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客观相统一的实践真理观

作者:丁年森

江苏社会科学 1999年12期

  马克思的实践真理观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9页。)对这段话,以往学界多从认识论上来理解真理的客观性问题是不够的,问题是马克思所强调的“实践”,其意义要在更广泛,深入的程度上来理解。

  首先,马克思理解的实践具有本体论意义。马克思上述这段话是针对旧哲学的“经院哲学”特征而发的,中世纪抽象、烦琐的“经院哲学”的主要特征便是表现在对“存在真理”的“本体论证明”上,这点康德已作过深刻的批判。而包括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等在内“旧哲学”,之所以在真理论上被马克思归到“经院哲学”中去,就在于他们根本上对“存在”的理解仍然是抽象的(无论这种存在是“物质”的、还是“思维实体”的),而不是“对象性的、现实的、活生生的存在”。(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2页。)在马克思看来,现实存在的主体和客体是感性的能动和受劝的辩证统一,是在对象性的关系中,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互为对象的辩证统一的存在。从历史具体规定的现实性上看,这种存在已不能仅从人与自然的单纯对象性关系,或者对象化的劳动关系上来理解(尽管这是前提),而要从更具有本质意义的人与社会,自然与社会的对象性关系或对象化实践活动关系上来理解,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已把人的创造性社会实践的烙印普遍打在了自然对象身上。马克思所说的“感觉通过自己的实践直接变成了理论家”(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4页。)就是指对这种存在的确证而言的。 因此,马克思所理解的以社会实践为本质的存在,就与一切旧哲学本体论所论证的抽象存在有了根本性的不同。以其为基础的真理观也就有着根本的差别。

  旧唯物主义对于对象、感性只从客体方面去考察,丢掉了人的活动方面,让它被唯心主义片面地解释发展了。费尔巴哈仅靠对客体对象的感性直观,而没有把社会实践当作人的主要的活动,也是不能真正解决唯物主义本体论的证明的。马克思把感性理解为感性活动,进而理解为实践,从而在本质上克服了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根本缺陷。唯物主义历来同唯心主义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争论,导致的真理观的争论,在马克思看来只有用上述实践观才能解决。因为实践才是人本身感性存在的基础,也是人所生活于其中的这个现实对象世界(它不是原始的自然界,而是社会化大生产改造的自然界)存在的深刻基础,它是现代社会中物质自然的人的存在的本质活动,或活动的本质存在方式。过去我们仅在认识论意义上理解实践,强调马克思将实践观点引入认识论,解决了认识真理的客观性问题,但若不从本体论(即存在论)意义上理解实践,是仍看不清马克思真理观的实质变化的。

  由此,再来看实践的历史观及价值论等意义。实践正是马克思唯物史观创立的前提和出发点。人们首先必须吃、喝、穿、住,就是说首先必须劳动,然后才能从事政治、宗教、哲学等活动。生产劳动作为决定其它一切活动的最基本的实践,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历史的这一本质揭示出来,使人们找到了说明错综复杂社会现象的客观依据,为确立人民群众作为历史创造者的地位奠定了理论基础,使人们对社会历史的理解成为科学。而正如马克思所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6页。 )作为主客体主客观相统一的马克思的价值观也只能在对实践概念的本体论、历史观意义揭示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正确理解。因此,真理问题不仅仅包含了认识论意义上的主客观符合、思想的客观性等问题,还包含了实践基础上的历史观、价值论、情感论等意义上的真理主观性(需要、目的、欲望等)问题。马克思的确鲜明地在认识论意义上批判旧哲学的认知真理观,坚持科学真理,但并不能因此把其仅仅归结为科学认知真理观。我们必须在本体论和历史观、认识论、价值论、情感论的统一之中把握其真理含义,并在此基础上完整地把握其认识论的真理观。

