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306)

北京铁路局文件

京铁建„2009‟306号

关于公布《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北京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各工务段,各电务段,各供电段: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确保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1—

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和路局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铁路局管内的新建、改扩建大中型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难度高、风险大、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施工活动。重大危险源范围主要包括:⑴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⑵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⑶模板工程;⑷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⑸脚手架工程;⑹拆除、爆破工程;⑺高空、水上、潜水作业工程;⑻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⑼隧道工程;⑽铺轨、架梁工程;⑾营业线工程;⑿其它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应遵循“摸清底数,强化管理,过程监控,结束销号”的原则,同时做到与隐患排查、参建各方安全责任落实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由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建设项目归— 2—

口管理并组织具体实施。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路局安监室负责涉及营业线施工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重大危险源,建档并组织具体实施;

2.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

3.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4.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持续的、不间断安全检查。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1.提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建立管理台帐;

2.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工作;

3.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4.编制应急预案;

5.组织安全专项培训、安全技术交底;

6.组织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

7.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施和过程监控。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1.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

3.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并进行监理;

—3—

4.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承建工程施工范围和特点,识别重大危险源并组织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管理机构汇总,统一上报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并同时上报局建设管理处信息交流平台;涉及营业线运营安全的危险源还要报局安监室及相关业务处备案。

第十条 对靠近营业线、住宅和其他重要公共设施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必要时,应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相关程序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核必须结合施工现场实际严格把关,特别是对靠近营业线、住宅和其他重要公共设施工程的,必须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将安全控制措施按照专业和岗位进行分解,做到施工、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问题清楚、部门明确、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该制定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与设施,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通信联络方式、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制定相关管— 4—

理制度,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施工状况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向现场所有人员进行安全专项培训;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并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下实施,施工现场要保证足够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把关。特别是营业线施工,严禁无计划、超范围,严禁简化作业程序和违章施工,严禁施工路料管理无序。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巡查及必要的旁站监理。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应责令停工整顿,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要时同时报局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及时纳入《监理月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从程序、技术等各个环节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把关,督促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营业线施工)落实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人员和机械设备,以保证施工安全。同时建立盯控协调机制,特别落实结合部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安质部门要指定专人根据施工方案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内容,认真组织针对施工现场的关键点、薄弱点的各项检查工作,切实解决好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作业“两张皮”现象,抓好安全制度的落实。

—5—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针对营业线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检查落实营业线施工的防护情况,对施工作业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检查把关,强化现场超前防范,突出施工现场安全基本作业制度的落实,坚决杜绝“无计划、超范围、无监护”施工。

第二十条 营业线施工中,设备管理单位应对施工方案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根据施工内容制定监护措施,按路局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账,同时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主管领导。按程序要求填写在建大中型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登记表(见附表)。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路局建设管理处、安监室、各专业处室和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交底和过程控制;检查现场实物与资料台账的相符性;检查监理单位旁站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危险源控制不力、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的责任单位发牌警示)。检查结果列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内容,予以公布或者通报。

第二十三条 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每季度召开重大危险源— 6—

监控通报会,提出重大危险源监控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强化参建各方的责任落实。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2.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不立即组织核查并处理发生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表:北京铁路局在建大中型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7—

附表:

北京铁路局

在建大中型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日期: 年 月 日

— 8—

主题词: 基本建设 安全 办法 通知

------------------------------------------------------- 抄送:局安全监察室,机务处,工务处,电务处,建设管理处,工程

管理所,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北京监督站。 -------------------------------------------------------

-------------------------------------------------------

—9—

北京铁路局文件

京铁建„2009‟306号

关于公布《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北京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各工务段,各电务段,各供电段: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确保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1—

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和路局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铁路局管内的新建、改扩建大中型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难度高、风险大、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施工活动。重大危险源范围主要包括:⑴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⑵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⑶模板工程;⑷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⑸脚手架工程;⑹拆除、爆破工程;⑺高空、水上、潜水作业工程;⑻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⑼隧道工程;⑽铺轨、架梁工程;⑾营业线工程;⑿其它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应遵循“摸清底数,强化管理,过程监控,结束销号”的原则,同时做到与隐患排查、参建各方安全责任落实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由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建设项目归— 2—

口管理并组织具体实施。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路局安监室负责涉及营业线施工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重大危险源,建档并组织具体实施;

2.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

3.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4.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持续的、不间断安全检查。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1.提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建立管理台帐;

2.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工作;

3.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4.编制应急预案;

5.组织安全专项培训、安全技术交底;

6.组织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

7.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施和过程监控。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1.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

3.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并进行监理;

—3—

4.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承建工程施工范围和特点,识别重大危险源并组织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管理机构汇总,统一上报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并同时上报局建设管理处信息交流平台;涉及营业线运营安全的危险源还要报局安监室及相关业务处备案。

第十条 对靠近营业线、住宅和其他重要公共设施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必要时,应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相关程序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核必须结合施工现场实际严格把关,特别是对靠近营业线、住宅和其他重要公共设施工程的,必须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将安全控制措施按照专业和岗位进行分解,做到施工、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问题清楚、部门明确、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该制定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与设施,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通信联络方式、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制定相关管— 4—

理制度,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施工状况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向现场所有人员进行安全专项培训;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并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下实施,施工现场要保证足够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把关。特别是营业线施工,严禁无计划、超范围,严禁简化作业程序和违章施工,严禁施工路料管理无序。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巡查及必要的旁站监理。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应责令停工整顿,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要时同时报局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及时纳入《监理月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从程序、技术等各个环节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把关,督促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营业线施工)落实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人员和机械设备,以保证施工安全。同时建立盯控协调机制,特别落实结合部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安质部门要指定专人根据施工方案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内容,认真组织针对施工现场的关键点、薄弱点的各项检查工作,切实解决好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作业“两张皮”现象,抓好安全制度的落实。

—5—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针对营业线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检查落实营业线施工的防护情况,对施工作业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检查把关,强化现场超前防范,突出施工现场安全基本作业制度的落实,坚决杜绝“无计划、超范围、无监护”施工。

第二十条 营业线施工中,设备管理单位应对施工方案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根据施工内容制定监护措施,按路局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账,同时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主管领导。按程序要求填写在建大中型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登记表(见附表)。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路局建设管理处、安监室、各专业处室和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交底和过程控制;检查现场实物与资料台账的相符性;检查监理单位旁站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危险源控制不力、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的责任单位发牌警示)。检查结果列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内容,予以公布或者通报。

第二十三条 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每季度召开重大危险源— 6—

监控通报会,提出重大危险源监控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强化参建各方的责任落实。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2.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不立即组织核查并处理发生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表:北京铁路局在建大中型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7—

附表:

北京铁路局

在建大中型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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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基本建设 安全 办法 通知

------------------------------------------------------- 抄送:局安全监察室,机务处,工务处,电务处,建设管理处,工程

管理所,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北京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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