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例分析-2010

2010年10月16日6时,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2190工作面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2500余吨,突出瓦斯量约18万立方米;当班入井276人,其中239人经及时抢救撤离安全升井,事故共造成37人死亡。

该矿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当日在12190工作面切眼施工瓦斯抽放钻孔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该矿存在违规违章等严重问题:一是发生事故的工作面曾于2008年8月1日在掘进机巷时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3人死亡,但该矿没有真正吸取教训;二是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没有消除突出危险,在实施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时发生突出事故;三是在采取施工防突措施期间,井下人员集中,劳动组织不合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009年11月21日1时37分,龙煤股份公司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三水平南二石门15号煤层探煤巷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二水平,2时19分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133人受伤(其中重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5614.65万元。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新兴煤矿始采于1917年,2007年核定生产能力145万吨/年。该矿采用分列压入式通风,1993年以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核准)结果一直为高瓦斯矿井,安装有移动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该矿采用斜井开拓,分三个水平开采。事故前二、三水平同时生产,共有8个采区。

发生事故时,该工作面没有按措施要求打超前钻,违章组织施工。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该矿为高瓦斯矿井,在地质构造复杂的三水平南二石门15号煤层探煤巷,爆破作业诱发煤(岩)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进入二段钢带机巷,在二水平南大巷与新鲜风流汇合,然后进入二水平卸载巷附近区域,达到瓦斯爆炸界限,卸载巷电机车架线并线夹接头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间接原因:新兴煤矿及其上级单位鹤岗分公司、龙煤股份公司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多次下达的停产指令,违法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向新兴煤矿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后,未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及

鹤滨监察分局在多次向新兴煤矿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后,未认真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对40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12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相关人员受到党纪、行政处分。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

煤(岩)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

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共12人)

1.王守安,新兴煤矿二开拓区副区长。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取保候审。

2.张立君,新兴煤矿二开拓区区长。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取保候审。

3.刘宗团,新兴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被批准逮捕。

4.董钦奎,新兴煤矿总工程师。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19日取保候审。

5.谢荣仁,新兴煤矿副矿长。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被批准逮捕。

6.岳超胜,新兴煤矿矿长、党委副书记。2009年12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被批准逮捕。

7.唐岱昌,鹤岗分公司安全监察部驻新兴煤矿安全总监。2010年6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诉。

8.王忠文,鹤岗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鹤矿集团党委副书记。2010年5月9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取保候审。

9.常申禹,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监控中心值机员,2008年4月由新兴煤矿借调,负责瓦斯监控系统的报警记录。2010年5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批准逮捕,6月28日被提起公诉。

10.冯嘉威,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监察四室主任科员。2010年4月3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5月6日被批准逮捕,6月25日被提起公诉。

11.李岩,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6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12.苏晓波,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0年5月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二、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共28人)

1.朱宗斗,中共党员,新兴煤矿通风区副区长。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郑继刚,中共党员,新兴煤矿通风区区长。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李玉文,中共党员,新兴煤矿安全监察处开拓室主任。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张延,中共党员,新兴煤矿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赵晓鹤,中共党员,新兴煤矿二开拓区副区长。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蔡勇,中共党员,新兴煤矿副总工程师。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唐华贵,中共党员,新兴煤矿副总工程师。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关金明,新兴煤矿党委常委、副矿长。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许正东,新兴煤矿党委书记、副矿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孟庆江,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开拓技术部主任工程师。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涂忠惠,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开拓技术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谭永福,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通风技术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刁万庆,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安全监察部采煤掘进安监处副主任工程师。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范吉义,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副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严如令,鹤岗分公司党委常委、总工程师、科技信息部部长,鹤矿集团党委常委。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李洪彦,鹤岗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安全监察部部长,鹤矿集团党委常委。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黄元明,鹤岗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鹤矿集团党委常委。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史啟祥,鹤岗分公司党委书记、鹤矿集团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阎信,中共党员,龙煤股份公司安全生产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范兴玉,中共党员,龙煤股份公司科技发展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徐维新,中共党员,龙煤股份公司副总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陈启文,中共党员,龙煤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赵庆福,龙煤控股集团副董事长、党委常委,龙煤股份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党委常委。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高崇,龙煤控股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龙煤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处2008年收入80%的罚款。

