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目标是:提高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教育行政管理法治化进程,依法促进和保障我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教育行政执法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核心,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为重点,依法解决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维护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三、党委书记对行政执法负总责,有关领导和职能股室负责人及行政执法人员分级、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委员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教育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设在政工科。

四、各科室依据职责开展执法工作,承担相应执法责任,股室负责人为责任人。年底各科室根据责任状的要求事项进行自查

总结,写出书面材料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

五、加强执法检查与执法监督。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将开展教育专项执法检查监督与教育综合执法检查监督制度结合起来。综合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六、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执法工作中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股室与个人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七、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接受地委、行署和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

一、根据行署《塔城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教育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示制度的指导原则:恪守服务为本,保障公众知情;接受社会监督,执法公正透明;加强教育法治,坚持依法行政。

三、公示的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

2、教育行政执法依据。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教育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3、教育行政执法范围、职责、权限、程序;教育行政处罚办法、教育行政侵权的救济办法(包括教育申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的告知等)。

4、有关教育政策与工作事项:包括教育招生政策;教育考试政策;学生学籍、教育建设和发展项目管理政策,教育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教育检查、评估、评优项目、办法及其结果等。

5、其它与学校、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相关的教育行政执法项目和管理政策,其它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教育行政执法和管理事项等。

四、公示的类别、范围与方式

1、类别:分为征询意见公示、教育政策公示、教育信息公示等类别;

2、范围:分为无选择范围和有选择范围两类;

3、方式:根据公示内容、类别情况,针对公示范围、对象要求,分别以版面、报刊、网络等方式进行公示。

五、公示实施及要求

1、机关科室结合职能,对属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事项,写出公示事项名称、公示内容、公示依据、公示对象、公示类别、公示范围、公示(发布)时间、公示方式建议、公示有效时限等。

2、公示内容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审定后以相应方式进行公示。

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评议制度

一、根据行署《塔城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结合我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教育局领导、督导室人员及法制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为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承担对全区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职责。

三、执法监督检查的原则。本着“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对全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查,发现并及时纠正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和错案,不断提高全区教育行政执法水平。

四、监督检查的内容

1、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2、审批办学申请的情况;

3、教育收费与使用管理情况;

4、行政处罚的情况;

5、执法人员使用执法文书是否正确、规范;

6、教育执法机构执法活动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公正;

7、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是否有属《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关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情形的行为;

8、行政执法和处罚规章制度及档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9、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

10、执法过错追究和赔偿情况;

11、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

五、教育局将聘请各学校工会主席、教师、有关部门人员为教育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教育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有权持证对教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对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应在15日内予以口头或书面回复。

六、教育局职能科室开展教育执法活动时,应有针对性的请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和邀请义务监督员参加教育执法活动,听取对执法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七、教育局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教育行政执法评议会议,邀请教育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参加,对阶段性或年度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及重大个案进行评议。

八、教育局各执法责任股室每年年底前应进行自查评议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送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

九、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结合目标管理中的执法工作要求,对科室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十、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负责对全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工作。

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塔城地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保证教育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教育局各科室按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日常工作。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对罚款、没收财物、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停止办学,停止招生、停考、停止申请资格、撤销教师资格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措施不当的;

(二)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适用执法程序错误、使用处罚文书不当的;

(三)超越职责范围实施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的;

(四)非法要求履行义务、违规滥罚的;

(五)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行政执法管理、行使职权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造成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以权谋私、贪污罚没款、索取贿赂、敲诈勒索的;

(五)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无故拖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六)拒不改正行政执法过错或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七)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不实施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徇私舞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投诉、申诉、申请行政复议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追究责任时应从重处理

(一)接到纠正过错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也

不自行纠正,不申请复查的;

(二)对复查决定拒不执行的;

(三)多次发生过错或多次违法违纪的;

(四)过错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

(五)瞒上欺下,弄虚作假的;

(六)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八、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予追究

(一)过错情节明显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服从领导命令出现偏差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的情形。

九、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因过失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承办人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因审核人、复核人、复议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定性和承办人的意见而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审核人、复核人、复议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未纠正承办人或承办部门的违法执法行为,造成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

