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选举中的政党问题浅议

香港选举中的政党问题浅议

摘要

随着“双普选”的到来,香港社会中原本隐而不现的矛盾日益显露,政党问题则是其中之一,如今已到了不得不面对并解决的阶段。本文就香港选举中存在的政党问题做一个不完全归纳,并以双普选为背景,假设性地探讨双普选深化发展过程中政党发展可能会遇到的困境。实行“双普选”之前,一定要未雨绸缪,提前落实一系列措施,确保香港的稳定以及中央与香港关系的和谐。

【关键词】 香港选举; 香港政党; 双普选; 政党政治

一.行政长官去政党化

自香港回归以后,至今已举行过四届行政长官选举,在其选举过程中,对参选资格的要求一般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没有外国居留权,年满40岁,在港连续居住满20年。然后由“当然委员”、“宗教界委员”和“选举产生的委员”三部分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其中“当然委员”包括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立法会议员,“宗教界委员”来自多个宗教团体,而“选举产生的委员”大多来自行业界别,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每年不一,2012年的香港特首选举委员会为1200人,一般而言参选者只需获得选举委员会过半票数即可当选。由上可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是由偏重亲中派和工商界利益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思维方式往往会倾向于向“上”、往“北”看,而多于向“下”看。①除此以外,香港《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第31(2)条亦规定:根据条例第28条获宣布在选举中当选的人,须在该项宣布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开作出一项法定声明,表明他不是任何政党的成员;及向选举主任提交一份书面承诺,表明他如获任命为行政长官,则在他担任行政长官的任期内不会成为任何政党的成员;或他不会作出具有使他受到任何政党的党纪约束的效果的任何行为。综合而言,在香港行政长官选举过程中,拥有选举权的人只是来自某些行业界别的少数群体,虽然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有①马嶽、蔡子强:《选举制度的政治效果——港式比例代表制的经验》,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页。

政党背景,但已非实际意义上的党派竞争,另外行政长官在任职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宣布退出其原本所在的政党。

综上所述,在香港行政长官选举过程中,政党概念无论从参选者还是从选举者来说始终都被弱化了。行政长官去政党化,虽处于一定的实际考虑:因为泛民派一般来说会拥有比建制派更多的民意支持,而行政长官去政党化可以保证特首对中央的支持。但是无政党背景的行政长官转身一变,易成为整个社会与立法会的对立面,即使建制派成员为了不失去民心也不会对行政长官绝对支持,以致更加激化了特首与立法会的矛盾,虽然香港的政治体制是行政长官主导,但没有立法会以及选民支持的行政长官,在任期内总是显得孤立无援。

二.立法会选举中的政党竞争

香港立法会议员选举自97年至今已举办过五次,其具体议席分配见表1-1。立法会中的政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香港民主派,是泛指由希望香港推行民主及普选的政党及社会人物组成的政治组织,主要包括:民主党、公民党;第二类为中间保守派,香港舆论称代表大商人利益的政党组织为“保守派”或“工商派”;第三类为亲建制派,泛指拥护香港特区政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政治及社会人物,包括:民建联、工联会,亲建制派通常被激进民主人士称为“保皇主义者”或“亲中人士”。 有些地方会把“自由党”归入“建制派”,但其实将自由党视为亲建制派时应非常谨慎,因为只是该党中的部分人士偶尔会支援一下中央政府政策,而非中央政府政策皆会支持。

表1-1:立法会议席分配

(数据来源为历届立法会选举资料整理)

在立法会议员选举中,泛民派主要争夺的为直选议席,从以往的选举过程中,

我们发现,泛民派在直接选举中的得票率基本都高于建制派(如图1-2),代表中下层利益的泛民派比建制派更容易得到选民的选票支持,然而,我们从香港政党的分类中又可以发现香港政党发展的一些非正常现象:首先,政党本是聚合利益、凝聚共识、希求参与并影响政治的规范化组织,虽然香港的各个党派确实有其固有代表的一些阶层,但是从以上三个大类的划分上,我们发现泛民与建制的分类,更多是根据与中央的紧密程度;其次,政党不同于社会团体,政党应有其党章、党纲,而从整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应有对政党组成、职权等进行规定的相关条例或《政党法》。但是香港参政团体无法以争取执政为目标,因为从行政长官选举过程中,我们发现这基本无法实现,除此之外,由于香港暂无政党法,因此香港的“政党”其实都只是根据《公司条例》或《社团条例》登记,所以香港存在的“政党”在法律上的地位都是“公司”或“社团”。

