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出售问题

作者:郑宗汉

理论前沿 1998年10期

  出售部分国有企业,是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过程中必将遇到的改革措施之一。但是,哪些企业应该出售,哪些不应出售,而宜以其他方式搞好搞活,人们的看法很不一致。这是个值得重视的重大问题。这里根据调查所得,略作探讨。

  一、两类出售

  把企业整体或其某一局部作为一种商品,通过市场出售,是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企业出售、并购、破产、收购等,是资本主义世界经常发生的现象。过去我国理论界一直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企业出售问题,对出售国有企业更是无法接受和不能理解。显然这已落后于实际了。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一小部分国有小型企业出售,除社会主义商品竞争的一般规律在起作用外,还有一些特殊原因。一是我国国有小企业中,有相当部分是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由个体小手工业或集体企业转变而来的,其中一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改造,已经成长为具有一定水平的现代化企业,可是多数“先天不足”,而后又长期缺乏积累和改造,生产经营明显落后于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这些企业本来就社会化程度很低,保留集体形式或由个体办更为适宜。二是这些年又发展起来一批“小而全”国有企业,其中一部分产品重复,缺乏开拓创新能力,生产经营十分困难。还有一些国有小企业本来办得不错,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本身缺乏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产品更新跟不上,亏损严重,债台高筑,有的处于破产边缘。这些企业,有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转换机制搞好搞活,有的通过出售,可望成为搞活这些企业的一种形式。

  国有小型企业出售,有狭义出售与广义出售两种类型。狭义的出售,即真正意义的出卖。其中又有两种:一是所有权完全转移,即通过市场竞价拍卖,把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完全或部分卖给个人、私有企业、外资企业或集体企业。企业出售后,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被转移到购买者手中,被出售的国有企业不再存在,企业法人地位完全丧失。这类出售是少数。二是改为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国有小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大变化,它由建立在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共同占有和使用的股份合作制代替了国有制,只是由于变化是在原有企业内部发生的,并不通过市场拍卖,因而人们有时不把它看作出售。国有企业的股份被个人、私有企业主、外资、集体企业购买,也是一种出售,因为它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改变了,变化的可能是局部,可能是全部,可以“变过去”,也可以“变过来”。国有企业之间产权的转移属于广义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生产资料的终极所有权不发生变化,但被出售企业的生产资料财产权发生变化,法人地位丧失,购买企业取得经营权与法人地位,因而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

  国有企业出售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重大调整,涉及到所有制、国家、企业和每一个职工的利益,不同于其他实现形式。国有企业之间的买卖,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会发生本质变化,但企业变成另一个企业,人事关系和利益关系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如果出售给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职工的地位及人与人间的关系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分配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会发生重大变化。从宏观看,涉及所有制结构、企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少量企业出售影响不大,成批出售必然带来重大影响,因而必须慎重处理。

  二、出售的界限

  我国国有小型企业有10万多个,占国有企业总量的近90%,称得上数量众多,千差万别。从全国多数地区的情况看,国有小型企业大体上可分为这样几种类型:一类是规模较大,接近中型,有主导产品,产品有信誉、有市场,经营管理比较出色的;第二类是基础较好,产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发展有利于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有的当前生产遇到了一些困难,但有发展远景和潜力;第三类,是产品重复,技术落后,又无力自我更新改造、自我发展的企业;第四类,是长期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多年亏损或微利,有些接近破产的企业;第五类,是企业规模很小,生产经营不论好坏于宏观经济都没有多大影响的企业。

