方以当单货物总价款按每24小时1%向乙方计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超过预计送达时间54小时后到达,则乙方有权就迟到订单所列的产品,无数量限制向第三方订货一次,且乙方有权拒收甲方迟到之货物,并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未向第三方订货,则乙方收取迟到之货物后,甲方自迟延之时起,按每24小时2‰向乙方计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节所指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若存在需要经由航空、航海、铁路运输的情况,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

在甲方选择承运人或甲方自行承运的情况下,甲方应当在承诺交货同时,将运输、装货及卸货费用送达乙方,若乙方对甲方关于运输、装货及卸货的费用报价有异议,乙方应当在甲方安排的车辆发车前将异议送达甲方,并自行组织人员及运载车辆至甲方指定地点提货;若乙方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认可甲方报价;若甲方安排的车辆已发车,乙方无权再提异议。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的运费及装卸费用提出异议后,自行组织人员及运载车辆至甲方指定地点提货的,应当在甲方向乙方送达指定地点信息之时起2小时内告知甲方提货时间,乙方在提货时间届满之时起6小时内未到达,视同乙方拒绝自行提货。

若乙方对甲方的运输及装载费用报价提出异议而未按本条第一款之规定安排提货时间并及时到达提货地点,视同乙方拒绝自行提货且乙方认可甲方报价,甲方开始安排交付工作,乙方应当按甲方的报价支付运输及装卸费用。

第十六条 甲方在预计到达时间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后,乙方应在六小时内接货,并完成清点、验货、卸货工作,并在《收货单》(附件一)上签章确认。

若产品合格率高于95%,则乙方有权当场拒收不合格产品并要求甲方退或更换不合格产品,因退换货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产品合格率低于95%,则乙方应当立即联系甲方,由甲方派出工作人员至卸货现场确认,因等待甲方派出工作人员产生的一切费用在合格率确实低于95%的情况下由甲方承担,否则前述费用及甲方工作人员为确认合格率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超过6小时未签订《收货单》,则乙方每六小时按当笔订单货物总价款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完成上述工作。

(以下无正文)

第十七条 若乙方拒收甲方已未超过预计到达时间54小时运送至指定地点的货物,乙方按拒收订单货物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拒签《收货单》,按乙方拒收论,甲方不向乙方交付货物,且乙方按本条第一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拒收的产品是甲方已停产而应乙方之要求开工生产的非供货清单内之产品,且甲方未超过预计到达时间54小时运送至指定地点,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对价购买,并按拒收订单货物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节 结算及支付

第十八条 收款收据

乙方收货后现场结清货款的,甲方向应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附件二)作为乙方的付款凭证,并有偿配合乙方进行开票等财务工作,甲方因配合乙方工作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收货后,若未现场结清货款,则甲方不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第十九条 对账

乙方于每月最后一日与甲方结算当月购买的货物总量及总价款,双方依据乙方签章的《收货单》及其他实际情况,填写《月结对账单》(附件三)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所执《月结对账单》经由对方签字方产生法律效力。

若乙方拒绝或迟延对账,则乙方应以未结账部分价款按每日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对账完成,且甲方有权在具备供货能力的情况下不再向乙方供货,同时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购买相同的产品。

第二十条 支付

甲方与乙方月底对账后,乙方于次月的 内向甲方支付上个月货款总额的 %,剩余部分于乙方明确表示不再向甲方购买产品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若乙方在一个自然月内未向甲方购买价值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产品,甲方有权在乙方未明确表示不再向甲方购买产品之前随时要求乙方结清所有货款。 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须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若甲方拒绝或迟延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则甲方应以应出具收款凭证所载明的价款按每日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迟延支付货款,则乙方以迟延支付的货款按每日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及组成附件,若无特殊规定,则自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因履行条件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变更的范围及内容应以维持本合同稳定性为原则。

变更部分经双方签章确认后成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若变更部分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存在冲突,变更部分效力优先。

(以下无正文)

第二十三条 若遇以下情况,本合同附条件解除:

(一)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迟延支付货款超过30日,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在结清货款前,与第三人发生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违约交易,甲方提出解除合同;

(四)甲方就供货清单内产品项目数量20%以上超过30日不具备供货能力,乙方提出解除合同;

(五)甲方承诺交付货物后迟延完成交付工作超过5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

(六)甲方交付乙方的产品合格率低于95%超过三次且拒不更换,乙方提出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提出解除合同并送达对方后,甲方及乙方不再受本合同主要交易内容条文约束。

