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办法

XX县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干部管理,严肃组织纪律,有效规范干部从政行为,切实加强干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中办发„2009‟35号)和相关法规,结合博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干部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分级负责原则;

(二)正面教育、强化预防原则;

(三)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原则;

(四)事前监督、及时发现、严肃纠正原则。

第二章 严格要求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得弄虚作假,说一套,做一套,当面不说,背后乱说,说空话,汇假报。

(二)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推诿扯皮,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的就执行,无利的不执行,影响整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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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对下级和群众态度生硬,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影响干部形象。

(四)不得贪图享受,铺张浪费,公车私用私驾,用公款旅游和进行消费娱乐活动。

(五)不得凭经验办事,墨守成规,习惯于老套路、老办法。

第四条 严肃整治干部庸懒散现象。对那些不思进取混日子、作风散漫不作为、履职不尽责、群众口碑差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屡教不改的按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单位工作岗位安排的;

(二)对上级的决议和命令消极抵触,顶撞、纠缠领导,影响工作秩序的;

(三)工作日午间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服务不到位,致使工作进度受到严重影响或在较大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

(五)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沓、推诿扯皮,累计造成责任信访两次以上的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

(六)因工作不力被县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

(七)造谣诽谤,无中生有,恶意中伤他人,给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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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立完善乡镇干部住勤制。严格要求干部,整治干部“走读”现象,实行乡镇干部年住勤率与绩效考评挂钩。乡科级领导干部年住勤率需达80%(因公出差、请假等特殊原因不计入内);一般干部年住勤率需达60%(因公出差、请假等特殊原因不计入内)。

第六条 干部要扎根基层,实抓实干,提高能力素质。重点培养在工作岗位上埋头苦干、不等不靠、不跑不要,能力素质较高的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优先考虑提拔使用。 第三章 严格教育

第七条 抓好党性教育培训。在主体培训班次中,设立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教育的培训教学课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干部进一步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思想觉悟,促进作风转变。

第八条 抓好干部能力素质提升教育培训。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的整体能力素质,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结合不同干部工作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整合各种教育培训等资源,采取学习培训、实践锻炼等多种形式,实施领导干部“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十大干部培训工程”等教育培训工程,切实提高领导干部领导科学发展、驾奴复杂局面、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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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加强事前监督,实行提醒制度。对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岗位职责、选拔任用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提醒、早教育,由党委(党组)“一把手”或委托分管领导通过谈心谈话方式对其进行提醒,引起干部本人注意。需要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的,党委(党组)要用书面形式进行函询。

第十条 建立完善干部教育考核机制。要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记录,对干部参加培训和在职自学情况进行登记,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及评优树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抽调、借调管理规定。加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宏观管理,维护机关工作的正常秩序,各部门(单位)编制空余确实工作需要,或因要完成阶段性、突发性工作任务,可采取临时抽调、借调(含跟班学习)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如违反规定程序擅自抽调、借调人员,导致被抽调、借调单位工作秩序混乱的,要责令抽调、借调单位立即将抽调、借调人退回原工作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抽调、借调人数核减下年度人头经费,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纪律处分。抽调、借调人员在申请调动时,一律不予研究。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领导干部诫勉规定。对有错误但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警示、告诫,帮—4 —

助和教育干部改正错误,促进领导干部努力学习、勤奋改正、廉洁自律、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干部,应予以诫勉:

(一)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工作不负责任,作风漂浮,打不开工作局面,或造成工作失误的。

(二)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班子中闹不团结的。

(三)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遵守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部执行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民意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在考核中发现问题较突出的。

(八)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甚至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问题需要诫勉的。

诫勉期满后,由组织部门对被诫勉干部进行考核了解。被诫勉的干部要向本单位党组织写出自查报告,单位党组织要填写《解除诫勉审批表》,报县委审批,由县委作出是否解除诫勉的决定,并下发通知。被诫勉干部所存在的问题仍 —5—

