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补充管理办法

天宇公司财务管理补充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13号-19号公告中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依据此办法,对天宇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进行补充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宇公司及所属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天宇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要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及其他税务资料。

第四条项目部独立核算,设置专门财务人员,项目经理对项目部税务风险承担全部责任;报表逐层汇总,最后由总公司汇总后对外申报纳税。

第五条为适应建筑业走“精细化”的管理,减少企业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以票控税”是增值税做好“四流统一”的原则,四流:合同流、资金流、物资流、发漂流,进项税额抵扣必须满足“四流合一”;公司所有项目部(含外区项目)必须严格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六条天宇公司目前存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1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3%)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四)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

第八条房地产新项目税率1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5%征收率)方法计税,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四)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一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十二条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计税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4

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扣除支付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3项目部、分公司、总公司建立预缴税款台账。

第十三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

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扣除支付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3项目部、分公司、总公司建立预缴税款台账。

第十三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第四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和纳税地点

第十四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五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三)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

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五)预缴税款需提供的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七条主业单位申报纳税由所属分公司按项目部汇总上报,最后由总公司按汇总后的数额申报。工副业独立法人单位自行申报纳税。

第五章发票税控管理

第十八条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才能领购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天宇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均有总公司财务部开具,领购回的发票保管由财务部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擅自毁损。

第十九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第二十条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十一)发票备注栏写明:工程项目名称、时间、地点(所在县市)。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指派专职材料人员(报备物资处,财务部)将购进货物等事项而取得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由项目部材料人员及时提交会计人员账务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普票)做清单移交,双方签字认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由项目会计到财务部办理认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建立增值税台账,由于增值税必须核算到项目部,项目会计应建立“销项税、进项税,预交税、成本费用价税分离等台账”,以确定各项目增值税税负,明确经济责任。分公司建立增值税台账与项目部台账对应,总公司建立增值税台账与分公司台账对应,层层对应避免各项目税票划分不清。

第二十五条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对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发票,因为其直接影响着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因此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都非常严格,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按《刑法》第205条中规定执行。

第六章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均与利润表无关,而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增值税会计核算在应缴税费科目下设有多个二级科目,同时还设有多个三级科目。

(一)核算增值税需要设置的二级科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缴税费”科目下设置“应缴增值税”、“未缴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增值税检查调整”五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应缴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应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和月终转出的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以及进项税额转出和转出多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2、“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多交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3、“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4、“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营改增实施当月,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税货物及劳务的上期留抵税额

(二)“应缴增值税”需要设置的三级级科目:

“应交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按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

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3、“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4、“已交税金”三级科目核算企业当月上缴本月增值税额,本月已交纳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本月多交纳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三级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

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

(四)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中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但若出售属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其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能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月份终了,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六)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第七章相关部门的协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为做好营改增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目部承包人员、材料人员等配置和培训,协助财务部门做好增值税相关培训工作。

(二)、法务部负责修订相关合同模板的涉税条款,参与合同的评审,负责涉税法律事项的处理。

(三)、经营管理部负责业主信息收集、更新等管理,投标报价和合同谈判明确税费标准,做好每月工程量的确认,按月与财务人员对项目成本做“量、价、税”的对比分析,做好工程项目的结算定案工作。

(四)审计部门、项目核算办在成本管理中审核仍按《财务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和审核,资金计划按照项目核算办和审计科出具的审查报告内容签批。

(五)物资部负责物资、设备供应商信息管理及供应商选择,负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获取、初步审核、保管及传递等

(六)办公室负责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修订资质管理办法,调整工程项目的业务组织模式,优化企业的组织架构,梳理分子公司资质情况。

第八章合同(协议)、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合同管理。项目部在业务的承接过程中就需要关注分包、材料供应。①合同中明确税收内容:增值税由施工单位计算缴纳,甲方不得代扣代缴。②甲供材料:明确甲供材料发票应由材料商开发票给甲方,合同价款中注明甲供金额并在结算价中扣除甲供金额。③明确发票条款:发票开具时间和类型、发票丢失的配合责任、开假发票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人员是劳务支出,项目部直接依据工资表发放工资,无法形成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以“班组”形式或纯劳务承包或专项的包工包料,其中“料”部分可用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劳务部分由项目直接发放工资,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十条钢材、水泥等占比较大的材料,在采购中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按《刑法》205条中规定承担法律责任。项目部财务人员对所取得的发票加大检查力度,拒收不合规的票据,项目部垫付材料资金需通过总公司办理支付手续,将物流、票流、资金流统一起来,减少经营风险。