乙方向甲方完全支付乙方已接收的甲方货物货款后,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所指条件即成就,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若遇以下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

(一)乙方明确表示不再向甲方购买产品,并结清货款;

(二)供货清单有效期届满,甲方明确表示不再向乙方销售产品,且乙方结清货款;

(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乙方结清货款。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其他条款有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优先适用其他条款约定;甲方或乙方因自身之原因未履行主要义务且本合同其他条款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由过错或原因方向对方按具体当单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甲方与乙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双方约定将争议交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判。

(以下无正文)

建筑材料

购销合同

(期间供货)

合 同 编 号 :

甲方(销售方) :

乙方(购买方) :

合 同 签 订 地 :市/县

日 期: 日

目录 封面 ………………………………………………… 1 目录 ………………………………………………… 2

第一章 合同主体……………………………………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主要交易内容………………………………

第一节 标的物……………………………………

第二节 乙方订货及甲方承诺交货………………

第三节 货物运输及乙方收货……………………

第四节 结算及支付………………………………

第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签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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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主体

甲方(销售方): 法 定 代表人 : 有效证件名称 : 号码: 住 所 地 : 联系电话座机 : -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户号码 :

乙方(购买方): 法 定 代表人 : 有效证件名称 : 号码: 住 所 地 : 联系电话座机 : -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户号码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及诚信原则,就甲方在约期限内不定量向乙方销售建筑材料事宜达成合意,签订本合同。

第三章 主要交易内容

第一节 标的物

第二条 本合同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生产、加工或非甲方生产加工但甲方通过其他途径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其他乙方愿意支付对价向甲方购买的产品。

第三条 供货清单

甲方制作供货清单,供货清单对产品的描述包含产品的名称、型号、计量单位、材质及单价等信息。

供货清单的有效期由甲方与乙方协商决定,若供货清单的有效期限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则默认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包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供货清单有效期届满前,若甲方有能力向乙方销售新产品,则甲方应在有能力向乙方销售新产品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新产品的信息并将新产品添加至供货清单,新添加至供货清单的产品与供货清单原载明的产品享受同样的销售模式及优惠政策。添加后的新内容经由甲方告知乙方后成为供货清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供货清单有效期届满后甲方对供货清单进行修改,扣除甲方已停产的产品后,删减的产品品类数目不得超过原供货清单品类数目的30%(百分之三十),修改后的供货清单经由甲方告知乙方后立即生效。

旧供货清单有效期届满后并不当然失效,新修改供货清单生效前,继续沿用未失

效的旧供货清单;日期较新的供货清单生效后,日期较旧的供货清单失效。

甲方及乙方对产品单价另行商定的,以商定后确认的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供货清单价格仅在甲方与乙方对价格未另行约定时适用。

第四条 甲方的独家供货权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就甲方供货清单内所列之产品及与之相似的产品,非经甲方允许不得向第三人购买。

除本合同载明允许乙方向第三人购买之情形外,乙方向第三人购买甲方供货清单所列之产品的行为是违约交易行为。

发生违约交易的,则以甲方供货清单所列之单价及乙方向第三人购买的产品数量计算违约交易的总价款,乙方以违约交易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样品及产品合格

甲方就供货清单之产品,各提供样品两份交乙方收执保存。

甲方向乙方销售的产品材质与样品相当、因外力造成的单位产品毁损不超过总体积的5%且不影响使用,视为合格。

(以下无正文)

第二节 乙方订货及甲方承诺交货

第六条 乙方订货

乙方通过向甲方提交订货单的形式向甲方提出订货要求,订单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纸质文件方式提交。

订单应载明所订产品在供货清单上的编号等内容,若乙方订货单内容填写的完整程度不足以使甲方清楚知晓乙方所需产品,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完整的

订货信息,并在信息完整之前暂不执行交付工作。

第七条 订货单送达甲方

乙方通过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四种方式向甲方提交订单并取得甲方确认收到订单的回证,即视同订单已送达甲方,回证形式为通过相同的方式回复确认收到订单。

乙方就同一笔订单第一次提交甲方,若甲方未向乙方出具回证,乙方通过本合同第五条所列四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与第一次提交订单不同的方式向甲方提交订单,乙方能证明订单已成功发送的,亦视同订单已送达甲方。