25.王忠新,中共党员,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生产技术处负责人。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6.张维正,中共党员,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人。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7.王权,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

28.刘匀,中共党员,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处长。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截至8月15日,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起、死亡195人,同比增加8起、113人,分别上升66.7%和137.8%。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不重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落实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严格,瓦斯基础管理和技术管理薄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基础工作

1.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加以推进;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矿井、岗位和环节;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责任制。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突出煤矿矿长等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矿井防突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矿井防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

3.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参数。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积极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考察工作,建立科学合理、适合矿区(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4. 强化突出矿井地质基础工作。各有关煤矿企业要加强地面物探与井下钻探相结合的地质构造探测工作,开展以控制煤层层位、控制地质构造、防止误揭煤层为重点的防突地质基础工作,在强化井下钻探的同时,积极开展多样化物探、精细三维地震勘探、地质测量预警等技术攻关,提高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避免因地质工作失误造成突出事故。

5. 限期开展突出煤层鉴定。各有关地区要认真做好煤与瓦斯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的突出鉴定工作,要责成突出矿区内所有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特别要加强对在建、技改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具备鉴定条件的,必须及时组织鉴定。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真实、可靠和完整的相关资料。鉴定单位要认真核查矿井和煤层地质、瓦斯基础资料;对小煤矿进行鉴定时,要到矿井所在市(地)级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了解矿井历史情况,收集相关资料;要严格突出鉴定程序,做出科学的鉴定结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凡被鉴定或评估为非突出矿井的,必须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鉴定和评估情况进行论证,从严把关。各地区应切合实际,

明确非突出矿井进行突出鉴定的完成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突出鉴定的矿井,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6. 加快矿井安全生产“六大系统”建设。各煤矿要用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全面推广井下人员管理定位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进一步完善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煤矿都必须按规定建立“设施完备、系统可靠、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切实抓好防突工作的现场管理

7. 加大突出矿井的整治力度。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70号),以突出矿井的整治为重点,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

8.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坚持可保必保、应抽尽抽,制定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规划,优先开采保护层,把保护层开采作为区域防突首选措施,实现保护层连续开采和规模开采。同时,在矿井采掘设计和生产安排上,必须为瓦斯抽采提供充足时间和空间,将瓦斯抽采纳入矿井生产接续计划安排,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实现抽采达标,保证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9.加强重点环节的防突工作。煤矿在石门揭煤时要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区,揭煤前必须探清煤层层位、构造,测准煤层瓦斯压力;采掘突出煤层时必须避免造成应力集中,要建立应力集中区预警机制,制定防范措施;加强消突钻孔的验收、检查,制定钻孔验收办法,落实钻孔施工责任,确保钻孔按设计参数施工到位;规范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严格按规定进行测点布置,测准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掌握钻孔突出预兆;在地质构造带掘进煤巷时,要采取超前探控措施,预抽位于地质构造带的煤层时,要视其具体情况加密钻孔布置。

10. 加强对重点防突环节的实时监控。煤矿企业必须结合实际,确定突出矿井重点防突环节及重点监控采掘工作面,强化现场管理,石门远距离爆破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地质构造带等防突重点环节,必须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作业。

三、深入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1.建立防突工作定期检查制度。突出矿井应每月进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解决防突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全面排查防突管理制度、机构人员设置、职工防突培训、瓦斯治理工程进度、安全投入、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

12. 建立防突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以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防突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活动,定期对突出矿井进行技术“会诊”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13. 建立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档案,对未按规定建设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规定不落实的矿井要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告,督促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定期通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严格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14.严格突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矿井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到位的生产能力,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约束指标,凡突出矿井已公布的核定生产能力高于确保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所能达到的生产能力的,要一律以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所能达到的生产能力为准,重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

