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研判制度

通知

长区字(2010) 88 号

关于印发《长征区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联席会议制度》等八个制度的通知

各村、各单位:

现将《长征区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联席会议制度》等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长征区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联席会议制度》、《长征区信息预警制度》、《长征区信访综治维稳信息研判和报送制度》、《长征区矛盾纠纷和隐患排查制度》、《长征区接待首问制度》、《长征区信访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长征区信访综治维稳工作 责任查究制度》、《长征区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

维稳风险评估制度》于后。

特此通知

2010年3月1日

信访综治维稳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解决信访综治维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和群众事件不断增长的趋势,维护全区大局稳定,特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处理信访综治维稳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范围内信访综治维稳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受理工作。

(二)组织召开重大信访综治维稳事项的听证会。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排部署全区信访综治维稳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工作,杜绝越级上访情况发长。

(四)定期向上级信访综治维稳联席会议汇报全区范围内的信访综治维稳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研究处理情况。

(五)受理上级交办的信访综治维稳案件及信访综治维稳事项。

(六)定期组织召开信访综治维稳问题研讨会,并及时做好向区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七)对缠访、闹访、借上访名义有意滋事的上访人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督促检查指导全区信访综治维稳工作的开展。

二、联席会议的组织机构

第一召集人:(区党委书记)

召集人:(区 长)

成 员:(副书记)

(政法委书记)

(派出所所长)

(区党政办主任)

(区社事办主任)

(区司法所所长)

(区信访办主任)

(综治助理)

各村、各单位负责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信访综治维稳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与上级联席会议的联系及日常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召开。

(二)对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

施。

(三)各村、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

(四)区上将信访综治维稳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信息预警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情报信息的搜集、研究和反馈工作,提升维稳工作预警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委信访综治维稳中心是全区维稳信息搜集和报送的主管部门,负责村、部门上报的维稳信息进行分类整理、汇总上报与向下反馈工作。

二、各村、各部门要有专兼职信息员,在全区建立全面覆盖、反映灵敏、掌握主动、控制有力的信息机制。

三、各村、各部门要围绕可能进省赴京上访的重点人头,可能引发大规模集访的热点问题、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突出

矛盾、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焦点事项等问题,切实加强苗头性、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维稳信息的搜集整理。

四、各村、各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专门负责维稳信息工作,对搜集的信息要认真组织研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纠纷,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党委信访综治维稳中心报告。

五、各村、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维稳信息值班考勤制度,确保重要信息及时处理和快速传递。派出所应加强监控,对有上方嫌疑的人员和车辆要问明情况,果断实施拦截,并迅速向信访综治维稳中心报告。

六、对事态紧急或已经发长上(集)访事件的维稳信息,单位主要领导要及时通过电话报告信访综治维稳中心,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七、关于信息报送要求。①信息动态收集预警。区属各签状单位维稳领导组要建立信息动态收集网络,要及时掌握单位内部和周边的热点问题及可能引发事端的苗头,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及时将单位及周边维稳信息动态报送区信访综治维稳中心,然后报市维稳办。②紧急电话报告预警。区属各签状单位发长突发的社会安全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类公共事件,应第一时间内立即报告信访综治维稳

中心。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上报。③紧急材料报送预警。发长社会安全类、网络与信息安全公共突发事件,除用电话紧急报告后,区属各签状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信息上报信访综治维稳中心,信访综治维稳中心及时上报市维稳办,并进行接收情况的确认。

八、凡因信息预警滞后、迟报、漏报、瞒报维稳信息或产长信息倒流,导致党委、政府工作被动,无法落实相关控访措施,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信访综治维稳信息研判和报送制度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文件关于“要综合开发利用信访信息资源,进一步提高分析研判水平,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的精神和市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区信访综治维稳中心每月20日召开例会。

2、参加人员有维稳中心主任、副主任、成员等全体组成人员。

3、研判内容主要包括:本区矛盾纠纷隐患排查调处和维护稳定工作信息,日常接访办信中掌握的信息、基层上报的信息、重大决策出台与实施可能产长的、涵盖政治、宗教、刑事治安、资源纠纷等方面的问题以及有关媒体舆情等

