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莲镇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实施细则

青莲镇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加大预防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切实发挥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增强镇村反腐倡廉工作实效,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三个更加注重”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效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推动镇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打造“和谐青莲,幸福青莲”提供政治保障。

第三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全面查找风险点的基础上,依据一定原则界定风险等级,根据不同风险级别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采取前期预警、中期防控、后期考核修正等措施,依托预警、防控、考核、修正四个环节的循环管理机制,形成对预防腐败工作“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实施范围包括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重点是有行政权力的办、站、所及党员干部职工。

第五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镇党政主要领导对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负总责,其它班子成员负责分管办、站、所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各办、站、所主要负责人对本办、站、所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实施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要按照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的原则,要求稳步推进。建立和推行预警、防控、考核、修正的循环管理机制,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系统管理。各办、站、所结合本办、站、所实际,制定并执行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作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作为常设兼职机构,负责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统筹规划、分层指导、全程督察、绩效评估。

第八条 镇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关守洋(党委书记)

副组长:陈文祥(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素娟(党委副书记)

张志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成 员:王太众(党委委员、人大副主席)

王国忠(党委委员、副镇长)

陈慧强(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梁带财(党委委员)

唐旭东(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

梁卫扬(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

梁伟军(副镇长)

温英明(副镇长)

陈路钦(纪委副书记)

朱介顺(司法所所长)

梁志斌(党政办)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有关文件起草、具体业务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及时收集资料、信息,为领导小组开展廉政风险预警防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第三章 廉政风险点的确定

第九条 廉政风险的确定就是要求各办、站、所结合本办、站、所具体工作任务,根据工作岗位上腐败现象发生的特点,查找容易发生廉政风险问题的环节,确定相关廉政风险点位置和划分风险等级,明确风险责任,制定相关风险防范管理的工作方案。

第十条 根据行政权力的特性及腐败行为发生的一般特点和规律,相关基本风险点位置是:

(一)掌控行政权力,可能利用其为他人带来直接或间接、近期或分期的不当利益和好处,从中谋求私利的科室及工作岗位;

(二)权力较大、较灵活,有自由裁量权的办、站、所及工作岗位;

(三)权力运行需要公开、需要民主决策、需要监察机构监察履行职责的科室及工作岗位;

(四)没有直接拥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但可借助工作中的权力和机会谋取私利的科室及工作岗位。

(五)以子女升学宴、丧葬嫁娶等为名,聚敛财物的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确定相关基本风险点位置和反腐倡廉工作实际,依据权力的重要性、权力行使的频率、腐败现象发生的机率等因素,将单位、办站所、岗位风险点按三级划分。即:一级风险点(高风险级别)、二级风险点(比较高风险级别)和三级风险点(一般风险级别)。风险点和等级目录经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领导小组组委审定后,报县纪委和县监察局备案。

第四章 廉政风险的预警

第十二条 廉政风险预警是指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群众反映、媒体曝光、随时抽查及定期向服务对象发放测评表等多种手段途径,及时发现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不廉政问题,并对当事人进行红、橙、蓝三色廉政风险预警函,提出整改要求。发现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不遵守工作规则的,发出蓝色预警,要求当事人在函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发现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不遵守工作规则,且引起群众不满的,发出橙色预警,要求当事人必须口头说明情况,在函件规定时间内整改;发现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不遵守工作规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出红色预警,要求当事人接受诫勉谈话,并在函件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和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三条 廉政风险预警分为随时预警和定期预警。随时预警是指行政权力风险防范领导小组采取不定期、多手段的监督检查办法,随时对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和监控情况,及时发现征兆性、苗头性问题,向当事人发布三色廉政风险预警函,并积极裹取应急措施,努力把廉政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定期预警是指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对发生廉政问题的当事人发出三色预警。

第五章 廉政风险的防控

第十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就是在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过程中,各办、站、所查找的风险点及制定的相关防范管理工作方案,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和监控,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对在风险点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及风险岗位工作人员,要加强反腐倡廉思想道德教育,构筑党员领导干部及风险岗位工作人员自省自励的思想道德防线。

要建立健全学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及风险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正面教育、警示教育,规范日常行为。

