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节能标准

DB42

武汉城市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Wuhan City Zones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目 次 .............................................................................. I 前 言 ............................................................................. II 1 总 则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 ............................................................................... 1 4 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 2 5 建筑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 2 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 5 7 照明节能设计 ...................................................................... 10 8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节能设计 ................................................ 11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与平均热惰性指标的计算 ...................... 14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建筑物体形系数和窗墙面积比的计算 ............................ 20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空调器室外机搁置平台(或搁板)的设置规定 .................... 22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固定外遮阳夏季的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和活动遮阳设施的太阳辐射透过率 ................................................................................... 23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外窗传热系数估算、常用国产玻璃光学和热工性能参数 ............ 25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建筑围护结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 28 本标准用词说明 ....................................................................... 29

前 言

DB42/×××-2008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武汉城市圈各地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

1.0.3 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采暖空调能耗,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在DB42/301的基础上再降低30%。 1.0.4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12021.3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3 术语

3.0.1 建筑物体形系数(S ) surface to volume ratio of 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体积的比值。 3.0.2 窗墙面面积比(w d /w )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窗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房间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 3.0.3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度差为1 K ,1h 内通过1m 面积传递的热量,单位为W /(㎡· K )。 3.0.4 单一朝向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 mi )mean heat transter coefficient of a exernal wall 考虑了墙上存在的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单一朝向外墙传热系数,单位为W /(㎡· K )。 3.0.5 凸窗 bay win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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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4.0.1 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卧室、起居室等居室室内设计计算温度采暖取18℃,空调取26℃;换气次数取1.0 次/h。 4.0.2 建筑能耗计算设备能效比取3.0,性能系数取1.9。

5 建筑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群的规划设计,单体建筑的平、立面设计,应有利于区域和室内在夏季的自然通风,当室内自然通风不良时,宜设置机械通风系统。规划设计宜采取降低建筑密度、提高绿地率、以及其它有利于减轻区域热岛效应的措施。

5.1.2 建筑物宜采用南(南偏东22.5至南偏西22.5,含22.5)北适宜朝向布置,不宜采用东西(东或西偏南67.5至偏北67.5)不利朝向布置。

5.1.3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5.1.3限值的规定。建筑物体形系数的计算应符合附录B 的规定。 表5.1.3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限值

5.1.4 一个功能的房间不宜设置三面外墙。

5.1.5 一个功能房间除在开间立面单元设置外窗之外,不宜同时在立面单元相邻外墙上设置外窗。 5.1.6 居住空间顶部的斜坡屋面不应设置透明天窗。

5.1.7 外窗(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的窗地面积比不宜小于表5.1.7的规定。 表5.1.7 建筑窗地面积比

5.1.8 卧室、起居室(厅)、卫生间的通风口可开启的净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5(6层及6层以下)和1/20(7层及7层以上),厨房的通风开口净面积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m 。 5.1.9 采用分体式空气调节器时,应按室(或户)设置房间空调器室外机的搁置平台(或搁板),不得将室外机安装在外保温层上。

室外机搁置平台(或搁板)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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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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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采暖空调房间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限值应符合表5.2.1的规定。窗墙面积比应按本标准附录B 第B.0.7条的规定计算。

注:表中的“南” 代表南偏东22.5(含22.5)至南偏西22.5(含22.5),北代表北偏东22.5(含22.5)至北偏西22.5

(含22.5),“东”代表东偏南67.5至东偏北67.5,“西”代表西偏南67.5至西偏北67.5。

5.2.2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外窗(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夏季)、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不应超过表5.2.2规定的限值。

表5.2.2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外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夏季)、玻璃可见光透射比限值

注:1 表中的南、北 、东、西同表5.2.1注1。

2 楼梯间、不住人阁楼、电梯机房外窗无SC 值要求,传热系数也可取K ≤3.5(建筑层数>3层)、K ≤2.6(建筑层数≤3层)。

3 南、北向有透明侧向窗的凸窗(含转角凸窗)的传热系数(包括侧面和正面窗),应将表列规定的限值乘0.80的修正系数后采用。

4 遮阳系数SC =窗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窗的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1-窗框比)。玻璃的遮阳系数=各层玻璃和镀膜层遮阳系数的乘积。PVC -U 和木窗的窗框比取0.30~0.40、铝合金及彩钢窗的窗框比取0.20或实际值。外遮阳设施的遮阳系数按附录D 的规定计算。

5 当表中遮阳系数SC 值小于0.50时,各朝向外窗宜设置本标准附录D 第D.0.3条所列太阳辐射透过率≤20%的活动外遮阳设施。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的外窗,认定其遮阳系数符合表列限值的规定。

5.2.3 外窗和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能,起居室、餐厅、卧室(含书房)、卫生间外窗和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7107—2002规定的4级,厨房、楼梯间、不住人阁楼、电梯机房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3级。

5.2.4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5.2.4的规定。其中, 外墙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考虑结构冷、

热桥的影响,取各朝向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 mi 与平均热惰性指标D mi ,其值应按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计算。 表5.2.4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注:1 当屋顶和外墙的K 、K mi 值满足要求,但D mi 值(包括外墙各热桥部位)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

规范》GB 50176—93第5.1.1条验算并满足隔热设计要求。

2 居住空间顶部坡屋面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按表列规定值乘下表所列修正系数ψ值后采用:

坡屋面传热系数限值的修正系数ψ 表中其它坡度坡屋面的传热系数限值按表列值插值求取。

3 当屋面、外墙的外表面为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大于0.70的深色饰面时,应将表中屋面(保温屋面设置在阁楼楼板

上的坡屋面除外)、外墙传热系数的限值乘以0.90的修正系数后采用。深色饰面外墙应单独计算其K mi 及D mi 值。 4 表中的建筑朝向指建筑主立面朝向,南、北、东、西同表5.2.1注1。 5 保温坡屋面底部不住人阁楼的楼板传热系数限值应符合表中的规定。

6 当架空楼板或外挑楼板的K ≤0.65(>3层)、0.50(≤3层)时,其表面积不参与体形系数的计算。

5.2.5 出屋面构件(装饰构架或花架柱、排气道、排烟道、女儿墙等)热桥部位应做保温处理,经处理后的各构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5.2.4中屋面的规定。屋面不得取平均传热系数计算。

当坡屋面底部为不住人阁楼时,屋面层保温宜设置在阁楼楼板上。

5.2.6 除开敞式阳台梁板、栏板及隔板、雨蓬等大型构件外,包括凸出外墙的柱、装饰线条、小挑檐及天

沟、大天沟内的外墙梁侧面、门窗套及窗台、变形缝(外墙、屋面、内墙、楼地面各部位)等热桥部位,应采取外(或内)保温断热处理措施。其中,门窗洞口的顶面、侧面及窗台的保温层最薄处厚度不得小于25mm ,其它热桥部位的保温层不得小于同一朝向外墙的保温层厚度。外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预留缝隙,应满灌发泡聚氨酯,不得用砂浆填缝。

内墙面粉刷材料宜采用粉刷石膏砂浆或加气混凝土墙专用保温抹灰砂浆。 5.2.7 封闭阳台的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封闭阳台与连通房间之间设置有符合第5.2.1条至第5.2.4条相应规定的隔墙和门窗时,封闭阳台上的楼板、栏板及栏板上的外窗,均无热工性能和气密性要求;

2 当封闭阳台与房间直接连通时,封闭阳台上的外围护结构和楼板应分别符合第5.2.1条至第5.2.4条的相应规定。

5.2.8 不宜设置凸窗(含转角凸窗)。当设置凸窗时,窗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第5.2.2条表5.2.2注3的规定。 5.2.9 围护结构的外表面应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其太阳辐射吸收系数不得大于GB50176附表2.6中的0.70(绿化屋面除外)。当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大于0.70的规定限值时,应按照第5.2.4条表5.2.4注3的规定,降低屋面、外墙的传热系数。

5.2.10 建筑围护结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 的规定。

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和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1.2 应预留设置采暖或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有条件时,宜设置采暖或空调设施。

6.1.3 采暖、空调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和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环境保护、投资条件及运行费用,经技术经济分析综合论证后确定。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余热、废热供冷供热技术。

6.1.4 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设备或装置;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 6.1.5 采用集中采暖、空气调节系统时,应设计分室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装置。

6.2 采暖

6.2.1 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6.2.2 集中采暖系统,采用散热器采暖时,供水温度不应超过95℃,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20℃;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时,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0℃。地板辐射采暖楼(地)面结构

应采用热惰性小的构造做法,相邻热水辐射管之间的辐射空间不得填灌混凝土,热水辐射管底面的保温聚苯板(密度≥30kg/m3)厚度不得小于30mm ,热水辐射管空间上部的楼(地)面层的热阻不得大于0.15m ·K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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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室内采暖系统所采用的制式应能保证进行分室温度调节。

6.2.4 采用散热器采暖时,每组散热器进水管上应安装温度调节阀,且宜安装恒温控制阀。 6.2.5 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涂料。 6.2.6 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

6.2.7 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6.2.8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室内采暖系统进行详细的水力平衡计算,除共有部分外,各并环路间的阻力差额不应大于15%。

6.2.9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室外管网进行详细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平衡要求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6.2.10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 )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EHR=N/Qη

EHR ≤0.0056(14+α∑L)/ Δt

(6.2.10-1) (6.2.10-2)

式中: N - 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

Q - 建筑供热负荷,kW ;

η - 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采用直联方式时,η = 0.85;采用联轴器连接方式时,η = 0.83; Δt - 设计供回水温度差,C 。系统中管道全部采用钢管连接时:取Δt = 25C ;系统中管道部分

采用塑料管材连接时,取Δt = 20C ;

ΣL - 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当ΣL ≤500m 时,α= 0.0115;当500

时,α= 0.0092;当ΣL ≥1000m 时,α= 0.0069。

6.3 通风与空气调节

6.3.1 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通风设计应按下列要求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

1 在采暖空调期间关闭门窗时,应有保证1次/h的新风换气措施。

2 应使室外新鲜空气首先进入居室,然后经厨房、卫生间排出,应防止污浊空气进入居室,排气口应设于建筑的负压区。

3 当室外干球温度不大于28℃时,应首先采用通风措施改善室内热环境;在夏季高温时段,应避免室外热风大量侵入室内。

4 采暖、空调房间的排风宜经厨房、卫生间等非采暖、空调房间排出,充分利用排风中的冷、热量。 5 厨房应设置局部机械排风,就近排除炊事油烟,4层以上建筑的厨房排风应采用高空排放。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6 对采用采暖、空调设备的居住建筑,宜设置带热回收的通风换气装置。

