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安全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进出厂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员工均有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全体员工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属地责任单位对属地区域内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其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属地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内部管理细则,对进入属地区域的内外部人员、车辆进行管理和奖惩,但必须以明确履行告知和宣传义务为前提。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厂区是指包括公司所有生产装置区和储存罐区的独立封闭区域

第六条 外来车辆进入化工装卸区规定。

1 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装卸区;

2 安全防火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不准进入装卸区;

3 手机、香烟、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不准带入装卸区;

4 穿易产生静电服装或带钉鞋的人员不准进入装卸区;

5未经批准,与生产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去装卸区;

6 不准在装卸禁火区内使用电器、音响设施或修理机动车辆;

7 无《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在装卸区内动火作业;

8 未经批准,不准在装卸区内施工作业;

9 不准用汽油、溶剂油等易燃溶剂擦拭设备、工具、衣物及地面等

10 不准损坏、圈占或挪用安全消防设施。

11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有公司相关人员带并在门卫处进行登记,经门卫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进入厂区。

12 进入厂区(包括装卸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十大禁令”和“进入化工装卸区十不准”规定,对不遵守规定、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门卫人员及全体员工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七条 允许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的范围:

1、物资原料采购送货车辆。

2、产品物资销售提货车辆。

3、外来施工检修车辆。

4、垃圾清运车辆。

5、消防、救护车辆。

6、其他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可以进入厂区的车辆。

第八条 除施工和紧急情况外,机动车辆只能从公司门卫进出厂区。

第九条 轿车、客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进入厂区。

第十条 消防、救护车辆可以视其工作特点优先进入,紧急情况下不用登记可以直接进入厂区。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保卫科职责

1、负责对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

2、负责对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进行防火措施检查。

3、负责对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进行证照相符检查。

4、负责对驶出厂区的机动车辆进行证物相符(出门证与所载物资的数量、品种、规格等级相符),并检查其是否夹带物资。

5、负责对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的司乘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和安全提示。

6、负责根据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的进厂目的,规定其行驶路线和停靠地点。 第十二条 其他单位职责

1、负责引领本单位职责内相关机动车辆进厂,并履行相关检查登记手续。

2、负责对引领进厂后的机动车辆的安全、治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对车辆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章 车辆检查

第十三条 需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的检查内容

1、有行驶证、车牌照,且证照相符。

2、车况良好。

3、正确配戴、牢固安装标准防火帽。

4、有相关单位员工引领。

5、油品运输车辆有正确配备标准接地线且连接处与车架用螺栓固定,接地线与地面相接触。

6、登记领取相应《机动车辆入厂证》,并放置于驾驶室挡风玻璃右侧位置。

7、凡需进入公司厂区的外来车辆,保安必须对车辆驾驶人员、驾驶室及车箱内物品进行仔细检查,监督运输车辆将自行焊接的水箱内所盛装水全部放掉或加满后对车辆进行过磅计量,司磅员要对过磅车辆车辆牌照号及过磅重量作好记

录。外来车辆出厂时由保安首先对车辆驾驶人员、驾驶室及车箱内物品与进厂时进行核实,司磅员再次对出厂车辆进行过磅称重,当出厂车辆过磅重量与进厂车辆过磅重量相符时,准予放行;当出厂车辆过磅重量与进厂车辆过磅重量有差别时,由保安人员负责查明原因凭相关手续(如装货车辆凭《销售产品相关手续》;送货车辆凭相关部门开据的《入库单》;其他车辆凭安环处开据的《出门证》出厂。

第五章 程序

第十四条 需进入厂区的送货、提货车辆进出厂区控制程序

1、提货、送货车辆到达公司门卫后由相关单位引领并与车辆司乘人员共同进行登记,并将行驶证、驾驶证留于公司门卫处。

2、公司保安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在相应单据上加盖“入门审验专用章”。

3、公司门卫人员发放有明确规定的行驶路线和停靠区域的《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及《司乘人员入厂证》。