第十六条 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整体要求,各办、站、所建立本办、站、所防控体系工作中,要根据相关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方案,提出相应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特别要制定对相关权力运行的管理和制约制度,

规范其权力运行。

第十七条 完善综合监督机制,加强对风险办站所、风险岗位、风险事项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办、站、所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本办、站、所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行政权力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站所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

第十九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就是在实施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之后,按照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标准,结合年终目标考核、干部述职述廉以及镇党委组织的专项考核或调研检查等方法,对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其内容是:

(一)领导重视。是否对廉政风险防范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重视,制度机制健全,责任分工明确,界定廉政风险准确,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能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目标具体。实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责任是否明确,风险点确认是否具体、全面、客观、准确,防控措施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三)注重成效。政风行风是否有明显好转,职业道德、服务理念是否有明显增强,测评群众满意度是否有所提高,制度、机制防范措施是否贯彻落实,风险点及轻微违规现象和行为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有无重要来信来访和越级上访,有无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四)材料详实。各项制度、机制、措施是否健全,文字材料是否齐全,台帐是否明晰,记录是否详实,资料是否及时备案归档。 第二十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考核方法:

(一)各办、站、所按照考核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是执行的效果,存在的问题。自查结束要填写自我评估表格,撰写总结报告并报镇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由镇党委派出综合考察组,结合每年的综合检查考核,采取听取主要负责人汇报、召开座谈会、特约监督员明查暗访、民主测评、查看相关材料等方式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办公室建立机关干部廉政档案。廉政档案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廉政风险防范表,职务变动情况登记表,诫勉谈话、警示提醒记录,戒免纠错、责令整改通知书,回复组织函,批评通报,扣发年度考核绩效工资记录,组织处理情况,纪律处分情况,以及干部廉洁自律等相关材料。

第七章 修正完善

第二十二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档次。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办、站、所和个人给予综合考评加分,在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及格的站所和个人以书面的形式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并通过再次验收。对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直至采取组织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和综合目标责任制兑现奖励之中,并运用于干部的选拔、任用、岗位聘用、职务职称晋升等参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对廉政风险防范措施落实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的办、站、所及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办站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除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外,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办、站、所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要报送镇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事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青莲镇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加大预防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切实发挥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增强镇村反腐倡廉工作实效,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三个更加注重”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效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推动镇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打造“和谐青莲,幸福青莲”提供政治保障。

第三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全面查找风险点的基础上,依据一定原则界定风险等级,根据不同风险级别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采取前期预警、中期防控、后期考核修正等措施,依托预警、防控、考核、修正四个环节的循环管理机制,形成对预防腐败工作“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实施范围包括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重点是有行政权力的办、站、所及党员干部职工。

第五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镇党政主要领导对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负总责,其它班子成员负责分管办、站、所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各办、站、所主要负责人对本办、站、所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实施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要按照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的原则,要求稳步推进。建立和推行预警、防控、考核、修正的循环管理机制,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系统管理。各办、站、所结合本办、站、所实际,制定并执行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作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作为常设兼职机构,负责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统筹规划、分层指导、全程督察、绩效评估。

第八条 镇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关守洋(党委书记)

副组长:陈文祥(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素娟(党委副书记)

张志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成 员:王太众(党委委员、人大副主席)

王国忠(党委委员、副镇长)

陈慧强(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梁带财(党委委员)

唐旭东(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

梁卫扬(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

梁伟军(副镇长)

温英明(副镇长)

陈路钦(纪委副书记)

朱介顺(司法所所长)

梁志斌(党政办)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有关文件起草、具体业务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及时收集资料、信息,为领导小组开展廉政风险预警防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第三章 廉政风险点的确定

第九条 廉政风险的确定就是要求各办、站、所结合本办、站、所具体工作任务,根据工作岗位上腐败现象发生的特点,查找容易发生廉政风险问题的环节,确定相关廉政风险点位置和划分风险等级,明确风险责任,制定相关风险防范管理的工作方案。

第十条 根据行政权力的特性及腐败行为发生的一般特点和规律,相关基本风险点位置是:

(一)掌控行政权力,可能利用其为他人带来直接或间接、近期或分期的不当利益和好处,从中谋求私利的科室及工作岗位;

(二)权力较大、较灵活,有自由裁量权的办、站、所及工作岗位;

