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交通道路管制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四章 路段管理

第五章 交通标识管理

第六章 厂区交通安全事故的报告及责任认定

第七章 厂区交通安全事故及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区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交通安全事故,确保公司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金集制„2011‟11号)和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公司统一领导、保安部主管、安全环保部监管、单位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各单位(部室)必须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层层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一节 驾乘人员管理

第四条 驾驶人员驾车出入厂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安全驾驶。

第五条 驾驶人员驾车出入厂区,必须证件齐全,随身携带。随携证件包括:驾驶证、行驶证、公司内部驾驶人员上岗证、车辆通行证、车辆检验合格证、危化物品运输许可证,车辆强制保险手续等。

第六条 驾驶人员驾车出入厂区应精力集中,驾驶、副驾、乘坐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遵守厂区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超高、超载、超员、闯红灯、违章停放、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七条 各单位(部室)安全主管部门每月对驾驶人员进行1次交通安全教育。对出现交通安全事故或违规通报的驾驶人员,要集中1周时间开办学习班,强化其交通安全意识。

第八条 驾驶人员严禁在驾车行驶途中接打电话、吸烟、手离方向和与其他司乘人员攀谈、嬉闹。

第二节 自行车、助力自行车、行人管理

第九条 设置门禁系统的厂区,严禁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出入。

第十条 骑自行车、助力自行车进入厂区后,必须在规定的道路行驶,严禁逆向行驶、横穿马路、闯红灯,严禁攀

搭机动车行驶,不准双手脱把,不准骑快车。助力自行车行进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十一条 骑自行车、助力自行车行进期间,严禁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滞留攀谈、接听电话或突然转向,阻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行人在厂区道路上行走,必须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路段,必须靠右行走。过马路必须走人行横道;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道时,严禁接打电话、闯红灯、占道攀谈以及在视线不佳的路段停留、追逐嬉闹。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车辆及单位挂靠车辆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小型农用车、私家车、摩托车除外)。

第十四条 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非固定性物流车辆,凭公司各相关单位出具的入库单、出库单、出门证到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出厂区。

第十五条 公司内、外部车辆拉运货物,严禁人货、危险物品混装。非专用车辆不得拉运危化、爆炸物品。专用车辆严禁在员工上下班高峰期拉运危化、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 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在地表行驶时,摩托车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电动摩托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所有机动车辆出入厂区大门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七条 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车位停放。

严禁在厂区主干道、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人行横道、施工地段、陡坡、消防栓30米以内路段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 所有车辆经过厂区交叉路口时,必须减速慢行;遇到行人横穿马路时,必须停车避让。

第十九条 出入厂区的所有车辆遇有特殊道路交通情况,必须听从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按指定道路(线路)行驶。

第二十条 出入厂区接送员工的通勤车,必须按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乘坐,严禁车辆超员或乘员在车辆行驶中站立、嬉闹。

第二十一条 在厂区道路上行驶、行走的所有车辆和人员,遇到执行紧急、特殊任务的医疗救护车、消防抢险车、矿山救援车、警务车辆,应当紧急避让;执行紧急、特殊任务的所有特种车辆,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快速、方便通过厂区各路段。

第四章 路段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安部负责公司厂区主干道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各二级单位生产作业区、办公区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对其管辖的生产作业区、办公区内的日常交通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单位由于生产作业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施工的,按《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厂区现场管理制度》经厂区现

场管理文明生产巡查组批准,报保安部备案,并按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委派专人监护,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施工。

第五章 交通标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安部负责厂区主干道交通标识的规划、设计、安装、使用及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交通标线、警示标识的施划、安装;

(二)负责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及测速装置的安装;

(三)负责交通信号灯、监控设施及测速装置的日常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作业区、办公区交通标识的规划、使用、管理由二级单位负责,但设置前需经保安部审批,各二级单位不得擅自设置。

第六章 厂区交通安全事故的报告及责任认定

第二十七条 龙首公安分局是厂区主干道交通事故认定处理的主管部门。厂区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第一时间报告龙首公安分局,同时报公司保安部、生产部、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八条 厂区主干道发生车辆交通安全事故,按交通事故进行报告、统计,由龙首公安分局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厂区各二级单位生产作业区、办公区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统计,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进出厂区的内、外部车辆和人员,在厂区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交通违规的,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其责任主体。

第七章 厂区交通安全事故及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凡是在厂区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事故双方或多方不论责任大小,只要有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天数从即日起归零。

第三十二条 厂区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被认定双方都负有责任的,对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同时进行综合治理考核;认定一方负全责,综合治理只考核负全责一方。

第三十三条 厂区主干道发生车辆交通安全事故,除按交通事故进行综合治理考核外,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标准的50%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按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年内单位车辆和挂靠车辆在厂区发生1起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对单位主管领导进行绩效考核;年内发生2次以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内、外部车辆在厂区各二级单位生产作业区、办公区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外,公司还将对车辆所在(或挂靠)单位、属地单位进行综合治理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按照《选冶化厂区治安防控管理补充规定》(金综治办发„2011‟1号),为全面加强厂区交通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交通违规问题,公司内部机动车驾驶人员(职

