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同权属下的会计处理问题
1. 债权投资下的会计处理。如果名股实债业务被视为一项债权性质的投资,对于投资方而言,以投资名义投出的资金,更像是自身的一笔贷款业务。投资期间所获取的投资收益则被视为利息所得。投资赎回时的赎回损益,《公告》将其界定为了“债务重组损益”。然而对于这一界定,存在不少争议。会计上所说的债务重组,通常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一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行为。很显然,《公告》上有关赎回收益的界定与会计上的债务重组存在不一致现象。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该项融资可视为一项长期借款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针对投资期限届满时的溢价回购,有学者提出可将溢价部分视为一项预计负债进行处理。
2. 股权投资下的会计处理。如果名股实债业务被视为一项股权性质的投资,对于投资方而言,一般是作为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入账,所获取的投资收益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对于投资期满的减资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倘若由原始股东回购投资方的股权,则可视为一项增资行为。这其中存在的问题在于,如何衡量赎回价格的公允性,是以赎回时被投资企业的公允价值为依据,还是通过评价赎回时所使用的约定利率是否符合市场
利率为依据。
(二)不同权属下的会计处理问题
1. 债权投资下的会计处理。如果名股实债业务被视为一项债权性质的投资,对于投资方而言,以投资名义投出的资金,更像是自身的一笔贷款业务。投资期间所获取的投资收益则被视为利息所得。投资赎回时的赎回损益,《公告》将其界定为了“债务重组损益”。然而对于这一界定,存在不少争议。会计上所说的债务重组,通常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一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行为。很显然,《公告》上有关赎回收益的界定与会计上的债务重组存在不一致现象。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该项融资可视为一项长期借款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针对投资期限届满时的溢价回购,有学者提出可将溢价部分视为一项预计负债进行处理。
2. 股权投资下的会计处理。如果名股实债业务被视为一项股权性质的投资,对于投资方而言,一般是作为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入账,所获取的投资收益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对于投资期满的减资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倘若由原始股东回购投资方的股权,则可视为一项增资行为。这其中存在的问题在于,如何衡量赎回价格的公允性,是以赎回时被投资企业的公允价值为依据,还是通过评价赎回时所使用的约定利率是否符合市场
利率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