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5日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密切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人民群众的联合,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走访和电话等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依法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信访工作,处理来信、接

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处理,及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的领导,研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待来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接待和处理重要来信来访。 第六条

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受理和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信访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一)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二)反映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检举、揭发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控告侵害当事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咨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六)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行政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一)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受理来信来访;

(三)承办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向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直至办结;

(五)向有关地区和部门转办信访事项;

(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的信访事项;

(七)检查、指导和协调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八)对信访动态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部门领导和上级机关反映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九)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经验交流,培训工作人员;

(十)办理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第三章 办理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询问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来信来访,按规定给予答复;

(二)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信访材料,送部门领导和相关工作机构;

(三)对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重要信访事项,经信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项办理,同时报告主管领导;

(四)对检举、揭发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信访材料,转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五)对反映紧急重大问题的,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

(六)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及时转送、转交有关地区或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对集体来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来访群众按规定推选代表,并认真听取代表反映的情况,做好政策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就地妥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对涉及其他地区、部门的信访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地区、部门联系,协商办理,必要时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协调处理。

对信访事项发生地与当事人居住地不在同一地区的信访事项,原则上应当由信访事项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确需居住地协助办理的,居住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办理、交办、转办和复查的信访事项,应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对办理的信访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确有错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办理。 第十五条

误的,应当重新办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办理或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来信来访登记、转办、催办、复查、统计、

对影响机关工作秩序,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以及患有传归档等项办理制度。 第十七条

染病、精神病的信访人,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纪律和奖惩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信访人泄露国家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秘密;不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信访人的钱物或宴请;不得让信访人为自己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 第二十条 私事;不得推诿、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不得侮辱、殴打信访人。 第二十一条 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5日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密切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人民群众的联合,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走访和电话等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依法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信访工作,处理来信、接

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处理,及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的领导,研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待来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接待和处理重要来信来访。 第六条

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受理和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信访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一)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二)反映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检举、揭发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控告侵害当事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咨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六)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行政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一)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受理来信来访;

(三)承办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向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直至办结;

(五)向有关地区和部门转办信访事项;

(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的信访事项;

(七)检查、指导和协调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八)对信访动态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部门领导和上级机关反映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九)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经验交流,培训工作人员;

(十)办理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第三章 办理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询问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来信来访,按规定给予答复;

(二)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信访材料,送部门领导和相关工作机构;

(三)对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重要信访事项,经信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项办理,同时报告主管领导;

(四)对检举、揭发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信访材料,转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五)对反映紧急重大问题的,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

(六)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及时转送、转交有关地区或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对集体来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来访群众按规定推选代表,并认真听取代表反映的情况,做好政策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就地妥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对涉及其他地区、部门的信访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地区、部门联系,协商办理,必要时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协调处理。

对信访事项发生地与当事人居住地不在同一地区的信访事项,原则上应当由信访事项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确需居住地协助办理的,居住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办理、交办、转办和复查的信访事项,应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对办理的信访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确有错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办理。 第十五条

误的,应当重新办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办理或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来信来访登记、转办、催办、复查、统计、

对影响机关工作秩序,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以及患有传归档等项办理制度。 第十七条

染病、精神病的信访人,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纪律和奖惩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信访人泄露国家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秘密;不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信访人的钱物或宴请;不得让信访人为自己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 第二十条 私事;不得推诿、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不得侮辱、殴打信访人。 第二十一条 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

  • 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EA210-B0401-2011-046 信息名称: 索引号: 主题词: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内容概述: 全文标识: 关于印发<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A210-B0401-2011-046 ...

  • 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4]50号 翠屏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文章来源:http://www.yunfalv.com/Content-3846.htm免费发布法律 咨询请 点击http://www.yunfalv.com/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劳部发[1995]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劳动部&q ...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其他国家机构及社会团体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1986-07-12关键字: [阅读全文]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 ...

  •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 天涯法律网_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天涯法律网 > 法律E族 重庆公司律师网 你现在的位置:重庆公司律师网 > 劳动律师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2-18 16:47:57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 ...

  •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社保保险实施细则
  •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甬劳社办[2011]54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 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 [法规标题]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1-6-27 [失效时间]0:00:00 [法规来源]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etail?record=440&channel ...

  • 人力资源必备法规
  • 目录 劳动法规 劳动合同 劳动时间 劳动工资 劳动保护 劳动培训 社保福利 劳动争议 劳动就业 合同范本 劳动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