得不到解决的,或又出现其他新的问题,将予以调整、免职或降职。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回复反映本人有关问题的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凡属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立案查处的以外,采取当面谈话函询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所反映的问题,如实向党组织作出回复。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诫勉,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的,予以严肃处理;对反映问题失实的,组织上应向本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 严格上下班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有事向领导请假,不得无故缺勤。严禁工作时间串岗、闲谈、玩扑克、打麻将、下象棋、玩电脑游戏、网上聊天、购物、看电影等活动。县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有关情—6 —

况,对涉及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施工、工程预决算和主要经济指标的确定及完成、大额资金的支出及使用情况等,有关部门要进行跟踪监督和审计认定;对群众反映集中的经济问题及时进行监察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要进行回访跟踪问效。对领导干部离任坚持先审计后办理手续,结合审计情况,及时与有违规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效能监察和审计谈话。离任审计结果按照要求装入本人人事档案,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对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干部选拔任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管理监督中的有关事项,群众举报、申诉、控告的重要情况,突发性重大事件以及其它按规定需要报告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准确地向县委报告。

加强对执行各项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上述报告制度、应报告而未报告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视情节进行诫勉谈话,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干部请销假制度。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按照XX县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执行。一般干部请假五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请销假手续在本单位登记办理,请假五天以上(含五天)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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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干部外出管理制度。干部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进行通报批评。累计出现两次的,进行诫勉谈话;累计三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虽经批准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对贻误工作,造成工作被动或有渎职行为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严格干部出国(境)管理。乡科级以上干部(含乡科级)出国(境)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的,因公出国(境)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期限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严格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因私持有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出国(境)定居及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按相关规定如实报告。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至少与班子成员、全体干部开展四次以上谈心谈话,分管领导要经常与所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及其他干部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之间也要经常谈心,谈心谈话要注重实效剖析思想,交流心得,在学习、工作、生活、心理等方面加强沟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在做好日常谈话的基础上,要结合班子考核、信访举—8 —

报、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经常性地开展有针对性的谈话,做到有访必谈、有问题必谈、有不团结现象必谈。 第五章 严格考核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行检查,开展个人述职述廉。述职述廉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学习、参加各种培训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单位部门“一把手”及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定期向县委述职述廉,并将述职述廉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评议与监督;对拟提拔人选采取在电视台公示、单位公示和向社会公示的形式,向家属、同事、群众多方征求意见,严把领导干部“入口关”,扩大监督范围。

第二十二条 健全领导干部考察考核评价机制。对领导干部采取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考察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价,综合运用实绩分析、满意度测评、民意调查等多种方法,注重听取社会反映与评价,进行综合分析,切实提高考察考核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考核结果向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干部本人反馈,使考核结果与改进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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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培养、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两年考核优秀的具备破格提拔的基本资格,三年考核优秀的注重在基层一线、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等急难险重任务中选拔干部,向道德品行优秀者倾斜、向工作一线倾斜、向干出一流业绩者倾斜,给予表彰奖励、提拔重用。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镇、村干部百分制绩效考评。以岗定责,各乡镇结合县委下发考评标准制定符合本乡镇镇、村干部实际的全年岗位目标,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量化,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明确镇、村干部工作职责,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年终考核根据干部得分情况评定优秀、称职、基本职称、不称职四个等次,并按照不同等次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六章 严格监督

第二十五条 必须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散布消极言论或参加非法组织;

(二)不得在工作期间玩电脑游戏、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不得对抗上级决议或命令;

(四)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不得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或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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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贪污、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不得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财产,不得私自驾驶单位车辆;

(八)不得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干群关系;

(九)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迷信、赌博等活动。 对有上列及其他违反纪律、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乡镇、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本乡镇、本部门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坚决贯彻执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组织纪律的干部,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各乡镇、部门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通过谈心谈话、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给予警示提醒。领导干部要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11—

