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条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条 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五条 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六条 办理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 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视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 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我院请示的各类适用法律的特殊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条 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三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十二条 办理执行协调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 二审案件应当在收到上(抗)诉书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或决定的次日立案。

刑事复核案件、适用法律的特殊请示案件、管辖争议案件、执行协调案件应当在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

第十四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第十五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从收到申诉或申请再审材料并经立案后的次日起计算。

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结案期限从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依照本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九条执行。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参照《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办理。

要求下级人民法院查报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复查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七条 结案时间除按《若干规定》第十条执行外,请示案件的结案时间以批复、复函签发日期为准,审查申诉的结案时间以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日期为准,执行协调案件以批准协调方案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院长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其他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以前,向院长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需要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以前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变动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合议庭应当及时到立案庭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院各类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距案件审限届满前十日,立案庭应当向有关审判庭发出提示。

对超过审限的案件实行按月通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一条 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条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条 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五条 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六条 办理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 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视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 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我院请示的各类适用法律的特殊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条 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三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十二条 办理执行协调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 二审案件应当在收到上(抗)诉书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或决定的次日立案。

刑事复核案件、适用法律的特殊请示案件、管辖争议案件、执行协调案件应当在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

第十四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第十五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从收到申诉或申请再审材料并经立案后的次日起计算。

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结案期限从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依照本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九条执行。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参照《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办理。

要求下级人民法院查报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复查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七条 结案时间除按《若干规定》第十条执行外,请示案件的结案时间以批复、复函签发日期为准,审查申诉的结案时间以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日期为准,执行协调案件以批准协调方案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院长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其他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以前,向院长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需要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以前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变动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合议庭应当及时到立案庭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院各类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距案件审限届满前十日,立案庭应当向有关审判庭发出提示。

对超过审限的案件实行按月通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相关内容

  • 浅谈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存在的问题
  • 浅谈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存在的问题 记者: 李志辉 稿源: 中国法制新闻网 2010-05-27 11:42 审限问题一直是人民法院坚持"公正.高效"主题及时审判各类案件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2日公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

  • 论民事审限制度
  • 作者:蔡虹刘加良 法商研究 2004年10期 民事审限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审限的长短.审限的起算.审限延长的理由与程序.审限的排除.违反审限规则的惩戒等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审限制度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贯彻实施在法 ...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执行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4年1月15日 苏高法审委[2004]2号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人民商事案件审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现就民商 ...

  •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2015年整理).
  •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立 [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案 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 ...

  • 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张传军)
  • 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张传军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4-5-22 长期以来,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对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审限内未能审结的,便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由于我国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转入 ...

  • 法院岗位责任目标量化管理考核制度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岗位责任,建立和完善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确保公正执法,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责任目标是指根据全院工作人员所任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和所必须达到的工作指标。全面正确履行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

  • 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
  •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1.财产保全 (1)诉讼财产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 ...

  • 书记员工作职责和技能
  • 书记员工作职责和技能 发布时间: 2009-10-15 09:05:57 浏览量:4058 一.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业务 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书记员工作的完成情况,密切关系到审判工作的开展进程,影响着案件的质量与办案的效率.庭审记录作为法院中 ...

  • 单县法院四项措施 加强审判管理
  • 单县法院四项措施 加强审判管理 为加强审判管理,实现办案质效新提升,近日,我院专门召开审委会研究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并制定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职能,把审判管理作为抓好审判质量和提高队伍素质的关键. 一是加强对案件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