15. 建立小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退出机制。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今年年底前对辖区内30万吨/年及以下小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现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组织专家“会诊”及技术论证,对不具备防突治理能力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16. 加大对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防突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察内容,对在瓦斯等级鉴定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煤矿企业、出具虚假证明的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井,要责令

立即整改;对矿井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抽采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实施停产整顿。

17.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联合执法,加大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管监察力度。按照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严肃查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开采突出煤层不落实《防突规定》、冒险蛮干、违法违规组织采掘活动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18.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不落实《防突规定》造成的事故,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市(地)、县级相关部门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2010年5月13日21时40分,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猫洞乡远洋煤矿下山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入井31人,其中7人安全升井,造成21人死亡,3人受伤。

2010年4月20日8时左右,江西省高安市建山镇兴民煤矿兴丰井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2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技改矿井,设计改造规模为6万吨/年,2009年鉴定为高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在技改手续不全、未采取防突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施工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10年3月31日19时22分,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截至4月6日7时,已发现井下35人死亡。煤与瓦斯突出后风流发生逆转,瓦斯涌出在副井口遇明火发生爆炸,造成地面5人死亡、2人受伤,随即又引起副井筒瓦斯燃烧。目前,抢险救援工作和入井人数核查工作仍在加紧进行。

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为乡镇煤矿,由两对6万吨/年的矿井整合而成,整合后矿井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目前处于技改阶段。2009年5月1日该矿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该矿被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后,在技改设计和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技改工程未经验收、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竟然在事发前安排2个采煤工作面和9个掘进工作面同时

作业。

2009年5月30日10时55分,重庆市松藻煤电有限公司同华煤矿接替采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约3000吨,突出瓦斯约28.5万立方米,造成30人死亡,79人受伤。

本报讯 8月19日,綦江县法院对“5·30”松藻同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罗传军等7人5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易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0日10时49分许,因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同华煤矿安稳斜井揭煤工作面所揭的k3煤层具有严重的突出危险性,在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下,违章放炮诱导了煤与瓦斯突出,未按规定撤人和关闭防突反向风门,造成30人死亡、7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219万元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其中,被告人罗传军、胡亚东、池树华、范国模、刘强等人作为具体施工单位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负责人,因违规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及重要责任;张倔刚、陈有明、易政作为同华煤矿的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失职责任并对事故后果的扩大负有重要责任。

法院认为,罗传军等人在同华煤矿安稳斜井揭煤工作面施工、监管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2009年12月17日15时15分,湖南省娄底涟源市伏口镇挂子岩煤矿2152回采工作面发生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下井32人,其中14人安全升井。截止到2009年1月1日5时40分,遇难人员全部找到,此次事故共造成18人遇难,抢救工作全面结束。

2008年9月21日1时30分许,登封市新丰二矿(乡镇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截至21日9:25,已发现31人死亡,还有13人被困。乡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

2007年11月8日13时43分,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5人、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1261万元。 2号煤层施工水仓,没有采取综合防突措施,在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仍冒险违章掘进,放炮诱发了煤与瓦斯突出。

中国2009年度重特大矿难事件盘点

屯兰矿瓦斯爆炸 78人遇难

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公司屯兰矿22日2时20分凌晨发生一起特大事故,造成78人遇难,伤114人。事故发生时,井下当班工人共有436人。

平顶山矿难 86人遇难

9月8日1时左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湖南冷水江矿难:罐笼坠落事故26人死

10月8日上午9时15分许,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矿2直井运输矿工的罐笼因刹车失灵导致飞车,2个载有31名矿工的罐笼坠落。事故已造成26人死亡,5人受伤。

黑龙江鹤岗煤矿发生爆炸事故 108人遇难

11月21日凌晨2时30分左右,黑龙江省龙煤控股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爆炸事故,确认108人遇难。当时井下共有作业人员528名。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120万吨,核定能力145万吨。