提请研究,并造成违法执法,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区别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下列处理方式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执法活动;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责令违法执法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费用;

(七)其他形式处理。

十一、追究责任的程序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一般过错的,由行政执法办公室口头通知纠正;对重大过错和口头通知纠正未改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行政执法办公室向原执法科室发出《纠正过错通知书》。

(二)原执法科室接到《纠正过错通知书》后,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三)原执法科室和责任人对纠正过错通知有异议的,可在通知规定回复的期限内向行政执法办公室提请复查。复查结果报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后,原执法科室应立即执行。

(四)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因过失违法

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办公室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前提下,对过错责任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五)对实施其他形式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处理。

(六)对确认行政执法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决定,应从错案提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过错责任人。

十三、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学习培训要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实施,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二条:学习培训由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政工科、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教育法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家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坚持学习和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学习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作到学习培训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有考核。

第五条: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专题讲座和专题研讨相结合,抓好骨干培训和队伍建设。

第六条:加强学习培训的组织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学习笔记,年终进行学习培训总结,学习培训考核作为年度考核评议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

地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评议考核的原则和范围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客观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优罚劣的原则。各执法部门应把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考核目标中,并按年度进行考核。

(二)评议考核的范围是本局具有执法职能的各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二条 评议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局各执法部门及其正职、副职进行评议考核;各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领导小组直接评议考核局长、副局长。 行政执法责任的评议考核与年终工作总结、年度公务员履职考核同步进行。

第三条 评议考核的依据及记分原则

评议考核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塔城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为依据,逐一设定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对各执法部门的考核结果为达标、不达标。70分及以上为达标;69分及以下为不达标;对个人的考评

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得分在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70-89分者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不满60分者为不称职。

第四条 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理论(15分)

1、熟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和本岗位的责任5分;

2、各执法部门领导指导全部门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措施5分;

3、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5分。

(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20分)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合法得8分;主体不合法扣8分;

2、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的记5分;不具备执法资格参与行政执法的扣5分;

3、执法人员挂牌上岗、亮证执法的记7分,不挂牌上岗、不亮证执法的每次扣1分;

(三)行政行为既合法又适当的(40分)

1、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公开的记5分,未公开的扣5分;

2、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定形式完备的记5分,反之每次扣1分;

3、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记5分,未按法定规定作出每次扣1分;

4、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的记5分,未告知的每次扣1分;

5、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记5分,超越职权的每次扣5分;

6、具体行政行为公开、公正、公平、适当的记5分;反之每次扣1分;

7、作出的审批、许可、收费、检查、处理、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记5分;没有依据的每次扣1分;

8、及时依法履行职责记5分,推诿、拖延甚至拒绝履行的每次扣1分。

(四)依法行政,各项制度齐全,执法监察机制健全(25分)

1、依照规定参加本单位(部门)组织的培训的5分,未做到的每次扣1分;

2、自觉、主动授受监督的5分;拒绝或不予配合每次扣1分;

3、及时接受、处理、转办、督办群众投诉,积极协助、配合查处行政执法中违法案件的5分,未做到的每次扣1分;

4、坚决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赔偿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内部考评制度的10分;不落实的每次扣2分。

第三十五条 奖惩兑现

本局根据年终考核的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年终考核为优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部门和个人,预以表彰、奖励;

(二)对年终考核为不及格、落实行政执行责任制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且不能评为本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构成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的,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办理。

地区教育局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程序

一、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社会力量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申请举办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四、凡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材料报至审批机构后,领取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意见书,在30日(非学历教育机构的20日)垂询办理情况,领取是否同意举办教育机构意见书。

五、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六、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地区域,未经国家教育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批准,不得使用“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七、教育机构刻制的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教育机构应当将其印章式样报审批机关和公安部门备案。

八、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变更其它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九、教育机构解散,应有审批机关核准,教育机构解散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构可以予以协助。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解散时,审批机构应当安排在校学生继续就读上学。