4、车辆进入公司大院办理称重过磅等相应手续。

5、车辆在厂区完成物资装货任务并由相关单位负责人与其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提货车辆执行《销售产品相关出厂手续》。车辆在厂区内完成卸货任务后由相关货物接收单位及物资采购单位共同办理相关车辆出厂手续。

6、除提货车辆、卸货车辆外的其他车辆在办理完毕以上相应手续后,凭相关单位签署的相关手续到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出门证》,《出门证》上必须由安全督察处、环保处、调度处、保管中心、物资出厂人、物资属地单位,六方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安全环保处公章。离厂时凭相关单位与安全环保处共同办理的《出门证》到公司门卫办理出门检查登记手续,由门卫再次核对。

7、保卫科人员根据《出门证》及登记情况对车辆进行检查。

8、检查无误后放车辆出公司大门。

第十五条 外来施工检修车辆进出厂区控制程序

1、施工检修车辆到达公司门卫。

2、调度处安排人员引领并与车辆司乘押运人员共同进行登记,将行驶证留于公司大门门卫。

3、公司督察处、保卫科人员、保管中心及施工单位对车辆共同进行检查,需带入厂区的工具、设备材料等分类作好登记,并签发《临时物资入厂检验证》。后发放《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及《司乘人员入厂证》。

4、施工检修车辆凭据《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及《司乘人员入厂证》进入厂区到达相关施工地点进行施工。

5、施工检修车辆在厂区内完成检修任务后由施工属地单位与其到安全环保处凭《临时物资入厂检验证》与其车辆随车物资进行逐一核实无误后签署《出门证》,《出门证》上必须由督察处、安全环保处、调度处、保管中心、物资出厂人、物资属地单位,六方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安全环保处公章。凭五方单位签发的《出门证》放行出厂。

6、公司保安根据《出门证》及登记情况对车辆进行检查。

7、检查无误后放车辆出厂。

第十六条 垃圾清运车辆进出厂控制程序

1、垃圾清运车辆到达厂区大门。

2、调度处安排人员引领并与车辆驾驶人员共同进行登记,将行驶证留于公司门卫。

3、公司保卫科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需带入厂区的工具分类作好登记,后发放《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及《司乘人员入厂证》。

4、调度处安排的人员随车到垃圾池监督装车。

5、车辆装完垃圾后,经相关人员查验无误后,与其到调度处办理《出门证》相关签署手续,凭调度处签发的《出门证》放行出厂。

6、公司保安根据《出门证》及登记情况对车辆进行检查。

7、检查无误后放车辆出厂。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除施工需要和紧急情况之外,机动车辆只能从厂区大门进出厂区。 第十八条 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只能按照相应《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规定的路线行驶,规定的区域地点停靠。

第十九条 任何机动车辆不得随意占用消防通道。

第二十条 任何机动车辆不得在厂区大门门卫附近长时间停靠。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厂区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冰雪、积水的道路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区门、仓库、装卸油台、电子衡、生产装置区不得超过5公里。

第二十二条 油品运输车辆进厂数量应以保证厂区道路通畅,保证装、卸油区运行通畅为原则,由储运车间、门卫负责管控调度,经营分公司等相关单位辅助疏导管理,司乘人员可在厂内排队登记,按车辆登记先后顺序依次进厂,油品运输车辆一次可同时进入两辆车,其他运输车辆将车停放在厂外。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和公司内外部车辆进出厂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并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垃圾清运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垃圾池

清运垃圾。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车辆进出厂区查验管理不认真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对车辆查验不认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其损失情况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除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厂区内不按规定地点违章停车,擅自占用消防通道的,对其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厂区内不按限速规定行驶的对其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在厂区不按指定的行驶路线行驶的,对其罚款500元/次。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在厂区非指定区域长时间停靠的,给予机动车所属单位或个人罚款100元/次。

第三十条 非特殊情况,任何油品运输车辆不得在厂区内脱水,否则给予车主罚款1000-5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司法责任。特殊情况需要脱水时,由公司领导批准,生产调度处、相关供销部门、储运车间共同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油品运输车辆未按登记排号顺序私自进厂的,对其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二条 因疏导不利导致厂区内交通混乱、交通堵塞的,给予储运车间罚款100元/次。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机动车辆进出厂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员工均有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全体员工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属地责任单位对属地区域内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其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属地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内部管理细则,对进入属地区域的内外部人员、车辆进行管理和奖惩,但必须以明确履行告知和宣传义务为前提。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厂区是指包括公司所有生产装置区和储存罐区的独立封闭区域