6.3.2 采用风冷空调设备时,应考虑空调器(机组)室外部分的位置,做到既不影响立面景观,又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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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风换热效果,同时便于室外机的清洗和维护。

6.3.3 采用户式中央空调(冷热水系统)时,应标明经详细计算的机外系统阻力,并根据冷、热工况对配套水泵进行校核。

6.3.4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 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 系统较小或各环路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确保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一次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4 系统较大、阻力较高,且各环路压力损失较大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5 供冷时,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供热时,采用热泵机组或直燃机的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采用其他热源时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10℃。系统较大时,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6 对各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6.3.5 集中空调的冷水循环水泵与热水循环水泵宜分别设置。

6.3.6 空气调节水系统布置和选择管径时,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超过15%时,应设置调节装置。

6.3.7 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 )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6.3.7中的规定值。

ER=0.002342H/(Δt ·η)

Δt - 供回水温差,C ;

η - 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表6.3.7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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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式中: H - 水泵设计扬程,m ;

6.3.8 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室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最小保温厚度亦可按表6.3.8的规定选用。

表6.3.8 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最小保温厚度

注:1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λm :

离心玻璃棉 λm =0.033+0.00023tm [W/(m·K)]; 柔性泡沫橡塑 λm =0.03375+0.0001375tm [W/(m·K)]。 式中 tm――绝热层的平均温度(℃) 。

2 单冷管道和柔性泡沫橡塑保冷的管道均应进行防结露验算。

6.3.9 室内空气调节风管绝热材料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6.4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

6.4.1 当采用房间空调器或户式中央空调时,应采用热泵型设备。有条件时宜采用变频调节的空调器(机组)。

6.4.2 当采用集中空调、集中采暖系统时,其冷热源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可再生能源利用政策和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1 具有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采暖或空调的热源; 2 具有热电厂的地区,宜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冷、供热技术; 3 结合地表水资源状况,有条件时宜采用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

4 地下水资源丰富且利用地下水不影响地质安全时,可采用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 5 具有场地条件且地质条件合适时,宜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

6 低密度住宅区,结合工程区域地质条件,宜采用地下环路式水源热泵系统。

6.4.3 当采用冷水(热泵)机组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 )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性能系数、能效比不应低于表6.4.3-1和表6.4.3-2的规定值。

6.4.4 当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性能系数不应低于表6.4.4的规定值。 表6.4.4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6.4.5 当采用房间空调器(热泵型)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能效比不应低于表6.4.5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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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当采用转速可控型空调器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宜选用符合《转速可控型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中规定的2级产品,不应采用能效等级低于3

级的产品。 6.4.7 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 中规定的3级。

6.4.8 当采用燃气取暖器进行采暖、空调时,燃气取暖器的热效率不应小于表6.4.8的规定值。 表6.4.8 燃气取暖器热效率

6.4.9 当采用地下水式水源热泵作为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应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热源井设计。应确保地下水式水源热泵系统有可靠的回灌措施,并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及污染。

7 照明节能设计

7.0.1 每户照明功率密度不宜大于6W/m2,不应大于7W/m2,房间的照度值不宜大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1条的规定。

7.0.2 房间和公用区(楼梯及电梯间、走廊、门厅等)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GB50034-2004第5.1.1条、第5.4.1条的规定。起居室、书房、卧室、厨房及卫生间应按一般活动区和书写阅读、床头阅读、操作台、洗脸化妆区分区采用混合照明方式。

7.0.3 房间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等细管径荧光灯,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开关频繁的公用区宜采用白炽灯。

7.0.4 应采用开敞式、透明保护罩式及高反射比(抛光铝面、镜面、高白度光亮涂层)反射罩的节能型照明灯具,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应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不低于允许安装高度的条件下,应尽量降低灯具的安装高度。

7.0.5 照明配电干线和分支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分支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1.5mm 2。 7.0.6 公用区应采用智能控制(光控、声控、时控)节能型开关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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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节能设计

8.0.1 12层及12层以下建筑,宜做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的一体化节能设计。

8.0.2 7至12层建筑应采用集中供热水系统;4至6层建筑应采用集中——分散供热水系统或集中供热水系统;3层及3层以下建筑宜采用分散供热水系统或集中——分散供热水系统。

8.0.3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置辅助能源加热设备。辅助能源应采用燃气、工业(含发电厂)余热及废热、 热电厂专供热水或蒸汽、空气源热泵热水器等,不得采用直接电加热设备。

8.0.4 太阳能集热器宜设置在东、南、西向1800范围内,太阳高度角不大于20.50时无直射阳光遮挡环境条件的屋面(或屋面架空支架)上,保证集热器在“冬至”日有如表8.0.4所列不少于6小时、“夏至”日有不少于10小时的日照时间。

注:1 表中h 为太阳高度角(直射阳光与水平面的夹角),A 为太阳方位角(直射阳光水平投射与正南方向的夹角)。

2 表中范围值的前一数字为咸宁、后一数字为孝感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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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太阳方位角(直射阳光水平投射与正南方向的夹角)A=0时为正南向;A=90时为正东向(早晨)或正西向(下午);

A >90时为东偏北向(早晨)或西偏北向(下午)。

4 表中的时间、h 、A 值相邻之间的值,可近似用插值法求取。

[条文说明]为使太阳能资源利用率达到最大化,使集热器获取较多的太阳辐射热量,本条文规定应保证集热器在“冬至”日有不少于6小时的日照时间。因此规定当太阳高度角不大于20.50时在东、南、西向1800范围内不得有遮挡直射阳光的障碍物(包括本建筑和相邻建筑)。当正好符合此规定时:则太阳集热器在“冬至”日有6小时的日照时间(9时至15时——按孝感纬度计算,下同);在“大寒”日有6.56小时的日照时间(8时43分至15时17分);在“春分”或“秋分”日有8.8小时的日照时间(7时36分至16时24分);在日照时间最长的“夏至”日有10.57小时的日照时间(6时43分至17时17分);在冬季平均可获取水平面上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约83%的份额,在夏季平均可获取水平面上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约94%的份额。

当南向有遮挡直射阳光的障碍物(如高层建筑物),不能满足此条文时,则丧失了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基本条件。为此,在小区规划时,由南至北应依次布置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建筑。

武汉市气象资料统计计算结果表明:① 夏季水平面上的平均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是南向墙面上有日照时间内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的3.01倍,是东或西向墙面上有日照时间内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不含无日照时间内的散射照度)的1.96倍;② 冬季水平面的平均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是南向墙面上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的1. 07倍,是东或西向墙面上有日照时间内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的2.65倍;③ 夏季水平面的平均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是冬季水平面上的平均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的3.1倍。同时,考虑到墙面上有相邻建筑的相互阳光遮挡、建筑立面美观等因素,因此本条文规定宜将太阳能集热器设置在屋面上(不宜在墙面上设置)。

当在东、西、北向坡屋面及有楼梯间、电梯机房的平屋面上设置太阳能集热器时,宜采用架空支架设置方式,使其具有本条文规定的环境条件。

8.0.5 太阳能集热器平面宜面对正南向,集热器倾角宜按表8.0.5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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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倾角α≈90-10至14时的太阳高度角平均值。阵列组合型按计算值减小10。

8.0.6 太阳能集热器的布置,应便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维护保养、检修和屋面的翻修及清扫积雪。集热器之间不得相互遮挡日照。

8.0.7 太阳能集热器应安装在混凝土或型钢专用支座(或支架)上,不得在成品屋面上直接安装集热器,安装用锚固螺栓不得破坏屋面防水层和保温层。

太阳能集热器支座(含支架)应根据建设方选定产品的安装尺寸设计。支座应与屋面结构直接连接。支座周边和顶面应设置防水层和保温层,保温层宜采用x 400~x500型挤塑聚苯板等高强度保温材料及加强型保护面层, 支座处屋面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表5.2.4的相关规定。集热器与混凝土支座的连接,宜采用预埋螺栓或符合JGJ145-2004规定的后锚固方法。(此时,锚固螺栓可穿透防水层和保温层,

但应采用丙烯酸酯建筑密封膏或酮建筑密封膏做密封防水及防腐处理)。

8.0.8 设置有太阳能集热的坡屋面,不应采用铺瓦面层和外露防水卷材或涂膜防水层。

8.0.9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线应通过管道井或预埋防水套管进入室内。管道井和套管应采取保温断热处理措施,其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表5.2.4中屋面的相关规定。穿屋套管内的空腔部分应满灌发泡聚氨酯,套管顶部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膏或聚氨酯建筑密封膏等做防水封闭处理。

8.0.10 热水或热媒管道应做外保温,冷水管道应做防冻保温,保温层厚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8.0.1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的其它规定。

8.0.12 太阳能集热系统(含支座或支架) 应在建筑平面、立面及效果图上绘出。 太阳能集热系统与建筑立面应协调统一,和谐美观。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与平均热惰性指标的计算

A.0.1 单一朝向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 mi 与平均热惰性指标D mi 应按下式(A.0.1—1、A.0.1—2)计算:

K mi =

K P ⋅F P +K B1⋅F B1+K B2⋅F B2+⋅⋅⋅+K Bn ⋅F Bn (A.0.1—1)

F P +F B1+F B2+⋅⋅⋅+F Bn

D mi =

D P ⋅F P +D B1⋅F B1+D B2⋅F B2+⋅⋅⋅+D Bn ⋅F Bn (A.0.1—2)

F P +F B1+F B2+⋅⋅⋅+F Bn

式中:

K mi 、D mi ——单一朝向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W /(m·K)]、平均热惰性指标值;

K P 、D p ——单一朝向外墙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W /(m·K)] 、热惰性指标值,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和本附录的规定计算;

K B1、K B2、„、K Bn 、D B1、D B2„、D Bn ——单一朝向外墙各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W /(m·K)] 与热惰性指标值。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和本附录的规定计算;