  一般说来,前两类企业是国有小企业中的佼佼者,在各方面都办得不错,适应或基本适应我国生产力的性质和生产社会化发达程度,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有的属于地方经济的骨干或准骨干,应通过深化改革,继续办好,不应出售。后三类企业的情况要作具体分析。有的规模很小,技术水平很低,资本、营业额都不大,不涉及国民经济命脉,本来就不宜国有国营,改为股份合作制或包给、租给、卖给个人或集体,可以更充分调动劳动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把这些小企业办好,又可减轻财政负担,只要职工有要求,又有能力出资购买改制,就可改为股份合作制或包、租、卖给其他所有者。有的小企业技术停滞,产品无市场,负债率高,长期亏损或微利,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但厂房设备完好,注入资金,找到一个新产品,就可救活办好,但企业缺乏自我积累能力,贷款贷不来,国家也无力投资,出售给有实力、急需发展的另外一些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或个体私有企业,可以迅速把这些生产力利用起来,也可以出售。河北省新乐市磷肥厂因不善经营,产品成本高,销售无市场,已停产几年,厂房闲着,一部分设备仍可利用。隔壁的新乐化肥厂要新上甲醇和胺璜酸项目,缺乏场地和熟练工人,付了100万元现金,承担了磷肥厂的250万元的债务,把这个厂买下来,新项目迅速上马,当年收回投资,第二年即盈利。有的国有中小企业,打破地区和行业界限,通过竞价出售或无偿划拨,使国有资产流动起来,使生产力得到重新配置,花钱不多,迅速收益,值得提倡。总的说来,有些国有小企业产品结构、企业结构和经营方式都已严重落后,又无力依靠自己的力量自我发展和改造,出售并不伤筋动骨,又可以迅速使这部分企业活起来,出售的收入又可以投入重点国有企业,壮大国有经济,出售是无妨的。但出售是有条件的,既要适宜卖,又要有人买,卖后能办好;而如果其他改革形式更有利于办好办活企业,也可采取其他改革形式,不是只有“卖”一条路可走。

  哪些国有小型企业可以出售,哪些不应出售,而应采用其他实现形式搞活,判断的标准是看哪种办法更适合企业的具体情况,适合生产力的性质,适合企业绝大多数职工的愿望、要求和切实利益;是否有利于调整产品结构、企业结构和产业结构,解决企业的困难,把企业搞好;一句话,是否真正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这一问题上,要具体分析每一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析出售后的影响与利弊得失。要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结合起来观察问题,不宜只看一时一地一企之利,要把眼光放实、放远、放大些,考虑全局、长远的利益和根本利益。要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结合起来看问题,把生产力发展放在第一位,使生产关系的调整真正服务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同时分析研究生产关系的变化对生产力当前和长远发展的影响,对劳动者暂时和根本利益的影响。从我国国情,从国有小型企业的现状和发展的要求,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处理好这一问题,做到确实有利于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就出售,否则就不出售;国有企业生产关系确实超越生产力现实水平,不利于生产力发展,就出售,否则就不出售;哪个企业超越生产力现实水平,出售能把企业搞的更好更活,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就出售哪个企业。不凑数,不刮风,不攀比,不追求形式,一切从实际出发。

  对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有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是怕。有的敢于采取其他实现形式,就是不敢采取出售这种形式,怕别人说成是“搞私有化”。其实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只要掌握好出售的原则和界限,出售部分本来不宜国有和长期亏损微利、停产半停产而用其他改革方式无法搞活的小企业,对调整产业结构有好处,对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有好处,并不违背而是能够更好地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方针,谈不上“私有化”;何况,出售并不完全是卖给个体、私营,相当部分是改为股份合作制或在国有经济内部进行。二是一卖了之。有的地方提出“以卖为先”,“靓女先嫁”,不管办得好的差的,一律卖掉。有的甚至提出,不仅应把国有小型企业全部出售,连国有中型企业也应全部出售,把卖当成了目的。这种做法也不对。这样做起码并未认真研究我国中小型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全貌,不符合国有中小企业劳动者的愿望和要求,也不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不要说国有中型企业,国有小型企业也有一部分是办得出色的,属于地区经济的骨干,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动力,是名副其实的“小型巨人”;还有一部分虽遇到暂时困难,但有发展潜力,远景不错,采取多种实现形式,能够办好。这样的国有小企业,为什么一定要卖掉呢?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度和数量界限,任何所有制实现形式也都有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采取不加分析的态度,似乎国有制一定办不好,改为私有制一定能办好,是违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和发展水平规律要求的,不会有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强大。

