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

2005年第6期

No.6,2005青海社会科学QinghaiSocialSciences2005年11月November,2005

论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

孙玉霞 马文保

  【摘要】 本文对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作了历史的钩沉,对唯物辩证法体系之内容及其关系进行了阐明。

  【关键词】 辩证法;形而上学;联系;发展;规律;范畴

  【中图分类号】 B0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2338(2005)06—0087—03

  把握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是学习唯物辩证法的敲门砖。无论对初学者来说,还是对其研究者来说,这一点都是非常必要的。离开对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的把握,就不能从宏观上了解唯物辩证法,更难以真正洞悉其内容。因此,研究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不仅有利于初学者理清其理论脉络,更有利于研究者更加自觉地深入研究;不仅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唯物辩证法,更有利于对其各部分内容的深入理解。

一、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之历史钩沉

(一)辩证法

1、本义。“辩证法”一词来源于古希腊语,其字面意思是关于论辩的艺术(argumentativeart)。它在柏拉图哲学中是褒义词,指的是哲学特有的方法;而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却是贬义词,指的是否认确定性的诡辩。辩证法作为论辩的艺术,具有两大特点:其一,要求证明一切。它不承认任何现成的、给定的东西,要求对一切——包括论证的前提——加以考察、证明。它是一种追求说明、论证的完备彻底性、不容置疑性、无例外性的方法,因而是哲学说明的方法。其二,要求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一切。一是做正面论证,即通过引入条件使被论证者成为自足的系统来证明其是、其有,即确实是、确实有;二是做反面论证,即通过揭示有条件性来证明其本身之否、之非、之无,即推翻某种前提。也就是说,正面证明是肯定被证明者的前提、根据;反面证明是指出其相对性、有条件性、对根据的依赖性。总之,在辩证法看来,没有什么不能证明,没有什么不需要证明;而且一切都可从正反两方面证明,既可证明其是、其有,又可证明其否、其无。

2、转义。(1)辩证法是被说明者自我说明的方法,是完成了的彻底说明的方法。它认为,连论证的前提也需要说明,而且结论又可以用前提来说明,那么对被说明者的整个说明中就不能包含未加说明的成分,因而这种说明必然是完成了的彻底说明。真正完成了的彻底说明只能是被说明者的自我说明,只能用说明被说明者的全部环节来相互说明,因而是一种内在说明。每一说明都既能用来说明自身,又能用来说明包括自己的对立面在内的一切,又能被一切被它所说明者来说明。所以,辩证法是作

[2]邹珊刚等.系统科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11.

[3]王雨田.控制论信息论系统科学与哲学[M].1988.3.

[4]于真等.调查研究手册[M].工人出版社,1986.10.

[5]赵家祥等.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

【作者简介】 刘正伟,男,青海省图书馆副馆长,研究馆员。研究方向:思维科学。

为终极性说明的哲学的方法。(2)辩证法是关于联系与变化的理论。它不承认自身绝对不变的东西,不承认绝对确定的前提。它要求把前提也从它的前提、它的根据中引出来,即前提也是由它的前提变来的。再者,就一切都可被否定来说,一切也都是变化的。总之,在辩证法看来,一切都是变化的。它认为,没有绝对确定的、绝对无条件的东西。一切都需要说明,一切都需要根据,一切都是有条件的,一切都处在同它的条件的联系之中,没有绝对独立的东西。而就一切都既能被肯定又能被否定来说,连肯定与否定、连对立面都是联系的。因此,在辩证法看来,一切都是相互联系的。(3)辩证法是关于矛盾的理论。它认为,一切都可做正反两方面的证明,所以一切都有两种相反的可能,一切都包含矛盾,都处在矛盾之中——既是又非、既有又无。综上所述,辩证法是以内在矛盾为基础的发展和联系的理论,其中联系与发展的观点被认为是辩证法的基本特征或总特征,矛盾被认为是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或者说,辩证法是从联系、发展与矛盾的角度看问题、处理问题的方法。

3、三种历史形态。辩证法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经历了三种历史形态:一是朴素的辩证法,未作理论说明;二是唯心主义辩证法,以绝对精神为根据;三是唯物主义辩证法,以物质为根据。