F P ,F B1、F B2、„、F Bn ——外墙主体部位与各热桥部位的面积(m )。应按外墙或内墙面上的墙面面积计算。其中与外墙衔接的构件(如室外阳台梁板、 阳台栏板及隔板、挑檐及天沟梁板、雨篷梁板、空调室外机搁板等,室内楼板及楼梯板、各种梁、内墙及柱等)的面积,应按其与外墙衔接面的面积计算。

外墙主体部位和各热桥部位如图A.0.1-1、图A.0.1-2所示。

、挑檐、天沟梁、板等

2

2

22

门窗过梁板台栏板

温(或内保温)层板

主体部位K P,D P,F P

墙主体部位P, D

F P P,

台、雨蓬、空调室外

搁板等外挑构件梁板或框架梁(内侧接楼板)

或框架梁(内侧临空)

过梁

砌体墙抗震构造柱

内侧接墙或临空)

墙、柱及临空)

图A.0.1-1 外墙主体部位及热桥部位示意图

图A.0.1-2 外墙凸窗热桥部位示意图

A.0.2 单一朝向外墙上的外凸和内凹侧向外墙,架空部位(含过街通道、架空风道)和上部凹陷部分的侧向外墙,不分朝向,应分别计算其K mi 、D mi 值(此处i 为轴线编号)。其中,架空部位的侧向外墙不计算D mi 值,并认定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A.0.3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计算,应包含外墙上的下列主体部分和全部热桥部位。

1 外墙主体部位包括砌体结构的砌体墙,框架结构的砌体填充墙,剪力墙结构的混凝土墙,框架剪力墙等结构中占外墙面积比例最大的砌体填充墙或混凝土剪力墙。

2 外保温外墙的热桥部位包括:

有外保温层的混凝土梁(含圈梁、门窗过梁、窗台板、雨篷梁等)、柱(含构造柱)、剪力墙、凸窗顶板与底板及侧墙板、其他采用外保温将外露面全部包裹断热处理的墙外构件(如挑檐及天沟梁板、空调室外机搁板、耳条及装饰条板等);

无外保温层的阳台梁和楼板、阳台栏板及隔板、雨篷梁板、挑檐及天沟梁板、装饰架梁板等外挑构件,以及非透明幕墙的悬挑或贴墙金属构件等。

3 内保温外墙的热桥部位包括:

有内保温层(即外墙内墙面临空)部分的混凝土梁(含圈梁、门窗过梁、窗台板等)、柱(含构造柱)、剪力墙,以及有外保温层的凸窗顶板与底板及侧墙板等;

无内保温层(即与外墙内墙面连接)部分的内梁、内墙、楼板、屋面板、楼梯梁板、与内墙连接的柱(含构造柱)等。

A.0.4 外保温外墙系统各种热桥部位可归纳简化为图A.0.4—1、图A.0.4—2所示有外保温层热桥和无外保

温层热桥两种类型,应分别计算其传热系数与热惰性指标值。

1 有外保温层热桥部位

K 有外保温层热桥=1(/R i +R e +D 有外保温层热桥=

δ内墙面+δ梁、柱、墙

1. 74

+R 外保温墙面) (A.0.4—1)

17. 2δ内墙面17. 2δ梁、柱、墙

++D 外保温墙面

1. 741. 74

=9. (9δ内墙面+δ梁、柱、墙)+D 外保温墙面 (A.0.4—2)

图A.0.4—1 有外保温层热桥示意图 图A.0.4—2 无外保温层热桥板部位示意图

2 无外保温层热桥部位(金属构件另行计算) K 无外保温层热桥=1/(R i +R e +

δ内墙面+δ梁、柱、墙+δ外保温墙面

1. 74

+

17. 2(δ梁、柱、墙+δ外保温墙面)

1. 74

) (A.0.4—3)

D 无外保温层热桥=

17. 2δ内墙面

1. 74

=9. 9(δ内墙面+δ梁、柱、墙+δ外保温墙面) (A.0.4—4)

式中:

2

; K 有外保温层热桥——有外保温层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W / m·K )

K 无外保温层热桥——无外保温层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W / m2·K );

D 有外保温层热桥——有外保温层热桥部位的热惰性指标; D 无外保温层热桥——无外保温层热桥部位的热惰性指标;

D 外保温墙面——外保温墙面的热惰性指标;

,R i =1/αi =1/8.7; R i ——内表面换热阻(m 2·K/W)

,R e =1/αe ,外表面换热系数αe 取冬季和夏季中的较小值23R e ——外表面换热阻(m 2·K/W)

(m ·K/W);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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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外保温墙面——包括保温层、保护层、墙面粉刷层在内的外保温墙面的热阻值(m 2·K / W);

δ内墙面——内墙面粉刷层的厚度(m );

δ梁、柱、墙——混凝土梁、柱、墙的厚度(m ),当其厚度大于外墙厚度时,取外墙的厚度;

δ外保温墙面——包括保温层、保护层、墙面粉刷层在内外保温墙面的总厚度(m );

3 无外保温热桥部位的面积,应包括单一朝向外墙上全部无保温层的外凸和外挑构件与外墙连接的截面面积。有外保温层热桥部位的面积,应包括单一朝向外墙上全部有外保温梁、柱、剪力墙的面积,并减去与梁、柱、剪力墙连接的无外保温热桥构件的全部面积。

A.0.5 内保温外墙系统各种热桥部位,可归纳简化为如图A.0.5—1、图A.0.5—2所示有内保温层热桥和无内保温层热桥两种类型,应分别计算其传热系数与热惰性指标值。

1 有内保温层热桥部位

K 有内保温层热桥=1/(R i +R e +

δ外墙面δ梁、柱、墙

++R 内保温墙面) (A.0.5—1)

λ外墙面1. 74

D 有内保温层热桥=

δ外墙面⋅S 外墙面

+9. 9δ梁、柱、墙+D 内保温墙面 (A.0.5—1)

λ外墙面

图A.0.5—1 有内保温层热桥示意图 图A.0.5—2 无内保温层热桥板部位示意图

2 无内保温层热桥部位

K 无内保温层热桥

δ内墙面δ内保温墙面+δ梁、柱、墙δ外墙面

=1/(R i +R e +++)

λ内墙面1. 74λ外墙面

δ内墙面⋅S 内墙面δ⋅S +9. (9δ内保温墙面+δ梁、柱、墙)+外墙面外墙面

λ内墙面λ外墙面

2

D 无内保温层热桥=

式中:

; K 有内保温层热桥——有内保温层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W / m·K ); K 无内保温层热桥——无内保温层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W / m·K )D 有内保温层热桥——有内保层热桥部位的热惰性指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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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内保温层热桥——无内保温层热桥部位的热惰性指标;

D 内保温墙面——内保温墙面的热惰性指标;

; R 内保温墙面——包括保温层、保护层、墙面粉刷层在内的内保温墙面的热阻值(m ·K / W)

2

δ外墙面——外墙面粉刷层的厚度(m );

; δ内保温墙面——包括保温层、保护层、墙面粉刷层在内的内墙面的总厚度(m )

λ外墙面——外墙面粉刷层材料的导热系数(W / m·K )

; λ内墙面——内墙面粉刷层材料的导热系数(W / m·K )

S 外墙面——外墙面粉刷层材料的蓄热系数(W / m2·K )

3 无内保温层热桥部位的面积,应包括单一朝向外墙上全部无内保温层的内接梁、板、柱、墙等部位的衔接面积。有内保温层热桥部位的面积,应包括单一朝向外墙上全部梁、柱、剪力墙的面积,并减去无内保温层热桥部位的面积。

A.0.6 外墙的热工性能计算参数,应按表A.0.6中所列数值采用。

表A.0.6 墙体及主要建筑材料热工性能计算参数

续表A.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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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加气混泥土砌块砖填充墙的表中参数值,按600(长)×250(高)砌块、水平灰缝厚度15mm 、竖向灰

缝厚度20mm 计算。砌筑施工应采用300高主体砌块(250及200高砌块仅作为调整墙高用),水平灰缝厚度宜≤1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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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建筑物体形系数和窗墙面积比的计算

B.0.1 建筑物体型系数(S ),应按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F )与建筑体积(V )的比值计算,即S=F/V。

B.0.2 建筑外表面积(F ), 应按屋顶表面积(F R )、外墙表面积(F W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表面积(F B )的总和计算,即F= FR +FW +FB B.0.3 屋顶表面积(F R )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平屋顶面积,应按支承屋顶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计算。不采暖空调楼梯间与电梯机房的表面积,应按出屋外包线围成的面积计算(即不考虑出屋面电梯机房的挑出部分);

2 居住空间上的坡屋顶与不住人阁楼上的保温隔热坡屋顶的表面积,应按支承斜坡屋面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坡屋顶的外表面积计算;

当保温屋面设置在不住人的阁楼楼板上面时,应按阁楼平屋顶表面积计算; 3 与房间直接连通的封闭阳台的屋顶表面积,应计入屋顶总面积中。 B.0.4 外墙表面积(F W )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外墙表面积应按不同朝向(F W.i ,i 为E 、W 、S 、N 、„)分别计算。单一朝向外墙的表面积,应包括该朝向外墙上的墙体(含砌体和墙中的全部混凝土构件)、外门(含单元门、阳台门及门芯板)外窗、凸出外墙面的凸窗(顶板、底板、侧窗或侧墙板)等部分的总面积;

2 单一朝向外墙的表面积,应按该朝向各分段外墙外包长度(L )与各分段外墙对应高度(H )的乘积的总和计算。其中,外墙高度应按如下规定计算:

(1)触土地面、架空地面、不采暖空调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地(楼)面之上的外墙,取地(楼)面标高至屋面板檐口标高的高度;

(2)架空或外挑楼板下部的外墙,取地(楼)面标高至架空或外挑楼板楼面标高的高度; (3)架空或外挑楼板上部的外墙,取架空或外挑楼板楼面标高至屋面板檐口标高的高度;

3 凸窗的表面积,应按凸出外墙墙面的凸窗顶板、底板、侧窗或侧墙板的外包表面积之和计算; 4 与房间直接连通的封闭阳台,周边外墙(含窗)的表面积应计入外墙的表面积中; 5 下列部位外墙不参与外墙表面积的计算:

(1)凸出屋面的不采暖空调楼梯间、电梯机房及管道井的外墙(即屋面标高以上部分); (2)保温屋面设置在阁楼楼板上的阁楼外墙(阁楼楼面以标高上部分);

