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着,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着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的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人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如其业绩和论文、论着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之一:

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二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研课题研究,课题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二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并取得显着效益。

(四)负责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三项以上,并取得显着效益。

二、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一项以上大型或两项以上中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四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三)作为技术负责人,负责大中型工程运行,并主持两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重大检修、抢修方案制定和实施。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应用环境工程新技术二项以上,并取得显着效益。

三、从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一项以上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技项目两项以上或市(地)级业务主管部门、县级科研项目四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并参加了相应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和报告编写。

(二)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级科技项目一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两项以上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技项目三项以上。

(三)作为某专项技术负责人,负责数据综合分析和各类报告编写与审核工作三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一项以上或经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三项以上。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采样选点、分析、数据处理到报告编写等全过程四年以上;或作为某一环境要素负责人,从事该要素监测数据处理、分析、报告编写等技术工作四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一项以上或经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三项以上。

(五)主编环境标准、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三项以上,或主持编写环保部门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重点项目的论证一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开发应用不同类型的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二项以上。

(七)在环境监测信息利用中有独到见解,起草或主持起草关于环境状况(含污染事故)等专题报告五项以上,并被省(部)级环保主管部门采用。

四、从事环境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制订、修订市(地)级以上颁布的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三项以上。

(二)主持制订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三年以上,实践证明其计划既先进又行之有效,对出成果出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三)对三个以上企业的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并付诸实施,取得显着的技术、经济效果,经鉴定验收,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

(四)主持推广环保新技术二项以上,并为实践所应用,效果显着。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设区市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两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

四、被省(部)级以正式文件列为重点成果推广项目的课题或研究成果的技术负责人。

五、被省(部)级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研究成果两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六、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的研究成果在实际应用中,有三项以上解决了所在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或找到解决环境问题对策,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或明显改善。

七、承担完成的环境工程项目大型一项以上或中型两项以上或小型五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实施后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为有效解决所在地环境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开发应用环保新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并转化为商品,在实际中获得推广应用三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九、负责重大监测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环境科研、环境调查、环境规划、影响评价、工程验收、毒性鉴定,以及准则条例、手册、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报告的编写,监测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研究开发、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监测仪器研制、改进等,其成果有二项以上受到设区市级以上表彰或被采用。

十、获得国家或省级优质实验室的技术主要负责人。

十一、制订、修订设区市级以上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的技术负责人,其技术管理成果有三项以上被正式推广应用。

十二、对企业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的技术负责人,有三项以上被企业采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着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着作(主要编着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着、译着者,或参编出版着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

四、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大会宣读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以证书为准)。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二条: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省(部)级三等两项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一项以上获国家或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五)大、中型企业主持工作满两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着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着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着、译着(独着、主编或副主编)。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学术论文。

(三)在国家专业学术会议大会宣读(有宣读证)、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发表过3篇以上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如系合作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

江西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着,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着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的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人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如其业绩和论文、论着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之一:

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二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研课题研究,课题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二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并取得显着效益。

(四)负责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三项以上,并取得显着效益。

二、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一项以上大型或两项以上中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四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三)作为技术负责人,负责大中型工程运行,并主持两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重大检修、抢修方案制定和实施。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应用环境工程新技术二项以上,并取得显着效益。

三、从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一项以上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技项目两项以上或市(地)级业务主管部门、县级科研项目四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并参加了相应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和报告编写。

(二)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级科技项目一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两项以上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技项目三项以上。

(三)作为某专项技术负责人,负责数据综合分析和各类报告编写与审核工作三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一项以上或经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三项以上。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采样选点、分析、数据处理到报告编写等全过程四年以上;或作为某一环境要素负责人,从事该要素监测数据处理、分析、报告编写等技术工作四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一项以上或经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三项以上。

(五)主编环境标准、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三项以上,或主持编写环保部门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重点项目的论证一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开发应用不同类型的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二项以上。

(七)在环境监测信息利用中有独到见解,起草或主持起草关于环境状况(含污染事故)等专题报告五项以上,并被省(部)级环保主管部门采用。

四、从事环境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制订、修订市(地)级以上颁布的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三项以上。

(二)主持制订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三年以上,实践证明其计划既先进又行之有效,对出成果出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三)对三个以上企业的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并付诸实施,取得显着的技术、经济效果,经鉴定验收,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

(四)主持推广环保新技术二项以上,并为实践所应用,效果显着。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设区市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两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

四、被省(部)级以正式文件列为重点成果推广项目的课题或研究成果的技术负责人。

五、被省(部)级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研究成果两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六、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的研究成果在实际应用中,有三项以上解决了所在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或找到解决环境问题对策,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或明显改善。

七、承担完成的环境工程项目大型一项以上或中型两项以上或小型五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实施后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为有效解决所在地环境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开发应用环保新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并转化为商品,在实际中获得推广应用三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九、负责重大监测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环境科研、环境调查、环境规划、影响评价、工程验收、毒性鉴定,以及准则条例、手册、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报告的编写,监测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研究开发、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监测仪器研制、改进等,其成果有二项以上受到设区市级以上表彰或被采用。

十、获得国家或省级优质实验室的技术主要负责人。

十一、制订、修订设区市级以上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的技术负责人,其技术管理成果有三项以上被正式推广应用。

十二、对企业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的技术负责人,有三项以上被企业采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着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着作(主要编着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着、译着者,或参编出版着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

四、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大会宣读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以证书为准)。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二条: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省(部)级三等两项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一项以上获国家或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五)大、中型企业主持工作满两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着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着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着、译着(独着、主编或副主编)。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学术论文。

(三)在国家专业学术会议大会宣读(有宣读证)、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发表过3篇以上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如系合作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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