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局关于印发***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临时离开本中心,到***大市内、***大市外(不含出国出境,以下简称市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中心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中心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严格执行区财政局制定的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到本中心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及自行驾驶车辆所发生的城市之间往返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 1 ―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今后如遇车改,执行《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通开支办法》中规定。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

第十四条 正副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中心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 - 2 -

算,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1),并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的,凭正规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无正规餐饮发票或无发票的,按每人每天40元报销,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市外80元,市内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费用由本中心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城市间交通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期间,如确需由单位统一租备车出差且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 3 ―

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附表2)、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暂无公务卡的则用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中心建立健全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并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中心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根据中心相关制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 4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三)转嫁差旅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出差人员不得重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中心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中心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不实行市内交通费补助办法。但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外每人每天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减半补助,市内为25元,休息天除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但不得重复领取。

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系统或其他有关部门举办且伙食费由培训对象自理的短期(3 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市外每人每天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25%补助。参加市外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和市内培训学习班的学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各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者不再

- 5 ―

发给伙食补助费。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各种补贴。

第三十四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5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中心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另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如有异议,以***财政局解释为准。 - 6 -

***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局关于印发***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临时离开本中心,到***大市内、***大市外(不含出国出境,以下简称市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中心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中心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严格执行区财政局制定的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到本中心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及自行驾驶车辆所发生的城市之间往返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 1 ―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今后如遇车改,执行《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通开支办法》中规定。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

第十四条 正副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中心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 - 2 -

算,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1),并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的,凭正规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无正规餐饮发票或无发票的,按每人每天40元报销,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市外80元,市内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费用由本中心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城市间交通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期间,如确需由单位统一租备车出差且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 3 ―

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附表2)、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暂无公务卡的则用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中心建立健全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并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中心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根据中心相关制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 4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三)转嫁差旅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出差人员不得重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中心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中心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不实行市内交通费补助办法。但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外每人每天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减半补助,市内为25元,休息天除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但不得重复领取。

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系统或其他有关部门举办且伙食费由培训对象自理的短期(3 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市外每人每天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25%补助。参加市外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和市内培训学习班的学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各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者不再

- 5 ―

发给伙食补助费。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各种补贴。

第三十四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5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中心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另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如有异议,以***财政局解释为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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