工私家车列入单位内部车辆范围)、单位挂靠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厂区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但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首次违规对车辆所属单位或挂靠单位予以100元综合治理考核;累计违规2次的,对车辆所属单位或挂靠单位予以500元综合治理考核;累计违规3次以上的,属公司内部驾驶人员,公司对驾驶人员所在单位予以综合治理考核,同时取消驾驶人员进出公司厂区准驾资格,对挂靠车辆驾驶人员,取消该车辆及驾驶人员门禁准入信息,以后不得办理门禁准入手续。

第三十七条 非公司、非单位挂靠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厂区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但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比照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保安部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行人(含自行车、助力自行车骑行人员)在厂区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首次违规予以100元综合治理考核;累计违规2次的,综合治理考核500元;累计违规3次以上的,由保安部组织违规人员进行离岗培训,并由公司综合治理办公室对违规人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同时,如当月职工违规人数累计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2%以上,对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予以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出入厂区的车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厂区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对逃避或抗拒检查的内、外部机动车驾驶人员,由公司综合治理办公室予以1000元罚款,并分别取消其公司内部准驾资格、车辆及人员门禁准入信息;对行人、骑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人员,予以1000罚款,

并通知其单位进行教育,公司综合治理办公室当月按交通违规对其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 在厂区主干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出现交通违规的公司内、外部车辆和人员,保安部要认真登记汇总,及时报公司综合治理办公室予以通报,并于当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发生事故或出现违规的车辆、人员所在单位及时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十一条 进出厂区的内、外部车辆及人员,在各二级单位生产作业区、办公区内出现交通违规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上述涉及外部车辆、人员的处罚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厂区指集团公司所有地表、井下生产作业区域、办公区域。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主干道指:

(一)矿区

1、矿区二号岗—装备能源部设备库旁铁路桥洞—汽运三队—西提—二矿充填路口;

2、装备能源部设备库旁铁路桥洞—龙首矿办公楼—西二采区。

(二)二厂区:选冶1路、选冶2路、选冶3路、化工路、熔炼路、电解路、环厂路。

(三)三厂区:1号路(主大门—南围墙)、2号路(氯碱车间—西大门岗)、3号路(电厂—西围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出入集团公司厂区内的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员。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含本数。本规定由保安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四章 路段管理

第五章 交通标识管理

第六章 厂区交通安全事故的报告及责任认定

第七章 厂区交通安全事故及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区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交通安全事故,确保公司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金集制„2011‟11号)和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公司统一领导、保安部主管、安全环保部监管、单位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各单位(部室)必须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层层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一节 驾乘人员管理

第四条 驾驶人员驾车出入厂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安全驾驶。

第五条 驾驶人员驾车出入厂区,必须证件齐全,随身携带。随携证件包括:驾驶证、行驶证、公司内部驾驶人员上岗证、车辆通行证、车辆检验合格证、危化物品运输许可证,车辆强制保险手续等。

第六条 驾驶人员驾车出入厂区应精力集中,驾驶、副驾、乘坐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遵守厂区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超高、超载、超员、闯红灯、违章停放、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七条 各单位(部室)安全主管部门每月对驾驶人员进行1次交通安全教育。对出现交通安全事故或违规通报的驾驶人员,要集中1周时间开办学习班,强化其交通安全意识。

第八条 驾驶人员严禁在驾车行驶途中接打电话、吸烟、手离方向和与其他司乘人员攀谈、嬉闹。

第二节 自行车、助力自行车、行人管理

第九条 设置门禁系统的厂区,严禁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出入。

第十条 骑自行车、助力自行车进入厂区后,必须在规定的道路行驶,严禁逆向行驶、横穿马路、闯红灯,严禁攀

搭机动车行驶,不准双手脱把,不准骑快车。助力自行车行进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十一条 骑自行车、助力自行车行进期间,严禁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滞留攀谈、接听电话或突然转向,阻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行人在厂区道路上行走,必须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路段,必须靠右行走。过马路必须走人行横道;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道时,严禁接打电话、闯红灯、占道攀谈以及在视线不佳的路段停留、追逐嬉闹。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车辆及单位挂靠车辆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小型农用车、私家车、摩托车除外)。

第十四条 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非固定性物流车辆,凭公司各相关单位出具的入库单、出库单、出门证到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出厂区。

第十五条 公司内、外部车辆拉运货物,严禁人货、危险物品混装。非专用车辆不得拉运危化、爆炸物品。专用车辆严禁在员工上下班高峰期拉运危化、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 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在地表行驶时,摩托车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电动摩托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所有机动车辆出入厂区大门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七条 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车位停放。