第六条 外来车辆进入化工装卸区规定。

1 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装卸区;

2 安全防火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不准进入装卸区;

3 手机、香烟、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不准带入装卸区;

4 穿易产生静电服装或带钉鞋的人员不准进入装卸区;

5未经批准,与生产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去装卸区;

6 不准在装卸禁火区内使用电器、音响设施或修理机动车辆;

7 无《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在装卸区内动火作业;

8 未经批准,不准在装卸区内施工作业;

9 不准用汽油、溶剂油等易燃溶剂擦拭设备、工具、衣物及地面等

10 不准损坏、圈占或挪用安全消防设施。

11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有公司相关人员带并在门卫处进行登记,经门卫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进入厂区。

12 进入厂区(包括装卸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十大禁令”和“进入化工装卸区十不准”规定,对不遵守规定、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门卫人员及全体员工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七条 允许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的范围:

1、物资原料采购送货车辆。

2、产品物资销售提货车辆。

3、外来施工检修车辆。

4、垃圾清运车辆。

5、消防、救护车辆。

6、其他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可以进入厂区的车辆。

第八条 除施工和紧急情况外,机动车辆只能从公司门卫进出厂区。

第九条 轿车、客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进入厂区。

第十条 消防、救护车辆可以视其工作特点优先进入,紧急情况下不用登记可以直接进入厂区。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保卫科职责

1、负责对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

2、负责对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进行防火措施检查。

3、负责对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进行证照相符检查。

4、负责对驶出厂区的机动车辆进行证物相符(出门证与所载物资的数量、品种、规格等级相符),并检查其是否夹带物资。

5、负责对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的司乘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和安全提示。

6、负责根据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的进厂目的,规定其行驶路线和停靠地点。 第十二条 其他单位职责

1、负责引领本单位职责内相关机动车辆进厂,并履行相关检查登记手续。

2、负责对引领进厂后的机动车辆的安全、治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对车辆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章 车辆检查

第十三条 需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的检查内容

1、有行驶证、车牌照,且证照相符。

2、车况良好。

3、正确配戴、牢固安装标准防火帽。

4、有相关单位员工引领。

5、油品运输车辆有正确配备标准接地线且连接处与车架用螺栓固定,接地线与地面相接触。

6、登记领取相应《机动车辆入厂证》,并放置于驾驶室挡风玻璃右侧位置。

7、凡需进入公司厂区的外来车辆,保安必须对车辆驾驶人员、驾驶室及车箱内物品进行仔细检查,监督运输车辆将自行焊接的水箱内所盛装水全部放掉或加满后对车辆进行过磅计量,司磅员要对过磅车辆车辆牌照号及过磅重量作好记

录。外来车辆出厂时由保安首先对车辆驾驶人员、驾驶室及车箱内物品与进厂时进行核实,司磅员再次对出厂车辆进行过磅称重,当出厂车辆过磅重量与进厂车辆过磅重量相符时,准予放行;当出厂车辆过磅重量与进厂车辆过磅重量有差别时,由保安人员负责查明原因凭相关手续(如装货车辆凭《销售产品相关手续》;送货车辆凭相关部门开据的《入库单》;其他车辆凭安环处开据的《出门证》出厂。

第五章 程序

第十四条 需进入厂区的送货、提货车辆进出厂区控制程序

1、提货、送货车辆到达公司门卫后由相关单位引领并与车辆司乘人员共同进行登记,并将行驶证、驾驶证留于公司门卫处。

2、公司保安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在相应单据上加盖“入门审验专用章”。

3、公司门卫人员发放有明确规定的行驶路线和停靠区域的《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及《司乘人员入厂证》。