中和煤矿溃水事故 16人遇难

11月27日下午13时55分,吉林省梅河口市中和煤矿发生溃水(泥)事故,在井下作业的16名矿工被困,至今生死不明。

河北蔚县一煤矿瓦斯爆炸 致16死4失踪

12月7日上午11时零3分,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隆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现已发现16具尸体,目前仍有4名工人下落不明。 据了解,事发时,29名工人正在井下作业。

2010年1—6月份全国重特大煤矿事故明细

一、2010年全国特大煤矿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

截止目前,全国各类煤矿共发生特大事故4,其中河南2起,湖南、山西各1起,共造成165人死亡。分别是:

1、2010年1月5日12时20分,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谭家山镇立胜煤矿井下发生一起电缆着火事故,造成34人死亡。

2、2010年3月28日13时40分左右,中煤集团一建公司63处碟子沟项目部施工的华晋公司王家岭矿(在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和运城市河津市境内,为中煤集团与山西焦煤集团合作组建的华晋煤业公司所属)北翼盘区101回风顺槽发生透水事故(小窑老空水)。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261人作业,其中当时有108人升井,后经抢救115人被救,共造成38人死亡。

3、2010年3月31日19时20分,河南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同时引起地面副井口爆炸。造成44人死亡(其中井下39人,地面5人),26人受伤。

4、2010年6月21日1时40分,河南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井下发生火药爆炸事故,经过进一步确认实际入井75人,26人生还,造成49人遇难。

二、2010年全国重大煤矿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

截止目前,全国各类煤矿共发生重大事故11起,其中江西、河南各2起,内蒙古、河北、新疆、湖北、山西、贵州、湖南各1起,共造成170人死亡。分别是:

1、2010年1月8日17时,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镇庙上煤矿井下电缆着火引发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亡。

2、2010年3月1日7时29分,神华乌海能源有限公司骆驼山煤矿(内蒙古)16层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发生透水事故,井下39名矿工被困,7人获救,事故最终造成32人死亡。

3、2010年3月15日20时30分,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主井西大巷电缆发生着火。当班下井31人,其中6人安全升井, 25人被困井下。经抢救,截至16日凌晨2时,25名被困矿工全部遇难。

4、2010年3月22日0时35分,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顺达铁矿5、6、8号井下发生透水事故,透水水源为5号矿附近的3个废弃井的老空水,造成11人死亡。

5、2010年3月25日12时,河北承德市承德县北大地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作业18人,其中7人安全升井,11人死亡。

6、2010年3月30日10时0分, 新疆塔城地区和丰鲁能煤电化开发公司沙吉海煤矿(在建矿井)副斜井井筒施工工作面发生顶板事故,当班下井23人,13人升井,10名死亡。

7、2010年4月20日8时0分, 江西宜春市高安市建山镇兴民煤矿兴丰井(乡镇有证)井下发生一起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2人死亡。

8、2010年5月8日8时45分,湖北恩施州利川市忠路镇水井湾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燃烧事故,当班井下有19人作业,经抢救9人获救(其中4人重伤,2人轻伤,3人无事),事故造成10人死亡。

9、2010年5月13日21时40分,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猫洞乡远洋煤矿下山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入井31人,其中7人安全升井,事故造成21人死亡,3人受伤。

10、2010年5月18日16时30分,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晨通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局部瓦斯爆炸,当班井下41人,其中27人安全升井,3人被救,事故造成11人死亡。

11、2010年5月29日16时0分,湖南郴州市汝城县曙光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当班井下有18人作业,造成17人死亡,1人受伤。

2010年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135起 同比降14.0%

2010年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135起,死亡593人,同比分别下降14%和21.5%。全国煤层气抽采量达到88亿立方米,利用量达到36亿立方米,同比分别增加18.9%和42.3%。其中井下瓦斯抽采量为73.5亿立方米,利用量为25亿立方米,同比分别增加14.8%和31.5%;地面煤层气产量达到14.5亿立方米,利用量11亿立方米,同比分别增长44%和89%。