(二)形而上学

1、本义。“形而上学”一词也来源于古希腊语,本义是超物理学、超自然科学,metaphysics=after/beyondphysics,是亚里士多德的著作的一部分。内容专门讨论超自然的性质,即永恒的、最根本的性质,如“是”本身、“原因”本身、“实体”、“属性”等等。中文翻译取自古语“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气”,其中之“道”相当于这里的超自然的、永恒的、最根本的性质。由此可见,形而上学最初是作为一门学问,是对一切的终极前提的说明。终极性说明就是把一切说到底,归结到最根本的因素。形而上学专门讨论那些最根本的成分、最根本的原则、最根本的性质,如世界的第一因、世界的本原、精神的本原等。

2、转义。(1)形而上学承认超越一切而本身不可超越的东西,尤其是超越经验、无法由经验把握的东西。(2)形而上学承认绝对不变、绝对无条件的东西,即构成一切的最根本的因素。它认为最根本的原则、根据或一切的前提是绝对不变、绝对无条件的,即绝对独立不依的。可见,形而上学承认有不需要也不能证明的东西,因为最根本的因素、性质、根据、原则是无条件的,所以不能也不需要证明。(3)形而上学是独断的方法,因为它承认不加证明的前提。从不加证明的前提出发进行论证,就是从一个武断的、独断的前提出发进行证明。(4)形而上学是外在说明的方法。在黑格尔之前,一切终极性说明都是外在说明——或是用本身不加说明者去说明另一类东西,或是哲学家去说明对象,而不是被说明者的自我说明。(5)相对于辩证法而言的形而上学,现在的意思是指片面地、孤立地、静止地看问题的方法。

(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

1、辩证法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看世界;形而上学用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观点看世界。辩证法认为世界的本来面目是联系的、发展的;形而上学认为最真实的东西、世界的本来面目是不变的、孤立的,变化的只是表面形式。由于辩证法承认一切都变、一切都处在联系之中,所以它是从变化、联系中看事物,把事物置于联系与发展过程中去看,并且既看到正面又看到反面,所以是全面的而不只是看到某一事物、某一现象本身。形而上学把事物从联系中、从过程中分离出来,只看到事物本身,只看到一方面,所以是片面的。当然,形而上学本身不认为自己是片面的,因为如果事物本身只有一面,那么只看到这一面就不是片面,而是真实的;不把某一方面绝对化,不排斥其它方面,也不算片面。

2、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对立的实质。(1)两种发展观的对立。辩证法认为一切都包含矛盾,而矛盾总要解决,因而一切都不会永远保持在现状,即事物内部的矛盾推动事物发展变化。形而上学否认事物本身有矛盾,只承认主观矛盾,不承认客观矛盾,认为矛盾是一种思想的错误。事物本身因为不包含矛盾,所以是确定不移的,变化只是外力推动的,因而要有变化就一定有一个自身绝对不变的第一推动力,例如绝对现实的上帝。(2)两种联系观的对立。辩证法认为联系的实质就是矛盾,即联系的双方既有依赖又有排斥。也就是说,一方是另一方起作用的条件;同时,在起作用过程中,条件又被利用、被否定。因而辩证法认为联系是事物本身的内在联系。形而上学认为最根本的东西是独立的,彼此孤立成立的,因而这些东西之间的联系是外在的。

二、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之内容及其关系

(一)体系内容

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联系与发展的观点;二是唯物辩证法的三个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三是唯物辩证法的五对范畴——原因与结果、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而矛盾贯穿于唯物辩证法的全部内容,所以矛盾又被认为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

(二)唯物辩证法的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1、总特征和规律、范畴之间的关系。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是联系与发展的观点;唯物辩证法的规律与范畴则从不同方面来说明联系与发展,揭示联系与发展的实质、方面和角度。也就是说,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与其规律、范畴之间的关系,说到底就是从哪些方面把握联系与发展,或联系与发展实际上、实质上包括哪些方面、从哪些角度进行。

2、规律与范畴之间的关系

(1)范畴、哲学范畴、唯物辩证法范畴

范畴。通常人们认为,范畴就是基本概念,是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说范畴是基本概念,是相对于其它概念而言的。基本就是比较普遍,也比较抽象,或者说内涵少、外延广;说范畴是对事物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是因为基本概念所反映的性质更普遍,基本概念更具有概括性。黑格尔认为,范畴是相对于概念而言的。概念是对一个事物作为统一体的全部规定的反映,而范畴则是对一个事物每一规定或单项规定的反映。因此,概念是全面的、具体的,而范畴则是片面的、抽象的。本文认为,范畴与概念的区分只是原则上的区分,也就是说,它们是原则上可以用相应的术语表达出来的规定与具有规定的被规定。因为规定与被规定的区分是相对的,所以范畴与概念的区分也是相对的。当然,不应该把范畴看作相对于规定本身而言的对规定的认识,因为规定本身也是所认识。