第三十一条 材料集中采购,既能保证材料质量,又能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要注明价格是否包括税金,约定好开什么类型发票(专用或是普票),什么时候开票,还要注明给各个单位分别开具专票,如果购买多种产品,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报价,收取的专票核对开票日期和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确保专票可以抵扣。

第三十二条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得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第三十三条周转材料项目部多数由市场(或宏基租赁公司)和自购租赁解决,租赁费用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项目部原自购周转料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有可能形成利润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工程项目水电费一般由业主先行支付,然后在工程款中扣回。甲方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可直接向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项目部可以要求甲方到供电局将发票直接开给项目部。

第三十五条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出差机票、火车票、车票、过路费、会议费中餐费、招待费、同城住宿费、贷款利息等。

第三十六条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会议费、住宿费(学习或出差)、培训费、租车费、办公用品、低值易耗

品、电子耗材、宣传费、修车费、水电费、气费、线路费、通讯费等,发票抬头要开公司规范全称,无论普票、专票,发票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要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第九章资金收支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进项税抵扣“四流合一”是根本原则。国税发【1995】192号:购进货物、服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即: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与接收货款的单位及合同协议一致。

第三十八条以合同为主线,集中采购,由总公司控制资金、物资(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和发票,实现“四流合一”从业务源头上规避虚开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每次进款后内部银行预留足额的管理费和销项税额,财务部凭项目部提供可抵扣进项税专用发票的多少而返还多少款项。

第四十条资金支付统一由总公司对外支付,内部银行按项目部提供资金签批计划、合同(或协议)、材料发票和对方账户等开票信息,将材料费直接支付给供货方经三方认证(银行、企业、国税局)的账户之中。

第四十一条项目经理垫资购买材料,材料款必须汇入公司账户中,再从公司账户中支付到供货商账户,否则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

第四十二条劳务工资的管理按“劳务管理办法”执行、资金收支管理仍按“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其他事项说明

第四十三条分公司经费、分管领导经费、技术服务费、预算费及独立核算单位(含项目部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需做好财务核算工作,按季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如不按规定执行,税务风险将全部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职工工资总额超标准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按规定执行,税务风险将全部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财务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天宇公司财务管理补充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13号-19号公告中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依据此办法,对天宇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进行补充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宇公司及所属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天宇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要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及其他税务资料。

第四条项目部独立核算,设置专门财务人员,项目经理对项目部税务风险承担全部责任;报表逐层汇总,最后由总公司汇总后对外申报纳税。

第五条为适应建筑业走“精细化”的管理,减少企业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以票控税”是增值税做好“四流统一”的原则,四流:合同流、资金流、物资流、发漂流,进项税额抵扣必须满足“四流合一”;公司所有项目部(含外区项目)必须严格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六条天宇公司目前存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1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3%)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四)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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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房地产新项目税率1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5%征收率)方法计税,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四)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一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十二条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计税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4

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扣除支付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3项目部、分公司、总公司建立预缴税款台账。

第十三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

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扣除支付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3项目部、分公司、总公司建立预缴税款台账。

第十三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第四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和纳税地点

第十四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五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三)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

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五)预缴税款需提供的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七条主业单位申报纳税由所属分公司按项目部汇总上报,最后由总公司按汇总后的数额申报。工副业独立法人单位自行申报纳税。

第五章发票税控管理

第十八条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才能领购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天宇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均有总公司财务部开具,领购回的发票保管由财务部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擅自毁损。

第十九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第二十条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十一)发票备注栏写明:工程项目名称、时间、地点(所在县市)。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指派专职材料人员(报备物资处,财务部)将购进货物等事项而取得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由项目部材料人员及时提交会计人员账务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普票)做清单移交,双方签字认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由项目会计到财务部办理认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建立增值税台账,由于增值税必须核算到项目部,项目会计应建立“销项税、进项税,预交税、成本费用价税分离等台账”,以确定各项目增值税税负,明确经济责任。分公司建立增值税台账与项目部台账对应,总公司建立增值税台账与分公司台账对应,层层对应避免各项目税票划分不清。

第二十五条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对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发票,因为其直接影响着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因此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都非常严格,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按《刑法》第205条中规定执行。

第六章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均与利润表无关,而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增值税会计核算在应缴税费科目下设有多个二级科目,同时还设有多个三级科目。

