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病时未履行请假手续是否构成旷工行为
案情简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章某2007年10月8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1年1月2日至2013年1月1日。公司《员工守则》规定:“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或虽递交请假单,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以及请假逾期不归者,均按旷工处理。旷工连续三天者,作除名处理。”《员工守则》在新员工入职时便人手一册。
2012年12月4日,章某于医院就诊为腰突症,医生开具病假证明,建议休息15天,张某随即在家休息。12月7日,公司电话联系张某,称其未提交病假已三天,催促其提交病假单,否则按旷工处理。张某于当日提交了病假单。12月19日,张某再次就诊,医生开具病假证明,再次建议休息15天。张某随即在家休息,未告知公司,也未向公司办理病假手续。12月24日,公司张贴通告,以章某自该月19日起未办请假手续、擅自不来上班,构成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为由,依据《员工守则》对其给予除名处理。章某认为其在家休息系病假,并非旷工;且病假是连续的,该公司是知晓的,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月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了章某的两项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仅判决公司向章某支付2012年12月的工资,对章某提出的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生病的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是否构成旷工行为?
现行法律规定了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需要治病休息、限制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受保护期限。对于员工休病假是否必须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证明材料、是否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制度规定的审批手续等等方面,现行法律并未做相应明文规定。在裁审实务中,劳动争议仲裁委与司法审判均存在着较大自由裁量的余地。
部分裁审观点认为:病假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范畴,与企业的用工管理,尤其是考勤制度直接相关。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至少在请假流程上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比如本案法院就是倾向认为:当章某于2012年12月
19
日再次就诊,医疗机构又出具“医疗证明”后,章某理应告知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尽管章某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但此一事实并不能替代、免除其作为劳动者应履行请假手续的义务。因此,章某在未告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形下,也未至该公司提供劳动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
因此,建议公司方首先确保在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关病假材料、手续及违反后果等方面内容,且履行法定的公司制度制定程序及公示证据。其次,在执行过程中,建议公司方多采取书面形式,以便公司保留必要的有利的证据。最后,应当履行通知、督促、警告等附随义务,适当给予员工更正违纪行为的时间,以确保公司行为的合理性。
员工生病时未履行请假手续是否构成旷工行为
案情简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章某2007年10月8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1年1月2日至2013年1月1日。公司《员工守则》规定:“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或虽递交请假单,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以及请假逾期不归者,均按旷工处理。旷工连续三天者,作除名处理。”《员工守则》在新员工入职时便人手一册。
2012年12月4日,章某于医院就诊为腰突症,医生开具病假证明,建议休息15天,张某随即在家休息。12月7日,公司电话联系张某,称其未提交病假已三天,催促其提交病假单,否则按旷工处理。张某于当日提交了病假单。12月19日,张某再次就诊,医生开具病假证明,再次建议休息15天。张某随即在家休息,未告知公司,也未向公司办理病假手续。12月24日,公司张贴通告,以章某自该月19日起未办请假手续、擅自不来上班,构成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为由,依据《员工守则》对其给予除名处理。章某认为其在家休息系病假,并非旷工;且病假是连续的,该公司是知晓的,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月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了章某的两项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仅判决公司向章某支付2012年12月的工资,对章某提出的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生病的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是否构成旷工行为?
现行法律规定了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需要治病休息、限制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受保护期限。对于员工休病假是否必须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证明材料、是否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制度规定的审批手续等等方面,现行法律并未做相应明文规定。在裁审实务中,劳动争议仲裁委与司法审判均存在着较大自由裁量的余地。
部分裁审观点认为:病假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范畴,与企业的用工管理,尤其是考勤制度直接相关。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至少在请假流程上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比如本案法院就是倾向认为:当章某于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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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再次就诊,医疗机构又出具“医疗证明”后,章某理应告知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尽管章某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但此一事实并不能替代、免除其作为劳动者应履行请假手续的义务。因此,章某在未告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形下,也未至该公司提供劳动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
因此,建议公司方首先确保在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关病假材料、手续及违反后果等方面内容,且履行法定的公司制度制定程序及公示证据。其次,在执行过程中,建议公司方多采取书面形式,以便公司保留必要的有利的证据。最后,应当履行通知、督促、警告等附随义务,适当给予员工更正违纪行为的时间,以确保公司行为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