哲学范畴。根据对范畴的理解,哲学范畴应该是用相应术语表达出来的我们所知道的一切的共有、固有、必有的规定,即把这些规定用相应的术语表达出来就成为哲学范畴。哲学范畴是相对于具体科学的范畴而言的。具体科学的范畴也具有普遍性,但只是适用于整个世界的某一特定领域,只是表述整个世界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普遍规定,并不具有最高程度的普遍性,并不为我们所知道的一切所共有、固有、必有。而哲学范畴则适用于整个世界的一切领域。当然,部门哲学所考察的范畴与具体科学的范畴有交叉,因而不具有最高程度的普遍性。部门哲学所考察的范畴只是从哲学的角度考察具体科学的范畴。

唯物辩证法范畴。唯物辩证法范畴是哲学范畴,表述的是为我们所知道的一切所共有、固有、必有的处在联系与交替之中的对立规定,是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

(2)规律、哲学规律、唯物辩证法规律

规律。(与范畴对应的)规律是用相应的语句来表示的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而不是这种联系本身。从纵的方面看,这种联系是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确定的秩序。当然,也不应该把规律看作相对于规律本身而言的对规律的认识,因为规律本身也是所认识。通常认为规律是客观的,而与规律对应的范畴却被说成是形式是主观的、内容是客观的。如果把规律与范畴对应起来,那就要么把范畴也说成是客观的,要么把规律也说成是对什么——比方说本质的联系——的反映,从而也是形式是主观的、内容是客观的。

哲学规律。哲学规律是最普遍的本质联系,是我们所知道的一切所共有、固有、必有的规定之间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或关系。

唯物辩证法规律。唯物辩证法规律就是最普遍的对立规定之间的联系。

(3)唯物辩证法规律与唯物辩证法范畴的关系

总的来说,二者是相互包含、相互贯通、不能独立成立的。范畴是本质,规律是本质联系;而本质总是处在联系之中,所以范畴与规律不可分。第一,规律离不开范畴。规律由范畴构成,范畴的本质联系就是规律,所以规律包含范畴。规律作为本质的联系离不开联系的各方,离不开联(下转第122页)

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干群关系松懈的问题,但客观地讲,基层干部还是做了很多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的事,很多人只拿一点极低的报酬,但却做着繁重的“婆婆妈妈”的群众工作。和他们相比,宗教在现实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只是一种补充性质的,而不是决定性质的。另外,和宗教在现实社会中所获得的实际利益相比,它对当世生活中人们的付出也算不上太多;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数千座寺院、成十万宗教职业人员,其本身的生存和发展主要来自社会、来自信教群众,也来自政府;寺院所受“布施”远远大于所设“布施”。所以,它给现实中的人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也是应该的,这本身也是符合教义要求的。当然,我们不能仅仅从现实利益的角度去评价宗教的价值。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能忽视宗教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所发挥的社会工作功能。潜功能也是功能,而且其意义有时胜于显功能。西北少数民族地区迥异于内地的自然环境、特殊的生活方式和生产力水平、价值体系极具个性的文化、相对落后的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两大宗教本身的性质和特点,这些因素决定了宗教必然会在这一地区发挥现实作用:治疗、救助、协调。不仅过去会,而且将来仍然会。未来社会,类似于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公用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将主要由政府来承担,但大量的民间事务却可能要交给非政府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和组织将大有作为。而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产生足以满足社会需要的社会工作者,宗教仍然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扮演社会工作者的角色,特别是在精神援助和老人服务、家庭方面仍将大有作为。现在需要重视的是:政府方面,要在尊重宗教的前提下注意发挥其在社会工作方面特殊的作用,并为其创造一定的条件。比如,现在不少寺院和宗教职业人员有愿望也有能力为少数民族教育、医疗卫生、老年人等做一些事,那么政府就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要强化他们服务众生的意识,注重现世行善积德和实践修行,倡导僧人主动参与既度人又度己、既有助于宗教又有助于众生的神圣事业。

【参考文献】

[1]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9.