表1-2:立法会直接选举中选民倾向

(数据来源为历届立法会直选地区得票率数据整理) 除了直选议席,立法会中还有功能界别议席,以及2012年新增的五席(第

二)功能界别。新增的五席(第二)功能界别对传统界别中“一人两票”现象作出了一定程度上的弥补,使得每人都能拥有“一人两票”的权利,就每票的效力来说,实则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平等,然而从香港政治现状来看这种制度安排符合香港选举制度循序渐进的发展逻辑,根据《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新增的五席议席则是这条循序渐进道路上的特殊制度安排,从其选民基础来看,亦具有普遍性与广泛性的特征。

三.普选议程下的香港政党发展

(一)“双普选”的到来

《基本法》规定修改香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办法须经五部曲:行政长官提出报告、人大常委同意、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实特区政府早在2005年10月就提出了“修改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议案,在同年12月的立法会表决中最终未能达到得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而遭搁置。第三届特区政府在2007年7月11日发表了《政制发展绿皮书》,就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广泛咨询公众,重新启动香港政制改革。2007年12月12日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在审议行政长官提交的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了香港可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而在行政长官普选后,立法会全部议员可以由普选产生。《决定》规定在2012年虽然不实行普选,但是可按照《基本法》对两个选举办法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就此,普选制度可谓是被正式提上了日程。在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对2016年立法会以及2017年行政长官的部分细节作出了具体安排。

(二)普选下的香港政党发展

目前,世界上有近200多个国家采取政党政治这一政治运行方式,仅有个别国家没有实现政党政治,由此可见,政党、选举与国家政治密不可分。随着“双普选”的到来,香港政党该如何发展着实值得我们去仔细探讨,以下就我对政党的一些理解,谈谈普选后香港政党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

1.行政长官的政党问题

从政党的概念来看,政党最重要的本质在于:把政府形式上的结构与社会中的各种不同成分联系起来的“纽带”。然而,在香港情况则相反,政党之间的分歧加剧了香港社会的撕裂性倾向,把行政长官为首的政府推到了与大众对立的孤岛,导致了行政长官有权无票,立法会有票无权的尴尬境地。从而我们也就能够

理解,为何梁振英上台后,香港市民对他的支持率一度降到了冰点。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考虑,由于泛民派在香港民众中较高的得票率,以及其在政策制定与实施中易有激进且不理智的倾向。普选之后,泛民派如若赢得选举,那香港社会可能会长期陷入由泛民派制造的动荡之中,至少在香港政党没有正常发展以前,这样的结果是可以预料并需要加以控制的,以防因为普选而影响香港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定团结。那么,既然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我们可以有以下两种选择:在某种特殊的普选制度安排下,保证建制派人士能够当选成功;或仍继续原本条例,使得行政长官不具有政党背景。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确实给香港的普选制定了特殊的细节安排,即设定了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候选人,而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在前文行政长官的选举中介绍过,这样一个特殊构成的提名委员会设立实则能够保证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爱国爱港性质。在有些人看来,此种制度安排有“小圈子删选”之嫌,使得普选民主先天不足。然而,《基本法》规定的提名机制,“机构提名”是实质和核心,“民主程序”是关键和难点,①这样的制度安排从短期来看有其现实需要,但是从香港普选的长期发展过程来说,这样小范围的提名委员会并非长久之计,根据循序渐进的普选原则,政党间竞争行政长官将成为必然趋势,且其实质仍旧没有解决上述所提及的问题,但如若仍旧坚持现行条例,即行政长官去政党化,似乎可以永久性避免泛民派当选的尴尬境地,但是我们面临的是行政长官成为“跛足鸭”的另一层面问题。有学者就此提出一个设想:设立副行政长官,使副行政长官具有政党背景,这样既能确保行政长官政治中立的色彩,又能使得立法会与特首之间架起一座桥梁。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确实有其可行之处,然而副行政长官的产生过程仍成一个问题,是由选举产生?还是由立法会多数议席的政党成为自然副行政长官?或是由特首任命?应如何避免副行政长官的设立沦为某种形式主义的制度仍旧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

