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文化产业

一、文化产业政策的成果

(一)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政府组织的变化

韩国历史上第一位文人民选总统金泳三在 1993 年上台后,废止了 1990年设立的文化部和体育青少年部。1994 年,根据总统的指示,在文化观光部内部设置了文化产业局。当时,文化产业局由文化产业企划课、出版振兴课、电影振兴课、影像音盘课组成。1996 年 6 月,著作权课也转到了文化产业局。1998 年年初,文化体育部和公报处被取消,由文化观光部取代。原公报处中属于新闻广播电视局的新闻课、杂志课、广播电视行政课、广播电视支持课等缩减到了两个,并入文化产业局中,而著作权课则转由文化政策局管理。如此一来,新的文化产业局就由文化产业企划课、出版振兴课、电影振兴课、影像音盘课、新闻杂志课、广播电视广告行政课等组成。1999 年 5 月,出版振兴课、 影像音盘课、 电影振兴课和新闻杂志课又被取消, 代之以出版新闻课、影像振兴课、游戏音盘课和文化商品课。2001 年 5 月,又取消了文化商品课,而产生了文化内容振兴课。2004 年 11 月,文化产业局被分成文化产业局和文化媒体局两个部分。

从这种组织结构的调整,我们可以看出韩国文化产业政策方面的变化:

第一,与政权的交替一起,政府文化政策的方向有所调整,向产业政策的方向转变。

第二,1996 年,文化产业政策开始进入运作轨道,于是著作权课就从艺术振兴局转到了文化产业局。文化产业创造出高附加值的过程与著作权的保护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著作权政策可称作文化产业政策的核心领域。关于这一点,从与著作权有关的政策在文化产业政策中所占的实实在在的比重可以看出来。一方面,1990 年后韩国国内施行的两次著作权法的修订,都是围绕着文化产业中的两个环境要素的变化而进行的,即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媒体环境。20 世纪 90 年代《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其宗旨在于促进国内法律与国际性条约的协调。2000 年以后对《著作权法》的再次修订,则反映了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著作权政策还包含文化产业的建设等相关事宜,因为著作权政策与文化产业政策有着紧密的关系。著作权制度的目标在于通过保护著作权,为著作权人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从而在促进创造性创作活动的同时,也提供给数量庞大的消费者以接触并使用这些产品的机会,之后这些机会再不断增加,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大众对文化产品的公平享受。

第三,文化观光部的成立,使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观光政策之间产生了协同效应,从而也形成了真正的政策促进体系。韩国的文化产业政策或文化政策与观光政策相结合,使产业部门之间能够最大地发挥关联作用,从而促进政策体系在政府组织法上得到体现。在政府组织改组中所注入的这种政策意识,可以从 1999 年韩国国务总理办公室所发布的五大国家政策指标之一的 “文化、观光的培育” 中体现出来。

第四,文化产业局各部门的组织编制是与新的文化产业形式联系在一起的。在 1999 年的组织改组中新加入游戏音盘课,是因为其飞跃性的成长和动画产业所受到的瞩目。而 2001 年的组织机构改组,又取消了它们在文化商品课的位置,代之以多媒体内容产业为主的文化内容振兴课,这都是对市场变化进行积极应对的结果。

第五,将文化产业局分成文化产业局和文化媒体局,则是对急剧变化的数字环境作出的积极回应。已有的文化产业局组织结构非常庞大,这成为文化产业政策有效发挥的一个障碍,因此对它进行改革就十分必要。新设立的文化媒体局由三个课组成,是将原文化产业局中的出版新闻课分成媒体产业文化振兴课和出版产业课,然后再加上广播电视广告课。新的文化产业局则由文 政策及其实绩化产业政策课、影像产业振兴课、游戏音乐产业课、文化内容振兴课这四个课组成。这样一来,通过从文化产业局中将媒体这一块分离出来,使一些部门机能得到有效的改变,与电影、动画、游戏、卡通形象、音乐等文化内容有关的产业得到专门系统化的管理。

(二)扩大文化产业领域的政策

韩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另一个成果是:过去不受关注的一些领域,成了新文化产业中的新形式而受到重视,比如游戏产业、卡通形象产业、漫画产业、演艺产业等领域就是具有代表性的例子。韩国将这些风险行业纳入文化产业,使文化产业的领域得到扩大。

1. 游戏产业

过去所说的 “娱乐室(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其概念就是单纯地指供青少年玩乐的场所。现在,游戏产业开始成为一个备受瞩目的未来尖端产业,其领域开始呈现多样化,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游戏产业是 20 世纪 90 年代后半期从以个人电脑为基础的电脑游戏和在线游戏开始发展的,通过加入新的内容和尖端技术,并随着网吧的增加,游戏产业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急剧增加。

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韩国政府通过多管齐下的方式,给予游戏产业政策上的支持。从 1996 年开始,根据《唱片、录像带暨游戏制品法》 ,曾经作为文化体育部振兴政策对象的游戏产业,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 1999 年游戏综合支持中心(即现在的韩国游戏产业振兴院)的设立,游戏产业开始真正进入发展轨道。进入 2000 年后,游戏技术的开发、相关基础平台的建设以及为促进海外营销所提供的信息等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而且,为了开发游戏内容及支持市场营销,在实施促进投资和融资的支持制度的同时,政府还陆续制定了评比本月的优秀游戏、举办韩国游戏颁奖礼、支持优秀游戏前期制作等支持制度。2000 年 11 月,韩国游戏产业振兴院下设了 “游戏学院”, 每年大约培养二百五十多位专门人才。此外, 从1998 年开始,通过支持韩国的游戏产业参加 E3 ①、ECTS ②等海外有名的游戏展示会,大约为二百三十六个公司进军海外市场提供了契机。从 2001 年开始,韩国每年召开 “世界网络游戏大会”,每年吸引来自四十多个国家的约两万多人参加。在这种振兴政策的促进下,韩国的游戏产业 2003 年的市场规模约为 4 兆韩元,2004 年达到 43 000 亿韩元,2005 年与上年相比,其市场规模扩大了两倍,即 86 000 亿韩元。在韩国,游戏产业已成为文化产业中规模最大的领域。利用国家在海外出口方面给予的支持,韩国的国产游戏呈现每年 25%以上的出口增长率,2003 年出口额达到了 1.8 亿美元,2004 年达到 3.8 亿美元,2005 年是 5.6 亿美元。特别是从 2001 年开始,真正进入发展轨道的韩国国产韩国文化产业游戏,在中国和东南亚的在线游戏市场占有了 60%以上的份额。韩国游戏市场在在线游戏和手机游戏领域中崭露头角,市场规模也跻身世界八强。