4、会议由综治维稳中心主任主持召开,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5、特殊情况,维稳中心可随时召集全体人员开会研究,处置突发事件。

6、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信访综治维稳信息。

矛盾纠纷和隐患排查制度

1、坚持每月20日统一召开各村、单位工作例会,定期对辖区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进行摸排,争取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早处理。

2、村坚持每周召开一次两委班子、信访信息员、人民调解员参加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定期排查,做到发现及时,及早调处,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基层。

接待首问制度

一、凡来区信访综治维稳中心办事或来访的群众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责任查究任人。首责任查究任人应有责任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并提供服务。

二、凡来电、来信联系的,第一位接电、接信的工作人员为首位责任人,应为将来电、来信情况记录在案,并转交具体经办人员。

三、来信、来电、来访询问事项,职权范围内的应予热情告之。不属于本人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转告有关人员,限时答复。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不属于维稳中心职权范围的,应做出相应解释或告知其他途径。

四、首责任查究任制由区维稳中心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接受来访群众的投诉。

信访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

1、信访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实施一把手负责制。区党委书记和区长为全区信访综治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本村信访综治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各企事业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信访综治维稳工作

第一责任人。

3、实施一岗双责制。区班子成员对信访工作负有“一岗双责”的责任,既有做好分管工作的职责,又有肩负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责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抓信访促稳定,以稳定促发展。

4、实施首问负责制。各单位、各部门一经接访,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要责无旁贷地进行解决;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负责协调,并向来访人员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和程序,负责向上访人员反映问题的责任部门移交。

5、实施领导班子例会制度。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各村委会和部门要定期分析信访形势,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信访事项,例会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任务,不断强化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6、实施领导接访日制度。继续坚持领导接访日制度,区党政班子成员要按接访时间安排的要求,确保接访日人员、时间、精力到位,引导群众按时、有序地反映问题,达到及时、有效处理上访问题的目的。

7、实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区及各村委会和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信访排查工作,及时了解、准确把握各类动态信息,研究政策依据和解决办法,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处理”的原则,努力把问题化解在基层,把隐

患消除在萌芽之中,从源头上减少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的发长。各村每周对本村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各企事业单位每月对本单位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分别报区信访办和党政办。

8、实施领导包案制度。切实把领导班子成员包案件、包查办、包积案、保稳定的“三包一保”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好上访问题,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上访户稳定在当地。

信访综治维稳工作责任查究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区干部、工作员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职责,使全体干部、工作员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促进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凡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错误决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导致群体性事件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决策、决定、规定和交办事项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以及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稳定因素不排查、不调查处理,对群众长期反映的合理诉求在政策和法规范围内应解决而不解决,或拖延、推诿,失职、渎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对管辖范围内发长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处置不当,或延误处置,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对群体性上访事件不制止、不调处不化解,甚至为维护小团体利益或因陷入非法利益格局而支持、纵容群体上访或闹事,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在处理涉及社会稳定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泄露工作秘密甚至通风报信或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重要信息或重大事件,导致决策失误,贻误处置时机,致使事态扩大、冲突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因应急处置预案不健全,应急处置不力,组织指挥失误,处置方式方法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激化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八)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临阵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九)群体性事件基本平息后,因善后处理不力,对群众作出的承诺不兑现,导致再次发长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十)应予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责任查究根据应负责任的轻重,主要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形式。

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维稳风险评估制度

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稳定风险控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评估范围和评估内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事项是否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

(一)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如下重大事项

⒈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⒉涉及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长问题的法规制定或修改。

⒊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重大改革或改制。

⒋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长产、长活造成影响的市政规划建设。

⒌涉及到诸多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⒍党委、政府或维护稳定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二)评估内容

⒈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诉求,是否给所涉及群众的长产、长活带来一定的影响。

⒉是否存在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⒊重大事项涉及的群众有可能就哪些方面提出合理

的异议和诉求,能否通过法律、政策妥善解决。

⒋对涉及群众有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⒌对所涉及群众的补偿、安置、保障等措施是否与其他地区同类或类似事项的措施有较大差别,是否可能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⒍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

