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合同编号:

[填写甲方]

[填写乙方]

伤害保险合同

____年__月__日[填写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填写签约地点]

(

注:在本合同文本中,标有“★”的为必须具备且不能擅自更改或删除的语句,如果确需更改或删除,应请示本单位法律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改或删除;标有“***” 的为法律规定条款或合同通常必备条款;标有 “**”的为合同各方协商确定的条款;标有 “*” 的为合同选择性条款。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示之用,最终版本的合同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合同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合同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审核后文本为准。)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甲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填写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和[填写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

一、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序为: ,各文件不一致之处以 文件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投保范围 ★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合同所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可使用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

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酗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及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

定。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时止。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备案。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三、保险合同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但投保人有选择保险人的权利。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二、保险费有3种方式计收,由本合同双方选定第 种:、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年费率×保险年份数×被保险人人数

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仍按上式计算,年费率标准见附录。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保险费率标准见附录。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保险费率标准,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费率×项目总造价×施工未满期限/合同施工期限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收费标准见附录。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保险费收费标准,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费收费标准×建筑施工总面积×施工未满期限/合同施工期限

三、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

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前述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

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1受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身体残疾鉴定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

一、被保险人死亡,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

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数额不能确定的,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投保人或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少于 人时,本合同终止,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

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作出解释。(若有涉外因素不得擅自删除本条款。)

(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一使用。)

1

均可将争议提交[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填写仲裁地](选贸仲时可约定仲裁的地点)仲裁解决,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注:可选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下列几类: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会有北京总会、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具体仲裁地点可选择总分会所在地,也可根据需要或自身的法律环境和资源,选择合适己方的地点仲裁,贸仲认可异地仲裁;二是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辖市及部分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三是其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

2、诉讼方式: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 ]人民法院(或[ ]铁路法院)起诉。

(注:(1)各地铁路法院受理范围有所差别,但铁路法院对我公司最有利;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选择比较了解、熟悉,能依法、客观、公正处理纠纷的机构。特别是可以选择与合同有关的铁路法院进行争议处理。仲裁和诉讼只能选择其一,如二者都选,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对于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准确,否则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可能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修改补充,双方未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2)……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 **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非弃权条款 *

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和/或救济不应被视为是对该权利和/或救济的弃权,对此权利或救济的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也不应阻碍对任何其它部分的行使。一方对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弃权,不应构成对本合同其它条款的弃权,该弃权也不应构成对该条款关于任何其它事件或情况的弃权,无论这种事件或情况发生在过去、现在或将来。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

1、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

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它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者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注:双方可以增加列举)

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内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遭受惩罚或承担责任。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政府部

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3)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公正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通知条款 **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应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下地址。如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讯发出日期即为通知日期。

如送达甲方,则送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如送达乙方,则送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 不得转让条款 ***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其他 ***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注:合同期限表述方式任选其一:⑴至[ ]年[ ]月[ ]日终止;⑵在本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⑶至固定期限[ ]日/月/年后终止;⑷……)

2、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方为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签约地点:[建议填写我方签约主体所在地

]

(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签约地点关系到发生争议情况下,何地法院有管辖权的问题,因此签约地点应尽量填写对我方有利的地点,无论是否真实、客观。建议将合同签约地点确定为我方签约主体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臵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年份数:是指保险期间除以1年。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

合同编号:

[填写甲方]

[填写乙方]

伤害保险合同

____年__月__日[填写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填写签约地点]

(

注:在本合同文本中,标有“★”的为必须具备且不能擅自更改或删除的语句,如果确需更改或删除,应请示本单位法律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改或删除;标有“***” 的为法律规定条款或合同通常必备条款;标有 “**”的为合同各方协商确定的条款;标有 “*” 的为合同选择性条款。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示之用,最终版本的合同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合同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合同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审核后文本为准。)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甲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填写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和[填写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

一、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序为: ,各文件不一致之处以 文件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投保范围 ★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合同所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可使用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

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酗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及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

定。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时止。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备案。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三、保险合同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但投保人有选择保险人的权利。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二、保险费有3种方式计收,由本合同双方选定第 种:、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年费率×保险年份数×被保险人人数

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仍按上式计算,年费率标准见附录。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保险费率标准见附录。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保险费率标准,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费率×项目总造价×施工未满期限/合同施工期限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收费标准见附录。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保险费收费标准,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费收费标准×建筑施工总面积×施工未满期限/合同施工期限

三、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

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前述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

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1受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身体残疾鉴定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

一、被保险人死亡,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

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数额不能确定的,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投保人或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少于 人时,本合同终止,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

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作出解释。(若有涉外因素不得擅自删除本条款。)

(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一使用。)

1

均可将争议提交[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填写仲裁地](选贸仲时可约定仲裁的地点)仲裁解决,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注:可选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下列几类: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会有北京总会、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具体仲裁地点可选择总分会所在地,也可根据需要或自身的法律环境和资源,选择合适己方的地点仲裁,贸仲认可异地仲裁;二是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辖市及部分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三是其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

2、诉讼方式: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 ]人民法院(或[ ]铁路法院)起诉。

(注:(1)各地铁路法院受理范围有所差别,但铁路法院对我公司最有利;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选择比较了解、熟悉,能依法、客观、公正处理纠纷的机构。特别是可以选择与合同有关的铁路法院进行争议处理。仲裁和诉讼只能选择其一,如二者都选,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对于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准确,否则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可能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修改补充,双方未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2)……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 **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非弃权条款 *

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和/或救济不应被视为是对该权利和/或救济的弃权,对此权利或救济的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也不应阻碍对任何其它部分的行使。一方对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弃权,不应构成对本合同其它条款的弃权,该弃权也不应构成对该条款关于任何其它事件或情况的弃权,无论这种事件或情况发生在过去、现在或将来。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

1、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

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它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者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注:双方可以增加列举)

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内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遭受惩罚或承担责任。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政府部

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3)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公正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通知条款 **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应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下地址。如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讯发出日期即为通知日期。

如送达甲方,则送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如送达乙方,则送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 不得转让条款 ***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其他 ***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注:合同期限表述方式任选其一:⑴至[ ]年[ ]月[ ]日终止;⑵在本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⑶至固定期限[ ]日/月/年后终止;⑷……)

2、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方为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签约地点:[建议填写我方签约主体所在地

]

(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签约地点关系到发生争议情况下,何地法院有管辖权的问题,因此签约地点应尽量填写对我方有利的地点,无论是否真实、客观。建议将合同签约地点确定为我方签约主体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臵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年份数:是指保险期间除以1年。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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