2.政党类型困境

①对政党类型进行适当分类,有助于我们理解并把握这些政党的特性及作用。李晓惠:《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提名机制把关功能的法律依据与可行模式研究》,《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3期,第69页。

在讨论前,我们不妨先做这样一个假设:随着普选循序渐进地推进,香港政党在政治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大,行政长官、立法会都迎来了完全的政党竞争,香港政党也进入了良性竞争与发展的轨道。

基于这样的假设,我们再来探析香港政党在未来将面临的一些问题。政党分类可以有不同视角,按照政党是否掌权政权可以划分为:执政党、在野党和参政党。在中国,共产党属于执政党,八大民主党派为参政党,我国并无在野党。然而“一国两制”的香港,如若行政长官具有政党背景,那作为香港地区最高代表的行政长官其所代表的政党与共产党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它显然不具有参政党的特点,因为香港政党的活动范围仅限于香港本土,无权参与内地国家事务管理,当然更不可能是在野党。但如若香港政党是超脱于此种分类任一类型的政党,那么这种关系应该怎样界定,其中包括共产党与香港政党的关系,民主党派与香港政党的关系,怎样保障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基础上,实现香港政党的“港人港治、高度自治”。

除此之外,按照政党的活动区域划分,又可以将政党分为:地区性政党、全国性政党和国际性政党。显然,中国共产党与八大民主党派均属于全国性政党。那何为“地区性政党”呢?苏格兰民族党即属于地区性政党,它旨在维护所代表的地区或少数民族利益,地区性政党基本上都是小党,几乎没有上台执政的机会,有些地方性政党更是以争取本地区独立为目标。从地区性政党的这些特质来看,香港政党和人们传统观念中所理解的地区性政党存在很大不同,因为其活动区域为一个高度自治的地方,且实行与内地完全不同的资本主义道路。可见,在此种分类中,香港政党亦无法获得一个准确的政党定位。

(三)总结

随着“双普选”的到来,香港作为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其政治问题中的矛盾亦开始日益显露。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政党问题,香港现今还没有所谓的政党政治,部分学者亦认为在香港这样一个1104平方公里大小的地区没有必要搞政党政治,且从国家安定统一的角度来看,政党政治也不利于“一国两制”下香港社会的良性发展。然而,随着双普选的不断深化,香港政党问题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并且,从以上的理论梳理来看,政党政治并不可怕,它不同于西方的政党政治,在“一个中国”原则下,香港政党政治发展必将有其特殊性。

虽普选后的香港政党该如何发展以及如何定位至今尚无定论,其发展也尚不明晰,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随着选举制度的改变,香港政党的作用必定会日益凸显,与“双普选”一起,这些问题亦将决定着香港未来的政治走向与地区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王英津.港澳台特区政府与政治[M].博杨文化,2009.

[2]陈丽君.香港政党政治与选举制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3]马嶽、蔡子强.选举制度的政治效果——港式比例代表制的经验[M].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2003.

[4]王英津.双普选对香港政治发展的影响与应对[J].际会风云,2012,(6):69-74.

[5]马睿.香港选举制度梳理及启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9):52-57.

[6]刘国乾.香港一人两票选举的变革与启示[J].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10,(4):52-59.

[7]刘永刚.香港居民的选举形式概览[J].人大视野,2007,(7):40-44.

[8]陈丽君.简论香港的选举文化[J].港澳海外统战工作新探索,2007,74-78.

[9]李太莲.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政治成本与效益分析[J].清华法学,2008,(3):1-7.

[10]朱世海.香港政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取向[J].岭南学刊,2010,(3):13-16.

[11]陈端洪.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的合理性与民主正当性[J].港澳研究,2014,(2):12-23.

