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第二款“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2、《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政府委托,与各部门建立业务联系,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二章第十二条“民政、卫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家庭,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教育,劳动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二、行政委托组织
无锡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
章第二十六条“残疾人联合会和劳动部门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培训等工作,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定期对福利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检查。”
2、《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第十一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规定比例的,应当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征收(1项)
一、行政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2、《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一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20日内,应当按规定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或者不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限期补交外,对逾期不交的部门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项)
一、残疾人证的管理和发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第二款“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2、《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政府委托,与各部门建立业务联系,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二章第十二条“民政、卫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家庭,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教育,劳动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二、行政委托组织
无锡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
章第二十六条“残疾人联合会和劳动部门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培训等工作,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定期对福利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检查。”
2、《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第十一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规定比例的,应当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征收(1项)
一、行政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2、《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一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20日内,应当按规定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或者不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限期补交外,对逾期不交的部门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项)
一、残疾人证的管理和发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