[2]金宜久.对当代国际政治中伊斯兰问题的认识[J].世界宗教研究,2001,(1).

【作者简介】 段继业,男,南京晓庄学院社会学教授。研究方向:社会学。

(上接第89页)系中的本质,即离不开范畴。唯物辩证法的规律是最普遍的对立规定的本质联系,所以,构成唯物辩证法规律的本质联系就是唯物辩证法范畴之间的联系。唯物辩证法规律就是由唯物辩证法范畴构成的,就是唯物辩证法范畴——最普遍的对立规定——之间的联系。第二,范畴离不开规律,范畴体现着规律。作为联系中的对立规定,每一唯物辩证法的范畴都指示着、体现着一种关系,从而每一范畴都指示着、体现着一种唯物辩证法的规律。而就范畴指示着、体现着一种规律来说,范畴也潜在着、包含着规律。总之,范畴中有规律,规律中有范畴,二者不能独立成立,只能相互联系而成立。

(三)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同辩证法的全部内容的关系

1、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矛盾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2、矛盾与辩证法的总特征的关系。矛盾是联系的实质与发展的动力。联系的实质是联系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否定。无论没有依存还是没有否定,都构不成联系。如果只有依存没有否定,就只有一方,不能构成联系;如果只有否定没有依存,那么各方就毫不相干,也不能构成联系。事物之所以能发展变化,是因为事物自身包含着矛盾。事物内部诸方面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否定,相互依存使各方能够共处于一个统一体,相互否定使各方的力量、地位发生变化,从而构成了事物的发展。如果没有矛盾,事物就会确定不移,永远是自身。所以,联系与发展都取决于矛盾。

3、矛盾同唯物辩证法的规律、范畴的关系。矛盾贯穿于唯物辩证法的全部规律与范畴。一切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对立面的联系——都是矛盾;一切唯物辩证法的范畴都是矛盾的方面。离开了矛盾就没有唯物辩证法的规律与范畴。

【作者简介】 孙玉霞,女,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发展理论。

马文保,男,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2005年第6期

No.6,2005青海社会科学QinghaiSocialSciences2005年11月November,2005

论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

孙玉霞 马文保

  【摘要】 本文对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作了历史的钩沉,对唯物辩证法体系之内容及其关系进行了阐明。

  【关键词】 辩证法;形而上学;联系;发展;规律;范畴

  【中图分类号】 B0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2338(2005)06—0087—03

  把握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是学习唯物辩证法的敲门砖。无论对初学者来说,还是对其研究者来说,这一点都是非常必要的。离开对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的把握,就不能从宏观上了解唯物辩证法,更难以真正洞悉其内容。因此,研究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不仅有利于初学者理清其理论脉络,更有利于研究者更加自觉地深入研究;不仅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唯物辩证法,更有利于对其各部分内容的深入理解。

一、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之历史钩沉

(一)辩证法

1、本义。“辩证法”一词来源于古希腊语,其字面意思是关于论辩的艺术(argumentativeart)。它在柏拉图哲学中是褒义词,指的是哲学特有的方法;而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却是贬义词,指的是否认确定性的诡辩。辩证法作为论辩的艺术,具有两大特点:其一,要求证明一切。它不承认任何现成的、给定的东西,要求对一切——包括论证的前提——加以考察、证明。它是一种追求说明、论证的完备彻底性、不容置疑性、无例外性的方法,因而是哲学说明的方法。其二,要求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一切。一是做正面论证,即通过引入条件使被论证者成为自足的系统来证明其是、其有,即确实是、确实有;二是做反面论证,即通过揭示有条件性来证明其本身之否、之非、之无,即推翻某种前提。也就是说,正面证明是肯定被证明者的前提、根据;反面证明是指出其相对性、有条件性、对根据的依赖性。总之,在辩证法看来,没有什么不能证明,没有什么不需要证明;而且一切都可从正反两方面证明,既可证明其是、其有,又可证明其否、其无。

2、转义。(1)辩证法是被说明者自我说明的方法,是完成了的彻底说明的方法。它认为,连论证的前提也需要说明,而且结论又可以用前提来说明,那么对被说明者的整个说明中就不能包含未加说明的成分,因而这种说明必然是完成了的彻底说明。真正完成了的彻底说明只能是被说明者的自我说明,只能用说明被说明者的全部环节来相互说明,因而是一种内在说明。每一说明都既能用来说明自身,又能用来说明包括自己的对立面在内的一切,又能被一切被它所说明者来说明。所以,辩证法是作

[2]邹珊刚等.系统科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11.

