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调查报告

关于韶关市目前流浪乞讨人员的调查报告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国民生产总值已经突破一万亿美元,人均GDP也已达到一千美元。我国社会正处在快速转型的阶段,在社会学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如何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就是迫切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根据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于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困难的,在弄清情况后,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救助内容包括给流浪乞讨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根据韶关市救助管理站的统计结果,救助站平均每天接纳受助人员3—5人。接纳方式分别为救助站主动到市区搜寻,“110”协助接纳和受助者主动来到救助站。

目前常年分布在韶关市区的流浪者约100—300名,其中外省的约占25%,本省其他市或地区的约占50%,本市的约占25%,主要由以下几类人员组成:

1、智障、残障人员; 2、有劳动能力但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 3、以乞讨为工作的正常成年人;4未成年人(身体无残疾);、5、老年人;6、有组织的团伙乞讨人员。

有劳动能力但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指在外地因遭遇突发事件,如被抢,失窃,被骗,生活无法保障而又无处投靠的人员。此类人员可以由当地的收容救助站负责救助,并帮助其返乡或联系工作。这种情况属于偶发性的流浪乞讨,对社会稳定并无危害。

老年人主要是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直系亲属或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只能以乞讨为生的人员。由于救助站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天,所以此类人员长时间在某一区域乞讨。我国历来以“尊老“为美德,老年乞讨者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在市民中也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国家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应当严惩,对生活无依靠的老年人应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

智障、残障人员是指由于先天不足或后天损坏而造成的肢体、器官或功能方面有缺陷的一类特殊人群。由于大部分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因此需要特别的关注。建议国家对此类人员实施特殊救助,安排其入住特定的疗养机构或精神病类医院。

以乞讨为工作的正常成年人,即“职业乞讨者”的成分很复杂:有确遇困难者;

有季节性乞讨者,如部分贫困地区的农民,农忙时在家务农,农闲时则出外乞讨

赚取部分收入;还有常年在城市,以行乞为生者。近来另救助站工作人员最为棘

手的事情就是为受助人员买了回乡车票,受助者并不返乡,有的甚至卖掉车票继

续行乞。有的多次进了救助站,救助人员也多次为其买过车票,但如今还在街头

流浪乞讨。

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是最为让人担心的一群人,他们本该接受九年义务教

育,却由于家庭贫困、父母离异、离家出走等原因加入了乞讨者的行列。他们自

我保护能力差,并且极易容易为犯罪分子所利用,不仅对他们以后的人生发展极

为不利,而且对国家的未来造成恶劣的影响。

有组织的团伙乞讨人员:一般是以某几个犯罪分子为首,雇佣、胁迫、教唆

或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从事乞讨活动,利用市民同情心牟取暴

利的有严密组织的犯罪团伙。成员有一定的分工,并且每天必须上缴一定数额的

“管理费 ”,虽然这种团伙性的犯罪组织在所有流浪乞讨人员中所占比例很小,

但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在我国社会和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韶关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也不断增多,

随之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要消除流浪乞讨现象,应该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加强对已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另一方面,尽量防止其他人加入到流

浪乞讨者的行列。因此也迫切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本人参考西方

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及韶关市的实际情况,认为应该

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们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建立一套科学健全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证流浪乞讨人员的正当权

益。首先应该通过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因贫困无法完成学业的少年儿童

给予国家救助,同时加大对故意让其子女辍学的家长的打击力度。通过《社会福

利保障法》、《工人疾病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养老金保险法》、《失

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使老年人和残疾人可以

得到妥善安置。对有可能成为流浪乞讨人员的弱势群体实施法律倾斜,防止他们

走上流浪乞讨的道路。加大对有犯罪行为的流浪乞讨团伙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屡

教不改的职业乞讨人员的处罚措施。

二、建立政府救助体制。建议政府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帮助已经流浪街头的

青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给职业乞讨人员优先安排工作,帮助他们成为能够自

食其力的社会工作者; 将生活确实有困难的老年人和智障、残障人员送往专门

的机构进行长期救助。在基层居委会,村委会建立预警机制,对有可能流落街头

的人员优先实施国家救助,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建立完善的民间救助制度,用社会力量帮助流浪乞讨人员。1、采用“希

望工程”、“春蕾工程”的模式,由政府出面组织,向社会募集捐款,所得资金由政

府统一管理,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监管作用,确保资金

落到实处;2、建立专门以帮助流浪乞讨人员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一方面可以

在物质上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可以在精神上感染鼓励他们,让

他们改变目前的精神状态,提高当前的生活质量;同时,还可以起到教育本组织

成员的作用,鼓励人们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3、鼓励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以

个人名义建立慈善基金,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激励,比如将捐助额与纳税额相挂钩,适当提高财产继承税等;4、在政府设立专门用于接收海外和港澳台同胞捐赠资金的机构,对国外说明我国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方面已经取得的成就和目前遇到的实际困难,以得到更多国际友人、海外华人和港澳台同胞的支持。5、世界上的三大宗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都以行善为基本教义,因此可以借助国内宗教机构的影响力,鼓励教众捐款捐物。