[12]高奇琦.西方政党类型学研究:历史主义与整合主义的新发展[J].政治建设,2011,(6):53-58.

[13]李晓惠.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提名机制把关功能的法理依据与可行模式研究

[J].政治学研究,2013,(3):69-80.

香港选举中的政党问题浅议

摘要

随着“双普选”的到来,香港社会中原本隐而不现的矛盾日益显露,政党问题则是其中之一,如今已到了不得不面对并解决的阶段。本文就香港选举中存在的政党问题做一个不完全归纳,并以双普选为背景,假设性地探讨双普选深化发展过程中政党发展可能会遇到的困境。实行“双普选”之前,一定要未雨绸缪,提前落实一系列措施,确保香港的稳定以及中央与香港关系的和谐。

【关键词】 香港选举; 香港政党; 双普选; 政党政治

一.行政长官去政党化

自香港回归以后,至今已举行过四届行政长官选举,在其选举过程中,对参选资格的要求一般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没有外国居留权,年满40岁,在港连续居住满20年。然后由“当然委员”、“宗教界委员”和“选举产生的委员”三部分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其中“当然委员”包括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立法会议员,“宗教界委员”来自多个宗教团体,而“选举产生的委员”大多来自行业界别,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每年不一,2012年的香港特首选举委员会为1200人,一般而言参选者只需获得选举委员会过半票数即可当选。由上可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是由偏重亲中派和工商界利益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思维方式往往会倾向于向“上”、往“北”看,而多于向“下”看。①除此以外,香港《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第31(2)条亦规定:根据条例第28条获宣布在选举中当选的人,须在该项宣布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开作出一项法定声明,表明他不是任何政党的成员;及向选举主任提交一份书面承诺,表明他如获任命为行政长官,则在他担任行政长官的任期内不会成为任何政党的成员;或他不会作出具有使他受到任何政党的党纪约束的效果的任何行为。综合而言,在香港行政长官选举过程中,拥有选举权的人只是来自某些行业界别的少数群体,虽然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有①马嶽、蔡子强:《选举制度的政治效果——港式比例代表制的经验》,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页。

政党背景,但已非实际意义上的党派竞争,另外行政长官在任职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宣布退出其原本所在的政党。

综上所述,在香港行政长官选举过程中,政党概念无论从参选者还是从选举者来说始终都被弱化了。行政长官去政党化,虽处于一定的实际考虑:因为泛民派一般来说会拥有比建制派更多的民意支持,而行政长官去政党化可以保证特首对中央的支持。但是无政党背景的行政长官转身一变,易成为整个社会与立法会的对立面,即使建制派成员为了不失去民心也不会对行政长官绝对支持,以致更加激化了特首与立法会的矛盾,虽然香港的政治体制是行政长官主导,但没有立法会以及选民支持的行政长官,在任期内总是显得孤立无援。

二.立法会选举中的政党竞争

香港立法会议员选举自97年至今已举办过五次,其具体议席分配见表1-1。立法会中的政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香港民主派,是泛指由希望香港推行民主及普选的政党及社会人物组成的政治组织,主要包括:民主党、公民党;第二类为中间保守派,香港舆论称代表大商人利益的政党组织为“保守派”或“工商派”;第三类为亲建制派,泛指拥护香港特区政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政治及社会人物,包括:民建联、工联会,亲建制派通常被激进民主人士称为“保皇主义者”或“亲中人士”。 有些地方会把“自由党”归入“建制派”,但其实将自由党视为亲建制派时应非常谨慎,因为只是该党中的部分人士偶尔会支援一下中央政府政策,而非中央政府政策皆会支持。

表1-1:立法会议席分配

(数据来源为历届立法会选举资料整理)