2. 卡通形象产业

早期,人们对于韩国的卡通形象产业的认识只是停留在标识或者吉祥物的层面上,把它作为设计的一部分来看待的观点还很难为人们所接受。20 世纪 90 年代后半期,文化观光部认识到了卡通形象产业的重要性,把卡通形象真正作为文化产业的一个领域来对待,开始了对卡通形象产业的政策支持。1999 年 2 月制定的《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成为支持卡通形象产业的依据。2001 年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的设立为卡通形象产业实现系统化发展提供了支持,由此谱写了卡通产业快速发展的新篇章。政府的支持和业界的努力,促进了优秀卡通形象的登场,1999 年还不过 5 000 亿韩元的卡通形象产业的内需市场规模迅速成长到大约 5 兆韩元的规模,韩国国产卡通形象的市场占有率也从原来的 10%上升到 40%。在卡通形象出口上,2003 年达到了 1 亿美元的出口额,仅 “卜嘎(中国娃娃)”这一卡通形象就出口到海外六十多个国家。

3. 漫画产业

过去,韩国的漫画产业并不是独立的产业,而是作为出版产业的一部分为出版产业政策所左右。1995 年首次召开的首尔国际漫画动画节,为漫画成为文化产业领域的新成员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之后,从 2001 年开始,文化产业局内容振兴课对漫画产业的一些扶持政策开始真正地确立并实施,漫画产业真正成为了文化产业的一个分支,漫画是独立产业的观点也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特别是从 2001 年开始,随着韩国漫画销售市场的搞活和出版漫画界企划力量的加强,在已有的漫画书市场之外,又开辟了学习教育类漫画、在线漫画、专用的企划漫画等市场,通过细致的前期企划,漫画产业不断取得成功,而且这种成功效应还在不断地扩散。韩国政府对漫画产业的扶持,国内的效果比海外的效果更为显著。在 2003 年法国昂古莱姆国际漫画节上,韩国作为美国、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主宾国,促进了这次漫画节的圆满召开,通过这次漫画节,韩国的 “漫画(Manhwa)” 品牌也开始在世界市场为人们所认知。之后,通过美国的圣地亚哥动画国际展和欧洲的法兰克福书展,韩国开始进入了美国、欧洲这两大漫画市场。结果,在 2002 年仍徘徊在70 万美元左右的韩国漫画海外出口额,在 2003 年就实现了飞速增长,突破了 400 万美元大关。 文化产业主要政策及其实绩

4. 演艺产业

比起产业性的一面,演艺产业更强调其艺术性。由于演艺产业也包含在文化产业政策的对象范围内,因此韩国对演艺产业积极地实施振兴政策。演艺的产业化不仅仅是单纯地通过它的商品化来追求经济上的价值,而且还在创作、流通、消费的各个阶段,通过合理化和体系化来提高演艺产业的自力更生能力。《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将演艺纳入文化产业的范围之内,为支持和振兴演艺产业提供了法律依据,2002 年,又通过第一次对《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的修订,修正了演艺剧场的登记标准。自此,演艺产业的整个市场规模得以扩大,从而开始进入真正的产业成长期。

5. 文化产业风险

文化产业风险是指从风险企业的角度对文化产业实施振兴政策。通过统筹管理电影、动画、游戏等领域的风险企业,使产业的协同效应得以最大化。“首尔影像风险中心” 从 1998 年设立到 2003 年关闭,通过支持 60 个公司(电影公司 29 个,动画公司 14 个,游戏公司 17 个)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中心制作出剧场用长篇电影 7 部、网络电影 4 部、光碟电影 1 部,此外还有剧场用动画 3 部、电视纪录片 50 部以及游戏 44 个,它们都成功投入了运营。在电影方面有《生死谍变》(1998)、 《追忆失落大门》(2002)、《薄荷糖》(1999)、《绿洲》(2002) 等;在动画方面有《晴空战士》(2001);游戏方面有《红月》(2000)、《ACE online》(2007) 等,好作品可谓是层出不穷。

二、文化产业政策的方向

过去的十年间,文化产业政策的实施使韩国的文化产业实现了令人瞩目的增长。但是,要实现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韩国政府还需要对今后的文化产业政策进行再调整。

近期政策再调整的动向可概括为,一方面,政府要求对文化产业振兴政策的相关预算及其有效性进行验证,另一方面,民众可以提出以经济性为主的文化政策以及对文化产业政策不同的意见。

(一)从经济价值方面看文化产业政策

文化产业中的生产、附加价值、雇佣及间接税等主要宏观经济变量,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经济波及效果非常大。上一章提到的《文化产业投资的经济波及效果分析》一文就对文化产业的经济价值进行了研究,认为通过文化产业经济价值的最大化所获得的效果相当大。

韩国的文化产业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首先,韩国应该制定一定的文化产业政策,使有限的文化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在文化产业领域,对最脆弱的部门进行集中扶持,就需要选择和集中韩国那些最具有竞争力的部门。

