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违法的法律责任

  【摘 要】法律责任是法律运行中不可缺少的保障机制,是制止违法、保障权利的重要环节。行政许可设定一旦违法,其对相对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将会更大,因此,对许可设定的违法及其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以避免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有其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律责任;行政机关  一、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定义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大体分为二类,一类是该实施的没有实施,二类是不该实施的实施了。  (一)行政许可违法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类。由于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侵害的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性质。所以,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行政许可违法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责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行政处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责任形式,其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有违法所致、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强制制裁。  (三)行政许可违法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其内容分为主刑和辅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辅刑又称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二、行政许可违法的形态  第一,行政机关无权限许可的责任,指当行政机关对自身权限的认识发生偏差而实施了法律并未授权的许可行为时,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违法的许可行为或者确认该项许可为无权限的无效许可。其次,许可机关还应当承担善后责任,即补偿无过错的申请人由于获得许可或者失去无效许可遭受的损失。  第二,行政机关越权许可的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许可行为还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和不得越权原则。任何行政许可机关都必须在自己的许可权限范围内实施许可行为,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不得实施许可行为。如果行政机关超越权限实施许可行为,那么,该越权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应予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这也是纠正违法越权行为的重要方式之一。  第三,行政机关违反程序实施许可的责任,是指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的行为有多种,除了以上涉及的无权限和越权许可之外,还存在一种程序违法的许可。程序违法的许可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如违反法定时限实施的许可、省略、颠倒行政步骤的许可、形式要件不足的许可、缺少程序要求的许可等等。由于程序违法的许可对行政行为的实体结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行政机关对此类违法许可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如果程序违法对实体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并不发生行政机关纠正的责任。收益人获得的许可也并不因此撤销,故也不存在善后补偿的责任。如果程序严重违法足以导致实体违法的,行政机关必须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纠正违法实施的许可行为,即撤销违法的许可行为。  三、行政许可违法的承担方式  (一)在许可的设定上的责任承担  行政机关实施许可行为还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和不得越权原则。任何行政许可机关都必须在自己的许可权限范围内实施许可行为,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不得实施许可行为。如果行政机关超越权限实施许可行为,那么,该越权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应予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这也是纠正违法越权行为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作为许可行为相对人的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的同时也获得了某种利益,如果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的许可行为必然给受益人造成损失。所以,行政机关的越权许可虽然违法,但是否能够就此承担纠正责任,撤销已经实施的许可,还必须考虑相对人的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和撤销带来的公共利益熟轻熟重,当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大于撤销的公益时,许可不得撤销。当信赖利益小于撤销行政行为获得的公益时,可以撤销许可但应对收益人给予补偿。如果受益人的信赖利益不值得保护时,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许可,不必补偿。  (二)行政机关违反程序实施许可的责任承担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的行为有多种,除了以上涉及的无权限和越权许可之外,还存在一种程序违法的许可。程序违法的许可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如违反法定时限实施的许可、省略、颠倒行政步骤的许可、形式要件不足的许可、缺少程序要求的许可等等。由于程序违法的许可对行政行为的实体结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行政机关对此类违法许可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如果程序违法对实体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就是程序可以补正和治愈的,那么,并不发生行政机关纠正的责任。收益人获得的许可也并不因此撤销,故也不存在善后补偿的责任。如果程序严重违法足以导致实体违法的,行政机关必须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纠正违法实施的许可行为,即撤销违法的许可行为。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所有的许可决定都必须撤销,许可的受益人是否能够对许可被撤销后产生的损害要求补偿,仍然要视受益人的信赖利益与撤销许可后的公共利益的轻重而定。  综上,如果简要地归纳,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最主要的是两大方面的责任。一是撤销的责任。二是补救的责任。所谓撤销的责任,是指行政主体有义务撤销违法的许可,恢复原来的状态。当行政许可主体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后,申请人取得了不应当取得的许可,就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和威胁,如果不及时纠正,势必造成恶果。所以行政主体一旦发现行政许可违法,无论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无论是相对人违法还是行政许可主体违法导致的许可后果,都必须撤销,如果许可机关不撤销其违法行为,上级机关有权撤销,此外,作为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第三人也有权要求撤销此许可行为。所谓行政许可主体违法实施许可的补救责任,就是按照“谁实施违法的行政许可就由谁来补偿违法许可行为造成的损害”的原则进行补救。行政机关承担补偿责任的标准要根据违法的种类和过错的程度以及相对人是否存在故意等具体情形来判断。  【参考文献】  [1]应松年,杨解君.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制度解读[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2]汪永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程[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3]刘松山.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追究[J].法学研究,2002(4).  [4]姚锐敏,易凤兰. 违法行政及其法律责任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摘 要】法律责任是法律运行中不可缺少的保障机制,是制止违法、保障权利的重要环节。