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考试题

郑州疾控系统资质认定(食品、非食品)考核试卷

姓名: 成绩: 工作单位: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总局令第163号)。

2.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总局令第165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一次、一次,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3. 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4.新管理办法将原有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年,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期短带来的频繁评审负担。

5.新管理办法对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做出严格限定。许可时限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日。

6.根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公布“红名单”和“黑名单”,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引导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扶持优秀检测机构做强做大。

7. 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8. 建立告诫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和相关人员,发现问题的,予以告诫。

9.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违法行为,设定了等行政处罚,使处罚于法有据,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对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市场良性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10. 内部审核通常每年次,由负责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审核应涉及全部要素,包括检验检测活动。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2. 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14.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15.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16.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7. 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18.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9.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

2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22.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2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年。

24.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和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

25. 食品检验机构发生变化的,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6.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

27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或者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28.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

29. 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是对2006年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的修订。

二.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20分)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

3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三.判断(每题2分,共20分)

1.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2.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3. 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4.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5.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

7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只有授权签字人才可以签发检验检测报告,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8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9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10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11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12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13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14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处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或者消费者提出的委托检验结论争议。

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资质认定部门举报,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16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四.简答:

1.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3.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4.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5.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6.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7.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8.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

9.(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论述题

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受到何种处罚?请结合个人所从事的工作谈谈你对资质认定在检测检验工作中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郑州疾控系统资质认定(食品、非食品)考核试卷

姓名: 成绩: 工作单位: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总局令第163号)。

2.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总局令第165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一次、一次,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3. 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4.新管理办法将原有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年,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期短带来的频繁评审负担。

5.新管理办法对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做出严格限定。许可时限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日。

6.根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公布“红名单”和“黑名单”,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引导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扶持优秀检测机构做强做大。

7. 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8. 建立告诫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和相关人员,发现问题的,予以告诫。

9.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违法行为,设定了等行政处罚,使处罚于法有据,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对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市场良性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10. 内部审核通常每年次,由负责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审核应涉及全部要素,包括检验检测活动。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2. 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14.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15.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16.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7. 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18.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9.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

2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22.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2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年。

24.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和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

25. 食品检验机构发生变化的,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6.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

27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或者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28.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

29. 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是对2006年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的修订。

二.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20分)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

3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三.判断(每题2分,共20分)

1.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2.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3. 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4.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5.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

7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只有授权签字人才可以签发检验检测报告,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8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9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10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11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12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13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14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处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或者消费者提出的委托检验结论争议。

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资质认定部门举报,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16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四.简答:

1.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3.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4.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5.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6.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7.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8.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

9.(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论述题

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受到何种处罚?请结合个人所从事的工作谈谈你对资质认定在检测检验工作中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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