从短期看,要为成为文化内容核心生产国打下基础。从中期看,虽然目前韩国的文化产业还处于亚洲地区非主流的地位,但要以成为亚洲的主流、世界的非主流为目标。为此必须保证其在国内市场的市场控制力,使韩国的文化产业内容在国内的文化市场中与国外内容之间的力量实现均衡,确保市场的主导权,使韩国文化产业逐步成为亚洲地区的主流。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还必须对韩国文化产业的现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文化产业确切的统计数据。此外,从整体来看,政府以供给与设施投资为主的文化产业振兴政策,需要向落实文化产业的流通体系(比如著作权政策等)的政策方向转变。比什么都重要的是人才,具有创造力的企划、创作人才是在不断接触好作品的消费者中产生出来的。对好作品进行创造性的消费,并对它们进行自由的使用,这是进行真正创作的一个必要阶段。文化产业一方面带有扩大文化传播的功能,另一方面,创造性的消费是培养创造性文化产业人才的前提,从这两点可以看出,韩国的文化政策中,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政策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二)从非经济价值方面看文化产业政策

在市场机制之外,韩国在文化产业政策上应提出多样化的对策,对于文化产业非经济性的价值要给予充分的关注。

随着大众传播媒体的发展,文化传播得以向大众扩散。与政府的支持与否无关,通过市场,大众文化产业的成长对文化的传播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就像复合型多功能影院数量的增加一样,我们能够很容易地在我们的身边直接看到这种文化传播的状况。

好的消费前景是创造性生产的前提,今后的文化产业政策应该向促进提供更好的消费前景上下工夫。同样,只有通过非市场的机制,创造出比现在更丰富和细化的消费者群体,才能使文化产业供给和需求的基础更加坚固。

三、文化产业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完善与文化产业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度上的支持,使韩国文化产业成为 21 世纪的国家发展战略产业并获得振兴。除了《著作权法》外,有关文化产业的法律制度有:

★ 为建立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强化其竞争力,制定的支持和振兴文化 政策及其实绩产业基本事项的《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 ;

★ 制定的与电影的制作、进口、等级分类、上映等有关的《电影振兴法》 ;

★ 制定的与音盘、录像制品及游戏盘的制作、供给、销售、提供视听、进口、等级分类等有关的《唱片、录像带暨游戏制品法》 ;

★ 为影像文化的顺畅流通和影像产业的振兴,而作为政策基础的《影像振兴基本法》 ;

★ 为保障报纸等定期刊物的功能并建立健全发展功能的基础,追求舆论多样化的《关于保障新闻等的自由和职能的法律》 ;

★ 与出版、印刷事项及出版、印刷文化产业的支持、培育和出版物的审查及建立健全流通秩序有关的《出版及印刷振兴法》 ;

★ 为保障新闻通信的自由和独立,在提升其公共责任的同时,为新闻通信社的健全培育而规定了相关事项的《新闻通信振兴有关的法律》 ;

★ 为维护因新闻报道而被侵害的国民权利,形成公正的言论,并实现言论的公共责任而制定的《关于媒体仲裁和受害救济的法律》 (简称《媒体仲裁法》;)

★ 为地域新闻有健全的发展基础以及舆论的多元化和各地区社会的均衡发展而制定的《地区报业发展支持特别法》 ;

★ 与韩国广播电视广告公社 的设置和广播电视广告的销售事项有关的《广播电视广告公社法》,以及规定了无线广播电视、有线广播电视及韩国广播电视公社等有关事项的《广播电视法》。

(一)《著作权法》

1.《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

著作权法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及与此相关的邻接权利,谋求对著作进行公平合理的利用,以对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为目的。

韩国最早的《著作权法》是 1957 年 1 月 28 日以第 432 号法律形式公布韩国文化产业。之前在 1908 年,韩国著作权令曾以明治则令 200 号予以公布,它借用了(法律第 3916 号)日本旧的著作权法中的内容。1986 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共有九章,全文包括 103 条及附则。这次修订是为加入《世界版权公约》而作的。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除去特别规定的情况,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著作权人的一生及死后 50 年,著作权人死后 40 年、尚未达到 50 年之前,在此期间发表的著作物的著作财产权从发表之时开始,保护 10 年。团体名义的著作物的著作权从公开发表时开始保护 50 年。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可以转让或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或者著作财产权人对于相关的事项可以进行登记。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或者处分限制及质权①如果未进行登记,第三人不能代为行使。由文化观光部部长在著作权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著作权人的出版权、著作邻接权等中有关的特例,著作权委托管理,著作权的审议及纠纷的调解,著作权的侵害及其维护,以及有关罚则,都在《著作权法》相关章节中有具体的规定。

2.《著作权法》的修订

关于韩国著作权法的修订,简单概括如表 2-1 所示。

韩国使用在线著作物的技术环境非常发达。韩国于 1987 年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及《日内瓦录音物公约》,在 1995 年,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996 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 ,同年,还积极地参与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的缔结过程。从 1999 年开始,韩国着手健全国内的相关法律。2003 年 7 月,韩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内容上的修订,主要是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互联网条约” 的义务、在线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问题、无创作性的数据库的投资保护问题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而且完成了履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义务所需要的准备工作。韩国在 2004 年 3 月 24 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 。2004 年《著作权法》所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 第 64 条的第 2 款(传送权)表演人拥有传送自己表演的权利。

★ 第 67 条的第 3 款(传送权)唱片制作者拥有传送自己表演的权利。

★第 75 条第 3 款中 “依据第 63 条规定的复制权及依据第 64 条规定的

★表演播放权” 更改为 “依据第 63 条规定的复制权,依据第 64 条规定的表演播放权及依据第 64 条第 2 款规定的传送权”。

★第 76 条第 2 款中 “复制或播放的权利” 更改为 “复制、播放或传送的权利”。

3. 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

3.1 设立目的及历史沿革

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是以《著作权法》第 81 条为依据,对有关著作权的事项进行审议,同时为了调解与该法所保护的权利相关的纠纷,而于 1987年 7 月 1 日设立的一个组织。1999 年,进行了机构编制上的调整,正式职员从原来的 26 名缩减到了 22 名。2000 年 8 月 31 日开始,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从文化观光部那里获得了接受著作权登记、法定许可、赔偿金标准的制定及公告方面的业务委托,并开始办理这些业务。