在立法会议员选举中,泛民派主要争夺的为直选议席,从以往的选举过程中,

我们发现,泛民派在直接选举中的得票率基本都高于建制派(如图1-2),代表中下层利益的泛民派比建制派更容易得到选民的选票支持,然而,我们从香港政党的分类中又可以发现香港政党发展的一些非正常现象:首先,政党本是聚合利益、凝聚共识、希求参与并影响政治的规范化组织,虽然香港的各个党派确实有其固有代表的一些阶层,但是从以上三个大类的划分上,我们发现泛民与建制的分类,更多是根据与中央的紧密程度;其次,政党不同于社会团体,政党应有其党章、党纲,而从整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应有对政党组成、职权等进行规定的相关条例或《政党法》。但是香港参政团体无法以争取执政为目标,因为从行政长官选举过程中,我们发现这基本无法实现,除此之外,由于香港暂无政党法,因此香港的“政党”其实都只是根据《公司条例》或《社团条例》登记,所以香港存在的“政党”在法律上的地位都是“公司”或“社团”。

表1-2:立法会直接选举中选民倾向

(数据来源为历届立法会直选地区得票率数据整理) 除了直选议席,立法会中还有功能界别议席,以及2012年新增的五席(第

二)功能界别。新增的五席(第二)功能界别对传统界别中“一人两票”现象作出了一定程度上的弥补,使得每人都能拥有“一人两票”的权利,就每票的效力来说,实则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平等,然而从香港政治现状来看这种制度安排符合香港选举制度循序渐进的发展逻辑,根据《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新增的五席议席则是这条循序渐进道路上的特殊制度安排,从其选民基础来看,亦具有普遍性与广泛性的特征。

三.普选议程下的香港政党发展

(一)“双普选”的到来

《基本法》规定修改香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办法须经五部曲:行政长官提出报告、人大常委同意、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实特区政府早在2005年10月就提出了“修改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议案,在同年12月的立法会表决中最终未能达到得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而遭搁置。第三届特区政府在2007年7月11日发表了《政制发展绿皮书》,就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广泛咨询公众,重新启动香港政制改革。2007年12月12日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在审议行政长官提交的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了香港可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而在行政长官普选后,立法会全部议员可以由普选产生。《决定》规定在2012年虽然不实行普选,但是可按照《基本法》对两个选举办法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就此,普选制度可谓是被正式提上了日程。在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对2016年立法会以及2017年行政长官的部分细节作出了具体安排。

(二)普选下的香港政党发展

目前,世界上有近200多个国家采取政党政治这一政治运行方式,仅有个别国家没有实现政党政治,由此可见,政党、选举与国家政治密不可分。随着“双普选”的到来,香港政党该如何发展着实值得我们去仔细探讨,以下就我对政党的一些理解,谈谈普选后香港政党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

1.行政长官的政党问题

从政党的概念来看,政党最重要的本质在于:把政府形式上的结构与社会中的各种不同成分联系起来的“纽带”。然而,在香港情况则相反,政党之间的分歧加剧了香港社会的撕裂性倾向,把行政长官为首的政府推到了与大众对立的孤岛,导致了行政长官有权无票,立法会有票无权的尴尬境地。从而我们也就能够

理解,为何梁振英上台后,香港市民对他的支持率一度降到了冰点。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考虑,由于泛民派在香港民众中较高的得票率,以及其在政策制定与实施中易有激进且不理智的倾向。普选之后,泛民派如若赢得选举,那香港社会可能会长期陷入由泛民派制造的动荡之中,至少在香港政党没有正常发展以前,这样的结果是可以预料并需要加以控制的,以防因为普选而影响香港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定团结。那么,既然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我们可以有以下两种选择:在某种特殊的普选制度安排下,保证建制派人士能够当选成功;或仍继续原本条例,使得行政长官不具有政党背景。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确实给香港的普选制定了特殊的细节安排,即设定了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候选人,而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在前文行政长官的选举中介绍过,这样一个特殊构成的提名委员会设立实则能够保证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爱国爱港性质。在有些人看来,此种制度安排有“小圈子删选”之嫌,使得普选民主先天不足。然而,《基本法》规定的提名机制,“机构提名”是实质和核心,“民主程序”是关键和难点,①这样的制度安排从短期来看有其现实需要,但是从香港普选的长期发展过程来说,这样小范围的提名委员会并非长久之计,根据循序渐进的普选原则,政党间竞争行政长官将成为必然趋势,且其实质仍旧没有解决上述所提及的问题,但如若仍旧坚持现行条例,即行政长官去政党化,似乎可以永久性避免泛民派当选的尴尬境地,但是我们面临的是行政长官成为“跛足鸭”的另一层面问题。有学者就此提出一个设想:设立副行政长官,使副行政长官具有政党背景,这样既能确保行政长官政治中立的色彩,又能使得立法会与特首之间架起一座桥梁。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确实有其可行之处,然而副行政长官的产生过程仍成一个问题,是由选举产生?还是由立法会多数议席的政党成为自然副行政长官?或是由特首任命?应如何避免副行政长官的设立沦为某种形式主义的制度仍旧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