行政许可设定一旦违法,其对相对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将会更大,因此,对许可设定的违法及其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以避免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有其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律责任;行政机关  一、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定义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大体分为二类,一类是该实施的没有实施,二类是不该实施的实施了。  (一)行政许可违法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类。由于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侵害的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性质。所以,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行政许可违法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责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行政处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责任形式,其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有违法所致、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强制制裁。  (三)行政许可违法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其内容分为主刑和辅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辅刑又称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二、行政许可违法的形态  第一,行政机关无权限许可的责任,指当行政机关对自身权限的认识发生偏差而实施了法律并未授权的许可行为时,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违法的许可行为或者确认该项许可为无权限的无效许可。其次,许可机关还应当承担善后责任,即补偿无过错的申请人由于获得许可或者失去无效许可遭受的损失。  第二,行政机关越权许可的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许可行为还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和不得越权原则。任何行政许可机关都必须在自己的许可权限范围内实施许可行为,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不得实施许可行为。如果行政机关超越权限实施许可行为,那么,该越权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应予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这也是纠正违法越权行为的重要方式之一。  第三,行政机关违反程序实施许可的责任,是指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的行为有多种,除了以上涉及的无权限和越权许可之外,还存在一种程序违法的许可。程序违法的许可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如违反法定时限实施的许可、省略、颠倒行政步骤的许可、形式要件不足的许可、缺少程序要求的许可等等。由于程序违法的许可对行政行为的实体结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行政机关对此类违法许可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如果程序违法对实体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并不发生行政机关纠正的责任。收益人获得的许可也并不因此撤销,故也不存在善后补偿的责任。如果程序严重违法足以导致实体违法的,行政机关必须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纠正违法实施的许可行为,即撤销违法的许可行为。  三、行政许可违法的承担方式  (一)在许可的设定上的责任承担  行政机关实施许可行为还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和不得越权原则。任何行政许可机关都必须在自己的许可权限范围内实施许可行为,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不得实施许可行为。如果行政机关超越权限实施许可行为,那么,该越权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应予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这也是纠正违法越权行为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作为许可行为相对人的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的同时也获得了某种利益,如果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的许可行为必然给受益人造成损失。所以,行政机关的越权许可虽然违法,但是否能够就此承担纠正责任,撤销已经实施的许可,还必须考虑相对人的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和撤销带来的公共利益熟轻熟重,当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大于撤销的公益时,许可不得撤销。当信赖利益小于撤销行政行为获得的公益时,可以撤销许可但应对收益人给予补偿。如果受益人的信赖利益不值得保护时,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许可,不必补偿。  (二)行政机关违反程序实施许可的责任承担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的行为有多种,除了以上涉及的无权限和越权许可之外,还存在一种程序违法的许可。程序违法的许可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如违反法定时限实施的许可、省略、颠倒行政步骤的许可、形式要件不足的许可、缺少程序要求的许可等等。由于程序违法的许可对行政行为的实体结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行政机关对此类违法许可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如果程序违法对实体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就是程序可以补正和治愈的,那么,并不发生行政机关纠正的责任。收益人获得的许可也并不因此撤销,故也不存在善后补偿的责任。如果程序严重违法足以导致实体违法的,行政机关必须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纠正违法实施的许可行为,即撤销违法的许可行为。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所有的许可决定都必须撤销,许可的受益人是否能够对许可被撤销后产生的损害要求补偿,仍然要视受益人的信赖利益与撤销许可后的公共利益的轻重而定。  综上,如果简要地归纳,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最主要的是两大方面的责任。一是撤销的责任。二是补救的责任。所谓撤销的责任,是指行政主体有义务撤销违法的许可,恢复原来的状态。当行政许可主体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后,申请人取得了不应当取得的许可,就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和威胁,如果不及时纠正,势必造成恶果。所以行政主体一旦发现行政许可违法,无论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无论是相对人违法还是行政许可主体违法导致的许可后果,都必须撤销,如果许可机关不撤销其违法行为,上级机关有权撤销,此外,作为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第三人也有权要求撤销此许可行为。所谓行政许可主体违法实施许可的补救责任,就是按照“谁实施违法的行政许可就由谁来补偿违法许可行为造成的损害”的原则进行补救。行政机关承担补偿责任的标准要根据违法的种类和过错的程度以及相对人是否存在故意等具体情形来判断。  【参考文献】  [1]应松年,杨解君.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制度解读[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2]汪永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程[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3]刘松山.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追究[J].法学研究,2002(4).  [4]姚锐敏,易凤兰. 违法行政及其法律责任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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