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轻微犯罪

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推进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填补对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的不足,解决社会管理薄弱环节,促进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现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把检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进一步拓宽执法为民工作渠道,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化解、探索社会管理创新、增强执法公信力,为推动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继承中创新发展,保证我区“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富民强区”新跨越的实现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意义

加强对被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建立对被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机制,是我们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深化和细化,是参与社会管理、消除犯罪隐患的有力措施,是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增强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广大检察干警要充分认识加强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彻底转变就案办案、案结事了的执法理念,全面提

升对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认识,不断拓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渠道,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

三、工作原则

本实施意见中的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是指检察机关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在校生或者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人员。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就是对上述被不起诉人员实施为期一年的考察、帮教、管理,帮助其回归社会、重走正路。在帮教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原则。对未成年人、在校生或者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初犯、偶犯等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轻微刑事案件;亲友、同学、同事、邻里、家庭因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优先实行刑事和解。实行和解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作不诉后,要加强被不起诉人对赔偿、补偿等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对被不起诉人的帮教管理。

2、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不同于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人员。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的人身自由或政治权利都没有受到限制,本身不承担法定的接受教育改造的义务。但他们与其他公民又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被不起诉人曾实施过一定的犯罪行为,对他人曾造成

一定的伤害,容易受到不良社会影响,再次违法犯罪。因此,我们不但要把“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贯穿于整个办案过程,还要贯穿到作不诉后的帮教管理工作中去,切实帮助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如果被不起诉人在一年内再犯罪,或不服从管教,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撤销不起诉决定,重新起诉。

3、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在具体的帮教管理中,要“因人施教”,对于特定的对象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要结合被帮教人的成长背景、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及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因素制定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帮教方案和措施,突出帮教管理的针对性。

4、注意保护被不起诉人隐私原则。在帮教过程中,要注意适当范围的保密工作,不能让被不起诉人员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不能过度介入被不起诉人的生产、生活、学习,要注意保护被不起诉人的隐私,缩小社会知悉面,特别要防止未成年被不起诉人的污点信息扩散。

5、坚持多元化帮教原则。在帮教管理工作中,要注重充分发挥其他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司法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综治机构、以及妇联、学校、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联系协作,扩大社会帮教力量,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帮教工作网络,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不起诉人员的帮教管理工作。

四、工作方法

1、建立“三书”制度。一是建立被不起诉人出具保证书制度。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责令其出具保证书,对其回归社会后的言行作出承诺。唤起被不起诉人员的社会良知与诚信,促使其在回归社会后,做到自重、自醒、自爱、自尊。二是建立检察机关制作《帮教通知书》制度。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要向被不起诉人员所在地派出所、乡镇、社区或村送达被不起诉人员帮教通知书,简要述明被不起诉人员的犯罪经过、情节,阐明决定不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帮教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对被不起诉人员从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进行教育和监督,促使被不起诉人员改造,尽早回归社会。三是建立不起诉申请人或谅解人签订帮教责任书制度。对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由不诉案件承办人具体负责实施,不诉案件承办人在作出不诉决定后,要与不起诉申请人或谅解人签订帮教责任书,一起承担对案件被不起诉人的帮教管理工作。

2、建立定期回访考察教育制度。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至少两次的定期跟踪回访考查工作,时间可定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诉决定后的半年、一年。考查了解被不起诉人员在思想上是否认识到位,在言行上是否信守承诺,在社会上是否受到好评。对于较好的表现,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于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要给予批评指正,督促和引导被不起诉人走正确道,做守法人。对于生活上有困难的,考察人员要问明情况,主动与被不起诉人员单位、学校、所在地乡镇、村及社区协商解决,让被不起诉人感受到人间的温暖,加速转变。对于受到人们歧视的,要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改变对被

不起诉人员认识,让被不起诉人员消除自卑心理,树立人生信念,激发起对未来的希望,共同帮助被不起诉人恢复到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状态。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除了考察教育被不起诉人外,还要定期回访被害人,听取被害人对不起诉人的意见、看法和要求,全面真实地了解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情况;切实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加强对被害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诚心邀请被害人参与对被不起诉人的监督和管理,构建和谐社会。

3、建立被不起诉人定期汇报制度。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自不起诉决定宣布之日起,责令其定期向检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指定的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或社区、村综治机构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保证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随时了解被不诉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制定相应的帮教措施。

4、建立台账制度。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要按照“一人一档案”的要求在决定不诉后的十日内,建立考察教育档案,详细记载不诉案件基本情况、被不起诉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帮教方案、被不起诉人保证书、帮教责任书、谈话记录、回访记录、思想汇报等方面的资料,作为基础台账。同时制作《被不起诉人员情况一览表》、《调查走访情况登记表》、《被不起诉人员日常管教一览表》等配套表格,综合掌握被不起诉人员信息,为规范被不起诉人员管理帮教工作建立基础。

5、建立审查考核制度。对被不起诉人以一年为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没有重新犯罪苗头的,则考核合格,检

察机关对其监督管理结束。由承办人填写被不起诉人员考核表,报分管领导签批后,将材料归档。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人民检察院加强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党组书记、检察长

副组长: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成 员: 本院各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院公诉科,具体负责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兼任,副主任由公诉科科长、侦监科科长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为公诉科、侦监科全体干警。本院各科室要积极配合公诉科、侦监科做好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

2、认真抓好落实。公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对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分解,切实把工作意见变成具体的工作项目,把原则性要求变为可操作的工作措施,确保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3、强化督促指导。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抓好推进帮教管理工作具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确保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根据情况定期主持召开工作进度汇报会,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通报

相关情况,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公诉部门、侦监部门要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注重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依法了解、参与检察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确保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人民检察院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轻微犯罪