2.政党类型困境

①对政党类型进行适当分类,有助于我们理解并把握这些政党的特性及作用。李晓惠:《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提名机制把关功能的法律依据与可行模式研究》,《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3期,第69页。

在讨论前,我们不妨先做这样一个假设:随着普选循序渐进地推进,香港政党在政治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大,行政长官、立法会都迎来了完全的政党竞争,香港政党也进入了良性竞争与发展的轨道。

基于这样的假设,我们再来探析香港政党在未来将面临的一些问题。政党分类可以有不同视角,按照政党是否掌权政权可以划分为:执政党、在野党和参政党。在中国,共产党属于执政党,八大民主党派为参政党,我国并无在野党。然而“一国两制”的香港,如若行政长官具有政党背景,那作为香港地区最高代表的行政长官其所代表的政党与共产党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它显然不具有参政党的特点,因为香港政党的活动范围仅限于香港本土,无权参与内地国家事务管理,当然更不可能是在野党。但如若香港政党是超脱于此种分类任一类型的政党,那么这种关系应该怎样界定,其中包括共产党与香港政党的关系,民主党派与香港政党的关系,怎样保障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基础上,实现香港政党的“港人港治、高度自治”。

除此之外,按照政党的活动区域划分,又可以将政党分为:地区性政党、全国性政党和国际性政党。显然,中国共产党与八大民主党派均属于全国性政党。那何为“地区性政党”呢?苏格兰民族党即属于地区性政党,它旨在维护所代表的地区或少数民族利益,地区性政党基本上都是小党,几乎没有上台执政的机会,有些地方性政党更是以争取本地区独立为目标。从地区性政党的这些特质来看,香港政党和人们传统观念中所理解的地区性政党存在很大不同,因为其活动区域为一个高度自治的地方,且实行与内地完全不同的资本主义道路。可见,在此种分类中,香港政党亦无法获得一个准确的政党定位。

(三)总结

随着“双普选”的到来,香港作为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其政治问题中的矛盾亦开始日益显露。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政党问题,香港现今还没有所谓的政党政治,部分学者亦认为在香港这样一个1104平方公里大小的地区没有必要搞政党政治,且从国家安定统一的角度来看,政党政治也不利于“一国两制”下香港社会的良性发展。然而,随着双普选的不断深化,香港政党问题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并且,从以上的理论梳理来看,政党政治并不可怕,它不同于西方的政党政治,在“一个中国”原则下,香港政党政治发展必将有其特殊性。

虽普选后的香港政党该如何发展以及如何定位至今尚无定论,其发展也尚不明晰,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随着选举制度的改变,香港政党的作用必定会日益凸显,与“双普选”一起,这些问题亦将决定着香港未来的政治走向与地区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王英津.港澳台特区政府与政治[M].博杨文化,2009.

[2]陈丽君.香港政党政治与选举制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3]马嶽、蔡子强.选举制度的政治效果——港式比例代表制的经验[M].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2003.

[4]王英津.双普选对香港政治发展的影响与应对[J].际会风云,2012,(6):69-74.

[5]马睿.香港选举制度梳理及启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9):52-57.

[6]刘国乾.香港一人两票选举的变革与启示[J].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10,(4):52-59.

[7]刘永刚.香港居民的选举形式概览[J].人大视野,2007,(7):40-44.

[8]陈丽君.简论香港的选举文化[J].港澳海外统战工作新探索,2007,74-78.

[9]李太莲.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政治成本与效益分析[J].清华法学,2008,(3):1-7.

[10]朱世海.香港政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取向[J].岭南学刊,2010,(3):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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