  三、几个问题

  国有小型企业出售,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应该卖,二是有人买。能卖有人买才能成交。成交要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处理好出售过程中必然遇到的一些问题。

  (1)正确确定售卖企业与售卖者。国有小企业属于国家所有,企业经营,国家拥有所有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出售时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代管部门负责审查决定,没有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依企业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出售前应先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如有若干企业出售,需对出售企业的顺序作出选择,出售的重点是那些用其他改革方式无法搞活搞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必须出售,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长期经营不善、多年亏损的企业,以及为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的企业。具有明确出售目标,经过调查研究,确定最佳购买对象,出售后能及时取得出售价款,迅速用于其他国有经济的发展,而被出售的企业又能较快被利用起来改变面貌,进入良性循环的,是最成功的出售。反之,盲目列出一批企业,无人问津,或售后仍然长期放在那里,并不使用;或仍然搞重复生产,落后操作,经营并无起色的,不能说是成功的。

  国有小型企业出售要通过市场进行,以拍卖形式,公开喊价,通过公平竞争决定。购买者资格不必限定,原则上以支付能力和出价最高者为限,但同时要考虑购后的利用能力和应用前景。有支付能力、出价高而又能得到最佳利用者是最好的出售。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实力强,管理水平较高,售后又不引起生产关系的激烈变化,因此国有企业一般应是优先购买者。提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地购买或在国有企业间无偿划拨国有小企业,这样可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又可避免资金短缺的困难,迅速实现优势互补。实践中,有的地区指定购买人,并不招标,或者搞假招标,把价格定得很低,甚至搞所谓“零出售”,把国有企业“卖”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实际上是把国有资产白白送给了这些人。这是不能允许的。

  (2)合理定价,拍卖成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定价,等价交换,是出售企业的基本条件。企业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作为商品出售,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企业的使用价值即企业的现实物质基础,包括产品品牌、企业信誉和经营能力等软件的物质基础;企业的价值即企业使用价值所凝结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及可创造的商品价值量。它们是企业出售作价的基本依据,但作价还须考虑债权债务及市场供求关系。企业在出售前,须由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评值,清理债权债务,并由有关方面签署确认,据以确定出集底价。出售价要保证国有财产不受损失,防止贱价甩卖和泄漏底价;成交价要在公开竞争中形成,不可私下成交。

  目前有的地区在出售国有小企业时,对资产不认真评估,漏估低估,任意作价者不乏其例。有的凭领导一句话,就私下成交,拍卖竞价也流于形式。也有的脱离实际,要价过高,使该出售利用的资产不能得到利用。这都是应该避免的。

  (3)妥善安排好职工。这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又关系到企业的成交和成交后的生产,必须极其慎重细致地处理好。出售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实行双向选择原则;职工或走或留,都要与职工商量,达成协议。最佳方案是购方全部接受原有企业职工,按才录用,妥善安排每一个人的劳动岗位。这样做,职工变动不大,熟悉企业情况,有利于企业迅速上新的生产轨道。只留用部分职工的,对其余职工也应作出妥善安排,不应随意推到社会上不管不问。在全部留用职工时,卖方可从出售收入中提出一定的职工安置费还给购买企业,但如购方辞退职工,需将安置费退还给出售企业。对离退休职工,也应按规定作出妥善安置。

  (4)出售收入的处理。出售国有企业的净收入属于国有,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解缴国库,或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净收入是指出售总收入加债权收入减去偿还债务(包括贷款和关税)的数字。有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出售总收入中提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由政府支配,作为买卖企业的周转金,或用以支持建立产权市场和劳动力市场。