十、审批机构对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予以封存。

十一、在社会性力量办学活动中,违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依照《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学籍管理、教育教学工作均按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目标是:提高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教育行政管理法治化进程,依法促进和保障我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教育行政执法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核心,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为重点,依法解决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维护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三、党委书记对行政执法负总责,有关领导和职能股室负责人及行政执法人员分级、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委员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教育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设在政工科。

四、各科室依据职责开展执法工作,承担相应执法责任,股室负责人为责任人。年底各科室根据责任状的要求事项进行自查

总结,写出书面材料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

五、加强执法检查与执法监督。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将开展教育专项执法检查监督与教育综合执法检查监督制度结合起来。综合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六、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执法工作中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股室与个人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七、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接受地委、行署和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

一、根据行署《塔城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教育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示制度的指导原则:恪守服务为本,保障公众知情;接受社会监督,执法公正透明;加强教育法治,坚持依法行政。

三、公示的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

2、教育行政执法依据。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教育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3、教育行政执法范围、职责、权限、程序;教育行政处罚办法、教育行政侵权的救济办法(包括教育申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的告知等)。

4、有关教育政策与工作事项:包括教育招生政策;教育考试政策;学生学籍、教育建设和发展项目管理政策,教育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教育检查、评估、评优项目、办法及其结果等。

5、其它与学校、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相关的教育行政执法项目和管理政策,其它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教育行政执法和管理事项等。

四、公示的类别、范围与方式

1、类别:分为征询意见公示、教育政策公示、教育信息公示等类别;

2、范围:分为无选择范围和有选择范围两类;

3、方式:根据公示内容、类别情况,针对公示范围、对象要求,分别以版面、报刊、网络等方式进行公示。

五、公示实施及要求

1、机关科室结合职能,对属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事项,写出公示事项名称、公示内容、公示依据、公示对象、公示类别、公示范围、公示(发布)时间、公示方式建议、公示有效时限等。

2、公示内容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审定后以相应方式进行公示。

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评议制度

一、根据行署《塔城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结合我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教育局领导、督导室人员及法制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为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承担对全区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职责。

三、执法监督检查的原则。本着“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对全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查,发现并及时纠正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和错案,不断提高全区教育行政执法水平。

四、监督检查的内容

1、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2、审批办学申请的情况;

3、教育收费与使用管理情况;

4、行政处罚的情况;

5、执法人员使用执法文书是否正确、规范;

6、教育执法机构执法活动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公正;

7、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是否有属《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关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情形的行为;

8、行政执法和处罚规章制度及档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9、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

10、执法过错追究和赔偿情况;

11、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

五、教育局将聘请各学校工会主席、教师、有关部门人员为教育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教育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有权持证对教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对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应在15日内予以口头或书面回复。

六、教育局职能科室开展教育执法活动时,应有针对性的请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和邀请义务监督员参加教育执法活动,听取对执法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七、教育局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教育行政执法评议会议,邀请教育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参加,对阶段性或年度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及重大个案进行评议。

八、教育局各执法责任股室每年年底前应进行自查评议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送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

九、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结合目标管理中的执法工作要求,对科室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十、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负责对全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工作。

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塔城地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保证教育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教育局各科室按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日常工作。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对罚款、没收财物、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停止办学,停止招生、停考、停止申请资格、撤销教师资格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措施不当的;

(二)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适用执法程序错误、使用处罚文书不当的;

(三)超越职责范围实施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的;

(四)非法要求履行义务、违规滥罚的;

(五)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行政执法管理、行使职权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造成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以权谋私、贪污罚没款、索取贿赂、敲诈勒索的;

(五)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无故拖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六)拒不改正行政执法过错或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七)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不实施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徇私舞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投诉、申诉、申请行政复议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追究责任时应从重处理

(一)接到纠正过错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也

不自行纠正,不申请复查的;

(二)对复查决定拒不执行的;

(三)多次发生过错或多次违法违纪的;

(四)过错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

(五)瞒上欺下,弄虚作假的;

(六)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八、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予追究

(一)过错情节明显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服从领导命令出现偏差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的情形。

九、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因过失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承办人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因审核人、复核人、复议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定性和承办人的意见而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审核人、复核人、复议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未纠正承办人或承办部门的违法执法行为,造成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