为了更好地开展新的委托业务,2000 年 10 月 4 日,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增设了登记小组和信息化小组,正式职员从 22 名增加到 29 名。2002 年 12月 24 日,为了应对著作权环境的变化,提高人们对著作权的认识,新设立了宣传策划小组,从而形成了现在的体制结构。

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在落实著作权纠纷的调解、著作权的登记、各种赔偿金的标准审议和法定许可业务的同时,为促进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还开展了调查、研究,并发行、分发与著作权有关的材料,不仅取得了著作权研究所需要的基础材料,也为提高国民对著作权的认知度作出了贡献。

3.2 组织及预算

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分为事务局和研究室两大部门。事务局下面设有管理部、 审议调停部和登记小组, 而研究室则下设宣传策划小组和信息化小组。正式职员共有 29 名,包括研究人员 7 名。

2005 年委员会的总预算为 26.3 亿韩元,比前一年度增加了 14.3%。在收入预算上,比前一年度增加了 15.7%(国库补助 22.75 亿韩元,广播电视播放发展基金 1.1 亿韩元,自营收入 2.45 亿韩元) 。在支出预算上,活动费 11.23亿韩元,人工费 10.5 亿韩元,日常费用 4.39 亿韩元,退休金支出 6 300 万韩元。

3.3 主要业务

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除了调解著作权纠纷和审议著作权法各种补偿金标准及委托管理手续费比率等固有的业务之外,也承办著作权的登记、法定许可的认定等委托业务。同时,为了促进著作权制度的发展,推动各种调查和研究的进行,委员会也具有信息资料中心的功能。此外,委员会还从事与著作权有关的材料发行工作,提供著作权研究所需要的基础材料。

(二)《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

1.《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第 1 版的主要内容

《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旨在对文化产业进行支持和培育,完善文化产业的发展基础,增强其竞争力,从而为提高国民文化生活的质量、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第 1 版的主要内容如下:

★ 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文化产业包括与电影、音乐磁带、光碟、游戏盘、出版、印刷物、定期刊物、广播电视节目、卡通形象、动画、设计、传统工艺品及多媒体内容等有关的产业。

★ 政府制定与振兴文化产业有关的基本计划以及具体的实施计划,文化观光部制作每年的年度报告书,到下一年度的 1 月末提交给国会。

★ 规定了对促进与文化产业有关的创业和制作文化商品的制作者及广播电视影像节目的独立制作公司给予支持的标准。

★ 为促进与文化产业有关的技术研究及文化商品的开发制作等,组建文化产业基地。

★ 为扩充所需要的资金,设置文化产业振兴基金,并规定了对各文化产业领域的税制支持。其资金来源从政府的捐款和管理基金的预备金中 文化产业主要政策及其实绩获得。

★ 为承担文化产业政策的调整功能,由七个相关的部处的长官构成的韩国文化产业振兴委员会得以设置并投入运行。

1999 年 5 月 21 日,韩国政府制定了与《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有关的实行令(大总统令 16314 号) 。同年 7 月 20 日,制定了实施规则(文化观光部令 28 号) 。该规则由总则、创业、制作、流通、文化产业基础设施、韩国文化产业振兴委员会、 文化产业振兴基金、 补充细则、罚则等总共 7 章 43 条构成。

2. 修订内容

该法在 2000 年对与投资组合和文化产业振兴设施有关的一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2002 年年初,又对数字内容、文化产业振兴设施和文化产业基地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将其作为设立 “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 的依据;2002 年年底,增加了减少文化产业基地事业的实施者所负担的资金的规定;2003 年,对于文化产业的定义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对于文化产业振兴基金可以委托给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的事务范围,以及基金会计机构、基金管理、运营规定等都有所规定,而且还增加了对资金的运营计划案的一些新规定, 并补充了与基金运用审议会的运营有关的条款。具体的修订如下 :

★ 第 40 条第 2 款(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有关事务的委托等)

文化观光部部长依据法律第 40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于与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有关的事务,即以下五点事务,可依据法律第 31 条规定委托给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在此,与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有关的办理经费由基金来承担。

(1)基金的收入及开支

(2)基金的财产取得、运作及处理

(3)基金的闲置资金运作

(4)开具基金计划案及基金结算报告书

(5)文化观光部部长所规定的与其他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有关的项目

依据以上条款规定,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有关的事务被委托给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为保障对基金的有效管理和透明运作,将基金独立结账。

★ 第 40 条第 3 款(基金的运作计划案的开立)

文化观光部部长依据基金管理基准法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开立包括以下三类项目的基金运作计划案。

(1)基金收入及开支的有关项目

(2)基金使用计划的有关项目

(3)文化观光部部长所认定的在基金运作上所需要的其他项目依据以上条款规定,基金运作计划案必须依据第 41 条规定,由基金审议会进行审查。

★ 第 41 条(文化产业振兴基金运作审议会)

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有关的以下三类项目的审查,设置文化观光部部长韩国文化产业领导下的文化产业振兴基金运作审议会(以下简称 “基金审议会”)负责。

(1)开具基金运作计划案的设立及结算报告书的有关项目

(2)基金运作计划的有关更改项目

(3)其他文化观光部部长所认定的在基金运作上所需要的项目基金审议会在出席委员过半数时才可以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才可以形成决议。基金审议会的事务办理,可拥有董事一人,董事资格必须是文化观光部所属公务员中负责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的三级或四级公务员。

★ 第 42 条(基金的会计机构)

依据第 40 条第 2 款的规定,负责管理和运作被委托基金相关事务的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的首长从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所属的委员和职员中产生,并负责任命基金出纳的委员及基金出纳职员,其结果必须分别向监察院、财政经济部部长、韩国银行总裁和文化观光部部长通报。与会计职员责任有关的法律中,对收入征收官和财务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出纳负责委员,对财务和出纳公务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出纳职员。

★ 第 43 条第 2 款(有关基金管理和运作的规定)

文化观光部部长在对有关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的相关事务进行委托时,必须将所开具的决定其他明细项目的基金管理和运作的规定进行公告。有关基金捐助事业的选定及评价等,文化观光部部长可以特别制定。