就同一笔订单,乙方第一次未成功送达甲方,第二次提交订单时应明确提示甲方,提示文件应与订单同时发送,否则甲方将以两笔订单进行交付工作,若乙方不完全接收两笔订单所订之货物,则以乙方拒收论,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向甲方计付违约金。

第八条 甲方承诺交货

乙方按照供货清单所列之产品要求甲方供货,乙方向甲方送达订单之时起24小时内,甲方应通过与乙方送达订货单相同的方式回复乙方的订货要求。若甲方承诺向乙方供货,则甲方应于承诺之时起72小时内完成交付工作。

若甲方收到乙方的供货要求后24小时内,未就是否供货对乙方作出答复,则视同甲方拒绝向乙方供货,乙方就当单订单之货物的种类及数量,可向第三人购买。

第九条 甲方承诺具备供货能力为:在3日内可供应乙方合格率为95%的产品2000个单位。

第十条 甲方供货能力不足

若甲方因暂时不具备供货能力而无法满足乙方之订货要求,则允许乙方就甲方无法供应之产品,在当单订单数量范围内向第三方购买。

若乙方的订货量超过甲方的供货能力,则允许乙方在本次订单的产品及数量范围内,首先向甲方购买甲方又供货能力供应的数量的产品,就超出甲方供货能力外的部分,乙方可以向第三人购买。

乙方甲方应在恢复供货能力之时起24小时内告知乙方,甲方告知乙方后,即视同恢复供货能力。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货物运输及乙方收货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向乙方供货,依下列规则进行交付工作:

(一)由甲方选择承运人或甲方自行运输货物时,甲方须在承诺交货之时起48小时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甲方的运输工作人员并确保具体运载车辆于货物装车之时起24小时内发车,将货物运输至乙方指定地点并告知乙方预计到达时间。

(二)由乙方从甲方工厂、仓库、暂时储存点等甲方指定地点提货,甲方须告知乙方准确提货地点,并在乙方的工作人员及装载工具到场2小时内配合乙方的装车工作,配合程度为使乙方的装运及离场工作不受到任何甲方因素的干扰。

甲方完成上述工作之一,即视同甲方完成了交付工作。若甲方未按时完成交付工作,则甲方应按当笔订单总价款按每日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甲方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的到达时间,不得超过指定时间6小时,

若超过6小时,则超过6小时部分不足54小时部分,甲方以当单货物总价款按每24小时1%向乙方计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超过预计送达时间54小时后到达,则乙方有权就迟到订单所列的产品,无数量限制向第三方订货一次,且乙方有权拒收甲方迟到之货物,并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未向第三方订货,则乙方收取迟到之货物后,甲方自迟延之时起,按每24小时2‰向乙方计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节所指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若存在需要经由航空、航海、铁路运输的情况,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

在甲方选择承运人或甲方自行承运的情况下,甲方应当在承诺交货同时,将运输、装货及卸货费用送达乙方,若乙方对甲方关于运输、装货及卸货的费用报价有异议,乙方应当在甲方安排的车辆发车前将异议送达甲方,并自行组织人员及运载车辆至甲方指定地点提货;若乙方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认可甲方报价;若甲方安排的车辆已发车,乙方无权再提异议。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的运费及装卸费用提出异议后,自行组织人员及运载车辆至甲方指定地点提货的,应当在甲方向乙方送达指定地点信息之时起2小时内告知甲方提货时间,乙方在提货时间届满之时起6小时内未到达,视同乙方拒绝自行提货。

若乙方对甲方的运输及装载费用报价提出异议而未按本条第一款之规定安排提货时间并及时到达提货地点,视同乙方拒绝自行提货且乙方认可甲方报价,甲方开始安排交付工作,乙方应当按甲方的报价支付运输及装卸费用。

第十六条 甲方在预计到达时间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后,乙方应在六小时内接货,并完成清点、验货、卸货工作,并在《收货单》(附件一)上签章确认。

若产品合格率高于95%,则乙方有权当场拒收不合格产品并要求甲方退或更换不合格产品,因退换货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产品合格率低于95%,则乙方应当立即联系甲方,由甲方派出工作人员至卸货现场确认,因等待甲方派出工作人员产生的一切费用在合格率确实低于95%的情况下由甲方承担,否则前述费用及甲方工作人员为确认合格率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超过6小时未签订《收货单》,则乙方每六小时按当笔订单货物总价款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完成上述工作。

(以下无正文)

