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经营加工须知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禁止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
2、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
3、擅自经营、加工疫木和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
4、伪造、涂改木材购销台账。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依法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通知同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的,没收违法收购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收购木材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擅自进入伐区收购木材的,没收木材,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有其他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行为的,依照植物检疫法规予以处罚。
木材经营加工购销登记台账
木材经营加工须知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禁止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
2、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
3、擅自经营、加工疫木和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
4、伪造、涂改木材购销台账。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依法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通知同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的,没收违法收购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收购木材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擅自进入伐区收购木材的,没收木材,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有其他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行为的,依照植物检疫法规予以处罚。
木材经营加工购销登记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