作者介绍:郑宗汉 求是杂志社编审

作者:郑宗汉

理论前沿 1998年10期

  出售部分国有企业,是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过程中必将遇到的改革措施之一。但是,哪些企业应该出售,哪些不应出售,而宜以其他方式搞好搞活,人们的看法很不一致。这是个值得重视的重大问题。这里根据调查所得,略作探讨。

  一、两类出售

  把企业整体或其某一局部作为一种商品,通过市场出售,是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企业出售、并购、破产、收购等,是资本主义世界经常发生的现象。过去我国理论界一直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企业出售问题,对出售国有企业更是无法接受和不能理解。显然这已落后于实际了。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一小部分国有小型企业出售,除社会主义商品竞争的一般规律在起作用外,还有一些特殊原因。一是我国国有小企业中,有相当部分是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由个体小手工业或集体企业转变而来的,其中一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改造,已经成长为具有一定水平的现代化企业,可是多数“先天不足”,而后又长期缺乏积累和改造,生产经营明显落后于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这些企业本来就社会化程度很低,保留集体形式或由个体办更为适宜。二是这些年又发展起来一批“小而全”国有企业,其中一部分产品重复,缺乏开拓创新能力,生产经营十分困难。还有一些国有小企业本来办得不错,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本身缺乏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产品更新跟不上,亏损严重,债台高筑,有的处于破产边缘。这些企业,有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转换机制搞好搞活,有的通过出售,可望成为搞活这些企业的一种形式。

  国有小型企业出售,有狭义出售与广义出售两种类型。狭义的出售,即真正意义的出卖。其中又有两种:一是所有权完全转移,即通过市场竞价拍卖,把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完全或部分卖给个人、私有企业、外资企业或集体企业。企业出售后,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被转移到购买者手中,被出售的国有企业不再存在,企业法人地位完全丧失。这类出售是少数。二是改为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国有小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大变化,它由建立在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共同占有和使用的股份合作制代替了国有制,只是由于变化是在原有企业内部发生的,并不通过市场拍卖,因而人们有时不把它看作出售。国有企业的股份被个人、私有企业主、外资、集体企业购买,也是一种出售,因为它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改变了,变化的可能是局部,可能是全部,可以“变过去”,也可以“变过来”。国有企业之间产权的转移属于广义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生产资料的终极所有权不发生变化,但被出售企业的生产资料财产权发生变化,法人地位丧失,购买企业取得经营权与法人地位,因而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

  国有企业出售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重大调整,涉及到所有制、国家、企业和每一个职工的利益,不同于其他实现形式。国有企业之间的买卖,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会发生本质变化,但企业变成另一个企业,人事关系和利益关系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如果出售给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职工的地位及人与人间的关系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分配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会发生重大变化。从宏观看,涉及所有制结构、企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少量企业出售影响不大,成批出售必然带来重大影响,因而必须慎重处理。

  二、出售的界限

  我国国有小型企业有10万多个,占国有企业总量的近90%,称得上数量众多,千差万别。从全国多数地区的情况看,国有小型企业大体上可分为这样几种类型:一类是规模较大,接近中型,有主导产品,产品有信誉、有市场,经营管理比较出色的;第二类是基础较好,产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发展有利于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有的当前生产遇到了一些困难,但有发展远景和潜力;第三类,是产品重复,技术落后,又无力自我更新改造、自我发展的企业;第四类,是长期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多年亏损或微利,有些接近破产的企业;第五类,是企业规模很小,生产经营不论好坏于宏观经济都没有多大影响的企业。