提请研究,并造成违法执法,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区别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下列处理方式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执法活动;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责令违法执法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费用;

(七)其他形式处理。

十一、追究责任的程序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一般过错的,由行政执法办公室口头通知纠正;对重大过错和口头通知纠正未改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行政执法办公室向原执法科室发出《纠正过错通知书》。

(二)原执法科室接到《纠正过错通知书》后,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三)原执法科室和责任人对纠正过错通知有异议的,可在通知规定回复的期限内向行政执法办公室提请复查。复查结果报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后,原执法科室应立即执行。

(四)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因过失违法

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办公室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前提下,对过错责任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五)对实施其他形式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处理。

(六)对确认行政执法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决定,应从错案提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过错责任人。

十三、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学习培训要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实施,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二条:学习培训由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政工科、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教育法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家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坚持学习和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学习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作到学习培训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有考核。

第五条: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专题讲座和专题研讨相结合,抓好骨干培训和队伍建设。

第六条:加强学习培训的组织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学习笔记,年终进行学习培训总结,学习培训考核作为年度考核评议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

地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评议考核的原则和范围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客观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优罚劣的原则。各执法部门应把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考核目标中,并按年度进行考核。

(二)评议考核的范围是本局具有执法职能的各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二条 评议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局各执法部门及其正职、副职进行评议考核;各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领导小组直接评议考核局长、副局长。 行政执法责任的评议考核与年终工作总结、年度公务员履职考核同步进行。

第三条 评议考核的依据及记分原则

评议考核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塔城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为依据,逐一设定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对各执法部门的考核结果为达标、不达标。70分及以上为达标;69分及以下为不达标;对个人的考评

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得分在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70-89分者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不满60分者为不称职。

第四条 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理论(15分)

1、熟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和本岗位的责任5分;

2、各执法部门领导指导全部门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措施5分;

3、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5分。

(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20分)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合法得8分;主体不合法扣8分;

2、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的记5分;不具备执法资格参与行政执法的扣5分;

3、执法人员挂牌上岗、亮证执法的记7分,不挂牌上岗、不亮证执法的每次扣1分;

(三)行政行为既合法又适当的(40分)

1、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公开的记5分,未公开的扣5分;

2、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定形式完备的记5分,反之每次扣1分;

3、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记5分,未按法定规定作出每次扣1分;

4、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的记5分,未告知的每次扣1分;

5、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记5分,超越职权的每次扣5分;

6、具体行政行为公开、公正、公平、适当的记5分;反之每次扣1分;

7、作出的审批、许可、收费、检查、处理、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记5分;没有依据的每次扣1分;

8、及时依法履行职责记5分,推诿、拖延甚至拒绝履行的每次扣1分。

(四)依法行政,各项制度齐全,执法监察机制健全(25分)

1、依照规定参加本单位(部门)组织的培训的5分,未做到的每次扣1分;

2、自觉、主动授受监督的5分;拒绝或不予配合每次扣1分;

3、及时接受、处理、转办、督办群众投诉,积极协助、配合查处行政执法中违法案件的5分,未做到的每次扣1分;

4、坚决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赔偿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内部考评制度的10分;不落实的每次扣2分。

第三十五条 奖惩兑现

本局根据年终考核的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年终考核为优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部门和个人,预以表彰、奖励;

(二)对年终考核为不及格、落实行政执行责任制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且不能评为本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构成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的,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办理。

地区教育局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程序

一、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社会力量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申请举办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四、凡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材料报至审批机构后,领取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意见书,在30日(非学历教育机构的20日)垂询办理情况,领取是否同意举办教育机构意见书。

五、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六、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地区域,未经国家教育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批准,不得使用“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七、教育机构刻制的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教育机构应当将其印章式样报审批机关和公安部门备案。

八、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变更其它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九、教育机构解散,应有审批机关核准,教育机构解散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构可以予以协助。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解散时,审批机构应当安排在校学生继续就读上学。

十、审批机构对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予以封存。

十一、在社会性力量办学活动中,违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依照《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学籍管理、教育教学工作均按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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