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降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 从51%降至三分之一
2016年12月29日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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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无具体实施细则及日期,目前多家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超标,保监会没有给出明确达标限期
原图 12月29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矛头直指激进险企一股独大、关联方代持、虚假出资、家族控制、公司治理缺陷等问题。 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杨巧伶)针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升级将直接触及根本——股权问题,当前允许单一大股东持股51%的政策即将面临调整。
12月29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矛头直指激进险企一股独大、关联方代持、虚假出资、家族控制、公司治理缺陷等问题。征求意见仅一个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31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至不超过三分之一,关联股东持股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如何界定关联方?自投资入股协议签订之日前12个月内具有关联关系的,《征求意见稿》即视为关联方。此外,外资保险公司境内股东的资质条件,也参照《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外资保险公司境内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也将按照不超过三分之一进行调整。
目前单一股东持股超过三分之一的保险公司包括前海人寿、君康人寿、国华人寿、亚太、幸福人寿、信达财险等中资保险公司,还包括光大永明人寿、恒大人寿等外资保险公司,目前尚不清楚新规将于何时实施以及保险公司达标的限期。
按照分类监管原则,保监会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分别设立不同的约束标准进行分类监管。
财务类股东,具体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10%,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0%以上但不足20%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1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20%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2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保监会降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 从51%降至三分之一
2016年12月29日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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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无具体实施细则及日期,目前多家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超标,保监会没有给出明确达标限期
原图 12月29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矛头直指激进险企一股独大、关联方代持、虚假出资、家族控制、公司治理缺陷等问题。 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杨巧伶)针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升级将直接触及根本——股权问题,当前允许单一大股东持股51%的政策即将面临调整。
12月29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矛头直指激进险企一股独大、关联方代持、虚假出资、家族控制、公司治理缺陷等问题。征求意见仅一个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31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至不超过三分之一,关联股东持股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如何界定关联方?自投资入股协议签订之日前12个月内具有关联关系的,《征求意见稿》即视为关联方。此外,外资保险公司境内股东的资质条件,也参照《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外资保险公司境内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也将按照不超过三分之一进行调整。
目前单一股东持股超过三分之一的保险公司包括前海人寿、君康人寿、国华人寿、亚太、幸福人寿、信达财险等中资保险公司,还包括光大永明人寿、恒大人寿等外资保险公司,目前尚不清楚新规将于何时实施以及保险公司达标的限期。
按照分类监管原则,保监会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分别设立不同的约束标准进行分类监管。
财务类股东,具体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10%,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0%以上但不足20%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1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20%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2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