(三)权力运行需要公开、需要民主决策、需要监察机构监察履行职责的科室及工作岗位;

(四)没有直接拥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但可借助工作中的权力和机会谋取私利的科室及工作岗位。

(五)以子女升学宴、丧葬嫁娶等为名,聚敛财物的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确定相关基本风险点位置和反腐倡廉工作实际,依据权力的重要性、权力行使的频率、腐败现象发生的机率等因素,将单位、办站所、岗位风险点按三级划分。即:一级风险点(高风险级别)、二级风险点(比较高风险级别)和三级风险点(一般风险级别)。风险点和等级目录经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领导小组组委审定后,报县纪委和县监察局备案。

第四章 廉政风险的预警

第十二条 廉政风险预警是指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群众反映、媒体曝光、随时抽查及定期向服务对象发放测评表等多种手段途径,及时发现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不廉政问题,并对当事人进行红、橙、蓝三色廉政风险预警函,提出整改要求。发现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不遵守工作规则的,发出蓝色预警,要求当事人在函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发现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不遵守工作规则,且引起群众不满的,发出橙色预警,要求当事人必须口头说明情况,在函件规定时间内整改;发现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不遵守工作规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出红色预警,要求当事人接受诫勉谈话,并在函件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和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三条 廉政风险预警分为随时预警和定期预警。随时预警是指行政权力风险防范领导小组采取不定期、多手段的监督检查办法,随时对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和监控情况,及时发现征兆性、苗头性问题,向当事人发布三色廉政风险预警函,并积极裹取应急措施,努力把廉政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定期预警是指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对发生廉政问题的当事人发出三色预警。

第五章 廉政风险的防控

第十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就是在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过程中,各办、站、所查找的风险点及制定的相关防范管理工作方案,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和监控,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对在风险点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及风险岗位工作人员,要加强反腐倡廉思想道德教育,构筑党员领导干部及风险岗位工作人员自省自励的思想道德防线。

要建立健全学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及风险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正面教育、警示教育,规范日常行为。

第十六条 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整体要求,各办、站、所建立本办、站、所防控体系工作中,要根据相关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方案,提出相应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特别要制定对相关权力运行的管理和制约制度,

规范其权力运行。

第十七条 完善综合监督机制,加强对风险办站所、风险岗位、风险事项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办、站、所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本办、站、所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行政权力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站所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

第十九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就是在实施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之后,按照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标准,结合年终目标考核、干部述职述廉以及镇党委组织的专项考核或调研检查等方法,对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其内容是:

(一)领导重视。是否对廉政风险防范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重视,制度机制健全,责任分工明确,界定廉政风险准确,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能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目标具体。实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责任是否明确,风险点确认是否具体、全面、客观、准确,防控措施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三)注重成效。政风行风是否有明显好转,职业道德、服务理念是否有明显增强,测评群众满意度是否有所提高,制度、机制防范措施是否贯彻落实,风险点及轻微违规现象和行为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有无重要来信来访和越级上访,有无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四)材料详实。各项制度、机制、措施是否健全,文字材料是否齐全,台帐是否明晰,记录是否详实,资料是否及时备案归档。 第二十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考核方法:

(一)各办、站、所按照考核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是执行的效果,存在的问题。自查结束要填写自我评估表格,撰写总结报告并报镇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由镇党委派出综合考察组,结合每年的综合检查考核,采取听取主要负责人汇报、召开座谈会、特约监督员明查暗访、民主测评、查看相关材料等方式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办公室建立机关干部廉政档案。廉政档案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廉政风险防范表,职务变动情况登记表,诫勉谈话、警示提醒记录,戒免纠错、责令整改通知书,回复组织函,批评通报,扣发年度考核绩效工资记录,组织处理情况,纪律处分情况,以及干部廉洁自律等相关材料。

第七章 修正完善

第二十二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档次。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办、站、所和个人给予综合考评加分,在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及格的站所和个人以书面的形式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并通过再次验收。对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直至采取组织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和综合目标责任制兑现奖励之中,并运用于干部的选拔、任用、岗位聘用、职务职称晋升等参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对廉政风险防范措施落实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的办、站、所及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办站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除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外,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办、站、所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要报送镇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事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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