(一)核算增值税需要设置的二级科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缴税费”科目下设置“应缴增值税”、“未缴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增值税检查调整”五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应缴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应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和月终转出的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以及进项税额转出和转出多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2、“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多交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3、“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4、“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营改增实施当月,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税货物及劳务的上期留抵税额

(二)“应缴增值税”需要设置的三级级科目:

“应交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按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

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3、“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4、“已交税金”三级科目核算企业当月上缴本月增值税额,本月已交纳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本月多交纳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三级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

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

(四)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中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但若出售属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其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能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月份终了,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六)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第七章相关部门的协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为做好营改增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目部承包人员、材料人员等配置和培训,协助财务部门做好增值税相关培训工作。

(二)、法务部负责修订相关合同模板的涉税条款,参与合同的评审,负责涉税法律事项的处理。

(三)、经营管理部负责业主信息收集、更新等管理,投标报价和合同谈判明确税费标准,做好每月工程量的确认,按月与财务人员对项目成本做“量、价、税”的对比分析,做好工程项目的结算定案工作。

(四)审计部门、项目核算办在成本管理中审核仍按《财务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和审核,资金计划按照项目核算办和审计科出具的审查报告内容签批。

(五)物资部负责物资、设备供应商信息管理及供应商选择,负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获取、初步审核、保管及传递等

(六)办公室负责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修订资质管理办法,调整工程项目的业务组织模式,优化企业的组织架构,梳理分子公司资质情况。

第八章合同(协议)、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合同管理。项目部在业务的承接过程中就需要关注分包、材料供应。①合同中明确税收内容:增值税由施工单位计算缴纳,甲方不得代扣代缴。②甲供材料:明确甲供材料发票应由材料商开发票给甲方,合同价款中注明甲供金额并在结算价中扣除甲供金额。③明确发票条款:发票开具时间和类型、发票丢失的配合责任、开假发票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人员是劳务支出,项目部直接依据工资表发放工资,无法形成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以“班组”形式或纯劳务承包或专项的包工包料,其中“料”部分可用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劳务部分由项目直接发放工资,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十条钢材、水泥等占比较大的材料,在采购中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按《刑法》205条中规定承担法律责任。项目部财务人员对所取得的发票加大检查力度,拒收不合规的票据,项目部垫付材料资金需通过总公司办理支付手续,将物流、票流、资金流统一起来,减少经营风险。

第三十一条 材料集中采购,既能保证材料质量,又能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要注明价格是否包括税金,约定好开什么类型发票(专用或是普票),什么时候开票,还要注明给各个单位分别开具专票,如果购买多种产品,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报价,收取的专票核对开票日期和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确保专票可以抵扣。

第三十二条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得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第三十三条周转材料项目部多数由市场(或宏基租赁公司)和自购租赁解决,租赁费用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项目部原自购周转料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有可能形成利润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工程项目水电费一般由业主先行支付,然后在工程款中扣回。甲方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可直接向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项目部可以要求甲方到供电局将发票直接开给项目部。

第三十五条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出差机票、火车票、车票、过路费、会议费中餐费、招待费、同城住宿费、贷款利息等。

第三十六条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会议费、住宿费(学习或出差)、培训费、租车费、办公用品、低值易耗

品、电子耗材、宣传费、修车费、水电费、气费、线路费、通讯费等,发票抬头要开公司规范全称,无论普票、专票,发票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要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第九章资金收支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进项税抵扣“四流合一”是根本原则。国税发【1995】192号:购进货物、服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即: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与接收货款的单位及合同协议一致。

第三十八条以合同为主线,集中采购,由总公司控制资金、物资(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和发票,实现“四流合一”从业务源头上规避虚开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每次进款后内部银行预留足额的管理费和销项税额,财务部凭项目部提供可抵扣进项税专用发票的多少而返还多少款项。

第四十条资金支付统一由总公司对外支付,内部银行按项目部提供资金签批计划、合同(或协议)、材料发票和对方账户等开票信息,将材料费直接支付给供货方经三方认证(银行、企业、国税局)的账户之中。

第四十一条项目经理垫资购买材料,材料款必须汇入公司账户中,再从公司账户中支付到供货商账户,否则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

第四十二条劳务工资的管理按“劳务管理办法”执行、资金收支管理仍按“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其他事项说明

第四十三条分公司经费、分管领导经费、技术服务费、预算费及独立核算单位(含项目部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需做好财务核算工作,按季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如不按规定执行,税务风险将全部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职工工资总额超标准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按规定执行,税务风险将全部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财务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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