[3]王雨田.控制论信息论系统科学与哲学[M].1988.3.

[4]于真等.调查研究手册[M].工人出版社,1986.10.

[5]赵家祥等.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

【作者简介】 刘正伟,男,青海省图书馆副馆长,研究馆员。研究方向:思维科学。

为终极性说明的哲学的方法。(2)辩证法是关于联系与变化的理论。它不承认自身绝对不变的东西,不承认绝对确定的前提。它要求把前提也从它的前提、它的根据中引出来,即前提也是由它的前提变来的。再者,就一切都可被否定来说,一切也都是变化的。总之,在辩证法看来,一切都是变化的。它认为,没有绝对确定的、绝对无条件的东西。一切都需要说明,一切都需要根据,一切都是有条件的,一切都处在同它的条件的联系之中,没有绝对独立的东西。而就一切都既能被肯定又能被否定来说,连肯定与否定、连对立面都是联系的。因此,在辩证法看来,一切都是相互联系的。(3)辩证法是关于矛盾的理论。它认为,一切都可做正反两方面的证明,所以一切都有两种相反的可能,一切都包含矛盾,都处在矛盾之中——既是又非、既有又无。综上所述,辩证法是以内在矛盾为基础的发展和联系的理论,其中联系与发展的观点被认为是辩证法的基本特征或总特征,矛盾被认为是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或者说,辩证法是从联系、发展与矛盾的角度看问题、处理问题的方法。

3、三种历史形态。辩证法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经历了三种历史形态:一是朴素的辩证法,未作理论说明;二是唯心主义辩证法,以绝对精神为根据;三是唯物主义辩证法,以物质为根据。

(二)形而上学

1、本义。“形而上学”一词也来源于古希腊语,本义是超物理学、超自然科学,metaphysics=after/beyondphysics,是亚里士多德的著作的一部分。内容专门讨论超自然的性质,即永恒的、最根本的性质,如“是”本身、“原因”本身、“实体”、“属性”等等。中文翻译取自古语“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气”,其中之“道”相当于这里的超自然的、永恒的、最根本的性质。由此可见,形而上学最初是作为一门学问,是对一切的终极前提的说明。终极性说明就是把一切说到底,归结到最根本的因素。形而上学专门讨论那些最根本的成分、最根本的原则、最根本的性质,如世界的第一因、世界的本原、精神的本原等。

2、转义。(1)形而上学承认超越一切而本身不可超越的东西,尤其是超越经验、无法由经验把握的东西。(2)形而上学承认绝对不变、绝对无条件的东西,即构成一切的最根本的因素。它认为最根本的原则、根据或一切的前提是绝对不变、绝对无条件的,即绝对独立不依的。可见,形而上学承认有不需要也不能证明的东西,因为最根本的因素、性质、根据、原则是无条件的,所以不能也不需要证明。(3)形而上学是独断的方法,因为它承认不加证明的前提。从不加证明的前提出发进行论证,就是从一个武断的、独断的前提出发进行证明。(4)形而上学是外在说明的方法。在黑格尔之前,一切终极性说明都是外在说明——或是用本身不加说明者去说明另一类东西,或是哲学家去说明对象,而不是被说明者的自我说明。(5)相对于辩证法而言的形而上学,现在的意思是指片面地、孤立地、静止地看问题的方法。

(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

1、辩证法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看世界;形而上学用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观点看世界。辩证法认为世界的本来面目是联系的、发展的;形而上学认为最真实的东西、世界的本来面目是不变的、孤立的,变化的只是表面形式。由于辩证法承认一切都变、一切都处在联系之中,所以它是从变化、联系中看事物,把事物置于联系与发展过程中去看,并且既看到正面又看到反面,所以是全面的而不只是看到某一事物、某一现象本身。形而上学把事物从联系中、从过程中分离出来,只看到事物本身,只看到一方面,所以是片面的。当然,形而上学本身不认为自己是片面的,因为如果事物本身只有一面,那么只看到这一面就不是片面,而是真实的;不把某一方面绝对化,不排斥其它方面,也不算片面。