认真开展述职述廉,定期对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方面情况向干部群众述职,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抓好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发挥事后监督作用。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对所有有干部任免权的乡镇县直各单位开展了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并按程序将评议结果反馈给有关单位,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有关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评价“满意率”不足三分之二的单位,对评议结果进行分析,查找出影响满意度的原因,并落实整改措施,从而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第二十九条 严禁干部长期离职脱岗。对擅自离职的干部,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动员劝返。对拒不返回,又不办理辞职手续,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要自觉担负起从严管理干部的政治责任,切实把从严管理干部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干部的日常管理,严格按制度办事,按制度管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谈话诫勉、调任或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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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长期离岗,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包庇的;

(二)干部从事违法违纪活动,所在单位疏于管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擅自借调工作人员的;

(四)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干部职工意见较大的;

(五)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落实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机制,对干部群众反映或举报的干部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强化督查督办。组织部门每半年应召集一次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别就党风廉政建设、执纪执法、信访、计生等相关问题进行汇报。

第七章 严格惩处

第三十二条 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干部严肃问责。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严格追究责任。加大治庸治懒力度,对工作敷衍塞责、缺乏进取心,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认定为不称职的干部,视具体情况给予谈话诫勉、组织调整、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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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基本素质较好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对具备一定领导能力、但不具备担任正职领导素质的,改任副职;对不具备担任领导职务素质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对担任现职经验、能力不够,但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安排离职培训或调整到适合其锻炼成长的岗位;对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合担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改任专业技术部门领导职务或从事其熟悉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十四条 采取有效措施对有问题干部严格惩处。对作风飘浮、纪律松懈、为人虚假、投机钻营、群众反感的干部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急功近利,搞形式主义和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违反党的纪律,以权谋私、为政不廉、贪污腐化的干部严厉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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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各级干部,县纪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各级干部和乡镇干部以及群团组织干部。

第三十七条 县直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各乡镇站所和县直部门二层机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实施,纪检监察、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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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XX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 —16

XX县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干部管理,严肃组织纪律,有效规范干部从政行为,切实加强干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中办发„2009‟35号)和相关法规,结合博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干部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分级负责原则;

(二)正面教育、强化预防原则;

(三)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原则;

(四)事前监督、及时发现、严肃纠正原则。

第二章 严格要求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得弄虚作假,说一套,做一套,当面不说,背后乱说,说空话,汇假报。

(二)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推诿扯皮,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的就执行,无利的不执行,影响整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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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对下级和群众态度生硬,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影响干部形象。

(四)不得贪图享受,铺张浪费,公车私用私驾,用公款旅游和进行消费娱乐活动。

(五)不得凭经验办事,墨守成规,习惯于老套路、老办法。

第四条 严肃整治干部庸懒散现象。对那些不思进取混日子、作风散漫不作为、履职不尽责、群众口碑差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屡教不改的按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单位工作岗位安排的;

(二)对上级的决议和命令消极抵触,顶撞、纠缠领导,影响工作秩序的;

(三)工作日午间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服务不到位,致使工作进度受到严重影响或在较大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

(五)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沓、推诿扯皮,累计造成责任信访两次以上的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

(六)因工作不力被县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

(七)造谣诽谤,无中生有,恶意中伤他人,给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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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立完善乡镇干部住勤制。严格要求干部,整治干部“走读”现象,实行乡镇干部年住勤率与绩效考评挂钩。乡科级领导干部年住勤率需达80%(因公出差、请假等特殊原因不计入内);一般干部年住勤率需达60%(因公出差、请假等特殊原因不计入内)。

第六条 干部要扎根基层,实抓实干,提高能力素质。重点培养在工作岗位上埋头苦干、不等不靠、不跑不要,能力素质较高的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优先考虑提拔使用。 第三章 严格教育

第七条 抓好党性教育培训。在主体培训班次中,设立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教育的培训教学课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干部进一步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思想觉悟,促进作风转变。

