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
甲方(男方):张爱军,男 ,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住重
庆市大足区智凤镇斑竹村3组,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方),陈行慧,女,汉族,1990年5月12日出生,住重
庆市大足区智凤镇斑竹村3组,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2010年 5月20 日在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
婚,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 夫妻现有共同财产如下:
1、 共同购置的房产:
位置: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北一段866号世纪花园4栋3单
元501号,面积:86.69平方米,购房总价:226980元,中国农业银行按揭贷款,贷款额为36万元,房屋登记人:张建军、陈行慧。
2、 共同购置的汽车两辆:
a、 金杯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渝C 577Z8,车辆登记人:张爱军,全款购车。
b、 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渝C Z7X35,车辆登记人:张爱军,系按揭贷款购车,贷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人:张爱军,贷款额:
12万元,贷款年限:2年。
3、 共同经营的工艺品店
商户名称:精艺轩工艺品店(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登记人:陈行慧。
三、夫妻财产分配约定如下:
1、夫妻双方约定其共同购置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北一段866号世纪花园4栋3单元501号房屋赠与其子张小轩,双方均放弃其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双方购房时向中国农业银行按揭的贷款余额全部由女方陈行慧偿还,男方张爱军不再承担偿还该贷款的义务。
该房现属合同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若该房在办理上述两证时需双方亲自办理,双方均应配合,该房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在条件成熟后双方共同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子张小轩名下,将该房屋登记为张小轩个人单独所有。
2、夫妻共同购置的两辆汽车:金杯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渝C 577Z8;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渝C Z7X35,归女方陈行慧所有,因购渝C Z7X35车辆产生的贷款余额由女方偿还,男方张爱军不再承担偿还该贷款的义务,双方办理离婚手续30日内双方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渝C 577Z8的过户手续,将该汽车过户登记在女方陈行慧名下,过户登记前该汽车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享有和承担,过户登记后该汽车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女方享有和承担。
在条件成熟后男方宋建军应配合女方陈行慧办理渝C 577Z8汽车的过户手续,过户登记前该汽车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享有和承担,过户登
记后该汽车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女方享有和承担。
3、精艺轩工艺品店的经营权由女方享有,该店内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精艺轩工艺品店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该店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女方享有和承担。
四、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因购房、购车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按揭贷款外,双方无任何共同债务;上述购房、购车产生的债务以本协议约定的为准。
五、子女的监护、抚养、探视
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生育一女一子,所生之女张子婷(2011年 10月3日出生,)、所生之子张子轩(2012年 6月4日出生,)均由女方陈行慧监护、抚养;两子女从现在至成年独立生活为止所产生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均由女方承担,男方不再承担两子女的上述费用;女方应保证男方对子女享有的探望权,原则上应保证男方一季度可看望子女两次。看望的方式、地点、时间的长短不受限制。
六、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汽车、经营的商铺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
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付违约金20000元给对方。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交民政局存档一份。
九、 双方同意此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离婚手续(如领取离婚证)。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特别声明:协议内容所涉个人信息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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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女方),陈行慧,女,汉族,1990年5月12日出生,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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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于2010年 5月20 日在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
婚,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 夫妻现有共同财产如下:
1、 共同购置的房产:
位置: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北一段866号世纪花园4栋3单
元501号,面积:86.69平方米,购房总价:226980元,中国农业银行按揭贷款,贷款额为36万元,房屋登记人:张建军、陈行慧。
2、 共同购置的汽车两辆:
a、 金杯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渝C 577Z8,车辆登记人:张爱军,全款购车。
b、 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渝C Z7X35,车辆登记人:张爱军,系按揭贷款购车,贷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人:张爱军,贷款额:
12万元,贷款年限:2年。
3、 共同经营的工艺品店
商户名称:精艺轩工艺品店(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登记人:陈行慧。
三、夫妻财产分配约定如下:
1、夫妻双方约定其共同购置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北一段866号世纪花园4栋3单元501号房屋赠与其子张小轩,双方均放弃其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双方购房时向中国农业银行按揭的贷款余额全部由女方陈行慧偿还,男方张爱军不再承担偿还该贷款的义务。
该房现属合同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若该房在办理上述两证时需双方亲自办理,双方均应配合,该房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在条件成熟后双方共同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子张小轩名下,将该房屋登记为张小轩个人单独所有。
2、夫妻共同购置的两辆汽车:金杯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渝C 577Z8;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渝C Z7X35,归女方陈行慧所有,因购渝C Z7X35车辆产生的贷款余额由女方偿还,男方张爱军不再承担偿还该贷款的义务,双方办理离婚手续30日内双方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渝C 577Z8的过户手续,将该汽车过户登记在女方陈行慧名下,过户登记前该汽车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享有和承担,过户登记后该汽车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女方享有和承担。
在条件成熟后男方宋建军应配合女方陈行慧办理渝C 577Z8汽车的过户手续,过户登记前该汽车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享有和承担,过户登
记后该汽车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女方享有和承担。
3、精艺轩工艺品店的经营权由女方享有,该店内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精艺轩工艺品店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该店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女方享有和承担。
四、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因购房、购车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按揭贷款外,双方无任何共同债务;上述购房、购车产生的债务以本协议约定的为准。
五、子女的监护、抚养、探视
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生育一女一子,所生之女张子婷(2011年 10月3日出生,)、所生之子张子轩(2012年 6月4日出生,)均由女方陈行慧监护、抚养;两子女从现在至成年独立生活为止所产生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均由女方承担,男方不再承担两子女的上述费用;女方应保证男方对子女享有的探望权,原则上应保证男方一季度可看望子女两次。看望的方式、地点、时间的长短不受限制。
六、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汽车、经营的商铺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
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付违约金20000元给对方。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交民政局存档一份。
九、 双方同意此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离婚手续(如领取离婚证)。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特别声明:协议内容所涉个人信息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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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86266874(028)8625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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