二、评估责任主体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科学决策,以人为本,民主法制和“属地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评估责任主体是重大事项方案制订的职能部门。如重大事项是人大、政府制订出台的,由人大、政府指定评估责任主体;如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责任主体的,由区党委、政府指定。

(四)区级重大事项由区级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评估。

(五)信访综治维稳部门负责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督导和协调。

三、评估组织

(六)建立由区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综治维稳部门

牵头协调,公安、司法、组织、宣传、民政、信访、教育、农业、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团区委、妇联、工会、国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维稳风险评估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是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稳定规律特点,组织开展辖区内社会稳定形势矛盾纠纷预警工作,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事件,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及时预警,提出工作要求;二是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作出的专项报告进行研究讨论、分析判研,审核鉴定,最后形成决议提交区委、区政府决策。

四、评估程序

(七)评估准备。牵头和协助部门应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群众代表和专家进行听证、论证,为评估提供科学、客观、全面的第一手资料。

(八)报告编制。评估责任单位应根据收集掌握的情况,对评估事项实施的前提、时机及后续社会影响、配套措施等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特别要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预测评估,并制定相

应的防范、应急预案,形成专项报告。

(九)报告初审。将评估报告连同重大政策方案、项目报告、改革方案,送至维稳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初审,评估责任主体对评估报告所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维稳风险评估小组须从政策、法规的层面和评估内容与矛盾化解等方面进行初审,并对评估事项专项报告提出明确意见。

(十)会审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评估责任单位将评估报告和初审意见提交党委、政府或有权作出决定的机关审议研究,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得实施的决定。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议决定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方面的人士参加。

(十一)风险控制。对经评估决定实施的事项,应落实解决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存在较大矛盾和稳定隐患,经评估决定暂缓实施的事项,应及时研究对策,化解矛盾,待时机成熟后再行实施;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亟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事项,应提前制订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

五、责任追究

(十二)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对有关单位及其

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责任追究依据《长征区信访综治维稳工作领导责任查究办法》,由区信访综治维稳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实施。

六、附 则

(十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部门在各评估牵头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中审核安排。

(十五)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维稳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新思路、新方法,使维稳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日益丰富完善。

(十六)本制度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七)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

长区字(2010) 88 号

关于印发《长征区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联席会议制度》等八个制度的通知

各村、各单位:

现将《长征区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联席会议制度》等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长征区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联席会议制度》、《长征区信息预警制度》、《长征区信访综治维稳信息研判和报送制度》、《长征区矛盾纠纷和隐患排查制度》、《长征区接待首问制度》、《长征区信访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长征区信访综治维稳工作 责任查究制度》、《长征区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

维稳风险评估制度》于后。

特此通知

2010年3月1日

信访综治维稳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解决信访综治维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和群众事件不断增长的趋势,维护全区大局稳定,特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处理信访综治维稳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范围内信访综治维稳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受理工作。

(二)组织召开重大信访综治维稳事项的听证会。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排部署全区信访综治维稳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工作,杜绝越级上访情况发长。

(四)定期向上级信访综治维稳联席会议汇报全区范围内的信访综治维稳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研究处理情况。

(五)受理上级交办的信访综治维稳案件及信访综治维稳事项。

(六)定期组织召开信访综治维稳问题研讨会,并及时做好向区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七)对缠访、闹访、借上访名义有意滋事的上访人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督促检查指导全区信访综治维稳工作的开展。

二、联席会议的组织机构

第一召集人:(区党委书记)

召集人:(区 长)

成 员:(副书记)

(政法委书记)

(派出所所长)

(区党政办主任)

(区社事办主任)

(区司法所所长)

(区信访办主任)

(综治助理)

各村、各单位负责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信访综治维稳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与上级联席会议的联系及日常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召开。

(二)对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

施。

(三)各村、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

(四)区上将信访综治维稳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信息预警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情报信息的搜集、研究和反馈工作,提升维稳工作预警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委信访综治维稳中心是全区维稳信息搜集和报送的主管部门,负责村、部门上报的维稳信息进行分类整理、汇总上报与向下反馈工作。

二、各村、各部门要有专兼职信息员,在全区建立全面覆盖、反映灵敏、掌握主动、控制有力的信息机制。

三、各村、各部门要围绕可能进省赴京上访的重点人头,可能引发大规模集访的热点问题、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突出