第八条 抓好干部能力素质提升教育培训。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的整体能力素质,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结合不同干部工作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整合各种教育培训等资源,采取学习培训、实践锻炼等多种形式,实施领导干部“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十大干部培训工程”等教育培训工程,切实提高领导干部领导科学发展、驾奴复杂局面、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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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加强事前监督,实行提醒制度。对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岗位职责、选拔任用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提醒、早教育,由党委(党组)“一把手”或委托分管领导通过谈心谈话方式对其进行提醒,引起干部本人注意。需要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的,党委(党组)要用书面形式进行函询。

第十条 建立完善干部教育考核机制。要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记录,对干部参加培训和在职自学情况进行登记,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及评优树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抽调、借调管理规定。加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宏观管理,维护机关工作的正常秩序,各部门(单位)编制空余确实工作需要,或因要完成阶段性、突发性工作任务,可采取临时抽调、借调(含跟班学习)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如违反规定程序擅自抽调、借调人员,导致被抽调、借调单位工作秩序混乱的,要责令抽调、借调单位立即将抽调、借调人退回原工作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抽调、借调人数核减下年度人头经费,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纪律处分。抽调、借调人员在申请调动时,一律不予研究。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领导干部诫勉规定。对有错误但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警示、告诫,帮—4 —

助和教育干部改正错误,促进领导干部努力学习、勤奋改正、廉洁自律、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干部,应予以诫勉:

(一)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工作不负责任,作风漂浮,打不开工作局面,或造成工作失误的。

(二)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班子中闹不团结的。

(三)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遵守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部执行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民意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在考核中发现问题较突出的。

(八)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甚至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问题需要诫勉的。

诫勉期满后,由组织部门对被诫勉干部进行考核了解。被诫勉的干部要向本单位党组织写出自查报告,单位党组织要填写《解除诫勉审批表》,报县委审批,由县委作出是否解除诫勉的决定,并下发通知。被诫勉干部所存在的问题仍 —5—

得不到解决的,或又出现其他新的问题,将予以调整、免职或降职。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回复反映本人有关问题的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凡属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立案查处的以外,采取当面谈话函询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所反映的问题,如实向党组织作出回复。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诫勉,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的,予以严肃处理;对反映问题失实的,组织上应向本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 严格上下班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有事向领导请假,不得无故缺勤。严禁工作时间串岗、闲谈、玩扑克、打麻将、下象棋、玩电脑游戏、网上聊天、购物、看电影等活动。县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有关情—6 —

况,对涉及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施工、工程预决算和主要经济指标的确定及完成、大额资金的支出及使用情况等,有关部门要进行跟踪监督和审计认定;对群众反映集中的经济问题及时进行监察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要进行回访跟踪问效。对领导干部离任坚持先审计后办理手续,结合审计情况,及时与有违规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效能监察和审计谈话。离任审计结果按照要求装入本人人事档案,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对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干部选拔任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管理监督中的有关事项,群众举报、申诉、控告的重要情况,突发性重大事件以及其它按规定需要报告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准确地向县委报告。

加强对执行各项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上述报告制度、应报告而未报告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视情节进行诫勉谈话,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干部请销假制度。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按照XX县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执行。一般干部请假五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请销假手续在本单位登记办理,请假五天以上(含五天)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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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干部外出管理制度。干部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进行通报批评。累计出现两次的,进行诫勉谈话;累计三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虽经批准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对贻误工作,造成工作被动或有渎职行为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严格干部出国(境)管理。乡科级以上干部(含乡科级)出国(境)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的,因公出国(境)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期限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严格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因私持有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出国(境)定居及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按相关规定如实报告。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至少与班子成员、全体干部开展四次以上谈心谈话,分管领导要经常与所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及其他干部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之间也要经常谈心,谈心谈话要注重实效剖析思想,交流心得,在学习、工作、生活、心理等方面加强沟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在做好日常谈话的基础上,要结合班子考核、信访举—8 —