(3)当封闭阳台与连通房间之间设置有符合本标准第5.2节规定的门(含门芯板)、窗、外墙时,封闭阳台上凸出外墙面的封闭阳台外墙(含窗);

(4)架空层(含架空车库、结构转换层、设备层)中无相邻居住空间的不采暖空调独立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的外墙、井壁(架空层上下楼地面标高之间部分);

(5)不采暖空调半地下室的外墙(楼地面标高以下部分);

(6)凸出相邻最外外墙面的不采暖空调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的侧向外墙(即此处外墙按最外外墙面计算);

(7)与相邻建筑衔接部分的外墙。

B.0.5 底层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表面积(F B ), 应按如下规定计算:

1 架空或外挑楼板的表面积,应按支承楼板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计算;

2 当封闭阳台与连通房间之间设置有符合本标准第5.2节规定的门(含门芯板)、窗、外墙时,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阳台楼板不参与架空或外挑楼板表面积的计算;

3 传热系数K ≤0.65 W/(m·K) 的架空或外挑楼板,不参与架空或外挑楼板表面积的计算; B.0.6 建筑体积(V )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1 建筑体积应按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地面(含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楼面、不采暖空调地下室、半地下室上部的楼地面)围成的体积计算;

2 保温隔热坡屋顶底部阁楼的体积,应按斜坡屋面板板面、阁楼外墙外表面与阁楼楼板面围成的体积计算;

3 凸窗的体积,应按各朝向外墙上全部凸窗体积之和计算。单个凸窗的体积,应按该凸窗的顶板、底板、侧向窗或侧墙板外表面围成的面积与外墙面至凸窗正面窗外表面宽度尺寸的乘积计算;

4 计算建筑体积时,与相邻建筑衔接的墙体按外墙考虑; 5 下列建筑空间不参与建筑体积的计算:

(1)凸出屋面的不采暖空调楼梯间、电梯机房及管道井的外墙(该处屋面板楼面以上部分); (2)保温屋面设置在不住人阁楼楼板上的阁楼空间(阁楼板面标高以上部分);

(3)当封闭阳台与连通房间之间设置有符合本标准第5.2节规定的门(含门芯板)、窗、外墙时,凸出外墙面的封闭阳台空间;

(4)架空层(含架空车库、结构转换层、设备层)中无相邻居住空间的不采暖空调独立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的外墙、井壁(架空层上下楼地面标高之间部分);

(5)不采暖空调半地下室的空间(楼地面标高以下部分);

(6)凸出相邻最外外墙面的不采暖空调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的空间。

B.0.7 窗墙面积比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窗墙面积比(wd /w )应按单个房间的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洞口面积(F Gi )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F Wi )的比值计算,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应按房间层高(H i )与开间宽度(B i )的乘积计算,即wd /w = FGi / FWi = FGi /(H i ·B i );

2 窗墙面积比也可按每户同一朝向居室(包括客厅、餐厅、卧室、书房,不包括厨房、卫生间、储藏室、楼梯电梯间)的单朝向窗墙面积比计算,即wd /w. i (i 为E 、W 、S 、N 、„)=(F G1 + FG2 + F G3)/(H 1·B 1 + H 2·B 2 + H 3·B 3),当层高相同时,wd /w. i (i 为E 、W 、S 、N 、„)=(F G1 + F G2 + F G3)/[(B 1 + B2 + B3)·H];

3 当一个房间同时在开间立面单元相邻外墙上设置外窗时,应将全部外窗汇总到开间立面单元计算其窗墙面积比;

4 有侧向窗的凸窗窗洞口面积(F Gi ),应按外窗展开面积计算;

5 坡屋面顶窗窗墙面积比计算中的房间层高,应取该房间楼面标高至斜坡屋面板板面标高的算术平均高度。

2

21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空调器室外机搁置平台(或搁板)的设置规定

C.0.1 空调器室外机搁置平台(或搁板)的设置,除应兼顾到建筑立面的美观之外,还应考虑到提高空调器的运行效率,并不得污染室外机的周边环境。空调器室外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利于室外机的夏季排热和冬季吸热;

2 有利于室外机的通风换热。当室外机在建筑外立面的竖向凹槽内布置时,凹槽的净宽不宜小于2.5m ,凹槽的深度不宜大于4.2m ;

3 室外机排风口不得互相对吹,当不可避免时,则室外机的水平间距应大于4m 。室外机的排风口不应面对窗洞口和阳台,当不可避免时,则排风口与前方窗洞口、阳台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0倍排风口直径(约8~12m )。室外机排风口不得直接面对道路行人(排风口至道路的高程不应小于2.5m );

4 东、西朝向的平台(或搁板),其顶部和东、西面应设置可装卸式铝百叶窗等遮阳设施。用于美化建筑立面用的遮挡或装饰件,不得导致室外机排风不畅或进、排风短路,恶化其运行环境;

5 便于室外机的安装、清洗、维护和检修;

6 室外机单机搁置平台(或搁板)的平面尺寸,客厅等大房间不宜小于1200×800、中、小房间不宜小于1000×800,双机平台(或搁板)的平面尺寸,起居室等大房间不宜小于2300×800(2台大机)及2000×800(一大、一中小机),中、小房间不宜小于1700×800。

空调器室外机的自重(含安装连接件):起居室(厅)等大房间用机自重取0.8、1.05kN (大层高空间);中、小房间用机自重取0.4、0.5kN 。

室外机搁置平台(或搁板)应按下列两种荷载组合状态分别计算,并取最大内力进行结构设计。状态①——室外机运行荷载状态:取室外机自重的4倍作为集中荷载设计值,作用在距板端300mm 处(计算板长取1m )。状态②——取室外机安装、检修荷载状态:室外机自重按恆荷载考虑,作用在距板端300mm 处(计算板长取1m );沿板长每隔1m 考虑一个1.0kN 的安装、检修集中荷载,作用在板端。

单元式户用空调设备的搁置装置应由专项设计确定。

7 空调器室内机冷凝水应有组织引流排放,不得排放到墙面上和路面上,单项工程设计中应设计有冷凝水排水管,且宜考虑冷凝水的综合利用;

8 搁置平台(或搁板)的布置应与空调器室内的最佳位置统筹考虑,尽量缩短室内机与室外机的连接管线长度(不宜超过3m ,不得超过5m ),管线穿墙处应由单项工程设计设置预埋PVC 管;

9 空调器室外机不得安装在建筑内部的过道、楼梯间、出入口等公用地方;

10 统一安装空调器时,也可采用室外机专用耐腐蚀金属支架,在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部分安装到位,室外机在运行时不得挤压、损坏保温系统。

22

DB42/×××-2008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固定外遮阳夏季的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和活动遮阳设施的太阳辐射透过率

D.0.1 固定外遮阳夏季的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SD = ax2+bx+1 (D.0.1-1) x =A/B (D.0.1-2)

式中:

SD ——固定外遮阳夏季的外遮阳系数; x ——外遮阳特征值,x 1时,取x = 1; a 、b ——拟合系数,按表D.0.1选取;

A ,B ——外遮阳的构造尺寸(其中,A 为至外窗室外面的尺寸),按图D.0.1及D.0. 2确定。

图D.0.1 水平板式外遮阳的特征(适用于南向外窗)

图D.0.2 垂直侧板式外遮阳的特征(适用于北向外窗)

表D.0.1 固定外遮阳夏季的外遮阳系数计算用拟合系数a,b 值

[说明:表中拟合系数摘自GB50189, 数值有误,待定]

D.0.2 水平板式与垂直侧板式组合形式的外遮阳系数按其各自遮阳系数的乘积计算:

即水平板式+垂直侧板式组合的外遮阳系数=水平板式遮阳系数×垂直侧板式遮阳系数。 D.0.3 活动遮阳设施的太阳辐射透过率

不同活动遮阳设施的太阳辐射透过率为: 1 中间色外活动百叶窗,≤20%; 2 浅色外活动百叶窗,≤15%;

3 活动铝制百叶卷帘(不含中空玻璃中间的铝卷帘),单层铝片百叶,≤15%; 4 活动铝制百叶卷帘(不含中空玻璃中间的铝卷帘),双层铝套板百叶,≤0.13%;

24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外窗传热系数估算、常用国产玻璃光学和热工性能参数

(注:本资料检测工作尚未完成,不得引用)

E.0.1 外窗传热系数可按下式估算

K W =(Kg A g +Kf A f +ξL g )/(Ag +Af )

式中:

K W ——窗的传热系数,W /(m·K) ;

K g ——玻璃中部传热系数(U 值),W /(m·K) 。玻璃中部的传热系数可从表E.0.3中查取。 K f ——窗框传热系数,W /(m·K) 。塑料型材框的传热系数见表E.0.1-1;非断热铝合金型材框

的传热系数取10.8 W /(m·K) ;断热铝合金型材框的传热系数范围值从图E.0.1求得。 A g ——玻璃面积(里外两面投影中取小的一面面积),m 。 A f ——窗框面积(包括窗扇和窗外套,A W = Ag +Af ),m 。

ξ——玻璃与窗框接触处的线传热系数,W /(m·K) 。按表E.0.1-2取值。 L g ——玻璃与窗框间的线长,m 。

2

表E.0.1-1 塑料型材的传热系数 W /(m·K)

注:1.