2010年10月16日6时,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2190工作面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2500余吨,突出瓦斯量约18万立方米;当班入井276人,其中239人经及时抢救撤离安全升井,事故共造成37人死亡。

该矿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当日在12190工作面切眼施工瓦斯抽放钻孔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该矿存在违规违章等严重问题:一是发生事故的工作面曾于2008年8月1日在掘进机巷时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3人死亡,但该矿没有真正吸取教训;二是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没有消除突出危险,在实施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时发生突出事故;三是在采取施工防突措施期间,井下人员集中,劳动组织不合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009年11月21日1时37分,龙煤股份公司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三水平南二石门15号煤层探煤巷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二水平,2时19分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133人受伤(其中重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5614.65万元。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新兴煤矿始采于1917年,2007年核定生产能力145万吨/年。该矿采用分列压入式通风,1993年以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核准)结果一直为高瓦斯矿井,安装有移动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该矿采用斜井开拓,分三个水平开采。事故前二、三水平同时生产,共有8个采区。

发生事故时,该工作面没有按措施要求打超前钻,违章组织施工。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该矿为高瓦斯矿井,在地质构造复杂的三水平南二石门15号煤层探煤巷,爆破作业诱发煤(岩)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进入二段钢带机巷,在二水平南大巷与新鲜风流汇合,然后进入二水平卸载巷附近区域,达到瓦斯爆炸界限,卸载巷电机车架线并线夹接头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间接原因:新兴煤矿及其上级单位鹤岗分公司、龙煤股份公司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多次下达的停产指令,违法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向新兴煤矿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后,未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及

鹤滨监察分局在多次向新兴煤矿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后,未认真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对40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12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相关人员受到党纪、行政处分。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

煤(岩)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

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共12人)

1.王守安,新兴煤矿二开拓区副区长。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取保候审。

2.张立君,新兴煤矿二开拓区区长。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取保候审。

3.刘宗团,新兴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被批准逮捕。

4.董钦奎,新兴煤矿总工程师。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19日取保候审。

5.谢荣仁,新兴煤矿副矿长。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被批准逮捕。

6.岳超胜,新兴煤矿矿长、党委副书记。2009年12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被批准逮捕。

7.唐岱昌,鹤岗分公司安全监察部驻新兴煤矿安全总监。2010年6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诉。

8.王忠文,鹤岗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鹤矿集团党委副书记。2010年5月9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取保候审。

9.常申禹,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监控中心值机员,2008年4月由新兴煤矿借调,负责瓦斯监控系统的报警记录。2010年5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批准逮捕,6月28日被提起公诉。

10.冯嘉威,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监察四室主任科员。2010年4月3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5月6日被批准逮捕,6月25日被提起公诉。

11.李岩,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6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12.苏晓波,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0年5月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二、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共28人)

1.朱宗斗,中共党员,新兴煤矿通风区副区长。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郑继刚,中共党员,新兴煤矿通风区区长。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李玉文,中共党员,新兴煤矿安全监察处开拓室主任。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张延,中共党员,新兴煤矿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赵晓鹤,中共党员,新兴煤矿二开拓区副区长。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蔡勇,中共党员,新兴煤矿副总工程师。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唐华贵,中共党员,新兴煤矿副总工程师。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关金明,新兴煤矿党委常委、副矿长。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许正东,新兴煤矿党委书记、副矿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孟庆江,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开拓技术部主任工程师。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涂忠惠,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开拓技术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谭永福,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通风技术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刁万庆,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安全监察部采煤掘进安监处副主任工程师。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范吉义,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副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严如令,鹤岗分公司党委常委、总工程师、科技信息部部长,鹤矿集团党委常委。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李洪彦,鹤岗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安全监察部部长,鹤矿集团党委常委。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黄元明,鹤岗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鹤矿集团党委常委。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史啟祥,鹤岗分公司党委书记、鹤矿集团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阎信,中共党员,龙煤股份公司安全生产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范兴玉,中共党员,龙煤股份公司科技发展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徐维新,中共党员,龙煤股份公司副总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陈启文,中共党员,龙煤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赵庆福,龙煤控股集团副董事长、党委常委,龙煤股份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党委常委。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高崇,龙煤控股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龙煤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处2008年收入80%的罚款。