一、文化产业政策的成果

(一)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政府组织的变化

韩国历史上第一位文人民选总统金泳三在 1993 年上台后,废止了 1990年设立的文化部和体育青少年部。1994 年,根据总统的指示,在文化观光部内部设置了文化产业局。当时,文化产业局由文化产业企划课、出版振兴课、电影振兴课、影像音盘课组成。1996 年 6 月,著作权课也转到了文化产业局。1998 年年初,文化体育部和公报处被取消,由文化观光部取代。原公报处中属于新闻广播电视局的新闻课、杂志课、广播电视行政课、广播电视支持课等缩减到了两个,并入文化产业局中,而著作权课则转由文化政策局管理。如此一来,新的文化产业局就由文化产业企划课、出版振兴课、电影振兴课、影像音盘课、新闻杂志课、广播电视广告行政课等组成。1999 年 5 月,出版振兴课、 影像音盘课、 电影振兴课和新闻杂志课又被取消, 代之以出版新闻课、影像振兴课、游戏音盘课和文化商品课。2001 年 5 月,又取消了文化商品课,而产生了文化内容振兴课。2004 年 11 月,文化产业局被分成文化产业局和文化媒体局两个部分。

从这种组织结构的调整,我们可以看出韩国文化产业政策方面的变化:

第一,与政权的交替一起,政府文化政策的方向有所调整,向产业政策的方向转变。

第二,1996 年,文化产业政策开始进入运作轨道,于是著作权课就从艺术振兴局转到了文化产业局。文化产业创造出高附加值的过程与著作权的保护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著作权政策可称作文化产业政策的核心领域。关于这一点,从与著作权有关的政策在文化产业政策中所占的实实在在的比重可以看出来。一方面,1990 年后韩国国内施行的两次著作权法的修订,都是围绕着文化产业中的两个环境要素的变化而进行的,即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媒体环境。20 世纪 90 年代《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其宗旨在于促进国内法律与国际性条约的协调。2000 年以后对《著作权法》的再次修订,则反映了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著作权政策还包含文化产业的建设等相关事宜,因为著作权政策与文化产业政策有着紧密的关系。著作权制度的目标在于通过保护著作权,为著作权人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从而在促进创造性创作活动的同时,也提供给数量庞大的消费者以接触并使用这些产品的机会,之后这些机会再不断增加,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大众对文化产品的公平享受。

第三,文化观光部的成立,使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观光政策之间产生了协同效应,从而也形成了真正的政策促进体系。韩国的文化产业政策或文化政策与观光政策相结合,使产业部门之间能够最大地发挥关联作用,从而促进政策体系在政府组织法上得到体现。在政府组织改组中所注入的这种政策意识,可以从 1999 年韩国国务总理办公室所发布的五大国家政策指标之一的 “文化、观光的培育” 中体现出来。

第四,文化产业局各部门的组织编制是与新的文化产业形式联系在一起的。在 1999 年的组织改组中新加入游戏音盘课,是因为其飞跃性的成长和动画产业所受到的瞩目。而 2001 年的组织机构改组,又取消了它们在文化商品课的位置,代之以多媒体内容产业为主的文化内容振兴课,这都是对市场变化进行积极应对的结果。

第五,将文化产业局分成文化产业局和文化媒体局,则是对急剧变化的数字环境作出的积极回应。已有的文化产业局组织结构非常庞大,这成为文化产业政策有效发挥的一个障碍,因此对它进行改革就十分必要。新设立的文化媒体局由三个课组成,是将原文化产业局中的出版新闻课分成媒体产业文化振兴课和出版产业课,然后再加上广播电视广告课。新的文化产业局则由文 政策及其实绩化产业政策课、影像产业振兴课、游戏音乐产业课、文化内容振兴课这四个课组成。这样一来,通过从文化产业局中将媒体这一块分离出来,使一些部门机能得到有效的改变,与电影、动画、游戏、卡通形象、音乐等文化内容有关的产业得到专门系统化的管理。

(二)扩大文化产业领域的政策

韩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另一个成果是:过去不受关注的一些领域,成了新文化产业中的新形式而受到重视,比如游戏产业、卡通形象产业、漫画产业、演艺产业等领域就是具有代表性的例子。韩国将这些风险行业纳入文化产业,使文化产业的领域得到扩大。

1. 游戏产业

过去所说的 “娱乐室(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其概念就是单纯地指供青少年玩乐的场所。现在,游戏产业开始成为一个备受瞩目的未来尖端产业,其领域开始呈现多样化,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游戏产业是 20 世纪 90 年代后半期从以个人电脑为基础的电脑游戏和在线游戏开始发展的,通过加入新的内容和尖端技术,并随着网吧的增加,游戏产业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急剧增加。

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韩国政府通过多管齐下的方式,给予游戏产业政策上的支持。从 1996 年开始,根据《唱片、录像带暨游戏制品法》 ,曾经作为文化体育部振兴政策对象的游戏产业,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 1999 年游戏综合支持中心(即现在的韩国游戏产业振兴院)的设立,游戏产业开始真正进入发展轨道。进入 2000 年后,游戏技术的开发、相关基础平台的建设以及为促进海外营销所提供的信息等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而且,为了开发游戏内容及支持市场营销,在实施促进投资和融资的支持制度的同时,政府还陆续制定了评比本月的优秀游戏、举办韩国游戏颁奖礼、支持优秀游戏前期制作等支持制度。2000 年 11 月,韩国游戏产业振兴院下设了 “游戏学院”, 每年大约培养二百五十多位专门人才。此外, 从1998 年开始,通过支持韩国的游戏产业参加 E3 ①、ECTS ②等海外有名的游戏展示会,大约为二百三十六个公司进军海外市场提供了契机。从 2001 年开始,韩国每年召开 “世界网络游戏大会”,每年吸引来自四十多个国家的约两万多人参加。在这种振兴政策的促进下,韩国的游戏产业 2003 年的市场规模约为 4 兆韩元,2004 年达到 43 000 亿韩元,2005 年与上年相比,其市场规模扩大了两倍,即 86 000 亿韩元。在韩国,游戏产业已成为文化产业中规模最大的领域。利用国家在海外出口方面给予的支持,韩国的国产游戏呈现每年 25%以上的出口增长率,2003 年出口额达到了 1.8 亿美元,2004 年达到 3.8 亿美元,2005 年是 5.6 亿美元。特别是从 2001 年开始,真正进入发展轨道的韩国国产韩国文化产业游戏,在中国和东南亚的在线游戏市场占有了 60%以上的份额。韩国游戏市场在在线游戏和手机游戏领域中崭露头角,市场规模也跻身世界八强。

