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系统的法律法规基础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保证个人征信体系客观、公正、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因为个人征信系统不仅仅是个人信息的简单收集,还涉及诸如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实信贷等问题,而且还涉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和政府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强制性与引导性文件来规范这一行业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法律法规不健全”,这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联合主办的“征信与中国经济”国际研讨会期间(2004年5月18日至19日)与会专家的看法,因此我国需要加快这方面工作的建设步伐。基于此,笔者将对征信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借鉴。
表5-1 美国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名称
信用控制法 生效时间 1969.12.24 部分主要内容 允许总统“在任何时候自主授权联邦储备委员会,对各种类
型的信用进行完全、充分地控制”
规定在信用交易完成之前,贷款机构必须向借款人披露详细
的信用条款;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借款人的解约权 除非顾客要求或申请,否则信用机构不得擅自发行信用卡,
但是该要求不适用于已经批准信用卡的更新或替换 消费者有义务在信贷调查规定的时间内对调查请求做出反
映;消费者有权利对报告的真实性提出疑问和声明
要求存款机构公开有关本社区房屋抵押贷款的详细信息,目
的是避免不合情理的信用歧视 债务人可以60天内就有疑问的账单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必
须在90天内对消费者有怀疑的账单进行纠正或给予解释
贷款决策必须建立在顾客信用及其他重要信息上,但是不能
考虑性别、夫妻地位、种族、宗教、年龄等歧视性因素
要求金融机构采取措施确定并满足本社区的信用需要,尤其
是低收入和中等收入顾客的要求 规定了授信机构在催收欠款时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对负债人
造成过分的骚扰
对电子转账的收据、定期对账单、公开信息等做出了要求;
禁止贷款提供者强制借款人通过电子资金转移系统偿贷 放松了对储蓄机构信用行为的管制,如允许提供从储蓄存款
1980.3.31 账户到支票账户的银行自动转账服务等,提高了信用合作社
的消费信贷利率等 1982.10.15
1982.10
1987.7
1988.12.4 用于不同地区的金融改革:扩大存款机构的资金来源、促使利率上限的改变等 该法允许政府代理机构向信用报告机构提供汇报违法债务人的信息,并同第三方收账机构签订合同代收账款 允许商业银行包销以应收消费者贷款为基础的证券 对赊账卡和信用卡做了区别,并就两者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规
定 赊账卡不需支付融资费用 仅适用于对个人收账的行为 诚实借贷法的修正 为借款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 1996年对该法进行了补充 备注 80年代初废止 诚实借贷法 1969.7.1 信用卡发行法 1970.10 公平信用报告法 1971.4 房屋抵押公平法 1975 公平信用记账法 1975.10 平等信用机会法 1975.10 社区再投资法 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 电子资金转账法 1977 1978.3.20 1978.10 储蓄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 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 债务回收法 银行平等机会法 公平信用和赊账卡公开法
房屋贷款消费者
保护法
金融机构改革
\恢复\强化法 1988.12 1989.8.9 对消费者房屋贷款的权益做出了规定;对贷款机构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要求 改善80年代末众多金融机构会破产的法律,如建立信托投
资公司、用储蓄机构保险基金贷款联邦储蓄和贷款保险公司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汇总。
美国是社会征信体系最发达的国家,也是信用法律体系最健全的国家。美国的征信法律一方面规范了信用数据的收集、披露、使用行为,规范了征信机构的具体运作;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规范授信和公平授信,保护了消费者隐私,促进了信用体系建设。美国的个人信用法律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间制定和修改的,为了规范和引导信用市场的行为,美国先后制定和修改了17部相关的信用管理法律,其中信用控制法(Credit Control Act)在80年代终止使用,其他的重要法律有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平等机会信用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诚实借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 Act)、公平信用记账法(Fair Credit Billing Act)等,有关法律的生效时间以及主要内容等见表5-1,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美国个人征信体系良性运转的法律环境。
从美国信用管理法律颁布的时间上来看,法律的颁布主要集中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大都在70年代完成,如诚实借贷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从法律的内容上来看,早期颁布的法律内容主要集中在消费者如何获得公平的信用环境和条件,为此政府在信用条款的披露、利率的管制、贷款资金的来源、信用报告的标准化等方面对信用提供机构做出了严格的管制;在中期阶段,内容则主要围绕公平信用环境的完善(如中低收入群体的信用需求)和新技术的应用(如电子转账)进行法律完善;在后期阶段,随着信用环境的完善和良好信用文化的形成,有关放松管制和金融改革的法律法规逐渐多了起来。从法律法规实施的对象来看,法律法规的对象主要是规范相关的信用中介机构,很多法律法规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制定的,因为消费者在这个环境中毕竟是弱势群体。
上述美国相关信用法律法规的归纳分析表明个人征信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仅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办法),这表明我国的信用立法仍然有许多工作需要做,完善的法律体系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但个人征信系统的良性运行又需要有完备的征信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需要从两个方面推进立法工作:一是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由于信用法律体系还需要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订完善,因此当前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的相关条例也能为今后正式法律的出台积累经验。二是应该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如《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监管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而且在基本法中应该注意对消费者的保护,因此一些条款可以制定得相对严格一些,待良好信用环境形成后再逐步放松管制。