25.王忠新,中共党员,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生产技术处负责人。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6.张维正,中共党员,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人。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7.王权,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

28.刘匀,中共党员,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处长。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截至8月15日,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起、死亡195人,同比增加8起、113人,分别上升66.7%和137.8%。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不重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落实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严格,瓦斯基础管理和技术管理薄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基础工作

1.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加以推进;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矿井、岗位和环节;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责任制。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突出煤矿矿长等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矿井防突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矿井防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

3.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参数。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积极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考察工作,建立科学合理、适合矿区(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4. 强化突出矿井地质基础工作。各有关煤矿企业要加强地面物探与井下钻探相结合的地质构造探测工作,开展以控制煤层层位、控制地质构造、防止误揭煤层为重点的防突地质基础工作,在强化井下钻探的同时,积极开展多样化物探、精细三维地震勘探、地质测量预警等技术攻关,提高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避免因地质工作失误造成突出事故。

5. 限期开展突出煤层鉴定。各有关地区要认真做好煤与瓦斯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的突出鉴定工作,要责成突出矿区内所有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特别要加强对在建、技改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具备鉴定条件的,必须及时组织鉴定。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真实、可靠和完整的相关资料。鉴定单位要认真核查矿井和煤层地质、瓦斯基础资料;对小煤矿进行鉴定时,要到矿井所在市(地)级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了解矿井历史情况,收集相关资料;要严格突出鉴定程序,做出科学的鉴定结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凡被鉴定或评估为非突出矿井的,必须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鉴定和评估情况进行论证,从严把关。各地区应切合实际,

明确非突出矿井进行突出鉴定的完成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突出鉴定的矿井,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6. 加快矿井安全生产“六大系统”建设。各煤矿要用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全面推广井下人员管理定位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进一步完善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煤矿都必须按规定建立“设施完备、系统可靠、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切实抓好防突工作的现场管理

7. 加大突出矿井的整治力度。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70号),以突出矿井的整治为重点,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

8.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坚持可保必保、应抽尽抽,制定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规划,优先开采保护层,把保护层开采作为区域防突首选措施,实现保护层连续开采和规模开采。同时,在矿井采掘设计和生产安排上,必须为瓦斯抽采提供充足时间和空间,将瓦斯抽采纳入矿井生产接续计划安排,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实现抽采达标,保证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9.加强重点环节的防突工作。煤矿在石门揭煤时要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区,揭煤前必须探清煤层层位、构造,测准煤层瓦斯压力;采掘突出煤层时必须避免造成应力集中,要建立应力集中区预警机制,制定防范措施;加强消突钻孔的验收、检查,制定钻孔验收办法,落实钻孔施工责任,确保钻孔按设计参数施工到位;规范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严格按规定进行测点布置,测准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掌握钻孔突出预兆;在地质构造带掘进煤巷时,要采取超前探控措施,预抽位于地质构造带的煤层时,要视其具体情况加密钻孔布置。

10. 加强对重点防突环节的实时监控。煤矿企业必须结合实际,确定突出矿井重点防突环节及重点监控采掘工作面,强化现场管理,石门远距离爆破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地质构造带等防突重点环节,必须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作业。

三、深入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1.建立防突工作定期检查制度。突出矿井应每月进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解决防突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全面排查防突管理制度、机构人员设置、职工防突培训、瓦斯治理工程进度、安全投入、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

12. 建立防突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以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防突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活动,定期对突出矿井进行技术“会诊”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13. 建立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档案,对未按规定建设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规定不落实的矿井要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告,督促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定期通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严格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14.严格突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矿井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到位的生产能力,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约束指标,凡突出矿井已公布的核定生产能力高于确保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所能达到的生产能力的,要一律以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所能达到的生产能力为准,重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