  一般说来,前两类企业是国有小企业中的佼佼者,在各方面都办得不错,适应或基本适应我国生产力的性质和生产社会化发达程度,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有的属于地方经济的骨干或准骨干,应通过深化改革,继续办好,不应出售。后三类企业的情况要作具体分析。有的规模很小,技术水平很低,资本、营业额都不大,不涉及国民经济命脉,本来就不宜国有国营,改为股份合作制或包给、租给、卖给个人或集体,可以更充分调动劳动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把这些小企业办好,又可减轻财政负担,只要职工有要求,又有能力出资购买改制,就可改为股份合作制或包、租、卖给其他所有者。有的小企业技术停滞,产品无市场,负债率高,长期亏损或微利,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但厂房设备完好,注入资金,找到一个新产品,就可救活办好,但企业缺乏自我积累能力,贷款贷不来,国家也无力投资,出售给有实力、急需发展的另外一些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或个体私有企业,可以迅速把这些生产力利用起来,也可以出售。河北省新乐市磷肥厂因不善经营,产品成本高,销售无市场,已停产几年,厂房闲着,一部分设备仍可利用。隔壁的新乐化肥厂要新上甲醇和胺璜酸项目,缺乏场地和熟练工人,付了100万元现金,承担了磷肥厂的250万元的债务,把这个厂买下来,新项目迅速上马,当年收回投资,第二年即盈利。有的国有中小企业,打破地区和行业界限,通过竞价出售或无偿划拨,使国有资产流动起来,使生产力得到重新配置,花钱不多,迅速收益,值得提倡。总的说来,有些国有小企业产品结构、企业结构和经营方式都已严重落后,又无力依靠自己的力量自我发展和改造,出售并不伤筋动骨,又可以迅速使这部分企业活起来,出售的收入又可以投入重点国有企业,壮大国有经济,出售是无妨的。但出售是有条件的,既要适宜卖,又要有人买,卖后能办好;而如果其他改革形式更有利于办好办活企业,也可采取其他改革形式,不是只有“卖”一条路可走。

  哪些国有小型企业可以出售,哪些不应出售,而应采用其他实现形式搞活,判断的标准是看哪种办法更适合企业的具体情况,适合生产力的性质,适合企业绝大多数职工的愿望、要求和切实利益;是否有利于调整产品结构、企业结构和产业结构,解决企业的困难,把企业搞好;一句话,是否真正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这一问题上,要具体分析每一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析出售后的影响与利弊得失。要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结合起来观察问题,不宜只看一时一地一企之利,要把眼光放实、放远、放大些,考虑全局、长远的利益和根本利益。要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结合起来看问题,把生产力发展放在第一位,使生产关系的调整真正服务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同时分析研究生产关系的变化对生产力当前和长远发展的影响,对劳动者暂时和根本利益的影响。从我国国情,从国有小型企业的现状和发展的要求,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处理好这一问题,做到确实有利于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就出售,否则就不出售;国有企业生产关系确实超越生产力现实水平,不利于生产力发展,就出售,否则就不出售;哪个企业超越生产力现实水平,出售能把企业搞的更好更活,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就出售哪个企业。不凑数,不刮风,不攀比,不追求形式,一切从实际出发。

  对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有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是怕。有的敢于采取其他实现形式,就是不敢采取出售这种形式,怕别人说成是“搞私有化”。其实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只要掌握好出售的原则和界限,出售部分本来不宜国有和长期亏损微利、停产半停产而用其他改革方式无法搞活的小企业,对调整产业结构有好处,对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有好处,并不违背而是能够更好地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方针,谈不上“私有化”;何况,出售并不完全是卖给个体、私营,相当部分是改为股份合作制或在国有经济内部进行。二是一卖了之。有的地方提出“以卖为先”,“靓女先嫁”,不管办得好的差的,一律卖掉。有的甚至提出,不仅应把国有小型企业全部出售,连国有中型企业也应全部出售,把卖当成了目的。这种做法也不对。这样做起码并未认真研究我国中小型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全貌,不符合国有中小企业劳动者的愿望和要求,也不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不要说国有中型企业,国有小型企业也有一部分是办得出色的,属于地区经济的骨干,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动力,是名副其实的“小型巨人”;还有一部分虽遇到暂时困难,但有发展潜力,远景不错,采取多种实现形式,能够办好。这样的国有小企业,为什么一定要卖掉呢?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度和数量界限,任何所有制实现形式也都有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采取不加分析的态度,似乎国有制一定办不好,改为私有制一定能办好,是违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和发展水平规律要求的,不会有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强大。