四、加强宣传力度,让全体公民关注流浪乞讨人员。发挥政府的舆论导向作用,让人民了解并参与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活动中;在主流媒体上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人都参与进来;利用体坛、影视明星、政商名流的号召力,使救助观念深入人心。

在各类人员中,一定要杜绝未成年人乞讨,他们是祖国的明天和希望,如果从小走上流浪乞讨的道路,势必影响到未来人口的整体素质,万一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则会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加强对已走上乞讨道路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力度,消除其内心的伤痕,帮助其完成学业,使其成年后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实流浪乞讨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他们得不到社会的关心和理解,无法回到社会,在祖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受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不仅是物质上给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支持与鼓励,维护他们基本的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改变他们对流浪乞讨问题的看法,培养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帮助他们更好的融入到社会中。

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上,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指出:我们现在的小康水平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例如我国贫困人口还为数不少,老龄人口比重上升,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很大等等。而这一切都和城市流浪乞讨现象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解决流浪乞讨问题必须和关注救助弱势群体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消除有可能走上流浪乞讨道路的人员。

总之,在救助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法律是保证,政府是主导,人民是主体,舆论是导向,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的管理救助制度。同时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积极灵活地修订现有的制度。只有如此,才会在根本上解决我国的流浪乞讨问题。

关于韶关市目前流浪乞讨人员的调查报告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国民生产总值已经突破一万亿美元,人均GDP也已达到一千美元。我国社会正处在快速转型的阶段,在社会学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如何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就是迫切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根据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于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困难的,在弄清情况后,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救助内容包括给流浪乞讨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根据韶关市救助管理站的统计结果,救助站平均每天接纳受助人员3—5人。接纳方式分别为救助站主动到市区搜寻,“110”协助接纳和受助者主动来到救助站。

目前常年分布在韶关市区的流浪者约100—300名,其中外省的约占25%,本省其他市或地区的约占50%,本市的约占25%,主要由以下几类人员组成:

1、智障、残障人员; 2、有劳动能力但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 3、以乞讨为工作的正常成年人;4未成年人(身体无残疾);、5、老年人;6、有组织的团伙乞讨人员。

有劳动能力但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指在外地因遭遇突发事件,如被抢,失窃,被骗,生活无法保障而又无处投靠的人员。此类人员可以由当地的收容救助站负责救助,并帮助其返乡或联系工作。这种情况属于偶发性的流浪乞讨,对社会稳定并无危害。

老年人主要是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直系亲属或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只能以乞讨为生的人员。由于救助站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天,所以此类人员长时间在某一区域乞讨。我国历来以“尊老“为美德,老年乞讨者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在市民中也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国家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应当严惩,对生活无依靠的老年人应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

智障、残障人员是指由于先天不足或后天损坏而造成的肢体、器官或功能方面有缺陷的一类特殊人群。由于大部分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因此需要特别的关注。建议国家对此类人员实施特殊救助,安排其入住特定的疗养机构或精神病类医院。

以乞讨为工作的正常成年人,即“职业乞讨者”的成分很复杂:有确遇困难者;

有季节性乞讨者,如部分贫困地区的农民,农忙时在家务农,农闲时则出外乞讨

赚取部分收入;还有常年在城市,以行乞为生者。近来另救助站工作人员最为棘

手的事情就是为受助人员买了回乡车票,受助者并不返乡,有的甚至卖掉车票继

续行乞。有的多次进了救助站,救助人员也多次为其买过车票,但如今还在街头

流浪乞讨。

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是最为让人担心的一群人,他们本该接受九年义务教

育,却由于家庭贫困、父母离异、离家出走等原因加入了乞讨者的行列。他们自

我保护能力差,并且极易容易为犯罪分子所利用,不仅对他们以后的人生发展极

为不利,而且对国家的未来造成恶劣的影响。

有组织的团伙乞讨人员:一般是以某几个犯罪分子为首,雇佣、胁迫、教唆

或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从事乞讨活动,利用市民同情心牟取暴

利的有严密组织的犯罪团伙。成员有一定的分工,并且每天必须上缴一定数额的

“管理费 ”,虽然这种团伙性的犯罪组织在所有流浪乞讨人员中所占比例很小,

但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在我国社会和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韶关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也不断增多,

随之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要消除流浪乞讨现象,应该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加强对已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另一方面,尽量防止其他人加入到流

浪乞讨者的行列。因此也迫切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本人参考西方

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及韶关市的实际情况,认为应该

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们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建立一套科学健全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证流浪乞讨人员的正当权