15. 建立小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退出机制。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今年年底前对辖区内30万吨/年及以下小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现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组织专家“会诊”及技术论证,对不具备防突治理能力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16. 加大对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防突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察内容,对在瓦斯等级鉴定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煤矿企业、出具虚假证明的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井,要责令

立即整改;对矿井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抽采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实施停产整顿。

17.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联合执法,加大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管监察力度。按照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严肃查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开采突出煤层不落实《防突规定》、冒险蛮干、违法违规组织采掘活动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18.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不落实《防突规定》造成的事故,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市(地)、县级相关部门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2010年5月13日21时40分,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猫洞乡远洋煤矿下山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入井31人,其中7人安全升井,造成21人死亡,3人受伤。

2010年4月20日8时左右,江西省高安市建山镇兴民煤矿兴丰井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2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技改矿井,设计改造规模为6万吨/年,2009年鉴定为高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在技改手续不全、未采取防突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施工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10年3月31日19时22分,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截至4月6日7时,已发现井下35人死亡。煤与瓦斯突出后风流发生逆转,瓦斯涌出在副井口遇明火发生爆炸,造成地面5人死亡、2人受伤,随即又引起副井筒瓦斯燃烧。目前,抢险救援工作和入井人数核查工作仍在加紧进行。

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为乡镇煤矿,由两对6万吨/年的矿井整合而成,整合后矿井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目前处于技改阶段。2009年5月1日该矿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该矿被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后,在技改设计和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技改工程未经验收、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竟然在事发前安排2个采煤工作面和9个掘进工作面同时

作业。

2009年5月30日10时55分,重庆市松藻煤电有限公司同华煤矿接替采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约3000吨,突出瓦斯约28.5万立方米,造成30人死亡,79人受伤。

本报讯 8月19日,綦江县法院对“5·30”松藻同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罗传军等7人5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易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0日10时49分许,因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同华煤矿安稳斜井揭煤工作面所揭的k3煤层具有严重的突出危险性,在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下,违章放炮诱导了煤与瓦斯突出,未按规定撤人和关闭防突反向风门,造成30人死亡、7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219万元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其中,被告人罗传军、胡亚东、池树华、范国模、刘强等人作为具体施工单位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负责人,因违规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及重要责任;张倔刚、陈有明、易政作为同华煤矿的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失职责任并对事故后果的扩大负有重要责任。

法院认为,罗传军等人在同华煤矿安稳斜井揭煤工作面施工、监管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2009年12月17日15时15分,湖南省娄底涟源市伏口镇挂子岩煤矿2152回采工作面发生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下井32人,其中14人安全升井。截止到2009年1月1日5时40分,遇难人员全部找到,此次事故共造成18人遇难,抢救工作全面结束。

2008年9月21日1时30分许,登封市新丰二矿(乡镇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截至21日9:25,已发现31人死亡,还有13人被困。乡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

2007年11月8日13时43分,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5人、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1261万元。 2号煤层施工水仓,没有采取综合防突措施,在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仍冒险违章掘进,放炮诱发了煤与瓦斯突出。

中国2009年度重特大矿难事件盘点

屯兰矿瓦斯爆炸 78人遇难

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公司屯兰矿22日2时20分凌晨发生一起特大事故,造成78人遇难,伤114人。事故发生时,井下当班工人共有436人。

平顶山矿难 86人遇难

9月8日1时左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湖南冷水江矿难:罐笼坠落事故26人死

10月8日上午9时15分许,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矿2直井运输矿工的罐笼因刹车失灵导致飞车,2个载有31名矿工的罐笼坠落。事故已造成26人死亡,5人受伤。

黑龙江鹤岗煤矿发生爆炸事故 108人遇难

11月21日凌晨2时30分左右,黑龙江省龙煤控股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爆炸事故,确认108人遇难。当时井下共有作业人员528名。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120万吨,核定能力145万吨。