  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的实践真理

  所谓实践真理,从认识论意义上说,就是达到了与所创造的客观事物相一致的认识。实践作为现代社会人类的本质存在方式而言,“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注:列宁《哲学笔记》第229页。 )而现代改变世界的社会实践则强烈地表现着人的社会的价值取向、情感驱动和认识指导的。真理是主体人从其具体的实践出发,以变革客体对象为目的,在对象化的活动中,能动地反映对象性的客观事物,把握对象的客观本性,又在观念中扬弃必然,变革对象,达到由“客观本是”到“客观应是”,从现存到理想转化的认识结果。实践真理就是达到了与所创造的客观事物相一致的认识。马克思说,“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 )这里所谓“观念地存在着”的认识达到了与“发生形式变化”的“自然物”的一致,也就是实践真理。它是以科学认知意义上的求“真”问“是”(即反映“客观本是”)的客观真理为前提,又扩大为把客观真理归结为实践意义上的求“客观应是”的实践真理。

  因此,实践真理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对立统一。真理客观性广义上是指,真理产生于客观物质实践活动;真理是人们在对象化活动的基础上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验证真理的唯一方法或途径只能是客观物质实践;真理必须回到对象化活动中去指导实践。真理客观性狭义上是指,真理作为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能动反映,把握到了所改造过的客观事物或所创造的客观事物自身。实践真理观强调真理的客观性,反对唯心主义的“主观真理”。但并不否定真理的主观性,真理的主观性除了指真理是主体人的认识活动的思想形式之外,在这里主要是指思想形式所表征的内容也是主观能动创造的产物,在观念所变革了的对象中,包含或实现了主体人主观目的和需要。有如马克思所说的,在劳动者观念所把握到的“发生形式变化”的“自然物”中,实现了劳动者“自己的目的”。而劳动者“自己的目的”,虽来自客观需要,产生于客观的物质实践活动,制约于客观必然,但表现在观念所变革了的“自然物”里,毕竟还是主观性的。

  认识的主观性和客观性是如何达到统一,成为实践真理的呢?改造世界,变革客体对象的目的,来自客观,产生于客观,但在没有实际改造客体对象的实践活动之前,主体目的仍然表现为“主观应有”,特别是在主体没有认识到对象的客观本性之前,主体目的仅仅表现为单纯的主观性,即停留在对对象外部“规定的方面、特征、现象”的片面否定上,并不持有否定客体对象外在表现形式的客观根据。为此,主体必须透过对象的外在表现形式,进而把握事物的内在联系或根本性质,在观念中扬弃单纯的主观性,获得来自客体对象的客观性。把握对象的内在本性,达到对事物本质或规律的认识,也就获得通常我们所理解的认知意义上的“客观真理”。获得这种真理性认识,主体必须“把客体作为不掺杂主观反思的东西来认识”。(注:列宁《哲学笔记》第179页。)

  认识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也有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种不同的主观反映形式。感性认识是人们借助感觉分析器直接感觉到关于事物现象的认识,理性认识是人们借助于抽象思维所达到的关于事物本质或规律的认识。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二而一,一切科学都成为多余的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3页。)也就是说, 作为认识对象的客观事物其现象和本质并不等同。因而,和对象现象相一致的感性认识就不一定和对象的本质一致。主体只有把可靠的感性认识上升到正确的理性认识,从对象生动而具体、多变而易逝的现象中把捉住对象深刻而全面、不变而稳定的本质,从多样中把握了统一,从具体中把握了抽象,从相对中把握了绝对。主体在观念中扬弃单纯主观性,获得了绝对客观性,并未终结。绝对客观性仍与主观性相对峙,自身仍沉没在“虚假的杂多”之中,即隐没在主体所否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中。这就是说,绝对客观性仍然是片面的。其实,“绝对”本身就意味着超越。观念所把握到的对象的绝对本质,恰恰是能动的、无限的,总是不断超越自身,表现于对象流动的多样、丰富的具体现象之中。因此,绝对客观性又进一步转化,最终达到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辩证统一。主体在观念中扬弃片面性的主观性,把握对象的客观必然;又扬弃片面性的客观性,消灭既存客体对象的外部规定,改变对象的外在表现形式,实现主体的主观目的。