2. 卡通形象产业

早期,人们对于韩国的卡通形象产业的认识只是停留在标识或者吉祥物的层面上,把它作为设计的一部分来看待的观点还很难为人们所接受。20 世纪 90 年代后半期,文化观光部认识到了卡通形象产业的重要性,把卡通形象真正作为文化产业的一个领域来对待,开始了对卡通形象产业的政策支持。1999 年 2 月制定的《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成为支持卡通形象产业的依据。2001 年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的设立为卡通形象产业实现系统化发展提供了支持,由此谱写了卡通产业快速发展的新篇章。政府的支持和业界的努力,促进了优秀卡通形象的登场,1999 年还不过 5 000 亿韩元的卡通形象产业的内需市场规模迅速成长到大约 5 兆韩元的规模,韩国国产卡通形象的市场占有率也从原来的 10%上升到 40%。在卡通形象出口上,2003 年达到了 1 亿美元的出口额,仅 “卜嘎(中国娃娃)”这一卡通形象就出口到海外六十多个国家。

3. 漫画产业

过去,韩国的漫画产业并不是独立的产业,而是作为出版产业的一部分为出版产业政策所左右。1995 年首次召开的首尔国际漫画动画节,为漫画成为文化产业领域的新成员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之后,从 2001 年开始,文化产业局内容振兴课对漫画产业的一些扶持政策开始真正地确立并实施,漫画产业真正成为了文化产业的一个分支,漫画是独立产业的观点也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特别是从 2001 年开始,随着韩国漫画销售市场的搞活和出版漫画界企划力量的加强,在已有的漫画书市场之外,又开辟了学习教育类漫画、在线漫画、专用的企划漫画等市场,通过细致的前期企划,漫画产业不断取得成功,而且这种成功效应还在不断地扩散。韩国政府对漫画产业的扶持,国内的效果比海外的效果更为显著。在 2003 年法国昂古莱姆国际漫画节上,韩国作为美国、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主宾国,促进了这次漫画节的圆满召开,通过这次漫画节,韩国的 “漫画(Manhwa)” 品牌也开始在世界市场为人们所认知。之后,通过美国的圣地亚哥动画国际展和欧洲的法兰克福书展,韩国开始进入了美国、欧洲这两大漫画市场。结果,在 2002 年仍徘徊在70 万美元左右的韩国漫画海外出口额,在 2003 年就实现了飞速增长,突破了 400 万美元大关。 文化产业主要政策及其实绩

4. 演艺产业

比起产业性的一面,演艺产业更强调其艺术性。由于演艺产业也包含在文化产业政策的对象范围内,因此韩国对演艺产业积极地实施振兴政策。演艺的产业化不仅仅是单纯地通过它的商品化来追求经济上的价值,而且还在创作、流通、消费的各个阶段,通过合理化和体系化来提高演艺产业的自力更生能力。《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将演艺纳入文化产业的范围之内,为支持和振兴演艺产业提供了法律依据,2002 年,又通过第一次对《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的修订,修正了演艺剧场的登记标准。自此,演艺产业的整个市场规模得以扩大,从而开始进入真正的产业成长期。

5. 文化产业风险

文化产业风险是指从风险企业的角度对文化产业实施振兴政策。通过统筹管理电影、动画、游戏等领域的风险企业,使产业的协同效应得以最大化。“首尔影像风险中心” 从 1998 年设立到 2003 年关闭,通过支持 60 个公司(电影公司 29 个,动画公司 14 个,游戏公司 17 个)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中心制作出剧场用长篇电影 7 部、网络电影 4 部、光碟电影 1 部,此外还有剧场用动画 3 部、电视纪录片 50 部以及游戏 44 个,它们都成功投入了运营。在电影方面有《生死谍变》(1998)、 《追忆失落大门》(2002)、《薄荷糖》(1999)、《绿洲》(2002) 等;在动画方面有《晴空战士》(2001);游戏方面有《红月》(2000)、《ACE online》(2007) 等,好作品可谓是层出不穷。

二、文化产业政策的方向

过去的十年间,文化产业政策的实施使韩国的文化产业实现了令人瞩目的增长。但是,要实现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韩国政府还需要对今后的文化产业政策进行再调整。

近期政策再调整的动向可概括为,一方面,政府要求对文化产业振兴政策的相关预算及其有效性进行验证,另一方面,民众可以提出以经济性为主的文化政策以及对文化产业政策不同的意见。

(一)从经济价值方面看文化产业政策

文化产业中的生产、附加价值、雇佣及间接税等主要宏观经济变量,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经济波及效果非常大。上一章提到的《文化产业投资的经济波及效果分析》一文就对文化产业的经济价值进行了研究,认为通过文化产业经济价值的最大化所获得的效果相当大。

韩国的文化产业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首先,韩国应该制定一定的文化产业政策,使有限的文化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在文化产业领域,对最脆弱的部门进行集中扶持,就需要选择和集中韩国那些最具有竞争力的部门。