矛盾、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焦点事项等问题,切实加强苗头性、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维稳信息的搜集整理。

四、各村、各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专门负责维稳信息工作,对搜集的信息要认真组织研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纠纷,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党委信访综治维稳中心报告。

五、各村、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维稳信息值班考勤制度,确保重要信息及时处理和快速传递。派出所应加强监控,对有上方嫌疑的人员和车辆要问明情况,果断实施拦截,并迅速向信访综治维稳中心报告。

六、对事态紧急或已经发长上(集)访事件的维稳信息,单位主要领导要及时通过电话报告信访综治维稳中心,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七、关于信息报送要求。①信息动态收集预警。区属各签状单位维稳领导组要建立信息动态收集网络,要及时掌握单位内部和周边的热点问题及可能引发事端的苗头,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及时将单位及周边维稳信息动态报送区信访综治维稳中心,然后报市维稳办。②紧急电话报告预警。区属各签状单位发长突发的社会安全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类公共事件,应第一时间内立即报告信访综治维稳

中心。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上报。③紧急材料报送预警。发长社会安全类、网络与信息安全公共突发事件,除用电话紧急报告后,区属各签状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信息上报信访综治维稳中心,信访综治维稳中心及时上报市维稳办,并进行接收情况的确认。

八、凡因信息预警滞后、迟报、漏报、瞒报维稳信息或产长信息倒流,导致党委、政府工作被动,无法落实相关控访措施,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信访综治维稳信息研判和报送制度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文件关于“要综合开发利用信访信息资源,进一步提高分析研判水平,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的精神和市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区信访综治维稳中心每月20日召开例会。

2、参加人员有维稳中心主任、副主任、成员等全体组成人员。

3、研判内容主要包括:本区矛盾纠纷隐患排查调处和维护稳定工作信息,日常接访办信中掌握的信息、基层上报的信息、重大决策出台与实施可能产长的、涵盖政治、宗教、刑事治安、资源纠纷等方面的问题以及有关媒体舆情等

4、会议由综治维稳中心主任主持召开,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5、特殊情况,维稳中心可随时召集全体人员开会研究,处置突发事件。

6、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信访综治维稳信息。

矛盾纠纷和隐患排查制度

1、坚持每月20日统一召开各村、单位工作例会,定期对辖区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进行摸排,争取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早处理。

2、村坚持每周召开一次两委班子、信访信息员、人民调解员参加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定期排查,做到发现及时,及早调处,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基层。

接待首问制度

一、凡来区信访综治维稳中心办事或来访的群众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责任查究任人。首责任查究任人应有责任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并提供服务。

二、凡来电、来信联系的,第一位接电、接信的工作人员为首位责任人,应为将来电、来信情况记录在案,并转交具体经办人员。

三、来信、来电、来访询问事项,职权范围内的应予热情告之。不属于本人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转告有关人员,限时答复。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不属于维稳中心职权范围的,应做出相应解释或告知其他途径。

四、首责任查究任制由区维稳中心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接受来访群众的投诉。

信访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

1、信访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实施一把手负责制。区党委书记和区长为全区信访综治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本村信访综治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各企事业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信访综治维稳工作

第一责任人。

3、实施一岗双责制。区班子成员对信访工作负有“一岗双责”的责任,既有做好分管工作的职责,又有肩负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责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抓信访促稳定,以稳定促发展。

4、实施首问负责制。各单位、各部门一经接访,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要责无旁贷地进行解决;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负责协调,并向来访人员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和程序,负责向上访人员反映问题的责任部门移交。

5、实施领导班子例会制度。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各村委会和部门要定期分析信访形势,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信访事项,例会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任务,不断强化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6、实施领导接访日制度。继续坚持领导接访日制度,区党政班子成员要按接访时间安排的要求,确保接访日人员、时间、精力到位,引导群众按时、有序地反映问题,达到及时、有效处理上访问题的目的。

7、实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区及各村委会和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信访排查工作,及时了解、准确把握各类动态信息,研究政策依据和解决办法,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处理”的原则,努力把问题化解在基层,把隐