2、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对立的实质。(1)两种发展观的对立。辩证法认为一切都包含矛盾,而矛盾总要解决,因而一切都不会永远保持在现状,即事物内部的矛盾推动事物发展变化。形而上学否认事物本身有矛盾,只承认主观矛盾,不承认客观矛盾,认为矛盾是一种思想的错误。事物本身因为不包含矛盾,所以是确定不移的,变化只是外力推动的,因而要有变化就一定有一个自身绝对不变的第一推动力,例如绝对现实的上帝。(2)两种联系观的对立。辩证法认为联系的实质就是矛盾,即联系的双方既有依赖又有排斥。也就是说,一方是另一方起作用的条件;同时,在起作用过程中,条件又被利用、被否定。因而辩证法认为联系是事物本身的内在联系。形而上学认为最根本的东西是独立的,彼此孤立成立的,因而这些东西之间的联系是外在的。

二、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之内容及其关系

(一)体系内容

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联系与发展的观点;二是唯物辩证法的三个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三是唯物辩证法的五对范畴——原因与结果、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而矛盾贯穿于唯物辩证法的全部内容,所以矛盾又被认为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

(二)唯物辩证法的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1、总特征和规律、范畴之间的关系。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是联系与发展的观点;唯物辩证法的规律与范畴则从不同方面来说明联系与发展,揭示联系与发展的实质、方面和角度。也就是说,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与其规律、范畴之间的关系,说到底就是从哪些方面把握联系与发展,或联系与发展实际上、实质上包括哪些方面、从哪些角度进行。

2、规律与范畴之间的关系

(1)范畴、哲学范畴、唯物辩证法范畴

范畴。通常人们认为,范畴就是基本概念,是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说范畴是基本概念,是相对于其它概念而言的。基本就是比较普遍,也比较抽象,或者说内涵少、外延广;说范畴是对事物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是因为基本概念所反映的性质更普遍,基本概念更具有概括性。黑格尔认为,范畴是相对于概念而言的。概念是对一个事物作为统一体的全部规定的反映,而范畴则是对一个事物每一规定或单项规定的反映。因此,概念是全面的、具体的,而范畴则是片面的、抽象的。本文认为,范畴与概念的区分只是原则上的区分,也就是说,它们是原则上可以用相应的术语表达出来的规定与具有规定的被规定。因为规定与被规定的区分是相对的,所以范畴与概念的区分也是相对的。当然,不应该把范畴看作相对于规定本身而言的对规定的认识,因为规定本身也是所认识。

哲学范畴。根据对范畴的理解,哲学范畴应该是用相应术语表达出来的我们所知道的一切的共有、固有、必有的规定,即把这些规定用相应的术语表达出来就成为哲学范畴。哲学范畴是相对于具体科学的范畴而言的。具体科学的范畴也具有普遍性,但只是适用于整个世界的某一特定领域,只是表述整个世界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普遍规定,并不具有最高程度的普遍性,并不为我们所知道的一切所共有、固有、必有。而哲学范畴则适用于整个世界的一切领域。当然,部门哲学所考察的范畴与具体科学的范畴有交叉,因而不具有最高程度的普遍性。部门哲学所考察的范畴只是从哲学的角度考察具体科学的范畴。

唯物辩证法范畴。唯物辩证法范畴是哲学范畴,表述的是为我们所知道的一切所共有、固有、必有的处在联系与交替之中的对立规定,是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

(2)规律、哲学规律、唯物辩证法规律

规律。(与范畴对应的)规律是用相应的语句来表示的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而不是这种联系本身。从纵的方面看,这种联系是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确定的秩序。当然,也不应该把规律看作相对于规律本身而言的对规律的认识,因为规律本身也是所认识。通常认为规律是客观的,而与规律对应的范畴却被说成是形式是主观的、内容是客观的。如果把规律与范畴对应起来,那就要么把范畴也说成是客观的,要么把规律也说成是对什么——比方说本质的联系——的反映,从而也是形式是主观的、内容是客观的。

哲学规律。哲学规律是最普遍的本质联系,是我们所知道的一切所共有、固有、必有的规定之间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或关系。