  主体在观念中达到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把握到所创造的客观对象自身,在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认识活动中,主体单纯的“主观应有”与客体对象的“客观本是”相融合、统一,构造出新的理想客体—“客观应是”。主体改造客体对象,创造出理想客体,是符合对象的客观必然本性而非主体的随意捏造。因而,实践真理必定是有用的,它内在地包含了主体人的目的、需要和欲望。但又根本区别于“主观真理论”所宣扬的“实用真理”,实践真理所把握到的理想客体,是主体根据客观必然性(而非主观随意性、客观偶然性)而能动地变革对象性客体的产物。实践真理具有客观性,这就要求我们探求真理、变革对象始终以科学认识为前提和根据,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反对主观主义和经验主义;实践真理又有主观性,这就要求我们在科学的基础上尽可能发挥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反对客观主义和教条主义。

  实践真理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对立统一还有这样一层含义,主观来自客观,最终又必须“主观见之于客观”。即主体能动地反映客体对象,必须把观念中的理想客体付诸于感性的客观物质实践,实际地改造对象客体,创造出满足主体需要的现实理想客体来。一方面,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主体必须把在对象性实践活动中所获得的关于“理想客体”的观念,放到实践活动中去验证(如科学试验、社会试点),即用客观的物质社会实践去检验认识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是否一致,去检验“主观应有”同“客观本是”是否融合、统一。惟有实践才能检验认识的真理性,也惟有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的认识才算真理(实践检验认识是否真理时,不仅仅检验认识是否具有客观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实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注:《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372页。)的判断标准,突出了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统一, 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实际上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实践真理标准。另一方面,真理必须回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认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而成功地变革对象性客体,以满足主体的需要。没有真理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必定要付出代价;脱离实践的真理是抽象不可取的。在实践中探求实践真理是马克思真理观的宗旨。

  实践真理的具体性

  实践真理不同于传统认知意义上的客观真理,不是指正确反映客观事物本质或规律的理性认识,而是指扬弃对象的客观本性,正确把握到变革了的客观对象自身的理性具体认识。“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注:《列宁选集》第1卷第507页。)马克思主义真理观否定抽象真理,肯定具体真理。但在实践中,这种具体真理又体现为抽象性和具体性相统一的理性具体认识。真理具有抽象性,把握到了对象的客观本性,又不断超越客观本性,包含客观本性于对象流动着的多样、变化着的具体之中;真理又有具体性,它不仅实现了许多抽象规定的综合,而且要求与感性的、特殊的、活生生的社会现实结合起来,以区别于黑格尔的抽象的思维具体,真正实现多样性的统一,从而体现出马克思真理观的“活的灵魂”。

  以往“客观真理论”通常是在科学认知意义上理解客观真理,即是“对客观事物本质或规律的正确反映”。应该说,这是坚持了真理的客观性、科学性,坚持了唯物主义立场。但仅仅停在这种立场之上,还不能真正达到对具体真理的把握,因为在认识中把握到事物的本质或规律固然必要,但这种只有抽象性的理性认识只具有单纯的客观性,仅仅反映了事物的“客观本是”,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化。只有正确反映了事物“客观应是”的理性具体认识,才能作为实践真理回到实践中去。因此实践真理的实现是一个具体过程。把科学认知意义上的客观真理当作实践真理直接地指导实践,不能不犯教条主义错误。马克思主义不只是科学认知真理,而更是随着不断发展着的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实践不断发展着的具体的实践真理。

  要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具体化问题,必须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实践真理的具体性角度理解,而不能仅仅从经验出发简单化,或者把马克思主义仅当作抽象真理教条化。马克思主义是抽象性和具体性的辩证统一,马克思主义的抽象性表现于随着实践的发展而流动演化的具体理论和范畴体系之中,马克思主义的具体性又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都是马克思主义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具体化的产物。不懂得实践真理的具体性,归根到底是因为仅在科学认知意义上理解客观真理,而不是从实践出发,坚持实践真理。

作者介绍:丁年森,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讲师,哲学硕士

作者:丁年森

江苏社会科学 1999年12期

  马克思的实践真理观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9页。)对这段话,以往学界多从认识论上来理解真理的客观性问题是不够的,问题是马克思所强调的“实践”,其意义要在更广泛,深入的程度上来理解。