从短期看,要为成为文化内容核心生产国打下基础。从中期看,虽然目前韩国的文化产业还处于亚洲地区非主流的地位,但要以成为亚洲的主流、世界的非主流为目标。为此必须保证其在国内市场的市场控制力,使韩国的文化产业内容在国内的文化市场中与国外内容之间的力量实现均衡,确保市场的主导权,使韩国文化产业逐步成为亚洲地区的主流。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还必须对韩国文化产业的现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文化产业确切的统计数据。此外,从整体来看,政府以供给与设施投资为主的文化产业振兴政策,需要向落实文化产业的流通体系(比如著作权政策等)的政策方向转变。比什么都重要的是人才,具有创造力的企划、创作人才是在不断接触好作品的消费者中产生出来的。对好作品进行创造性的消费,并对它们进行自由的使用,这是进行真正创作的一个必要阶段。文化产业一方面带有扩大文化传播的功能,另一方面,创造性的消费是培养创造性文化产业人才的前提,从这两点可以看出,韩国的文化政策中,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政策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二)从非经济价值方面看文化产业政策

在市场机制之外,韩国在文化产业政策上应提出多样化的对策,对于文化产业非经济性的价值要给予充分的关注。

随着大众传播媒体的发展,文化传播得以向大众扩散。与政府的支持与否无关,通过市场,大众文化产业的成长对文化的传播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就像复合型多功能影院数量的增加一样,我们能够很容易地在我们的身边直接看到这种文化传播的状况。

好的消费前景是创造性生产的前提,今后的文化产业政策应该向促进提供更好的消费前景上下工夫。同样,只有通过非市场的机制,创造出比现在更丰富和细化的消费者群体,才能使文化产业供给和需求的基础更加坚固。

三、文化产业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完善与文化产业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度上的支持,使韩国文化产业成为 21 世纪的国家发展战略产业并获得振兴。除了《著作权法》外,有关文化产业的法律制度有:

★ 为建立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强化其竞争力,制定的支持和振兴文化 政策及其实绩产业基本事项的《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 ;

★ 制定的与电影的制作、进口、等级分类、上映等有关的《电影振兴法》 ;

★ 制定的与音盘、录像制品及游戏盘的制作、供给、销售、提供视听、进口、等级分类等有关的《唱片、录像带暨游戏制品法》 ;

★ 为影像文化的顺畅流通和影像产业的振兴,而作为政策基础的《影像振兴基本法》 ;

★ 为保障报纸等定期刊物的功能并建立健全发展功能的基础,追求舆论多样化的《关于保障新闻等的自由和职能的法律》 ;

★ 与出版、印刷事项及出版、印刷文化产业的支持、培育和出版物的审查及建立健全流通秩序有关的《出版及印刷振兴法》 ;

★ 为保障新闻通信的自由和独立,在提升其公共责任的同时,为新闻通信社的健全培育而规定了相关事项的《新闻通信振兴有关的法律》 ;

★ 为维护因新闻报道而被侵害的国民权利,形成公正的言论,并实现言论的公共责任而制定的《关于媒体仲裁和受害救济的法律》 (简称《媒体仲裁法》;)

★ 为地域新闻有健全的发展基础以及舆论的多元化和各地区社会的均衡发展而制定的《地区报业发展支持特别法》 ;

★ 与韩国广播电视广告公社 的设置和广播电视广告的销售事项有关的《广播电视广告公社法》,以及规定了无线广播电视、有线广播电视及韩国广播电视公社等有关事项的《广播电视法》。

(一)《著作权法》

1.《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

著作权法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及与此相关的邻接权利,谋求对著作进行公平合理的利用,以对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为目的。

韩国最早的《著作权法》是 1957 年 1 月 28 日以第 432 号法律形式公布韩国文化产业。之前在 1908 年,韩国著作权令曾以明治则令 200 号予以公布,它借用了(法律第 3916 号)日本旧的著作权法中的内容。1986 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共有九章,全文包括 103 条及附则。这次修订是为加入《世界版权公约》而作的。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除去特别规定的情况,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著作权人的一生及死后 50 年,著作权人死后 40 年、尚未达到 50 年之前,在此期间发表的著作物的著作财产权从发表之时开始,保护 10 年。团体名义的著作物的著作权从公开发表时开始保护 50 年。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可以转让或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或者著作财产权人对于相关的事项可以进行登记。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或者处分限制及质权①如果未进行登记,第三人不能代为行使。由文化观光部部长在著作权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著作权人的出版权、著作邻接权等中有关的特例,著作权委托管理,著作权的审议及纠纷的调解,著作权的侵害及其维护,以及有关罚则,都在《著作权法》相关章节中有具体的规定。

2.《著作权法》的修订

关于韩国著作权法的修订,简单概括如表 2-1 所示。

韩国使用在线著作物的技术环境非常发达。韩国于 1987 年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及《日内瓦录音物公约》,在 1995 年,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996 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 ,同年,还积极地参与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的缔结过程。从 1999 年开始,韩国着手健全国内的相关法律。2003 年 7 月,韩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内容上的修订,主要是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互联网条约” 的义务、在线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问题、无创作性的数据库的投资保护问题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而且完成了履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义务所需要的准备工作。韩国在 2004 年 3 月 24 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 。2004 年《著作权法》所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 第 64 条的第 2 款(传送权)表演人拥有传送自己表演的权利。

★ 第 67 条的第 3 款(传送权)唱片制作者拥有传送自己表演的权利。

★第 75 条第 3 款中 “依据第 63 条规定的复制权及依据第 64 条规定的

★表演播放权” 更改为 “依据第 63 条规定的复制权,依据第 64 条规定的表演播放权及依据第 64 条第 2 款规定的传送权”。

★第 76 条第 2 款中 “复制或播放的权利” 更改为 “复制、播放或传送的权利”。

3. 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

3.1 设立目的及历史沿革

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是以《著作权法》第 81 条为依据,对有关著作权的事项进行审议,同时为了调解与该法所保护的权利相关的纠纷,而于 1987年 7 月 1 日设立的一个组织。1999 年,进行了机构编制上的调整,正式职员从原来的 26 名缩减到了 22 名。2000 年 8 月 31 日开始,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从文化观光部那里获得了接受著作权登记、法定许可、赔偿金标准的制定及公告方面的业务委托,并开始办理这些业务。

