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概述

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优点:

第一,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二,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如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理论。例如,甲乙二人素来交好,甲邀请乙到家里做客,此为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而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第三,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内在的要素。

第四,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一定的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介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特点:

第一,考察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在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第二,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

第三,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例如,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到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例如授权关系的有因还是无因等。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朋友亲戚相聚交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等也不产生法律意义。

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首要的就是解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等问题。1,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2,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在相对法律关系

(2)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型,明确权利义务的性质、效力、行使对于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债权为对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当事人

间发生拘束力,原则上只能对相对人主张;物权为对世权,任何第三人侵害皆产生排除妨害及侵权责任。

(3)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5.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

(1)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根据客观事件以及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应变动。如权利的取得、丧失,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

(2)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即法律事实。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并非都与法律关系有关,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朋友亲戚相聚交谈。法律事实不仅引起当事人预期的特定的法律效果,也能够引起当事人预期之外的其他法律后果。如果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则不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3)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客观后果。何时产生;是否发生了变动;关系是否已经终止。依时间次序考察法律事实的变动,从而确定法律关系的变动,最终推导出相应的法律效果,而得出判决。

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也对于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响。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步,考察法律适用

即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上述对法律关系的考察实际上是对事实的客观分析,在确定法律关系的事实之后,应当进一步探讨法律规范搜寻的问题,即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仍然应当按照逻辑的三段论的模式展开。三段论的演绎法采取这样一种方式,如:

大前提:所有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运用到法律方法上,就是:

大前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小前提:甲违约了

结论:甲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运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不是首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的认定。因为首先接触和认识的是案件事实,对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后,才能有目的地寻找法律规范。在确定了小前提后,按照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方式推理,将小前提套入大前提,最后得出结论,即判决结果。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的高度概括。 结论的正确,即需要小前提、大前提都正确,还需要解决二者如何连结的问题。首先必须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判断、搜寻相关法律规范,例如若是合同关系则找合同法。其次区分任意性法律规范、强行性法律规范,如果是任意性规范,则当事人的有约定优先,此时以约定作为规范的基础。如果是强行性的规范则必须适用。最后,法律解释,即通过解释来确定某项法律规范能否适用。在法律解释时,要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进行整体地理解和把握。例如,甲假冒乙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丙支付1万元预付款,甲携款潜逃。法官援引表见代理规则判决乙应当承担责任。法官即使认定事实正确,表见代理制度也可以适用,但如本案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则其判决也不正确。

法律关系分析法,它的特点是在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时,先考虑案件的小前提,即事实,然后再考虑案件的大前提,即法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分开。确定

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如说,某人开车将孕妇撞伤,究竟撞伤了一个人还是两个人,这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还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对胎儿的主体资格是否承认这个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概述

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优点:

第一,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二,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如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理论。例如,甲乙二人素来交好,甲邀请乙到家里做客,此为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而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第三,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内在的要素。

第四,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一定的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介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特点:

第一,考察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在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第二,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

第三,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例如,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到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例如授权关系的有因还是无因等。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朋友亲戚相聚交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等也不产生法律意义。

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首要的就是解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等问题。1,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2,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在相对法律关系

(2)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型,明确权利义务的性质、效力、行使对于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债权为对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当事人

间发生拘束力,原则上只能对相对人主张;物权为对世权,任何第三人侵害皆产生排除妨害及侵权责任。

(3)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5.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

(1)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根据客观事件以及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应变动。如权利的取得、丧失,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

(2)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即法律事实。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并非都与法律关系有关,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朋友亲戚相聚交谈。法律事实不仅引起当事人预期的特定的法律效果,也能够引起当事人预期之外的其他法律后果。如果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则不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3)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客观后果。何时产生;是否发生了变动;关系是否已经终止。依时间次序考察法律事实的变动,从而确定法律关系的变动,最终推导出相应的法律效果,而得出判决。

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也对于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响。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步,考察法律适用

即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上述对法律关系的考察实际上是对事实的客观分析,在确定法律关系的事实之后,应当进一步探讨法律规范搜寻的问题,即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仍然应当按照逻辑的三段论的模式展开。三段论的演绎法采取这样一种方式,如:

大前提:所有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运用到法律方法上,就是:

大前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小前提:甲违约了

结论:甲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运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不是首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的认定。因为首先接触和认识的是案件事实,对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后,才能有目的地寻找法律规范。在确定了小前提后,按照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方式推理,将小前提套入大前提,最后得出结论,即判决结果。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的高度概括。 结论的正确,即需要小前提、大前提都正确,还需要解决二者如何连结的问题。首先必须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判断、搜寻相关法律规范,例如若是合同关系则找合同法。其次区分任意性法律规范、强行性法律规范,如果是任意性规范,则当事人的有约定优先,此时以约定作为规范的基础。如果是强行性的规范则必须适用。最后,法律解释,即通过解释来确定某项法律规范能否适用。在法律解释时,要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进行整体地理解和把握。例如,甲假冒乙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丙支付1万元预付款,甲携款潜逃。法官援引表见代理规则判决乙应当承担责任。法官即使认定事实正确,表见代理制度也可以适用,但如本案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则其判决也不正确。

法律关系分析法,它的特点是在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时,先考虑案件的小前提,即事实,然后再考虑案件的大前提,即法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分开。确定

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如说,某人开车将孕妇撞伤,究竟撞伤了一个人还是两个人,这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还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对胎儿的主体资格是否承认这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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