严禁在厂区主干道、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人行横道、施工地段、陡坡、消防栓30米以内路段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 所有车辆经过厂区交叉路口时,必须减速慢行;遇到行人横穿马路时,必须停车避让。

第十九条 出入厂区的所有车辆遇有特殊道路交通情况,必须听从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按指定道路(线路)行驶。

第二十条 出入厂区接送员工的通勤车,必须按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乘坐,严禁车辆超员或乘员在车辆行驶中站立、嬉闹。

第二十一条 在厂区道路上行驶、行走的所有车辆和人员,遇到执行紧急、特殊任务的医疗救护车、消防抢险车、矿山救援车、警务车辆,应当紧急避让;执行紧急、特殊任务的所有特种车辆,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快速、方便通过厂区各路段。

第四章 路段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安部负责公司厂区主干道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各二级单位生产作业区、办公区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对其管辖的生产作业区、办公区内的日常交通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单位由于生产作业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施工的,按《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厂区现场管理制度》经厂区现

场管理文明生产巡查组批准,报保安部备案,并按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委派专人监护,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施工。

第五章 交通标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安部负责厂区主干道交通标识的规划、设计、安装、使用及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交通标线、警示标识的施划、安装;

(二)负责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及测速装置的安装;

(三)负责交通信号灯、监控设施及测速装置的日常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作业区、办公区交通标识的规划、使用、管理由二级单位负责,但设置前需经保安部审批,各二级单位不得擅自设置。

第六章 厂区交通安全事故的报告及责任认定

第二十七条 龙首公安分局是厂区主干道交通事故认定处理的主管部门。厂区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第一时间报告龙首公安分局,同时报公司保安部、生产部、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八条 厂区主干道发生车辆交通安全事故,按交通事故进行报告、统计,由龙首公安分局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厂区各二级单位生产作业区、办公区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统计,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进出厂区的内、外部车辆和人员,在厂区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交通违规的,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其责任主体。

第七章 厂区交通安全事故及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凡是在厂区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事故双方或多方不论责任大小,只要有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天数从即日起归零。

第三十二条 厂区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被认定双方都负有责任的,对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同时进行综合治理考核;认定一方负全责,综合治理只考核负全责一方。

第三十三条 厂区主干道发生车辆交通安全事故,除按交通事故进行综合治理考核外,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标准的50%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按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年内单位车辆和挂靠车辆在厂区发生1起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对单位主管领导进行绩效考核;年内发生2次以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内、外部车辆在厂区各二级单位生产作业区、办公区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外,公司还将对车辆所在(或挂靠)单位、属地单位进行综合治理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按照《选冶化厂区治安防控管理补充规定》(金综治办发„2011‟1号),为全面加强厂区交通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交通违规问题,公司内部机动车驾驶人员(职

工私家车列入单位内部车辆范围)、单位挂靠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厂区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但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首次违规对车辆所属单位或挂靠单位予以100元综合治理考核;累计违规2次的,对车辆所属单位或挂靠单位予以500元综合治理考核;累计违规3次以上的,属公司内部驾驶人员,公司对驾驶人员所在单位予以综合治理考核,同时取消驾驶人员进出公司厂区准驾资格,对挂靠车辆驾驶人员,取消该车辆及驾驶人员门禁准入信息,以后不得办理门禁准入手续。

第三十七条 非公司、非单位挂靠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厂区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但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比照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保安部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行人(含自行车、助力自行车骑行人员)在厂区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首次违规予以100元综合治理考核;累计违规2次的,综合治理考核500元;累计违规3次以上的,由保安部组织违规人员进行离岗培训,并由公司综合治理办公室对违规人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同时,如当月职工违规人数累计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2%以上,对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予以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出入厂区的车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厂区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对逃避或抗拒检查的内、外部机动车驾驶人员,由公司综合治理办公室予以1000元罚款,并分别取消其公司内部准驾资格、车辆及人员门禁准入信息;对行人、骑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人员,予以1000罚款,

并通知其单位进行教育,公司综合治理办公室当月按交通违规对其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 在厂区主干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出现交通违规的公司内、外部车辆和人员,保安部要认真登记汇总,及时报公司综合治理办公室予以通报,并于当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发生事故或出现违规的车辆、人员所在单位及时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十一条 进出厂区的内、外部车辆及人员,在各二级单位生产作业区、办公区内出现交通违规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上述涉及外部车辆、人员的处罚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厂区指集团公司所有地表、井下生产作业区域、办公区域。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主干道指:

(一)矿区

1、矿区二号岗—装备能源部设备库旁铁路桥洞—汽运三队—西提—二矿充填路口;

2、装备能源部设备库旁铁路桥洞—龙首矿办公楼—西二采区。

(二)二厂区:选冶1路、选冶2路、选冶3路、化工路、熔炼路、电解路、环厂路。

(三)三厂区:1号路(主大门—南围墙)、2号路(氯碱车间—西大门岗)、3号路(电厂—西围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出入集团公司厂区内的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员。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含本数。本规定由保安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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