  首先,马克思理解的实践具有本体论意义。马克思上述这段话是针对旧哲学的“经院哲学”特征而发的,中世纪抽象、烦琐的“经院哲学”的主要特征便是表现在对“存在真理”的“本体论证明”上,这点康德已作过深刻的批判。而包括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等在内“旧哲学”,之所以在真理论上被马克思归到“经院哲学”中去,就在于他们根本上对“存在”的理解仍然是抽象的(无论这种存在是“物质”的、还是“思维实体”的),而不是“对象性的、现实的、活生生的存在”。(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2页。)在马克思看来,现实存在的主体和客体是感性的能动和受劝的辩证统一,是在对象性的关系中,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互为对象的辩证统一的存在。从历史具体规定的现实性上看,这种存在已不能仅从人与自然的单纯对象性关系,或者对象化的劳动关系上来理解(尽管这是前提),而要从更具有本质意义的人与社会,自然与社会的对象性关系或对象化实践活动关系上来理解,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已把人的创造性社会实践的烙印普遍打在了自然对象身上。马克思所说的“感觉通过自己的实践直接变成了理论家”(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4页。)就是指对这种存在的确证而言的。 因此,马克思所理解的以社会实践为本质的存在,就与一切旧哲学本体论所论证的抽象存在有了根本性的不同。以其为基础的真理观也就有着根本的差别。

  旧唯物主义对于对象、感性只从客体方面去考察,丢掉了人的活动方面,让它被唯心主义片面地解释发展了。费尔巴哈仅靠对客体对象的感性直观,而没有把社会实践当作人的主要的活动,也是不能真正解决唯物主义本体论的证明的。马克思把感性理解为感性活动,进而理解为实践,从而在本质上克服了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根本缺陷。唯物主义历来同唯心主义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争论,导致的真理观的争论,在马克思看来只有用上述实践观才能解决。因为实践才是人本身感性存在的基础,也是人所生活于其中的这个现实对象世界(它不是原始的自然界,而是社会化大生产改造的自然界)存在的深刻基础,它是现代社会中物质自然的人的存在的本质活动,或活动的本质存在方式。过去我们仅在认识论意义上理解实践,强调马克思将实践观点引入认识论,解决了认识真理的客观性问题,但若不从本体论(即存在论)意义上理解实践,是仍看不清马克思真理观的实质变化的。

  由此,再来看实践的历史观及价值论等意义。实践正是马克思唯物史观创立的前提和出发点。人们首先必须吃、喝、穿、住,就是说首先必须劳动,然后才能从事政治、宗教、哲学等活动。生产劳动作为决定其它一切活动的最基本的实践,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历史的这一本质揭示出来,使人们找到了说明错综复杂社会现象的客观依据,为确立人民群众作为历史创造者的地位奠定了理论基础,使人们对社会历史的理解成为科学。而正如马克思所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6页。 )作为主客体主客观相统一的马克思的价值观也只能在对实践概念的本体论、历史观意义揭示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正确理解。因此,真理问题不仅仅包含了认识论意义上的主客观符合、思想的客观性等问题,还包含了实践基础上的历史观、价值论、情感论等意义上的真理主观性(需要、目的、欲望等)问题。马克思的确鲜明地在认识论意义上批判旧哲学的认知真理观,坚持科学真理,但并不能因此把其仅仅归结为科学认知真理观。我们必须在本体论和历史观、认识论、价值论、情感论的统一之中把握其真理含义,并在此基础上完整地把握其认识论的真理观。

  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的实践真理

  所谓实践真理,从认识论意义上说,就是达到了与所创造的客观事物相一致的认识。实践作为现代社会人类的本质存在方式而言,“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注:列宁《哲学笔记》第229页。 )而现代改变世界的社会实践则强烈地表现着人的社会的价值取向、情感驱动和认识指导的。真理是主体人从其具体的实践出发,以变革客体对象为目的,在对象化的活动中,能动地反映对象性的客观事物,把握对象的客观本性,又在观念中扬弃必然,变革对象,达到由“客观本是”到“客观应是”,从现存到理想转化的认识结果。实践真理就是达到了与所创造的客观事物相一致的认识。马克思说,“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 )这里所谓“观念地存在着”的认识达到了与“发生形式变化”的“自然物”的一致,也就是实践真理。它是以科学认知意义上的求“真”问“是”(即反映“客观本是”)的客观真理为前提,又扩大为把客观真理归结为实践意义上的求“客观应是”的实践真理。