报、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经常性地开展有针对性的谈话,做到有访必谈、有问题必谈、有不团结现象必谈。 第五章 严格考核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行检查,开展个人述职述廉。述职述廉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学习、参加各种培训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单位部门“一把手”及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定期向县委述职述廉,并将述职述廉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评议与监督;对拟提拔人选采取在电视台公示、单位公示和向社会公示的形式,向家属、同事、群众多方征求意见,严把领导干部“入口关”,扩大监督范围。

第二十二条 健全领导干部考察考核评价机制。对领导干部采取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考察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价,综合运用实绩分析、满意度测评、民意调查等多种方法,注重听取社会反映与评价,进行综合分析,切实提高考察考核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考核结果向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干部本人反馈,使考核结果与改进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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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培养、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两年考核优秀的具备破格提拔的基本资格,三年考核优秀的注重在基层一线、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等急难险重任务中选拔干部,向道德品行优秀者倾斜、向工作一线倾斜、向干出一流业绩者倾斜,给予表彰奖励、提拔重用。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镇、村干部百分制绩效考评。以岗定责,各乡镇结合县委下发考评标准制定符合本乡镇镇、村干部实际的全年岗位目标,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量化,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明确镇、村干部工作职责,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年终考核根据干部得分情况评定优秀、称职、基本职称、不称职四个等次,并按照不同等次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六章 严格监督

第二十五条 必须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散布消极言论或参加非法组织;

(二)不得在工作期间玩电脑游戏、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不得对抗上级决议或命令;

(四)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不得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或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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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贪污、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不得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财产,不得私自驾驶单位车辆;

(八)不得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干群关系;

(九)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迷信、赌博等活动。 对有上列及其他违反纪律、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乡镇、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本乡镇、本部门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坚决贯彻执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组织纪律的干部,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各乡镇、部门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通过谈心谈话、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给予警示提醒。领导干部要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11—

认真开展述职述廉,定期对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方面情况向干部群众述职,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抓好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发挥事后监督作用。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对所有有干部任免权的乡镇县直各单位开展了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并按程序将评议结果反馈给有关单位,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有关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评价“满意率”不足三分之二的单位,对评议结果进行分析,查找出影响满意度的原因,并落实整改措施,从而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第二十九条 严禁干部长期离职脱岗。对擅自离职的干部,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动员劝返。对拒不返回,又不办理辞职手续,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要自觉担负起从严管理干部的政治责任,切实把从严管理干部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干部的日常管理,严格按制度办事,按制度管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谈话诫勉、调任或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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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长期离岗,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包庇的;

(二)干部从事违法违纪活动,所在单位疏于管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擅自借调工作人员的;

(四)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干部职工意见较大的;

(五)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落实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机制,对干部群众反映或举报的干部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强化督查督办。组织部门每半年应召集一次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别就党风廉政建设、执纪执法、信访、计生等相关问题进行汇报。

第七章 严格惩处

第三十二条 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干部严肃问责。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严格追究责任。加大治庸治懒力度,对工作敷衍塞责、缺乏进取心,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认定为不称职的干部,视具体情况给予谈话诫勉、组织调整、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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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基本素质较好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对具备一定领导能力、但不具备担任正职领导素质的,改任副职;对不具备担任领导职务素质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对担任现职经验、能力不够,但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安排离职培训或调整到适合其锻炼成长的岗位;对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合担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改任专业技术部门领导职务或从事其熟悉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十四条 采取有效措施对有问题干部严格惩处。对作风飘浮、纪律松懈、为人虚假、投机钻营、群众反感的干部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急功近利,搞形式主义和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违反党的纪律,以权谋私、为政不廉、贪污腐化的干部严厉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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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各级干部,县纪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各级干部和乡镇干部以及群团组织干部。

第三十七条 县直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各乡镇站所和县直部门二层机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实施,纪检监察、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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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XX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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