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生委会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会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10日 国计生委„2000‟26号)

党的十五大提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依法治国的核心是确立法律在国家管理各项社会事务中的崇高地位,确立人民群众在法治中的主体地位,其重点是“依法治政”、“依法治官”,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建立行政约束、监督制度。1999年国务院召开的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都指出,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发挥其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切实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持久发展,国家计生委决定,建立并在计划生育系统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切实加强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的高度,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认真

组织制定并模范地贯彻执行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帮助后进转化的联系制度,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要教育全体干部深刻理解依法行政是计划生育管理的基本要求、基本规范和根本保证,不仅仅是哪一个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应“担子共挑、责任共负”。要以正确的导向、有效的指导帮助基层干部转变观念,拓展思路,改进工作,落实好各项责任制度,从而真正做到认识上讲政治、讲大局、讲改革、讲创新;工作上注重队伍建设,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保障,执法监督形成体系、讲究实效,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 在明确法定职权的基础上,分解各业务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责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为保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包括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正确文明执法而建立的岗位(机构)责任、执法规范、行政约束、检查评估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度的总和。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类别(如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首先要理清、明确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即要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的职权,不得失职,不得越权。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为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制度、原则与措施,又分别归属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有关业务机构贯彻

执行。因此,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均负有行政执法的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提出以下关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有关业务机构执法职责分工的意见:

(一)信访工作机构:

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办理,协调查处重大来信来访案件等。

(二)政策法规工作机构:

1、负责生育证(生育服务证)管理(有的省为统计部门负责),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发放,对违反生育证(生育服务证)管理规定的基层单位和责任人拟定追究意见;

2、照顾生育和特殊情况的生育审批;

3、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制度的行为拟定处罚意见;

4、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的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拟定处理或处罚意见;

5、对企业、事业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负责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7、承办本机关国家赔偿案件。

(三)计划统计工作机构:

1、负责人口计划完成、统计质量的检查、监督及对违法违纪责任人追究意见的拟定;

2、调查基层在人口统计方面统计不实、弄虚作假等案件并拟定处理意见。

(四)财务工作机构:

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拟定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宣传教育工作机构:

1、负责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包括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中的法制教育、科普教育、青少年教育、对党政领导的宣传教育、社会舆论宣传教育及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等。

2、依据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法规,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媒体和宣传品市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送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科学技术工作机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的审批和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的审批;

2、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机构或人员拟定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决定;

3、负责病残儿童父母再生育的技术鉴定组织和结论拟定;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组织和处理决定的拟定;

5、对计划生育技术和避孕药具使用进行指导、监督;

6、对非法施行节育手术,复通手术、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追究意见,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等。

各地可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及本部门内设机构的情况,具体划分各职能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责,将各职能

机构、各工作岗位的依法行政责任目标,形成量化的、可操作的、可监督的行为规范,使各项行政行为都有所遵循,切实纳入法制的轨道。

三、 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进一步强化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的责任

意识,严明法纪,及时、有效地纠正错误,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相配套,还必须建立和完善以下相应的监督、保障制度和措施:

(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要包括:

1、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法定职责范围;

2、地方计划生育法规关于生育政策、生育调节及生育限制的规定;

3、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优惠规定;

4、特殊类型人群照顾生育规定;

5、有关管理规定的执法程序;

6、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尤其是“七个不准”规定);

7、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重点案件的查处结果等。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主要包括:

1、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

2、特殊类型人群照顾生育审批情况;

3、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及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法律法规情况;

4、执行程序及文书使用情况;

5、执行统计法等相关法规情况;

6、清理基层规范性文件情况;

7、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重点案件处理结果的审查制度等。

(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主要包括:

1、行政过错追究机构的工作制度;

2、过错性质、种类与过错责任划分,过错追究程序及补救措施;

3、基层和下属部门、干部出现严重行政过错或恶性事故、案件,对负有直接责任或明显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4、行政过错追究处理结果报告制度等。

(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制度。主要包括:

1、广大育龄群众、群众自治组织、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

2、下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评议;

3、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特别邀请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评议;

4、评议信息采纳结果反馈制度等。

评议结果要纳入公务员和干部考核标准,凡出现较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以及对下级出现的较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负有直接责任或明显的领导责任的,坚决取消其评先、晋级资格。

(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培训制度,即对全员培训、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和年度重点法律、法规培训制度;

2、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3、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整顿基层执法队伍制度等。

四、 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协调,建立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的制度和措施,发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正确导向作用

要把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同各省(区、市)实施“依法治省(区、市)”战略相结合,完善相关部门参与综合治理的职责、制度,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社会制约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同加强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建设相结合,夯实“网底工程”,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调动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深化普法教育,倡导新的社会风尚,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

要把依法行政情况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规定工作目标、具体标准、保障条件,并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逐步加大所占的分量;实行依法行政“一票否决”制,凡出现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故、案件,或因违反“七个不准”规定而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坚决予以否决,不得评为先进;实行既往重大事故、案件追究制度,对以往发生的事件、案件,凡隐瞒不报、大事小报等蓄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要坚决实行“追踪奖惩”,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 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计生委要在地方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县级以上计生委政策法规部门至少有1-2名法律专

业毕业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坚持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和持证执法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未取得省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考核,凡出现重大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将队伍建设同勤政廉政建设、加强行风建设相结合,强化公仆意识和优质服务观念,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深入开展“三优一满意”活动,努力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国家计生委会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10日 国计生委„2000‟26号)

