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的有效管理,提高信用等级,依
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XX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行政许可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验检测机构指XX试验检测中心。
第三条 等级证书指由交通部质监总站或省质监站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试验检测
机构等级证书,国家认监委或省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的计量认证证书等,以及其它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
第四条 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印鉴原则上由公室负责保管,正本应悬挂于接待大厅
等地方,以对外明示。
第五条 复印件或扫描件必须由试验检测机构设专人管理,使用人须登记写明用
途,管理人对复印件或扫描件编号,并加盖复印无效章,并注明用途,除此之外均视为冒用,并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等级证书的升级、评审、扩项、复审等日常维护原则上由所属试验检测
检测机构负责。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通过建设单位招标或直接委托参与第三方检测,设立工地
试验室,承担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八条 对外招投标工作由生产经营部具体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协助。
第九条 设置工地试验室或专项检测组,由试验检测机构组织专家对工地试验室
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工地试验室在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是否满足《XX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如有必要,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条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授权负责人必须
是试验检测机构注册的试验检测工程师。
第十一条 满足条件,并审核无误后,方能由试验检测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理人签发授权书,管理人员统一编号备案。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
权期限等。
第十二条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不得对外出
租或出借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不接受其它单位委托成立以自检为目的的工地试验室。确有
需要,按第九条、第十条审核其是否满足要求,再经院董事会研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成立工地试验室。
第十四条 接受外单位的委托成立工地试验室或专项检测组,如其为营利性的,
则收取不低于其总收入的15%管理费,如为其自检需求设立的,则每年收取10万元的管理费。不包括派驻授权负责人的一切费用。在签署授权书之前对方必须先缴纳10万元的保证金。合同到期一并退还。
第十五条 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地试验室
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完整的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操作,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相应资格的持证检测人员。
第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环境(包括所设立的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
等)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 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
向当地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对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定期检查督导。
第二十条 对于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能限期完成的,将责令其在十五日内完成,
如仍未完成,直接取消授权,向建设单位上报,质监机构备案。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对其保证金予以扣押,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试验检测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执行。
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的有效管理,提高信用等级,依
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XX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行政许可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验检测机构指XX试验检测中心。
第三条 等级证书指由交通部质监总站或省质监站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试验检测
机构等级证书,国家认监委或省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的计量认证证书等,以及其它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
第四条 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印鉴原则上由公室负责保管,正本应悬挂于接待大厅
等地方,以对外明示。
第五条 复印件或扫描件必须由试验检测机构设专人管理,使用人须登记写明用
途,管理人对复印件或扫描件编号,并加盖复印无效章,并注明用途,除此之外均视为冒用,并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等级证书的升级、评审、扩项、复审等日常维护原则上由所属试验检测
检测机构负责。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通过建设单位招标或直接委托参与第三方检测,设立工地
试验室,承担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八条 对外招投标工作由生产经营部具体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协助。
第九条 设置工地试验室或专项检测组,由试验检测机构组织专家对工地试验室
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工地试验室在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是否满足《XX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如有必要,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条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授权负责人必须
是试验检测机构注册的试验检测工程师。
第十一条 满足条件,并审核无误后,方能由试验检测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理人签发授权书,管理人员统一编号备案。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
权期限等。
第十二条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不得对外出
租或出借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不接受其它单位委托成立以自检为目的的工地试验室。确有
需要,按第九条、第十条审核其是否满足要求,再经院董事会研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成立工地试验室。
第十四条 接受外单位的委托成立工地试验室或专项检测组,如其为营利性的,
则收取不低于其总收入的15%管理费,如为其自检需求设立的,则每年收取10万元的管理费。不包括派驻授权负责人的一切费用。在签署授权书之前对方必须先缴纳10万元的保证金。合同到期一并退还。
第十五条 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地试验室
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完整的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操作,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相应资格的持证检测人员。
第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环境(包括所设立的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
等)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 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
向当地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对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定期检查督导。
第二十条 对于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能限期完成的,将责令其在十五日内完成,
如仍未完成,直接取消授权,向建设单位上报,质监机构备案。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对其保证金予以扣押,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试验检测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