为了更好地开展新的委托业务,2000 年 10 月 4 日,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增设了登记小组和信息化小组,正式职员从 22 名增加到 29 名。2002 年 12月 24 日,为了应对著作权环境的变化,提高人们对著作权的认识,新设立了宣传策划小组,从而形成了现在的体制结构。

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在落实著作权纠纷的调解、著作权的登记、各种赔偿金的标准审议和法定许可业务的同时,为促进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还开展了调查、研究,并发行、分发与著作权有关的材料,不仅取得了著作权研究所需要的基础材料,也为提高国民对著作权的认知度作出了贡献。

3.2 组织及预算

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分为事务局和研究室两大部门。事务局下面设有管理部、 审议调停部和登记小组, 而研究室则下设宣传策划小组和信息化小组。正式职员共有 29 名,包括研究人员 7 名。

2005 年委员会的总预算为 26.3 亿韩元,比前一年度增加了 14.3%。在收入预算上,比前一年度增加了 15.7%(国库补助 22.75 亿韩元,广播电视播放发展基金 1.1 亿韩元,自营收入 2.45 亿韩元) 。在支出预算上,活动费 11.23亿韩元,人工费 10.5 亿韩元,日常费用 4.39 亿韩元,退休金支出 6 300 万韩元。

3.3 主要业务

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除了调解著作权纠纷和审议著作权法各种补偿金标准及委托管理手续费比率等固有的业务之外,也承办著作权的登记、法定许可的认定等委托业务。同时,为了促进著作权制度的发展,推动各种调查和研究的进行,委员会也具有信息资料中心的功能。此外,委员会还从事与著作权有关的材料发行工作,提供著作权研究所需要的基础材料。

(二)《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

1.《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第 1 版的主要内容

《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旨在对文化产业进行支持和培育,完善文化产业的发展基础,增强其竞争力,从而为提高国民文化生活的质量、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第 1 版的主要内容如下:

★ 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文化产业包括与电影、音乐磁带、光碟、游戏盘、出版、印刷物、定期刊物、广播电视节目、卡通形象、动画、设计、传统工艺品及多媒体内容等有关的产业。

★ 政府制定与振兴文化产业有关的基本计划以及具体的实施计划,文化观光部制作每年的年度报告书,到下一年度的 1 月末提交给国会。

★ 规定了对促进与文化产业有关的创业和制作文化商品的制作者及广播电视影像节目的独立制作公司给予支持的标准。

★ 为促进与文化产业有关的技术研究及文化商品的开发制作等,组建文化产业基地。

★ 为扩充所需要的资金,设置文化产业振兴基金,并规定了对各文化产业领域的税制支持。其资金来源从政府的捐款和管理基金的预备金中 文化产业主要政策及其实绩获得。

★ 为承担文化产业政策的调整功能,由七个相关的部处的长官构成的韩国文化产业振兴委员会得以设置并投入运行。

1999 年 5 月 21 日,韩国政府制定了与《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有关的实行令(大总统令 16314 号) 。同年 7 月 20 日,制定了实施规则(文化观光部令 28 号) 。该规则由总则、创业、制作、流通、文化产业基础设施、韩国文化产业振兴委员会、 文化产业振兴基金、 补充细则、罚则等总共 7 章 43 条构成。

2. 修订内容

该法在 2000 年对与投资组合和文化产业振兴设施有关的一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2002 年年初,又对数字内容、文化产业振兴设施和文化产业基地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将其作为设立 “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 的依据;2002 年年底,增加了减少文化产业基地事业的实施者所负担的资金的规定;2003 年,对于文化产业的定义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对于文化产业振兴基金可以委托给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的事务范围,以及基金会计机构、基金管理、运营规定等都有所规定,而且还增加了对资金的运营计划案的一些新规定, 并补充了与基金运用审议会的运营有关的条款。具体的修订如下 :

★ 第 40 条第 2 款(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有关事务的委托等)

文化观光部部长依据法律第 40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于与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有关的事务,即以下五点事务,可依据法律第 31 条规定委托给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在此,与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有关的办理经费由基金来承担。

(1)基金的收入及开支

(2)基金的财产取得、运作及处理

(3)基金的闲置资金运作

(4)开具基金计划案及基金结算报告书

(5)文化观光部部长所规定的与其他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有关的项目

依据以上条款规定,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有关的事务被委托给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为保障对基金的有效管理和透明运作,将基金独立结账。

★ 第 40 条第 3 款(基金的运作计划案的开立)

文化观光部部长依据基金管理基准法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开立包括以下三类项目的基金运作计划案。

(1)基金收入及开支的有关项目

(2)基金使用计划的有关项目

(3)文化观光部部长所认定的在基金运作上所需要的其他项目依据以上条款规定,基金运作计划案必须依据第 41 条规定,由基金审议会进行审查。

★ 第 41 条(文化产业振兴基金运作审议会)

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有关的以下三类项目的审查,设置文化观光部部长韩国文化产业领导下的文化产业振兴基金运作审议会(以下简称 “基金审议会”)负责。

(1)开具基金运作计划案的设立及结算报告书的有关项目

(2)基金运作计划的有关更改项目

(3)其他文化观光部部长所认定的在基金运作上所需要的项目基金审议会在出席委员过半数时才可以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才可以形成决议。基金审议会的事务办理,可拥有董事一人,董事资格必须是文化观光部所属公务员中负责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的三级或四级公务员。

★ 第 42 条(基金的会计机构)

依据第 40 条第 2 款的规定,负责管理和运作被委托基金相关事务的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的首长从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所属的委员和职员中产生,并负责任命基金出纳的委员及基金出纳职员,其结果必须分别向监察院、财政经济部部长、韩国银行总裁和文化观光部部长通报。与会计职员责任有关的法律中,对收入征收官和财务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出纳负责委员,对财务和出纳公务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出纳职员。

★ 第 43 条第 2 款(有关基金管理和运作的规定)

文化观光部部长在对有关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的相关事务进行委托时,必须将所开具的决定其他明细项目的基金管理和运作的规定进行公告。有关基金捐助事业的选定及评价等,文化观光部部长可以特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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