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推进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填补对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的不足,解决社会管理薄弱环节,促进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现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把检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进一步拓宽执法为民工作渠道,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化解、探索社会管理创新、增强执法公信力,为推动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继承中创新发展,保证我区“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富民强区”新跨越的实现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意义

加强对被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建立对被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机制,是我们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深化和细化,是参与社会管理、消除犯罪隐患的有力措施,是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增强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广大检察干警要充分认识加强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彻底转变就案办案、案结事了的执法理念,全面提

升对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认识,不断拓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渠道,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

三、工作原则

本实施意见中的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是指检察机关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在校生或者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人员。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就是对上述被不起诉人员实施为期一年的考察、帮教、管理,帮助其回归社会、重走正路。在帮教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原则。对未成年人、在校生或者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初犯、偶犯等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轻微刑事案件;亲友、同学、同事、邻里、家庭因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优先实行刑事和解。实行和解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作不诉后,要加强被不起诉人对赔偿、补偿等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对被不起诉人的帮教管理。

2、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不同于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人员。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的人身自由或政治权利都没有受到限制,本身不承担法定的接受教育改造的义务。但他们与其他公民又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被不起诉人曾实施过一定的犯罪行为,对他人曾造成

一定的伤害,容易受到不良社会影响,再次违法犯罪。因此,我们不但要把“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贯穿于整个办案过程,还要贯穿到作不诉后的帮教管理工作中去,切实帮助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如果被不起诉人在一年内再犯罪,或不服从管教,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撤销不起诉决定,重新起诉。

3、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在具体的帮教管理中,要“因人施教”,对于特定的对象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要结合被帮教人的成长背景、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及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因素制定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帮教方案和措施,突出帮教管理的针对性。

4、注意保护被不起诉人隐私原则。在帮教过程中,要注意适当范围的保密工作,不能让被不起诉人员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不能过度介入被不起诉人的生产、生活、学习,要注意保护被不起诉人的隐私,缩小社会知悉面,特别要防止未成年被不起诉人的污点信息扩散。

5、坚持多元化帮教原则。在帮教管理工作中,要注重充分发挥其他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司法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综治机构、以及妇联、学校、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联系协作,扩大社会帮教力量,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帮教工作网络,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不起诉人员的帮教管理工作。

四、工作方法

1、建立“三书”制度。一是建立被不起诉人出具保证书制度。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责令其出具保证书,对其回归社会后的言行作出承诺。唤起被不起诉人员的社会良知与诚信,促使其在回归社会后,做到自重、自醒、自爱、自尊。二是建立检察机关制作《帮教通知书》制度。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要向被不起诉人员所在地派出所、乡镇、社区或村送达被不起诉人员帮教通知书,简要述明被不起诉人员的犯罪经过、情节,阐明决定不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帮教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对被不起诉人员从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进行教育和监督,促使被不起诉人员改造,尽早回归社会。三是建立不起诉申请人或谅解人签订帮教责任书制度。对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由不诉案件承办人具体负责实施,不诉案件承办人在作出不诉决定后,要与不起诉申请人或谅解人签订帮教责任书,一起承担对案件被不起诉人的帮教管理工作。

2、建立定期回访考察教育制度。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至少两次的定期跟踪回访考查工作,时间可定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诉决定后的半年、一年。考查了解被不起诉人员在思想上是否认识到位,在言行上是否信守承诺,在社会上是否受到好评。对于较好的表现,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于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要给予批评指正,督促和引导被不起诉人走正确道,做守法人。对于生活上有困难的,考察人员要问明情况,主动与被不起诉人员单位、学校、所在地乡镇、村及社区协商解决,让被不起诉人感受到人间的温暖,加速转变。对于受到人们歧视的,要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改变对被

不起诉人员认识,让被不起诉人员消除自卑心理,树立人生信念,激发起对未来的希望,共同帮助被不起诉人恢复到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状态。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除了考察教育被不起诉人外,还要定期回访被害人,听取被害人对不起诉人的意见、看法和要求,全面真实地了解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情况;切实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加强对被害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诚心邀请被害人参与对被不起诉人的监督和管理,构建和谐社会。

3、建立被不起诉人定期汇报制度。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自不起诉决定宣布之日起,责令其定期向检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指定的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或社区、村综治机构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保证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随时了解被不诉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制定相应的帮教措施。

4、建立台账制度。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要按照“一人一档案”的要求在决定不诉后的十日内,建立考察教育档案,详细记载不诉案件基本情况、被不起诉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帮教方案、被不起诉人保证书、帮教责任书、谈话记录、回访记录、思想汇报等方面的资料,作为基础台账。同时制作《被不起诉人员情况一览表》、《调查走访情况登记表》、《被不起诉人员日常管教一览表》等配套表格,综合掌握被不起诉人员信息,为规范被不起诉人员管理帮教工作建立基础。

5、建立审查考核制度。对被不起诉人以一年为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没有重新犯罪苗头的,则考核合格,检

察机关对其监督管理结束。由承办人填写被不起诉人员考核表,报分管领导签批后,将材料归档。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人民检察院加强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党组书记、检察长

副组长: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成 员: 本院各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院公诉科,具体负责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兼任,副主任由公诉科科长、侦监科科长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为公诉科、侦监科全体干警。本院各科室要积极配合公诉科、侦监科做好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

2、认真抓好落实。公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对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分解,切实把工作意见变成具体的工作项目,把原则性要求变为可操作的工作措施,确保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3、强化督促指导。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抓好推进帮教管理工作具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确保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根据情况定期主持召开工作进度汇报会,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通报

相关情况,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公诉部门、侦监部门要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注重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依法了解、参与检察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确保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人民检察院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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