中和煤矿溃水事故 16人遇难

11月27日下午13时55分,吉林省梅河口市中和煤矿发生溃水(泥)事故,在井下作业的16名矿工被困,至今生死不明。

河北蔚县一煤矿瓦斯爆炸 致16死4失踪

12月7日上午11时零3分,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隆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现已发现16具尸体,目前仍有4名工人下落不明。 据了解,事发时,29名工人正在井下作业。

2010年1—6月份全国重特大煤矿事故明细

一、2010年全国特大煤矿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

截止目前,全国各类煤矿共发生特大事故4,其中河南2起,湖南、山西各1起,共造成165人死亡。分别是:

1、2010年1月5日12时20分,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谭家山镇立胜煤矿井下发生一起电缆着火事故,造成34人死亡。

2、2010年3月28日13时40分左右,中煤集团一建公司63处碟子沟项目部施工的华晋公司王家岭矿(在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和运城市河津市境内,为中煤集团与山西焦煤集团合作组建的华晋煤业公司所属)北翼盘区101回风顺槽发生透水事故(小窑老空水)。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261人作业,其中当时有108人升井,后经抢救115人被救,共造成38人死亡。

3、2010年3月31日19时20分,河南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同时引起地面副井口爆炸。造成44人死亡(其中井下39人,地面5人),26人受伤。

4、2010年6月21日1时40分,河南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井下发生火药爆炸事故,经过进一步确认实际入井75人,26人生还,造成49人遇难。

二、2010年全国重大煤矿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

截止目前,全国各类煤矿共发生重大事故11起,其中江西、河南各2起,内蒙古、河北、新疆、湖北、山西、贵州、湖南各1起,共造成170人死亡。分别是:

1、2010年1月8日17时,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镇庙上煤矿井下电缆着火引发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亡。

2、2010年3月1日7时29分,神华乌海能源有限公司骆驼山煤矿(内蒙古)16层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发生透水事故,井下39名矿工被困,7人获救,事故最终造成32人死亡。

3、2010年3月15日20时30分,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主井西大巷电缆发生着火。当班下井31人,其中6人安全升井, 25人被困井下。经抢救,截至16日凌晨2时,25名被困矿工全部遇难。

4、2010年3月22日0时35分,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顺达铁矿5、6、8号井下发生透水事故,透水水源为5号矿附近的3个废弃井的老空水,造成11人死亡。

5、2010年3月25日12时,河北承德市承德县北大地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作业18人,其中7人安全升井,11人死亡。

6、2010年3月30日10时0分, 新疆塔城地区和丰鲁能煤电化开发公司沙吉海煤矿(在建矿井)副斜井井筒施工工作面发生顶板事故,当班下井23人,13人升井,10名死亡。

7、2010年4月20日8时0分, 江西宜春市高安市建山镇兴民煤矿兴丰井(乡镇有证)井下发生一起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2人死亡。

8、2010年5月8日8时45分,湖北恩施州利川市忠路镇水井湾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燃烧事故,当班井下有19人作业,经抢救9人获救(其中4人重伤,2人轻伤,3人无事),事故造成10人死亡。

9、2010年5月13日21时40分,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猫洞乡远洋煤矿下山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入井31人,其中7人安全升井,事故造成21人死亡,3人受伤。

10、2010年5月18日16时30分,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晨通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局部瓦斯爆炸,当班井下41人,其中27人安全升井,3人被救,事故造成11人死亡。

11、2010年5月29日16时0分,湖南郴州市汝城县曙光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当班井下有18人作业,造成17人死亡,1人受伤。

2010年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135起 同比降14.0%

2010年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135起,死亡593人,同比分别下降14%和21.5%。全国煤层气抽采量达到88亿立方米,利用量达到36亿立方米,同比分别增加18.9%和42.3%。其中井下瓦斯抽采量为73.5亿立方米,利用量为25亿立方米,同比分别增加14.8%和31.5%;地面煤层气产量达到14.5亿立方米,利用量11亿立方米,同比分别增长44%和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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