4、车辆进入公司大院办理称重过磅等相应手续。

5、车辆在厂区完成物资装货任务并由相关单位负责人与其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提货车辆执行《销售产品相关出厂手续》。车辆在厂区内完成卸货任务后由相关货物接收单位及物资采购单位共同办理相关车辆出厂手续。

6、除提货车辆、卸货车辆外的其他车辆在办理完毕以上相应手续后,凭相关单位签署的相关手续到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出门证》,《出门证》上必须由安全督察处、环保处、调度处、保管中心、物资出厂人、物资属地单位,六方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安全环保处公章。离厂时凭相关单位与安全环保处共同办理的《出门证》到公司门卫办理出门检查登记手续,由门卫再次核对。

7、保卫科人员根据《出门证》及登记情况对车辆进行检查。

8、检查无误后放车辆出公司大门。

第十五条 外来施工检修车辆进出厂区控制程序

1、施工检修车辆到达公司门卫。

2、调度处安排人员引领并与车辆司乘押运人员共同进行登记,将行驶证留于公司大门门卫。

3、公司督察处、保卫科人员、保管中心及施工单位对车辆共同进行检查,需带入厂区的工具、设备材料等分类作好登记,并签发《临时物资入厂检验证》。后发放《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及《司乘人员入厂证》。

4、施工检修车辆凭据《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及《司乘人员入厂证》进入厂区到达相关施工地点进行施工。

5、施工检修车辆在厂区内完成检修任务后由施工属地单位与其到安全环保处凭《临时物资入厂检验证》与其车辆随车物资进行逐一核实无误后签署《出门证》,《出门证》上必须由督察处、安全环保处、调度处、保管中心、物资出厂人、物资属地单位,六方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安全环保处公章。凭五方单位签发的《出门证》放行出厂。

6、公司保安根据《出门证》及登记情况对车辆进行检查。

7、检查无误后放车辆出厂。

第十六条 垃圾清运车辆进出厂控制程序

1、垃圾清运车辆到达厂区大门。

2、调度处安排人员引领并与车辆驾驶人员共同进行登记,将行驶证留于公司门卫。

3、公司保卫科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需带入厂区的工具分类作好登记,后发放《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及《司乘人员入厂证》。

4、调度处安排的人员随车到垃圾池监督装车。

5、车辆装完垃圾后,经相关人员查验无误后,与其到调度处办理《出门证》相关签署手续,凭调度处签发的《出门证》放行出厂。

6、公司保安根据《出门证》及登记情况对车辆进行检查。

7、检查无误后放车辆出厂。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除施工需要和紧急情况之外,机动车辆只能从厂区大门进出厂区。 第十八条 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只能按照相应《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规定的路线行驶,规定的区域地点停靠。

第十九条 任何机动车辆不得随意占用消防通道。

第二十条 任何机动车辆不得在厂区大门门卫附近长时间停靠。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厂区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冰雪、积水的道路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区门、仓库、装卸油台、电子衡、生产装置区不得超过5公里。

第二十二条 油品运输车辆进厂数量应以保证厂区道路通畅,保证装、卸油区运行通畅为原则,由储运车间、门卫负责管控调度,经营分公司等相关单位辅助疏导管理,司乘人员可在厂内排队登记,按车辆登记先后顺序依次进厂,油品运输车辆一次可同时进入两辆车,其他运输车辆将车停放在厂外。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和公司内外部车辆进出厂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并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垃圾清运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垃圾池

清运垃圾。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车辆进出厂区查验管理不认真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对车辆查验不认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其损失情况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除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厂区内不按规定地点违章停车,擅自占用消防通道的,对其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厂区内不按限速规定行驶的对其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在厂区不按指定的行驶路线行驶的,对其罚款500元/次。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在厂区非指定区域长时间停靠的,给予机动车所属单位或个人罚款100元/次。

第三十条 非特殊情况,任何油品运输车辆不得在厂区内脱水,否则给予车主罚款1000-5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司法责任。特殊情况需要脱水时,由公司领导批准,生产调度处、相关供销部门、储运车间共同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油品运输车辆未按登记排号顺序私自进厂的,对其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二条 因疏导不利导致厂区内交通混乱、交通堵塞的,给予储运车间罚款100元/次。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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