  因此,实践真理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对立统一。真理客观性广义上是指,真理产生于客观物质实践活动;真理是人们在对象化活动的基础上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验证真理的唯一方法或途径只能是客观物质实践;真理必须回到对象化活动中去指导实践。真理客观性狭义上是指,真理作为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能动反映,把握到了所改造过的客观事物或所创造的客观事物自身。实践真理观强调真理的客观性,反对唯心主义的“主观真理”。但并不否定真理的主观性,真理的主观性除了指真理是主体人的认识活动的思想形式之外,在这里主要是指思想形式所表征的内容也是主观能动创造的产物,在观念所变革了的对象中,包含或实现了主体人主观目的和需要。有如马克思所说的,在劳动者观念所把握到的“发生形式变化”的“自然物”中,实现了劳动者“自己的目的”。而劳动者“自己的目的”,虽来自客观需要,产生于客观的物质实践活动,制约于客观必然,但表现在观念所变革了的“自然物”里,毕竟还是主观性的。

  认识的主观性和客观性是如何达到统一,成为实践真理的呢?改造世界,变革客体对象的目的,来自客观,产生于客观,但在没有实际改造客体对象的实践活动之前,主体目的仍然表现为“主观应有”,特别是在主体没有认识到对象的客观本性之前,主体目的仅仅表现为单纯的主观性,即停留在对对象外部“规定的方面、特征、现象”的片面否定上,并不持有否定客体对象外在表现形式的客观根据。为此,主体必须透过对象的外在表现形式,进而把握事物的内在联系或根本性质,在观念中扬弃单纯的主观性,获得来自客体对象的客观性。把握对象的内在本性,达到对事物本质或规律的认识,也就获得通常我们所理解的认知意义上的“客观真理”。获得这种真理性认识,主体必须“把客体作为不掺杂主观反思的东西来认识”。(注:列宁《哲学笔记》第179页。)

  认识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也有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种不同的主观反映形式。感性认识是人们借助感觉分析器直接感觉到关于事物现象的认识,理性认识是人们借助于抽象思维所达到的关于事物本质或规律的认识。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二而一,一切科学都成为多余的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3页。)也就是说, 作为认识对象的客观事物其现象和本质并不等同。因而,和对象现象相一致的感性认识就不一定和对象的本质一致。主体只有把可靠的感性认识上升到正确的理性认识,从对象生动而具体、多变而易逝的现象中把捉住对象深刻而全面、不变而稳定的本质,从多样中把握了统一,从具体中把握了抽象,从相对中把握了绝对。主体在观念中扬弃单纯主观性,获得了绝对客观性,并未终结。绝对客观性仍与主观性相对峙,自身仍沉没在“虚假的杂多”之中,即隐没在主体所否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中。这就是说,绝对客观性仍然是片面的。其实,“绝对”本身就意味着超越。观念所把握到的对象的绝对本质,恰恰是能动的、无限的,总是不断超越自身,表现于对象流动的多样、丰富的具体现象之中。因此,绝对客观性又进一步转化,最终达到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辩证统一。主体在观念中扬弃片面性的主观性,把握对象的客观必然;又扬弃片面性的客观性,消灭既存客体对象的外部规定,改变对象的外在表现形式,实现主体的主观目的。

  主体在观念中达到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把握到所创造的客观对象自身,在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认识活动中,主体单纯的“主观应有”与客体对象的“客观本是”相融合、统一,构造出新的理想客体—“客观应是”。主体改造客体对象,创造出理想客体,是符合对象的客观必然本性而非主体的随意捏造。因而,实践真理必定是有用的,它内在地包含了主体人的目的、需要和欲望。但又根本区别于“主观真理论”所宣扬的“实用真理”,实践真理所把握到的理想客体,是主体根据客观必然性(而非主观随意性、客观偶然性)而能动地变革对象性客体的产物。实践真理具有客观性,这就要求我们探求真理、变革对象始终以科学认识为前提和根据,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反对主观主义和经验主义;实践真理又有主观性,这就要求我们在科学的基础上尽可能发挥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反对客观主义和教条主义。