2

2

2

2

2

2

2

2. 指

25

表E.0.1-2 玻璃与窗框的线传热系数ξ W/(m·K)

E.0.2 常用外门窗的参考传热系数 常用外门窗的传热系数如表E.0.2所列

表E.0.2 常用外门窗的参考传热系数K W/(m ·K )

2

注:1 中空玻璃结构中的A 为填充不小于90%的空气。

2 表中K 值仅供设计参考选用,工程质量验收应采用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中的检测值; 3 凡是抗风压性能小于1.0kPa(最低等级) 的不得采用。

26

E.0.3 常用国产建筑玻璃的光学和热工性能参数

能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常用国产建筑玻璃的光学和热工性能参数如表E.0.3所列。

表E.0.3 常用国产建筑玻璃的光学和热工性能参数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建筑围护结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待定) DB4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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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DB42/×××-2008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2.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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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

武汉城市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Wuhan City Zones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目 次 .............................................................................. I 前 言 ............................................................................. II 1 总 则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 ............................................................................... 1 4 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 2 5 建筑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 2 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 5 7 照明节能设计 ...................................................................... 10 8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节能设计 ................................................ 11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与平均热惰性指标的计算 ...................... 14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建筑物体形系数和窗墙面积比的计算 ............................ 20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空调器室外机搁置平台(或搁板)的设置规定 .................... 22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固定外遮阳夏季的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和活动遮阳设施的太阳辐射透过率 ................................................................................... 23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外窗传热系数估算、常用国产玻璃光学和热工性能参数 ............ 25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建筑围护结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 28 本标准用词说明 ....................................................................... 29

前 言

DB42/×××-2008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武汉城市圈各地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

1.0.3 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采暖空调能耗,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在DB42/301的基础上再降低30%。 1.0.4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12021.3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3 术语

3.0.1 建筑物体形系数(S ) surface to volume ratio of 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体积的比值。 3.0.2 窗墙面面积比(w d /w )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窗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房间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 3.0.3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度差为1 K ,1h 内通过1m 面积传递的热量,单位为W /(㎡· K )。 3.0.4 单一朝向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 mi )mean heat transter coefficient of a exernal wall 考虑了墙上存在的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单一朝向外墙传热系数,单位为W /(㎡· K )。 3.0.5 凸窗 bay win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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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4.0.1 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卧室、起居室等居室室内设计计算温度采暖取18℃,空调取26℃;换气次数取1.0 次/h。 4.0.2 建筑能耗计算设备能效比取3.0,性能系数取1.9。

5 建筑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群的规划设计,单体建筑的平、立面设计,应有利于区域和室内在夏季的自然通风,当室内自然通风不良时,宜设置机械通风系统。规划设计宜采取降低建筑密度、提高绿地率、以及其它有利于减轻区域热岛效应的措施。

5.1.2 建筑物宜采用南(南偏东22.5至南偏西22.5,含22.5)北适宜朝向布置,不宜采用东西(东或西偏南67.5至偏北67.5)不利朝向布置。

5.1.3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5.1.3限值的规定。建筑物体形系数的计算应符合附录B 的规定。 表5.1.3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限值

5.1.4 一个功能的房间不宜设置三面外墙。

5.1.5 一个功能房间除在开间立面单元设置外窗之外,不宜同时在立面单元相邻外墙上设置外窗。 5.1.6 居住空间顶部的斜坡屋面不应设置透明天窗。

5.1.7 外窗(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的窗地面积比不宜小于表5.1.7的规定。 表5.1.7 建筑窗地面积比

5.1.8 卧室、起居室(厅)、卫生间的通风口可开启的净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5(6层及6层以下)和1/20(7层及7层以上),厨房的通风开口净面积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m 。 5.1.9 采用分体式空气调节器时,应按室(或户)设置房间空调器室外机的搁置平台(或搁板),不得将室外机安装在外保温层上。

室外机搁置平台(或搁板)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 的规定。

2

5.2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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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采暖空调房间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限值应符合表5.2.1的规定。窗墙面积比应按本标准附录B 第B.0.7条的规定计算。

注:表中的“南” 代表南偏东22.5(含22.5)至南偏西22.5(含22.5),北代表北偏东22.5(含22.5)至北偏西22.5

(含22.5),“东”代表东偏南67.5至东偏北67.5,“西”代表西偏南67.5至西偏北67.5。

5.2.2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外窗(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夏季)、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不应超过表5.2.2规定的限值。

表5.2.2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外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夏季)、玻璃可见光透射比限值

注:1 表中的南、北 、东、西同表5.2.1注1。

2 楼梯间、不住人阁楼、电梯机房外窗无SC 值要求,传热系数也可取K ≤3.5(建筑层数>3层)、K ≤2.6(建筑层数≤3层)。

3 南、北向有透明侧向窗的凸窗(含转角凸窗)的传热系数(包括侧面和正面窗),应将表列规定的限值乘0.80的修正系数后采用。

4 遮阳系数SC =窗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窗的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1-窗框比)。玻璃的遮阳系数=各层玻璃和镀膜层遮阳系数的乘积。PVC -U 和木窗的窗框比取0.30~0.40、铝合金及彩钢窗的窗框比取0.20或实际值。外遮阳设施的遮阳系数按附录D 的规定计算。

5 当表中遮阳系数SC 值小于0.50时,各朝向外窗宜设置本标准附录D 第D.0.3条所列太阳辐射透过率≤20%的活动外遮阳设施。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的外窗,认定其遮阳系数符合表列限值的规定。

5.2.3 外窗和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能,起居室、餐厅、卧室(含书房)、卫生间外窗和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7107—2002规定的4级,厨房、楼梯间、不住人阁楼、电梯机房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3级。

5.2.4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5.2.4的规定。其中, 外墙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考虑结构冷、

热桥的影响,取各朝向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 mi 与平均热惰性指标D mi ,其值应按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计算。 表5.2.4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注:1 当屋顶和外墙的K 、K mi 值满足要求,但D mi 值(包括外墙各热桥部位)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

规范》GB 50176—93第5.1.1条验算并满足隔热设计要求。

2 居住空间顶部坡屋面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按表列规定值乘下表所列修正系数ψ值后采用:

坡屋面传热系数限值的修正系数ψ 表中其它坡度坡屋面的传热系数限值按表列值插值求取。

3 当屋面、外墙的外表面为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大于0.70的深色饰面时,应将表中屋面(保温屋面设置在阁楼楼板

上的坡屋面除外)、外墙传热系数的限值乘以0.90的修正系数后采用。深色饰面外墙应单独计算其K mi 及D mi 值。 4 表中的建筑朝向指建筑主立面朝向,南、北、东、西同表5.2.1注1。 5 保温坡屋面底部不住人阁楼的楼板传热系数限值应符合表中的规定。

6 当架空楼板或外挑楼板的K ≤0.65(>3层)、0.50(≤3层)时,其表面积不参与体形系数的计算。

5.2.5 出屋面构件(装饰构架或花架柱、排气道、排烟道、女儿墙等)热桥部位应做保温处理,经处理后的各构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5.2.4中屋面的规定。屋面不得取平均传热系数计算。

当坡屋面底部为不住人阁楼时,屋面层保温宜设置在阁楼楼板上。

5.2.6 除开敞式阳台梁板、栏板及隔板、雨蓬等大型构件外,包括凸出外墙的柱、装饰线条、小挑檐及天

沟、大天沟内的外墙梁侧面、门窗套及窗台、变形缝(外墙、屋面、内墙、楼地面各部位)等热桥部位,应采取外(或内)保温断热处理措施。其中,门窗洞口的顶面、侧面及窗台的保温层最薄处厚度不得小于25mm ,其它热桥部位的保温层不得小于同一朝向外墙的保温层厚度。外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预留缝隙,应满灌发泡聚氨酯,不得用砂浆填缝。

内墙面粉刷材料宜采用粉刷石膏砂浆或加气混凝土墙专用保温抹灰砂浆。 5.2.7 封闭阳台的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封闭阳台与连通房间之间设置有符合第5.2.1条至第5.2.4条相应规定的隔墙和门窗时,封闭阳台上的楼板、栏板及栏板上的外窗,均无热工性能和气密性要求;

2 当封闭阳台与房间直接连通时,封闭阳台上的外围护结构和楼板应分别符合第5.2.1条至第5.2.4条的相应规定。

5.2.8 不宜设置凸窗(含转角凸窗)。当设置凸窗时,窗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第5.2.2条表5.2.2注3的规定。 5.2.9 围护结构的外表面应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其太阳辐射吸收系数不得大于GB50176附表2.6中的0.70(绿化屋面除外)。当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大于0.70的规定限值时,应按照第5.2.4条表5.2.4注3的规定,降低屋面、外墙的传热系数。

5.2.10 建筑围护结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 的规定。

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和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1.2 应预留设置采暖或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有条件时,宜设置采暖或空调设施。

6.1.3 采暖、空调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和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环境保护、投资条件及运行费用,经技术经济分析综合论证后确定。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余热、废热供冷供热技术。

6.1.4 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设备或装置;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 6.1.5 采用集中采暖、空气调节系统时,应设计分室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装置。

6.2 采暖

6.2.1 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6.2.2 集中采暖系统,采用散热器采暖时,供水温度不应超过95℃,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20℃;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时,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0℃。地板辐射采暖楼(地)面结构

应采用热惰性小的构造做法,相邻热水辐射管之间的辐射空间不得填灌混凝土,热水辐射管底面的保温聚苯板(密度≥30kg/m3)厚度不得小于30mm ,热水辐射管空间上部的楼(地)面层的热阻不得大于0.15m ·K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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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室内采暖系统所采用的制式应能保证进行分室温度调节。

6.2.4 采用散热器采暖时,每组散热器进水管上应安装温度调节阀,且宜安装恒温控制阀。 6.2.5 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涂料。 6.2.6 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

6.2.7 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6.2.8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室内采暖系统进行详细的水力平衡计算,除共有部分外,各并环路间的阻力差额不应大于15%。

6.2.9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室外管网进行详细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平衡要求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6.2.10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 )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EHR=N/Qη

EHR ≤0.0056(14+α∑L)/ Δt

(6.2.10-1) (6.2.10-2)

式中: N - 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

Q - 建筑供热负荷,kW ;

η - 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采用直联方式时,η = 0.85;采用联轴器连接方式时,η = 0.83; Δt - 设计供回水温度差,C 。系统中管道全部采用钢管连接时:取Δt = 25C ;系统中管道部分

采用塑料管材连接时,取Δt = 20C ;

ΣL - 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当ΣL ≤500m 时,α= 0.0115;当500

时,α= 0.0092;当ΣL ≥1000m 时,α= 0.0069。

6.3 通风与空气调节

6.3.1 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通风设计应按下列要求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

1 在采暖空调期间关闭门窗时,应有保证1次/h的新风换气措施。

2 应使室外新鲜空气首先进入居室,然后经厨房、卫生间排出,应防止污浊空气进入居室,排气口应设于建筑的负压区。

3 当室外干球温度不大于28℃时,应首先采用通风措施改善室内热环境;在夏季高温时段,应避免室外热风大量侵入室内。

4 采暖、空调房间的排风宜经厨房、卫生间等非采暖、空调房间排出,充分利用排风中的冷、热量。 5 厨房应设置局部机械排风,就近排除炊事油烟,4层以上建筑的厨房排风应采用高空排放。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6 对采用采暖、空调设备的居住建筑,宜设置带热回收的通风换气装置。