个人征信系统的法律法规基础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保证个人征信体系客观、公正、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因为个人征信系统不仅仅是个人信息的简单收集,还涉及诸如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实信贷等问题,而且还涉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和政府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强制性与引导性文件来规范这一行业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法律法规不健全”,这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联合主办的“征信与中国经济”国际研讨会期间(2004年5月18日至19日)与会专家的看法,因此我国需要加快这方面工作的建设步伐。基于此,笔者将对征信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借鉴。
表5-1 美国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名称
信用控制法 生效时间 1969.12.24 部分主要内容 允许总统“在任何时候自主授权联邦储备委员会,对各种类
型的信用进行完全、充分地控制”
规定在信用交易完成之前,贷款机构必须向借款人披露详细
的信用条款;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借款人的解约权 除非顾客要求或申请,否则信用机构不得擅自发行信用卡,
但是该要求不适用于已经批准信用卡的更新或替换 消费者有义务在信贷调查规定的时间内对调查请求做出反
映;消费者有权利对报告的真实性提出疑问和声明
要求存款机构公开有关本社区房屋抵押贷款的详细信息,目
的是避免不合情理的信用歧视 债务人可以60天内就有疑问的账单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必
须在90天内对消费者有怀疑的账单进行纠正或给予解释
贷款决策必须建立在顾客信用及其他重要信息上,但是不能
考虑性别、夫妻地位、种族、宗教、年龄等歧视性因素
要求金融机构采取措施确定并满足本社区的信用需要,尤其
是低收入和中等收入顾客的要求 规定了授信机构在催收欠款时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对负债人
造成过分的骚扰
对电子转账的收据、定期对账单、公开信息等做出了要求;
禁止贷款提供者强制借款人通过电子资金转移系统偿贷 放松了对储蓄机构信用行为的管制,如允许提供从储蓄存款
1980.3.31 账户到支票账户的银行自动转账服务等,提高了信用合作社
的消费信贷利率等 1982.10.15
1982.10
1987.7
1988.12.4 用于不同地区的金融改革:扩大存款机构的资金来源、促使利率上限的改变等 该法允许政府代理机构向信用报告机构提供汇报违法债务人的信息,并同第三方收账机构签订合同代收账款 允许商业银行包销以应收消费者贷款为基础的证券 对赊账卡和信用卡做了区别,并就两者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规
定 赊账卡不需支付融资费用 仅适用于对个人收账的行为 诚实借贷法的修正 为借款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 1996年对该法进行了补充 备注 80年代初废止 诚实借贷法 1969.7.1 信用卡发行法 1970.10 公平信用报告法 1971.4 房屋抵押公平法 1975 公平信用记账法 1975.10 平等信用机会法 1975.10 社区再投资法 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 电子资金转账法 1977 1978.3.20 1978.10 储蓄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 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 债务回收法 银行平等机会法 公平信用和赊账卡公开法
房屋贷款消费者
保护法
金融机构改革
\恢复\强化法 1988.12 1989.8.9 对消费者房屋贷款的权益做出了规定;对贷款机构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要求 改善80年代末众多金融机构会破产的法律,如建立信托投
资公司、用储蓄机构保险基金贷款联邦储蓄和贷款保险公司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汇总。
美国是社会征信体系最发达的国家,也是信用法律体系最健全的国家。美国的征信法律一方面规范了信用数据的收集、披露、使用行为,规范了征信机构的具体运作;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规范授信和公平授信,保护了消费者隐私,促进了信用体系建设。美国的个人信用法律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间制定和修改的,为了规范和引导信用市场的行为,美国先后制定和修改了17部相关的信用管理法律,其中信用控制法(Credit Control Act)在80年代终止使用,其他的重要法律有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平等机会信用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诚实借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 Act)、公平信用记账法(Fair Credit Billing Act)等,有关法律的生效时间以及主要内容等见表5-1,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美国个人征信体系良性运转的法律环境。
从美国信用管理法律颁布的时间上来看,法律的颁布主要集中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大都在70年代完成,如诚实借贷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从法律的内容上来看,早期颁布的法律内容主要集中在消费者如何获得公平的信用环境和条件,为此政府在信用条款的披露、利率的管制、贷款资金的来源、信用报告的标准化等方面对信用提供机构做出了严格的管制;在中期阶段,内容则主要围绕公平信用环境的完善(如中低收入群体的信用需求)和新技术的应用(如电子转账)进行法律完善;在后期阶段,随着信用环境的完善和良好信用文化的形成,有关放松管制和金融改革的法律法规逐渐多了起来。从法律法规实施的对象来看,法律法规的对象主要是规范相关的信用中介机构,很多法律法规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制定的,因为消费者在这个环境中毕竟是弱势群体。
上述美国相关信用法律法规的归纳分析表明个人征信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仅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办法),这表明我国的信用立法仍然有许多工作需要做,完善的法律体系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但个人征信系统的良性运行又需要有完备的征信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需要从两个方面推进立法工作:一是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由于信用法律体系还需要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订完善,因此当前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的相关条例也能为今后正式法律的出台积累经验。二是应该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如《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监管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而且在基本法中应该注意对消费者的保护,因此一些条款可以制定得相对严格一些,待良好信用环境形成后再逐步放松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