  实践真理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对立统一还有这样一层含义,主观来自客观,最终又必须“主观见之于客观”。即主体能动地反映客体对象,必须把观念中的理想客体付诸于感性的客观物质实践,实际地改造对象客体,创造出满足主体需要的现实理想客体来。一方面,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主体必须把在对象性实践活动中所获得的关于“理想客体”的观念,放到实践活动中去验证(如科学试验、社会试点),即用客观的物质社会实践去检验认识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是否一致,去检验“主观应有”同“客观本是”是否融合、统一。惟有实践才能检验认识的真理性,也惟有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的认识才算真理(实践检验认识是否真理时,不仅仅检验认识是否具有客观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实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注:《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372页。)的判断标准,突出了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统一, 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实际上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实践真理标准。另一方面,真理必须回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认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而成功地变革对象性客体,以满足主体的需要。没有真理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必定要付出代价;脱离实践的真理是抽象不可取的。在实践中探求实践真理是马克思真理观的宗旨。

  实践真理的具体性

  实践真理不同于传统认知意义上的客观真理,不是指正确反映客观事物本质或规律的理性认识,而是指扬弃对象的客观本性,正确把握到变革了的客观对象自身的理性具体认识。“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注:《列宁选集》第1卷第507页。)马克思主义真理观否定抽象真理,肯定具体真理。但在实践中,这种具体真理又体现为抽象性和具体性相统一的理性具体认识。真理具有抽象性,把握到了对象的客观本性,又不断超越客观本性,包含客观本性于对象流动着的多样、变化着的具体之中;真理又有具体性,它不仅实现了许多抽象规定的综合,而且要求与感性的、特殊的、活生生的社会现实结合起来,以区别于黑格尔的抽象的思维具体,真正实现多样性的统一,从而体现出马克思真理观的“活的灵魂”。

  以往“客观真理论”通常是在科学认知意义上理解客观真理,即是“对客观事物本质或规律的正确反映”。应该说,这是坚持了真理的客观性、科学性,坚持了唯物主义立场。但仅仅停在这种立场之上,还不能真正达到对具体真理的把握,因为在认识中把握到事物的本质或规律固然必要,但这种只有抽象性的理性认识只具有单纯的客观性,仅仅反映了事物的“客观本是”,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化。只有正确反映了事物“客观应是”的理性具体认识,才能作为实践真理回到实践中去。因此实践真理的实现是一个具体过程。把科学认知意义上的客观真理当作实践真理直接地指导实践,不能不犯教条主义错误。马克思主义不只是科学认知真理,而更是随着不断发展着的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实践不断发展着的具体的实践真理。

  要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具体化问题,必须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实践真理的具体性角度理解,而不能仅仅从经验出发简单化,或者把马克思主义仅当作抽象真理教条化。马克思主义是抽象性和具体性的辩证统一,马克思主义的抽象性表现于随着实践的发展而流动演化的具体理论和范畴体系之中,马克思主义的具体性又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都是马克思主义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具体化的产物。不懂得实践真理的具体性,归根到底是因为仅在科学认知意义上理解客观真理,而不是从实践出发,坚持实践真理。

作者介绍:丁年森,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讲师,哲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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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绪论 马克思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科学 一.填空题 1.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继承了前人的成果,发现了 和 ,实现了人类思想史上的伟大革命. 2.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社会理想是 3.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包括 .和 . 4.得以使马克思恩格斯"以近乎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世界联系的清 ...

  • 马原课后思考题(附答案alpha版)
  • 思考与练习(一): 1. 什么是哲学的研究对象和哲学的基本问题? 哲学是世界观的理论体系,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及其关系的,发展的 最一般规律的学说. 思维和存在(或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基本问题. 1. 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从自然观到社会历史观的完备.彻底的唯物论? 马克思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