党的十五大提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依法治国的核心是确立法律在国家管理各项社会事务中的崇高地位,确立人民群众在法治中的主体地位,其重点是“依法治政”、“依法治官”,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建立行政约束、监督制度。1999年国务院召开的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都指出,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发挥其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切实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持久发展,国家计生委决定,建立并在计划生育系统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切实加强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的高度,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认真

组织制定并模范地贯彻执行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帮助后进转化的联系制度,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要教育全体干部深刻理解依法行政是计划生育管理的基本要求、基本规范和根本保证,不仅仅是哪一个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应“担子共挑、责任共负”。要以正确的导向、有效的指导帮助基层干部转变观念,拓展思路,改进工作,落实好各项责任制度,从而真正做到认识上讲政治、讲大局、讲改革、讲创新;工作上注重队伍建设,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保障,执法监督形成体系、讲究实效,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 在明确法定职权的基础上,分解各业务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责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为保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包括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正确文明执法而建立的岗位(机构)责任、执法规范、行政约束、检查评估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度的总和。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类别(如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首先要理清、明确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即要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的职权,不得失职,不得越权。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为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制度、原则与措施,又分别归属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有关业务机构贯彻

执行。因此,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均负有行政执法的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提出以下关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有关业务机构执法职责分工的意见:

(一)信访工作机构:

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办理,协调查处重大来信来访案件等。

(二)政策法规工作机构:

1、负责生育证(生育服务证)管理(有的省为统计部门负责),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发放,对违反生育证(生育服务证)管理规定的基层单位和责任人拟定追究意见;

2、照顾生育和特殊情况的生育审批;

3、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制度的行为拟定处罚意见;

4、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的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拟定处理或处罚意见;

5、对企业、事业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负责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7、承办本机关国家赔偿案件。

(三)计划统计工作机构:

1、负责人口计划完成、统计质量的检查、监督及对违法违纪责任人追究意见的拟定;

2、调查基层在人口统计方面统计不实、弄虚作假等案件并拟定处理意见。

(四)财务工作机构:

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拟定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宣传教育工作机构:

1、负责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包括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中的法制教育、科普教育、青少年教育、对党政领导的宣传教育、社会舆论宣传教育及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等。

2、依据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法规,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媒体和宣传品市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送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科学技术工作机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的审批和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的审批;

2、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机构或人员拟定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决定;

3、负责病残儿童父母再生育的技术鉴定组织和结论拟定;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组织和处理决定的拟定;

5、对计划生育技术和避孕药具使用进行指导、监督;

6、对非法施行节育手术,复通手术、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追究意见,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等。

各地可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及本部门内设机构的情况,具体划分各职能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责,将各职能

机构、各工作岗位的依法行政责任目标,形成量化的、可操作的、可监督的行为规范,使各项行政行为都有所遵循,切实纳入法制的轨道。

三、 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进一步强化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的责任

意识,严明法纪,及时、有效地纠正错误,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相配套,还必须建立和完善以下相应的监督、保障制度和措施:

(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要包括:

1、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法定职责范围;

2、地方计划生育法规关于生育政策、生育调节及生育限制的规定;

3、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优惠规定;

4、特殊类型人群照顾生育规定;

5、有关管理规定的执法程序;

6、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尤其是“七个不准”规定);

7、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重点案件的查处结果等。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主要包括:

1、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

2、特殊类型人群照顾生育审批情况;

3、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及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法律法规情况;

4、执行程序及文书使用情况;

5、执行统计法等相关法规情况;

6、清理基层规范性文件情况;

7、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重点案件处理结果的审查制度等。

(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主要包括:

1、行政过错追究机构的工作制度;

2、过错性质、种类与过错责任划分,过错追究程序及补救措施;

3、基层和下属部门、干部出现严重行政过错或恶性事故、案件,对负有直接责任或明显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4、行政过错追究处理结果报告制度等。

(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制度。主要包括:

1、广大育龄群众、群众自治组织、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

2、下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评议;

3、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特别邀请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评议;

4、评议信息采纳结果反馈制度等。

评议结果要纳入公务员和干部考核标准,凡出现较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以及对下级出现的较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负有直接责任或明显的领导责任的,坚决取消其评先、晋级资格。

(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培训制度,即对全员培训、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和年度重点法律、法规培训制度;

2、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3、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整顿基层执法队伍制度等。

四、 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协调,建立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的制度和措施,发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正确导向作用

要把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同各省(区、市)实施“依法治省(区、市)”战略相结合,完善相关部门参与综合治理的职责、制度,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社会制约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同加强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建设相结合,夯实“网底工程”,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调动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深化普法教育,倡导新的社会风尚,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

要把依法行政情况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规定工作目标、具体标准、保障条件,并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逐步加大所占的分量;实行依法行政“一票否决”制,凡出现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故、案件,或因违反“七个不准”规定而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坚决予以否决,不得评为先进;实行既往重大事故、案件追究制度,对以往发生的事件、案件,凡隐瞒不报、大事小报等蓄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要坚决实行“追踪奖惩”,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 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计生委要在地方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县级以上计生委政策法规部门至少有1-2名法律专

业毕业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坚持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和持证执法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未取得省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考核,凡出现重大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将队伍建设同勤政廉政建设、加强行风建设相结合,强化公仆意识和优质服务观念,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深入开展“三优一满意”活动,努力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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