唯物辩证法规律。唯物辩证法规律就是最普遍的对立规定之间的联系。

(3)唯物辩证法规律与唯物辩证法范畴的关系

总的来说,二者是相互包含、相互贯通、不能独立成立的。范畴是本质,规律是本质联系;而本质总是处在联系之中,所以范畴与规律不可分。第一,规律离不开范畴。规律由范畴构成,范畴的本质联系就是规律,所以规律包含范畴。规律作为本质的联系离不开联系的各方,离不开联(下转第122页)

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干群关系松懈的问题,但客观地讲,基层干部还是做了很多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的事,很多人只拿一点极低的报酬,但却做着繁重的“婆婆妈妈”的群众工作。和他们相比,宗教在现实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只是一种补充性质的,而不是决定性质的。另外,和宗教在现实社会中所获得的实际利益相比,它对当世生活中人们的付出也算不上太多;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数千座寺院、成十万宗教职业人员,其本身的生存和发展主要来自社会、来自信教群众,也来自政府;寺院所受“布施”远远大于所设“布施”。所以,它给现实中的人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也是应该的,这本身也是符合教义要求的。当然,我们不能仅仅从现实利益的角度去评价宗教的价值。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能忽视宗教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所发挥的社会工作功能。潜功能也是功能,而且其意义有时胜于显功能。西北少数民族地区迥异于内地的自然环境、特殊的生活方式和生产力水平、价值体系极具个性的文化、相对落后的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两大宗教本身的性质和特点,这些因素决定了宗教必然会在这一地区发挥现实作用:治疗、救助、协调。不仅过去会,而且将来仍然会。未来社会,类似于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公用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将主要由政府来承担,但大量的民间事务却可能要交给非政府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和组织将大有作为。而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产生足以满足社会需要的社会工作者,宗教仍然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扮演社会工作者的角色,特别是在精神援助和老人服务、家庭方面仍将大有作为。现在需要重视的是:政府方面,要在尊重宗教的前提下注意发挥其在社会工作方面特殊的作用,并为其创造一定的条件。比如,现在不少寺院和宗教职业人员有愿望也有能力为少数民族教育、医疗卫生、老年人等做一些事,那么政府就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要强化他们服务众生的意识,注重现世行善积德和实践修行,倡导僧人主动参与既度人又度己、既有助于宗教又有助于众生的神圣事业。

【参考文献】

[1]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9.

[2]金宜久.对当代国际政治中伊斯兰问题的认识[J].世界宗教研究,2001,(1).

【作者简介】 段继业,男,南京晓庄学院社会学教授。研究方向:社会学。

(上接第89页)系中的本质,即离不开范畴。唯物辩证法的规律是最普遍的对立规定的本质联系,所以,构成唯物辩证法规律的本质联系就是唯物辩证法范畴之间的联系。唯物辩证法规律就是由唯物辩证法范畴构成的,就是唯物辩证法范畴——最普遍的对立规定——之间的联系。第二,范畴离不开规律,范畴体现着规律。作为联系中的对立规定,每一唯物辩证法的范畴都指示着、体现着一种关系,从而每一范畴都指示着、体现着一种唯物辩证法的规律。而就范畴指示着、体现着一种规律来说,范畴也潜在着、包含着规律。总之,范畴中有规律,规律中有范畴,二者不能独立成立,只能相互联系而成立。

(三)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同辩证法的全部内容的关系

1、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矛盾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2、矛盾与辩证法的总特征的关系。矛盾是联系的实质与发展的动力。联系的实质是联系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否定。无论没有依存还是没有否定,都构不成联系。如果只有依存没有否定,就只有一方,不能构成联系;如果只有否定没有依存,那么各方就毫不相干,也不能构成联系。事物之所以能发展变化,是因为事物自身包含着矛盾。事物内部诸方面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否定,相互依存使各方能够共处于一个统一体,相互否定使各方的力量、地位发生变化,从而构成了事物的发展。如果没有矛盾,事物就会确定不移,永远是自身。所以,联系与发展都取决于矛盾。

3、矛盾同唯物辩证法的规律、范畴的关系。矛盾贯穿于唯物辩证法的全部规律与范畴。一切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对立面的联系——都是矛盾;一切唯物辩证法的范畴都是矛盾的方面。离开了矛盾就没有唯物辩证法的规律与范畴。

【作者简介】 孙玉霞,女,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发展理论。

马文保,男,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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