6.3.2 采用风冷空调设备时,应考虑空调器(机组)室外部分的位置,做到既不影响立面景观,又有良好

o

o

o

的通风换热效果,同时便于室外机的清洗和维护。

6.3.3 采用户式中央空调(冷热水系统)时,应标明经详细计算的机外系统阻力,并根据冷、热工况对配套水泵进行校核。

6.3.4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 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 系统较小或各环路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确保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一次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4 系统较大、阻力较高,且各环路压力损失较大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5 供冷时,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供热时,采用热泵机组或直燃机的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采用其他热源时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10℃。系统较大时,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6 对各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6.3.5 集中空调的冷水循环水泵与热水循环水泵宜分别设置。

6.3.6 空气调节水系统布置和选择管径时,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超过15%时,应设置调节装置。

6.3.7 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 )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6.3.7中的规定值。

ER=0.002342H/(Δt ·η)

Δt - 供回水温差,C ;

η - 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表6.3.7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

o

(6.3.7)

式中: H - 水泵设计扬程,m ;

6.3.8 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室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最小保温厚度亦可按表6.3.8的规定选用。

表6.3.8 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最小保温厚度

注:1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λm :

离心玻璃棉 λm =0.033+0.00023tm [W/(m·K)]; 柔性泡沫橡塑 λm =0.03375+0.0001375tm [W/(m·K)]。 式中 tm――绝热层的平均温度(℃) 。

2 单冷管道和柔性泡沫橡塑保冷的管道均应进行防结露验算。

6.3.9 室内空气调节风管绝热材料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6.4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

6.4.1 当采用房间空调器或户式中央空调时,应采用热泵型设备。有条件时宜采用变频调节的空调器(机组)。

6.4.2 当采用集中空调、集中采暖系统时,其冷热源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可再生能源利用政策和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1 具有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采暖或空调的热源; 2 具有热电厂的地区,宜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冷、供热技术; 3 结合地表水资源状况,有条件时宜采用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

4 地下水资源丰富且利用地下水不影响地质安全时,可采用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 5 具有场地条件且地质条件合适时,宜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

6 低密度住宅区,结合工程区域地质条件,宜采用地下环路式水源热泵系统。

6.4.3 当采用冷水(热泵)机组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 )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性能系数、能效比不应低于表6.4.3-1和表6.4.3-2的规定值。

6.4.4 当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性能系数不应低于表6.4.4的规定值。 表6.4.4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6.4.5 当采用房间空调器(热泵型)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能效比不应低于表6.4.5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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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当采用转速可控型空调器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宜选用符合《转速可控型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中规定的2级产品,不应采用能效等级低于3

级的产品。 6.4.7 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 中规定的3级。

6.4.8 当采用燃气取暖器进行采暖、空调时,燃气取暖器的热效率不应小于表6.4.8的规定值。 表6.4.8 燃气取暖器热效率

6.4.9 当采用地下水式水源热泵作为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应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热源井设计。应确保地下水式水源热泵系统有可靠的回灌措施,并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及污染。

7 照明节能设计

7.0.1 每户照明功率密度不宜大于6W/m2,不应大于7W/m2,房间的照度值不宜大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1条的规定。

7.0.2 房间和公用区(楼梯及电梯间、走廊、门厅等)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GB50034-2004第5.1.1条、第5.4.1条的规定。起居室、书房、卧室、厨房及卫生间应按一般活动区和书写阅读、床头阅读、操作台、洗脸化妆区分区采用混合照明方式。

7.0.3 房间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等细管径荧光灯,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开关频繁的公用区宜采用白炽灯。

7.0.4 应采用开敞式、透明保护罩式及高反射比(抛光铝面、镜面、高白度光亮涂层)反射罩的节能型照明灯具,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应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不低于允许安装高度的条件下,应尽量降低灯具的安装高度。

7.0.5 照明配电干线和分支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分支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1.5mm 2。 7.0.6 公用区应采用智能控制(光控、声控、时控)节能型开关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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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节能设计

8.0.1 12层及12层以下建筑,宜做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的一体化节能设计。

8.0.2 7至12层建筑应采用集中供热水系统;4至6层建筑应采用集中——分散供热水系统或集中供热水系统;3层及3层以下建筑宜采用分散供热水系统或集中——分散供热水系统。

8.0.3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置辅助能源加热设备。辅助能源应采用燃气、工业(含发电厂)余热及废热、 热电厂专供热水或蒸汽、空气源热泵热水器等,不得采用直接电加热设备。

8.0.4 太阳能集热器宜设置在东、南、西向1800范围内,太阳高度角不大于20.50时无直射阳光遮挡环境条件的屋面(或屋面架空支架)上,保证集热器在“冬至”日有如表8.0.4所列不少于6小时、“夏至”日有不少于10小时的日照时间。

注:1 表中h 为太阳高度角(直射阳光与水平面的夹角),A 为太阳方位角(直射阳光水平投射与正南方向的夹角)。

2 表中范围值的前一数字为咸宁、后一数字为孝感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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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太阳方位角(直射阳光水平投射与正南方向的夹角)A=0时为正南向;A=90时为正东向(早晨)或正西向(下午);

A >90时为东偏北向(早晨)或西偏北向(下午)。

4 表中的时间、h 、A 值相邻之间的值,可近似用插值法求取。

[条文说明]为使太阳能资源利用率达到最大化,使集热器获取较多的太阳辐射热量,本条文规定应保证集热器在“冬至”日有不少于6小时的日照时间。因此规定当太阳高度角不大于20.50时在东、南、西向1800范围内不得有遮挡直射阳光的障碍物(包括本建筑和相邻建筑)。当正好符合此规定时:则太阳集热器在“冬至”日有6小时的日照时间(9时至15时——按孝感纬度计算,下同);在“大寒”日有6.56小时的日照时间(8时43分至15时17分);在“春分”或“秋分”日有8.8小时的日照时间(7时36分至16时24分);在日照时间最长的“夏至”日有10.57小时的日照时间(6时43分至17时17分);在冬季平均可获取水平面上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约83%的份额,在夏季平均可获取水平面上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约94%的份额。

当南向有遮挡直射阳光的障碍物(如高层建筑物),不能满足此条文时,则丧失了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基本条件。为此,在小区规划时,由南至北应依次布置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建筑。

武汉市气象资料统计计算结果表明:① 夏季水平面上的平均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是南向墙面上有日照时间内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的3.01倍,是东或西向墙面上有日照时间内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不含无日照时间内的散射照度)的1.96倍;② 冬季水平面的平均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是南向墙面上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的1. 07倍,是东或西向墙面上有日照时间内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的2.65倍;③ 夏季水平面的平均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是冬季水平面上的平均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的3.1倍。同时,考虑到墙面上有相邻建筑的相互阳光遮挡、建筑立面美观等因素,因此本条文规定宜将太阳能集热器设置在屋面上(不宜在墙面上设置)。

当在东、西、北向坡屋面及有楼梯间、电梯机房的平屋面上设置太阳能集热器时,宜采用架空支架设置方式,使其具有本条文规定的环境条件。

8.0.5 太阳能集热器平面宜面对正南向,集热器倾角宜按表8.0.5选取。

o

注:表中倾角α≈90-10至14时的太阳高度角平均值。阵列组合型按计算值减小10。

8.0.6 太阳能集热器的布置,应便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维护保养、检修和屋面的翻修及清扫积雪。集热器之间不得相互遮挡日照。

8.0.7 太阳能集热器应安装在混凝土或型钢专用支座(或支架)上,不得在成品屋面上直接安装集热器,安装用锚固螺栓不得破坏屋面防水层和保温层。

太阳能集热器支座(含支架)应根据建设方选定产品的安装尺寸设计。支座应与屋面结构直接连接。支座周边和顶面应设置防水层和保温层,保温层宜采用x 400~x500型挤塑聚苯板等高强度保温材料及加强型保护面层, 支座处屋面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表5.2.4的相关规定。集热器与混凝土支座的连接,宜采用预埋螺栓或符合JGJ145-2004规定的后锚固方法。(此时,锚固螺栓可穿透防水层和保温层,

但应采用丙烯酸酯建筑密封膏或酮建筑密封膏做密封防水及防腐处理)。

8.0.8 设置有太阳能集热的坡屋面,不应采用铺瓦面层和外露防水卷材或涂膜防水层。

8.0.9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线应通过管道井或预埋防水套管进入室内。管道井和套管应采取保温断热处理措施,其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表5.2.4中屋面的相关规定。穿屋套管内的空腔部分应满灌发泡聚氨酯,套管顶部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膏或聚氨酯建筑密封膏等做防水封闭处理。

8.0.10 热水或热媒管道应做外保温,冷水管道应做防冻保温,保温层厚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8.0.1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的其它规定。

8.0.12 太阳能集热系统(含支座或支架) 应在建筑平面、立面及效果图上绘出。 太阳能集热系统与建筑立面应协调统一,和谐美观。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与平均热惰性指标的计算

A.0.1 单一朝向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 mi 与平均热惰性指标D mi 应按下式(A.0.1—1、A.0.1—2)计算:

K mi =

K P ⋅F P +K B1⋅F B1+K B2⋅F B2+⋅⋅⋅+K Bn ⋅F Bn (A.0.1—1)

F P +F B1+F B2+⋅⋅⋅+F Bn

D mi =

D P ⋅F P +D B1⋅F B1+D B2⋅F B2+⋅⋅⋅+D Bn ⋅F Bn (A.0.1—2)

F P +F B1+F B2+⋅⋅⋅+F Bn

式中:

K mi 、D mi ——单一朝向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W /(m·K)]、平均热惰性指标值;

K P 、D p ——单一朝向外墙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W /(m·K)] 、热惰性指标值,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和本附录的规定计算;

K B1、K B2、„、K Bn 、D B1、D B2„、D Bn ——单一朝向外墙各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W /(m·K)] 与热惰性指标值。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和本附录的规定计算;