第十七条 若乙方拒收甲方已未超过预计到达时间54小时运送至指定地点的货物,乙方按拒收订单货物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拒签《收货单》,按乙方拒收论,甲方不向乙方交付货物,且乙方按本条第一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拒收的产品是甲方已停产而应乙方之要求开工生产的非供货清单内之产品,且甲方未超过预计到达时间54小时运送至指定地点,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对价购买,并按拒收订单货物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节 结算及支付

第十八条 收款收据

乙方收货后现场结清货款的,甲方向应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附件二)作为乙方的付款凭证,并有偿配合乙方进行开票等财务工作,甲方因配合乙方工作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收货后,若未现场结清货款,则甲方不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第十九条 对账

乙方于每月最后一日与甲方结算当月购买的货物总量及总价款,双方依据乙方签章的《收货单》及其他实际情况,填写《月结对账单》(附件三)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所执《月结对账单》经由对方签字方产生法律效力。

若乙方拒绝或迟延对账,则乙方应以未结账部分价款按每日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对账完成,且甲方有权在具备供货能力的情况下不再向乙方供货,同时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购买相同的产品。

第二十条 支付

甲方与乙方月底对账后,乙方于次月的 内向甲方支付上个月货款总额的 %,剩余部分于乙方明确表示不再向甲方购买产品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若乙方在一个自然月内未向甲方购买价值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产品,甲方有权在乙方未明确表示不再向甲方购买产品之前随时要求乙方结清所有货款。 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须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若甲方拒绝或迟延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则甲方应以应出具收款凭证所载明的价款按每日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迟延支付货款,则乙方以迟延支付的货款按每日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及组成附件,若无特殊规定,则自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因履行条件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变更的范围及内容应以维持本合同稳定性为原则。

变更部分经双方签章确认后成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若变更部分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存在冲突,变更部分效力优先。

(以下无正文)

第二十三条 若遇以下情况,本合同附条件解除:

(一)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迟延支付货款超过30日,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在结清货款前,与第三人发生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违约交易,甲方提出解除合同;

(四)甲方就供货清单内产品项目数量20%以上超过30日不具备供货能力,乙方提出解除合同;

(五)甲方承诺交付货物后迟延完成交付工作超过5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

(六)甲方交付乙方的产品合格率低于95%超过三次且拒不更换,乙方提出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提出解除合同并送达对方后,甲方及乙方不再受本合同主要交易内容条文约束。

乙方向甲方完全支付乙方已接收的甲方货物货款后,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所指条件即成就,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若遇以下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

(一)乙方明确表示不再向甲方购买产品,并结清货款;

(二)供货清单有效期届满,甲方明确表示不再向乙方销售产品,且乙方结清货款;

(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乙方结清货款。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其他条款有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优先适用其他条款约定;甲方或乙方因自身之原因未履行主要义务且本合同其他条款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由过错或原因方向对方按具体当单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甲方与乙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双方约定将争议交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判。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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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号: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为一方和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 ...

  • 药品代理经销合同
  • 甲方: 生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拓展市场,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授权乙方作为 省市(地) 产品的独家经销商. 一.经销品种: 规格: 包装: 批准文号: 零售价: 元/盒: 批发价:元/盒 开票价: 元/盒(现款现货) 二.代理定额 乙方年 月 ...

  • 经销商代理合同范本
  • 甲方:北京百慧生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为了拓展市场,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授权乙方作为 省市(地) 产品的独家经销商. 一.经销 品种: 规格: 包装: 批准文号: 零售价: 元/盒: 批发价: ...

  • 药品代理协议
  • 甲方:___生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拓展市场,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授权乙方作为___省___市(地)___产品的独家经销商. 一.经销品种??? 规格:______ 包装:______?批准文号: ...

  • 授权药品代理经销合同
  • 授权药品代理经销合同 甲方:___生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拓展市场,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授权乙方作为_____省__________市(地)?____________产品的独家经销商. 一.经销品 ...

  • 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协会版)2015新版 (1)
  •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未履行部分货款总值的 . 第十四条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按照第 二 种方式处理: 一.提交乌鲁木齐市仲裁委: 二.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双方补充协议条款: 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本合同自双 ...

  • 代理与经销的区别
  • 经销一般是指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在经销情形,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讲,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本人对本人的关系,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规定的区域内转售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要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经销 ...

  • 电子产品代理商协议
  • 甲方: 宁波市鄞州立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宁波市鄞州立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的产品 (填写经销商.代理商.独家区域代理商)共同推广甲方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 则 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