益。首先应该通过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因贫困无法完成学业的少年儿童

给予国家救助,同时加大对故意让其子女辍学的家长的打击力度。通过《社会福

利保障法》、《工人疾病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养老金保险法》、《失

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使老年人和残疾人可以

得到妥善安置。对有可能成为流浪乞讨人员的弱势群体实施法律倾斜,防止他们

走上流浪乞讨的道路。加大对有犯罪行为的流浪乞讨团伙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屡

教不改的职业乞讨人员的处罚措施。

二、建立政府救助体制。建议政府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帮助已经流浪街头的

青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给职业乞讨人员优先安排工作,帮助他们成为能够自

食其力的社会工作者; 将生活确实有困难的老年人和智障、残障人员送往专门

的机构进行长期救助。在基层居委会,村委会建立预警机制,对有可能流落街头

的人员优先实施国家救助,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建立完善的民间救助制度,用社会力量帮助流浪乞讨人员。1、采用“希

望工程”、“春蕾工程”的模式,由政府出面组织,向社会募集捐款,所得资金由政

府统一管理,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监管作用,确保资金

落到实处;2、建立专门以帮助流浪乞讨人员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一方面可以

在物质上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可以在精神上感染鼓励他们,让

他们改变目前的精神状态,提高当前的生活质量;同时,还可以起到教育本组织

成员的作用,鼓励人们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3、鼓励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以

个人名义建立慈善基金,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激励,比如将捐助额与纳税额相挂钩,适当提高财产继承税等;4、在政府设立专门用于接收海外和港澳台同胞捐赠资金的机构,对国外说明我国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方面已经取得的成就和目前遇到的实际困难,以得到更多国际友人、海外华人和港澳台同胞的支持。5、世界上的三大宗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都以行善为基本教义,因此可以借助国内宗教机构的影响力,鼓励教众捐款捐物。

四、加强宣传力度,让全体公民关注流浪乞讨人员。发挥政府的舆论导向作用,让人民了解并参与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活动中;在主流媒体上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人都参与进来;利用体坛、影视明星、政商名流的号召力,使救助观念深入人心。

在各类人员中,一定要杜绝未成年人乞讨,他们是祖国的明天和希望,如果从小走上流浪乞讨的道路,势必影响到未来人口的整体素质,万一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则会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加强对已走上乞讨道路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力度,消除其内心的伤痕,帮助其完成学业,使其成年后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实流浪乞讨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他们得不到社会的关心和理解,无法回到社会,在祖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受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不仅是物质上给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支持与鼓励,维护他们基本的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改变他们对流浪乞讨问题的看法,培养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帮助他们更好的融入到社会中。

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上,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指出:我们现在的小康水平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例如我国贫困人口还为数不少,老龄人口比重上升,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很大等等。而这一切都和城市流浪乞讨现象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解决流浪乞讨问题必须和关注救助弱势群体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消除有可能走上流浪乞讨道路的人员。

总之,在救助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法律是保证,政府是主导,人民是主体,舆论是导向,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的管理救助制度。同时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积极灵活地修订现有的制度。只有如此,才会在根本上解决我国的流浪乞讨问题。


相关内容

  •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 自xx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 ...

  • 帮助失踪儿童学习方法
  • 岁月稀释不了亲情的血,距离分不开相拥的心,风雨挡不住寻亲的脚步,山河拦不断团圆的信念. 宝贝走了,悄悄的,默默的,像天边的流星,飘流到海角,滑落到天边.爸爸的牵挂好多好多,妈妈的思念好苦好苦,为了找回宝贝,爸爸不惧风霜雪雨,妈妈不惜倾家荡产,可父母的力量终究是有限的,绝大多数的家庭至今仍没找到自己的 ...

  • 关于城市流浪乞讨者的调查报告
  • 关于城市流浪乞讨者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内容 (一)调查主题:广东省城市流浪乞讨者的调查情况. (二)调查时间:20XX 年X 月X 日---20XX 年X 月XX 日. (三)调查人员:在**居住的市民,以在校大学生为主. (四)调查地点:广东XXXXXX 学院.**XXXX和XXXX 第一附属医院 ...

  •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51203(颁布时间)20060101(实施时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文号)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经2005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日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城 ...

  •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初探
  •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初探 熊晓峰 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取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生效.<救助办法>的制定是一个进步,使一些确因生活困难而流浪的乞讨人员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因种种原因,在执行中却遭遇了一系列难 ...

  •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路径探析
  • ■ 社会学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路径探析 赵常兴,张爱萍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1) 摘 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出台了新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新办法出台后,我国的救助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但随之也相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呈现 ...

  • 流浪者也是公民中的一员(多图)
  • 国外是如何看待和管理无家可归者的 流浪者也是公民中的一员 美国流浪者到救助站领取食物 英国无家可归者在圣诞中心上网 伦敦救助中心为无家可归者理发 伦敦救助中心为无家可归者检查视力 德国红十字会寒冬街头救助无家可归者 巴黎为流浪者开发巴士避难所 脚踩滑轮.手捧饮料的日本女流浪者 图/小安 伦敦为流浪汉 ...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之思考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之思考 救助管理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变强制性收容遣送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中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这一变化不仅体现了人文关怀.社会进步和法制的完善,也体现了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格尊重.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后,流浪乞讨人员生存空间比过去宽松 ...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14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秩序,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