  三、几个问题

  国有小型企业出售,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应该卖,二是有人买。能卖有人买才能成交。成交要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处理好出售过程中必然遇到的一些问题。

  (1)正确确定售卖企业与售卖者。国有小企业属于国家所有,企业经营,国家拥有所有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出售时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代管部门负责审查决定,没有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依企业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出售前应先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如有若干企业出售,需对出售企业的顺序作出选择,出售的重点是那些用其他改革方式无法搞活搞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必须出售,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长期经营不善、多年亏损的企业,以及为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的企业。具有明确出售目标,经过调查研究,确定最佳购买对象,出售后能及时取得出售价款,迅速用于其他国有经济的发展,而被出售的企业又能较快被利用起来改变面貌,进入良性循环的,是最成功的出售。反之,盲目列出一批企业,无人问津,或售后仍然长期放在那里,并不使用;或仍然搞重复生产,落后操作,经营并无起色的,不能说是成功的。

  国有小型企业出售要通过市场进行,以拍卖形式,公开喊价,通过公平竞争决定。购买者资格不必限定,原则上以支付能力和出价最高者为限,但同时要考虑购后的利用能力和应用前景。有支付能力、出价高而又能得到最佳利用者是最好的出售。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实力强,管理水平较高,售后又不引起生产关系的激烈变化,因此国有企业一般应是优先购买者。提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地购买或在国有企业间无偿划拨国有小企业,这样可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又可避免资金短缺的困难,迅速实现优势互补。实践中,有的地区指定购买人,并不招标,或者搞假招标,把价格定得很低,甚至搞所谓“零出售”,把国有企业“卖”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实际上是把国有资产白白送给了这些人。这是不能允许的。

  (2)合理定价,拍卖成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定价,等价交换,是出售企业的基本条件。企业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作为商品出售,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企业的使用价值即企业的现实物质基础,包括产品品牌、企业信誉和经营能力等软件的物质基础;企业的价值即企业使用价值所凝结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及可创造的商品价值量。它们是企业出售作价的基本依据,但作价还须考虑债权债务及市场供求关系。企业在出售前,须由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评值,清理债权债务,并由有关方面签署确认,据以确定出集底价。出售价要保证国有财产不受损失,防止贱价甩卖和泄漏底价;成交价要在公开竞争中形成,不可私下成交。

  目前有的地区在出售国有小企业时,对资产不认真评估,漏估低估,任意作价者不乏其例。有的凭领导一句话,就私下成交,拍卖竞价也流于形式。也有的脱离实际,要价过高,使该出售利用的资产不能得到利用。这都是应该避免的。

  (3)妥善安排好职工。这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又关系到企业的成交和成交后的生产,必须极其慎重细致地处理好。出售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实行双向选择原则;职工或走或留,都要与职工商量,达成协议。最佳方案是购方全部接受原有企业职工,按才录用,妥善安排每一个人的劳动岗位。这样做,职工变动不大,熟悉企业情况,有利于企业迅速上新的生产轨道。只留用部分职工的,对其余职工也应作出妥善安排,不应随意推到社会上不管不问。在全部留用职工时,卖方可从出售收入中提出一定的职工安置费还给购买企业,但如购方辞退职工,需将安置费退还给出售企业。对离退休职工,也应按规定作出妥善安置。

  (4)出售收入的处理。出售国有企业的净收入属于国有,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解缴国库,或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净收入是指出售总收入加债权收入减去偿还债务(包括贷款和关税)的数字。有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出售总收入中提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由政府支配,作为买卖企业的周转金,或用以支持建立产权市场和劳动力市场。

作者介绍:郑宗汉 求是杂志社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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