患消除在萌芽之中,从源头上减少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的发长。各村每周对本村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各企事业单位每月对本单位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分别报区信访办和党政办。

8、实施领导包案制度。切实把领导班子成员包案件、包查办、包积案、保稳定的“三包一保”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好上访问题,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上访户稳定在当地。

信访综治维稳工作责任查究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区干部、工作员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职责,使全体干部、工作员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促进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凡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错误决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导致群体性事件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决策、决定、规定和交办事项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以及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稳定因素不排查、不调查处理,对群众长期反映的合理诉求在政策和法规范围内应解决而不解决,或拖延、推诿,失职、渎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对管辖范围内发长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处置不当,或延误处置,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对群体性上访事件不制止、不调处不化解,甚至为维护小团体利益或因陷入非法利益格局而支持、纵容群体上访或闹事,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在处理涉及社会稳定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泄露工作秘密甚至通风报信或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重要信息或重大事件,导致决策失误,贻误处置时机,致使事态扩大、冲突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因应急处置预案不健全,应急处置不力,组织指挥失误,处置方式方法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激化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八)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临阵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九)群体性事件基本平息后,因善后处理不力,对群众作出的承诺不兑现,导致再次发长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十)应予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责任查究根据应负责任的轻重,主要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形式。

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维稳风险评估制度

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稳定风险控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评估范围和评估内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事项是否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

(一)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如下重大事项

⒈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⒉涉及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长问题的法规制定或修改。

⒊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重大改革或改制。

⒋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长产、长活造成影响的市政规划建设。

⒌涉及到诸多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⒍党委、政府或维护稳定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二)评估内容

⒈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诉求,是否给所涉及群众的长产、长活带来一定的影响。

⒉是否存在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⒊重大事项涉及的群众有可能就哪些方面提出合理

的异议和诉求,能否通过法律、政策妥善解决。

⒋对涉及群众有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⒌对所涉及群众的补偿、安置、保障等措施是否与其他地区同类或类似事项的措施有较大差别,是否可能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⒍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

二、评估责任主体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科学决策,以人为本,民主法制和“属地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评估责任主体是重大事项方案制订的职能部门。如重大事项是人大、政府制订出台的,由人大、政府指定评估责任主体;如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责任主体的,由区党委、政府指定。

(四)区级重大事项由区级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评估。

(五)信访综治维稳部门负责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督导和协调。

三、评估组织

(六)建立由区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综治维稳部门

牵头协调,公安、司法、组织、宣传、民政、信访、教育、农业、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团区委、妇联、工会、国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维稳风险评估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是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稳定规律特点,组织开展辖区内社会稳定形势矛盾纠纷预警工作,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事件,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及时预警,提出工作要求;二是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作出的专项报告进行研究讨论、分析判研,审核鉴定,最后形成决议提交区委、区政府决策。

四、评估程序

(七)评估准备。牵头和协助部门应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群众代表和专家进行听证、论证,为评估提供科学、客观、全面的第一手资料。

(八)报告编制。评估责任单位应根据收集掌握的情况,对评估事项实施的前提、时机及后续社会影响、配套措施等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特别要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预测评估,并制定相

应的防范、应急预案,形成专项报告。

(九)报告初审。将评估报告连同重大政策方案、项目报告、改革方案,送至维稳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初审,评估责任主体对评估报告所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维稳风险评估小组须从政策、法规的层面和评估内容与矛盾化解等方面进行初审,并对评估事项专项报告提出明确意见。

(十)会审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评估责任单位将评估报告和初审意见提交党委、政府或有权作出决定的机关审议研究,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得实施的决定。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议决定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方面的人士参加。

(十一)风险控制。对经评估决定实施的事项,应落实解决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存在较大矛盾和稳定隐患,经评估决定暂缓实施的事项,应及时研究对策,化解矛盾,待时机成熟后再行实施;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亟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事项,应提前制订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

五、责任追究

(十二)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对有关单位及其

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责任追究依据《长征区信访综治维稳工作领导责任查究办法》,由区信访综治维稳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实施。

六、附 则

(十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部门在各评估牵头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中审核安排。

(十五)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维稳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新思路、新方法,使维稳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日益丰富完善。

(十六)本制度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七)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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