F P ,F B1、F B2、„、F Bn ——外墙主体部位与各热桥部位的面积(m )。应按外墙或内墙面上的墙面面积计算。其中与外墙衔接的构件(如室外阳台梁板、 阳台栏板及隔板、挑檐及天沟梁板、雨篷梁板、空调室外机搁板等,室内楼板及楼梯板、各种梁、内墙及柱等)的面积,应按其与外墙衔接面的面积计算。

外墙主体部位和各热桥部位如图A.0.1-1、图A.0.1-2所示。

、挑檐、天沟梁、板等

2

2

22

门窗过梁板台栏板

温(或内保温)层板

主体部位K P,D P,F P

墙主体部位P, D

F P P,

台、雨蓬、空调室外

搁板等外挑构件梁板或框架梁(内侧接楼板)

或框架梁(内侧临空)

过梁

砌体墙抗震构造柱

内侧接墙或临空)

墙、柱及临空)

图A.0.1-1 外墙主体部位及热桥部位示意图

图A.0.1-2 外墙凸窗热桥部位示意图

A.0.2 单一朝向外墙上的外凸和内凹侧向外墙,架空部位(含过街通道、架空风道)和上部凹陷部分的侧向外墙,不分朝向,应分别计算其K mi 、D mi 值(此处i 为轴线编号)。其中,架空部位的侧向外墙不计算D mi 值,并认定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A.0.3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计算,应包含外墙上的下列主体部分和全部热桥部位。

1 外墙主体部位包括砌体结构的砌体墙,框架结构的砌体填充墙,剪力墙结构的混凝土墙,框架剪力墙等结构中占外墙面积比例最大的砌体填充墙或混凝土剪力墙。

2 外保温外墙的热桥部位包括:

有外保温层的混凝土梁(含圈梁、门窗过梁、窗台板、雨篷梁等)、柱(含构造柱)、剪力墙、凸窗顶板与底板及侧墙板、其他采用外保温将外露面全部包裹断热处理的墙外构件(如挑檐及天沟梁板、空调室外机搁板、耳条及装饰条板等);

无外保温层的阳台梁和楼板、阳台栏板及隔板、雨篷梁板、挑檐及天沟梁板、装饰架梁板等外挑构件,以及非透明幕墙的悬挑或贴墙金属构件等。

3 内保温外墙的热桥部位包括:

有内保温层(即外墙内墙面临空)部分的混凝土梁(含圈梁、门窗过梁、窗台板等)、柱(含构造柱)、剪力墙,以及有外保温层的凸窗顶板与底板及侧墙板等;

无内保温层(即与外墙内墙面连接)部分的内梁、内墙、楼板、屋面板、楼梯梁板、与内墙连接的柱(含构造柱)等。

A.0.4 外保温外墙系统各种热桥部位可归纳简化为图A.0.4—1、图A.0.4—2所示有外保温层热桥和无外保

温层热桥两种类型,应分别计算其传热系数与热惰性指标值。

1 有外保温层热桥部位

K 有外保温层热桥=1(/R i +R e +D 有外保温层热桥=

δ内墙面+δ梁、柱、墙

1. 74

+R 外保温墙面) (A.0.4—1)

17. 2δ内墙面17. 2δ梁、柱、墙

++D 外保温墙面

1. 741. 74

=9. (9δ内墙面+δ梁、柱、墙)+D 外保温墙面 (A.0.4—2)

图A.0.4—1 有外保温层热桥示意图 图A.0.4—2 无外保温层热桥板部位示意图

2 无外保温层热桥部位(金属构件另行计算) K 无外保温层热桥=1/(R i +R e +

δ内墙面+δ梁、柱、墙+δ外保温墙面

1. 74

+

17. 2(δ梁、柱、墙+δ外保温墙面)

1. 74

) (A.0.4—3)

D 无外保温层热桥=

17. 2δ内墙面

1. 74

=9. 9(δ内墙面+δ梁、柱、墙+δ外保温墙面) (A.0.4—4)

式中:

2

; K 有外保温层热桥——有外保温层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W / m·K )

K 无外保温层热桥——无外保温层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W / m2·K );

D 有外保温层热桥——有外保温层热桥部位的热惰性指标; D 无外保温层热桥——无外保温层热桥部位的热惰性指标;

D 外保温墙面——外保温墙面的热惰性指标;

,R i =1/αi =1/8.7; R i ——内表面换热阻(m 2·K/W)

,R e =1/αe ,外表面换热系数αe 取冬季和夏季中的较小值23R e ——外表面换热阻(m 2·K/W)

(m ·K/W);

2

DB42/×××-2008

R 外保温墙面——包括保温层、保护层、墙面粉刷层在内的外保温墙面的热阻值(m 2·K / W);

δ内墙面——内墙面粉刷层的厚度(m );

δ梁、柱、墙——混凝土梁、柱、墙的厚度(m ),当其厚度大于外墙厚度时,取外墙的厚度;

δ外保温墙面——包括保温层、保护层、墙面粉刷层在内外保温墙面的总厚度(m );

3 无外保温热桥部位的面积,应包括单一朝向外墙上全部无保温层的外凸和外挑构件与外墙连接的截面面积。有外保温层热桥部位的面积,应包括单一朝向外墙上全部有外保温梁、柱、剪力墙的面积,并减去与梁、柱、剪力墙连接的无外保温热桥构件的全部面积。

A.0.5 内保温外墙系统各种热桥部位,可归纳简化为如图A.0.5—1、图A.0.5—2所示有内保温层热桥和无内保温层热桥两种类型,应分别计算其传热系数与热惰性指标值。

1 有内保温层热桥部位

K 有内保温层热桥=1/(R i +R e +

δ外墙面δ梁、柱、墙

++R 内保温墙面) (A.0.5—1)

λ外墙面1. 74

D 有内保温层热桥=

δ外墙面⋅S 外墙面

+9. 9δ梁、柱、墙+D 内保温墙面 (A.0.5—1)

λ外墙面

图A.0.5—1 有内保温层热桥示意图 图A.0.5—2 无内保温层热桥板部位示意图

2 无内保温层热桥部位

K 无内保温层热桥

δ内墙面δ内保温墙面+δ梁、柱、墙δ外墙面

=1/(R i +R e +++)

λ内墙面1. 74λ外墙面

δ内墙面⋅S 内墙面δ⋅S +9. (9δ内保温墙面+δ梁、柱、墙)+外墙面外墙面

λ内墙面λ外墙面

2

D 无内保温层热桥=

式中:

; K 有内保温层热桥——有内保温层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W / m·K ); K 无内保温层热桥——无内保温层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W / m·K )D 有内保温层热桥——有内保层热桥部位的热惰性指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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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内保温层热桥——无内保温层热桥部位的热惰性指标;

D 内保温墙面——内保温墙面的热惰性指标;

; R 内保温墙面——包括保温层、保护层、墙面粉刷层在内的内保温墙面的热阻值(m ·K / W)

2

δ外墙面——外墙面粉刷层的厚度(m );

; δ内保温墙面——包括保温层、保护层、墙面粉刷层在内的内墙面的总厚度(m )

λ外墙面——外墙面粉刷层材料的导热系数(W / m·K )

; λ内墙面——内墙面粉刷层材料的导热系数(W / m·K )

S 外墙面——外墙面粉刷层材料的蓄热系数(W / m2·K )

3 无内保温层热桥部位的面积,应包括单一朝向外墙上全部无内保温层的内接梁、板、柱、墙等部位的衔接面积。有内保温层热桥部位的面积,应包括单一朝向外墙上全部梁、柱、剪力墙的面积,并减去无内保温层热桥部位的面积。

A.0.6 外墙的热工性能计算参数,应按表A.0.6中所列数值采用。

表A.0.6 墙体及主要建筑材料热工性能计算参数

续表A.0.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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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加气混泥土砌块砖填充墙的表中参数值,按600(长)×250(高)砌块、水平灰缝厚度15mm 、竖向灰

缝厚度20mm 计算。砌筑施工应采用300高主体砌块(250及200高砌块仅作为调整墙高用),水平灰缝厚度宜≤10mm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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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建筑物体形系数和窗墙面积比的计算

B.0.1 建筑物体型系数(S ),应按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F )与建筑体积(V )的比值计算,即S=F/V。

B.0.2 建筑外表面积(F ), 应按屋顶表面积(F R )、外墙表面积(F W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表面积(F B )的总和计算,即F= FR +FW +FB B.0.3 屋顶表面积(F R )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平屋顶面积,应按支承屋顶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计算。不采暖空调楼梯间与电梯机房的表面积,应按出屋外包线围成的面积计算(即不考虑出屋面电梯机房的挑出部分);

2 居住空间上的坡屋顶与不住人阁楼上的保温隔热坡屋顶的表面积,应按支承斜坡屋面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坡屋顶的外表面积计算;

当保温屋面设置在不住人的阁楼楼板上面时,应按阁楼平屋顶表面积计算; 3 与房间直接连通的封闭阳台的屋顶表面积,应计入屋顶总面积中。 B.0.4 外墙表面积(F W )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外墙表面积应按不同朝向(F W.i ,i 为E 、W 、S 、N 、„)分别计算。单一朝向外墙的表面积,应包括该朝向外墙上的墙体(含砌体和墙中的全部混凝土构件)、外门(含单元门、阳台门及门芯板)外窗、凸出外墙面的凸窗(顶板、底板、侧窗或侧墙板)等部分的总面积;

2 单一朝向外墙的表面积,应按该朝向各分段外墙外包长度(L )与各分段外墙对应高度(H )的乘积的总和计算。其中,外墙高度应按如下规定计算:

(1)触土地面、架空地面、不采暖空调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地(楼)面之上的外墙,取地(楼)面标高至屋面板檐口标高的高度;

(2)架空或外挑楼板下部的外墙,取地(楼)面标高至架空或外挑楼板楼面标高的高度; (3)架空或外挑楼板上部的外墙,取架空或外挑楼板楼面标高至屋面板檐口标高的高度;

3 凸窗的表面积,应按凸出外墙墙面的凸窗顶板、底板、侧窗或侧墙板的外包表面积之和计算; 4 与房间直接连通的封闭阳台,周边外墙(含窗)的表面积应计入外墙的表面积中; 5 下列部位外墙不参与外墙表面积的计算:

(1)凸出屋面的不采暖空调楼梯间、电梯机房及管道井的外墙(即屋面标高以上部分); (2)保温屋面设置在阁楼楼板上的阁楼外墙(阁楼楼面以标高上部分);

(3)当封闭阳台与连通房间之间设置有符合本标准第5.2节规定的门(含门芯板)、窗、外墙时,封闭阳台上凸出外墙面的封闭阳台外墙(含窗);

(4)架空层(含架空车库、结构转换层、设备层)中无相邻居住空间的不采暖空调独立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的外墙、井壁(架空层上下楼地面标高之间部分);

(5)不采暖空调半地下室的外墙(楼地面标高以下部分);

(6)凸出相邻最外外墙面的不采暖空调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的侧向外墙(即此处外墙按最外外墙面计算);

(7)与相邻建筑衔接部分的外墙。

B.0.5 底层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表面积(F B ), 应按如下规定计算:

1 架空或外挑楼板的表面积,应按支承楼板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计算;

2 当封闭阳台与连通房间之间设置有符合本标准第5.2节规定的门(含门芯板)、窗、外墙时,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阳台楼板不参与架空或外挑楼板表面积的计算;

3 传热系数K ≤0.65 W/(m·K) 的架空或外挑楼板,不参与架空或外挑楼板表面积的计算; B.0.6 建筑体积(V )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1 建筑体积应按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地面(含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楼面、不采暖空调地下室、半地下室上部的楼地面)围成的体积计算;

2 保温隔热坡屋顶底部阁楼的体积,应按斜坡屋面板板面、阁楼外墙外表面与阁楼楼板面围成的体积计算;

3 凸窗的体积,应按各朝向外墙上全部凸窗体积之和计算。单个凸窗的体积,应按该凸窗的顶板、底板、侧向窗或侧墙板外表面围成的面积与外墙面至凸窗正面窗外表面宽度尺寸的乘积计算;

4 计算建筑体积时,与相邻建筑衔接的墙体按外墙考虑; 5 下列建筑空间不参与建筑体积的计算:

(1)凸出屋面的不采暖空调楼梯间、电梯机房及管道井的外墙(该处屋面板楼面以上部分); (2)保温屋面设置在不住人阁楼楼板上的阁楼空间(阁楼板面标高以上部分);

(3)当封闭阳台与连通房间之间设置有符合本标准第5.2节规定的门(含门芯板)、窗、外墙时,凸出外墙面的封闭阳台空间;

(4)架空层(含架空车库、结构转换层、设备层)中无相邻居住空间的不采暖空调独立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的外墙、井壁(架空层上下楼地面标高之间部分);

(5)不采暖空调半地下室的空间(楼地面标高以下部分);

(6)凸出相邻最外外墙面的不采暖空调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的空间。

B.0.7 窗墙面积比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窗墙面积比(wd /w )应按单个房间的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洞口面积(F Gi )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F Wi )的比值计算,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应按房间层高(H i )与开间宽度(B i )的乘积计算,即wd /w = FGi / FWi = FGi /(H i ·B i );

2 窗墙面积比也可按每户同一朝向居室(包括客厅、餐厅、卧室、书房,不包括厨房、卫生间、储藏室、楼梯电梯间)的单朝向窗墙面积比计算,即wd /w. i (i 为E 、W 、S 、N 、„)=(F G1 + FG2 + F G3)/(H 1·B 1 + H 2·B 2 + H 3·B 3),当层高相同时,wd /w. i (i 为E 、W 、S 、N 、„)=(F G1 + F G2 + F G3)/[(B 1 + B2 + B3)·H];

3 当一个房间同时在开间立面单元相邻外墙上设置外窗时,应将全部外窗汇总到开间立面单元计算其窗墙面积比;

4 有侧向窗的凸窗窗洞口面积(F Gi ),应按外窗展开面积计算;

5 坡屋面顶窗窗墙面积比计算中的房间层高,应取该房间楼面标高至斜坡屋面板板面标高的算术平均高度。

2

21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空调器室外机搁置平台(或搁板)的设置规定

C.0.1 空调器室外机搁置平台(或搁板)的设置,除应兼顾到建筑立面的美观之外,还应考虑到提高空调器的运行效率,并不得污染室外机的周边环境。空调器室外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利于室外机的夏季排热和冬季吸热;

2 有利于室外机的通风换热。当室外机在建筑外立面的竖向凹槽内布置时,凹槽的净宽不宜小于2.5m ,凹槽的深度不宜大于4.2m ;

3 室外机排风口不得互相对吹,当不可避免时,则室外机的水平间距应大于4m 。室外机的排风口不应面对窗洞口和阳台,当不可避免时,则排风口与前方窗洞口、阳台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0倍排风口直径(约8~12m )。室外机排风口不得直接面对道路行人(排风口至道路的高程不应小于2.5m );

4 东、西朝向的平台(或搁板),其顶部和东、西面应设置可装卸式铝百叶窗等遮阳设施。用于美化建筑立面用的遮挡或装饰件,不得导致室外机排风不畅或进、排风短路,恶化其运行环境;

5 便于室外机的安装、清洗、维护和检修;

6 室外机单机搁置平台(或搁板)的平面尺寸,客厅等大房间不宜小于1200×800、中、小房间不宜小于1000×800,双机平台(或搁板)的平面尺寸,起居室等大房间不宜小于2300×800(2台大机)及2000×800(一大、一中小机),中、小房间不宜小于1700×800。

空调器室外机的自重(含安装连接件):起居室(厅)等大房间用机自重取0.8、1.05kN (大层高空间);中、小房间用机自重取0.4、0.5kN 。

室外机搁置平台(或搁板)应按下列两种荷载组合状态分别计算,并取最大内力进行结构设计。状态①——室外机运行荷载状态:取室外机自重的4倍作为集中荷载设计值,作用在距板端300mm 处(计算板长取1m )。状态②——取室外机安装、检修荷载状态:室外机自重按恆荷载考虑,作用在距板端300mm 处(计算板长取1m );沿板长每隔1m 考虑一个1.0kN 的安装、检修集中荷载,作用在板端。

单元式户用空调设备的搁置装置应由专项设计确定。

7 空调器室内机冷凝水应有组织引流排放,不得排放到墙面上和路面上,单项工程设计中应设计有冷凝水排水管,且宜考虑冷凝水的综合利用;

8 搁置平台(或搁板)的布置应与空调器室内的最佳位置统筹考虑,尽量缩短室内机与室外机的连接管线长度(不宜超过3m ,不得超过5m ),管线穿墙处应由单项工程设计设置预埋PVC 管;

9 空调器室外机不得安装在建筑内部的过道、楼梯间、出入口等公用地方;

10 统一安装空调器时,也可采用室外机专用耐腐蚀金属支架,在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部分安装到位,室外机在运行时不得挤压、损坏保温系统。

22

DB42/×××-2008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固定外遮阳夏季的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和活动遮阳设施的太阳辐射透过率

D.0.1 固定外遮阳夏季的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SD = ax2+bx+1 (D.0.1-1) x =A/B (D.0.1-2)

式中:

SD ——固定外遮阳夏季的外遮阳系数; x ——外遮阳特征值,x 1时,取x = 1; a 、b ——拟合系数,按表D.0.1选取;

A ,B ——外遮阳的构造尺寸(其中,A 为至外窗室外面的尺寸),按图D.0.1及D.0. 2确定。

图D.0.1 水平板式外遮阳的特征(适用于南向外窗)

图D.0.2 垂直侧板式外遮阳的特征(适用于北向外窗)

表D.0.1 固定外遮阳夏季的外遮阳系数计算用拟合系数a,b 值

[说明:表中拟合系数摘自GB50189, 数值有误,待定]

D.0.2 水平板式与垂直侧板式组合形式的外遮阳系数按其各自遮阳系数的乘积计算:

即水平板式+垂直侧板式组合的外遮阳系数=水平板式遮阳系数×垂直侧板式遮阳系数。 D.0.3 活动遮阳设施的太阳辐射透过率

不同活动遮阳设施的太阳辐射透过率为: 1 中间色外活动百叶窗,≤20%; 2 浅色外活动百叶窗,≤15%;

3 活动铝制百叶卷帘(不含中空玻璃中间的铝卷帘),单层铝片百叶,≤15%; 4 活动铝制百叶卷帘(不含中空玻璃中间的铝卷帘),双层铝套板百叶,≤0.13%;

24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外窗传热系数估算、常用国产玻璃光学和热工性能参数

(注:本资料检测工作尚未完成,不得引用)

E.0.1 外窗传热系数可按下式估算

K W =(Kg A g +Kf A f +ξL g )/(Ag +Af )

式中:

K W ——窗的传热系数,W /(m·K) ;

K g ——玻璃中部传热系数(U 值),W /(m·K) 。玻璃中部的传热系数可从表E.0.3中查取。 K f ——窗框传热系数,W /(m·K) 。塑料型材框的传热系数见表E.0.1-1;非断热铝合金型材框

的传热系数取10.8 W /(m·K) ;断热铝合金型材框的传热系数范围值从图E.0.1求得。 A g ——玻璃面积(里外两面投影中取小的一面面积),m 。 A f ——窗框面积(包括窗扇和窗外套,A W = Ag +Af ),m 。

ξ——玻璃与窗框接触处的线传热系数,W /(m·K) 。按表E.0.1-2取值。 L g ——玻璃与窗框间的线长,m 。

2

表E.0.1-1 塑料型材的传热系数 W /(m·K)

注:1.

2

2

2

2

2

2

2

2. 指

25

表E.0.1-2 玻璃与窗框的线传热系数ξ W/(m·K)

E.0.2 常用外门窗的参考传热系数 常用外门窗的传热系数如表E.0.2所列

表E.0.2 常用外门窗的参考传热系数K W/(m ·K )

2

注:1 中空玻璃结构中的A 为填充不小于90%的空气。

2 表中K 值仅供设计参考选用,工程质量验收应采用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中的检测值; 3 凡是抗风压性能小于1.0kPa(最低等级) 的不得采用。

26

E.0.3 常用国产建筑玻璃的光学和热工性能参数

能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常用国产建筑玻璃的光学和热工性能参数如表E.0.3所列。

表E.0.3 常用国产建筑玻璃的光学和热工性能参数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建筑围护结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待定) DB42/×××-2008

28

本标准用词说明 DB42/×××-2008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2.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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