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规制

  摘 要 本文从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特点及该类案件的处理现状出发,阐述了女性“以暴制暴”案件现行处理方式的缺陷,提出了对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以暴制暴”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家庭暴力 以暴制暴 受虐妇女综合症   作者简介:孙彩虹、李芳,法学硕士,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85-02   近年来,部分女性由于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选择“以暴制暴”的方式结束家庭暴力噩梦,从而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不断被媒体报道。不同地区法院对类似案件的不同处理,使人们在关注预防、惩治家庭暴力行为的同时,也开始对如何正确看待家庭暴力中女性“以暴制暴”行为并予以合理的法律规制进行思考。   一、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特点   女性“以暴制暴”,一般是指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通过暴力伤害、杀害等方式反抗家庭暴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此类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的特征:(1)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主要原因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2)“以暴制暴”行为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家庭暴力实施者;(3)“以暴制暴”行为的主要目的为自保或保护家人;(4)发生暴力行为前往往受到强烈刺激;(5)女性“以暴制暴”后,自首的较多,且性往往能获得邻居、村民甚至被害人其他家属的同情。   二、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现行处理方式及利弊分析   (一)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现行处理方式   根据现行法律,司法实践中对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处理一般有三种。   1.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正当防卫,无罪释放。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起因一般源于受害者的家庭暴力,行为的起因具有正当性,如果该行为还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对象、防卫意图条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证据情况,认定为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   2.认定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但因受害者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对“以暴制暴”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女性“以暴制暴”行为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名的较多,“制暴”的方式以现场或事后暴力反抗杀人或伤人、事后投毒杀人的居多。其中,由于缺乏“当场”实施“制暴”行为的证据,大部分行为无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司法机关有证据证明“制暴”行为与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间存在关联性,并认可家庭暴力实施者在该案中的过错,则对该类案件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3.对“以暴制暴”行为按一般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处理。由于各地方法院或法官对于家庭暴力认识的不同及案件证据的限制,部分法院对女性“以暴制暴“行为,只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按一般刑事案件进行处罚。   (二)女性“以暴制暴”案件现行处理方式的不足   1.立法不明确,导致司法不统一。立法上对“以暴制暴”缺乏专门规定,刑罚适用上无统一标准,法官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不同法院对女性“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存在巨大差异。例如,类似案件中,部分女性在当地司法机关、妇联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下,判处了较低的刑期甚至适用了缓刑,但有的女性却被判处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量刑的巨大差异,违背了法制统一性的原则,既危害了司法的公正性,也容易导致当事人心理上的不平衡。   2.正当防卫适用难度大,不利于保护受虐女性的正当权益。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对象、时间、防卫意图等条件的要求,并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认知,且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身体和心理都受到严重伤害,在强烈刺激下更无法理智把握反抗的时间和尺度。实际中,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女性在家庭暴力中反抗成功的机率很小。因此,女性“以暴制暴”行为大多数是趁施暴者不注意时实施,无论是家庭暴力实施前还是事后实施反抗行为,都无法认定为正当防卫。此外,“以暴制暴”行为人与行为对象间存在一对一的特点, “制暴”行为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也无法准确认定。   3.“以暴制暴”案件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难。隐蔽性是家庭暴力的特征之一,在女性“以暴制暴”案件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非常困难,其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家庭生活具有私密性,家庭暴力发生时缺乏目击证人;二是许多女性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面对家庭暴力时往往采取隐忍的态度,在受害后缺乏取证的意识和技能;三是社区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等有可能接触家庭暴力的人员,缺乏专门培训,接到家庭暴力求助者的求助后,没有作专门的记录甚至没有记录;四是施暴者本人往往拒绝承认实施家庭暴力。女性提出“制暴”起因于遭受家庭暴力的主张,往往由于缺乏证据而难以认定。   4.对“施暴”行为与“制暴”行为的法律制裁失衡,不利于打击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刑事制裁,一般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虐待、遗弃罪四个罪名。其中:故意伤害罪要求有轻伤以上伤害后果,虐待罪和遗弃罪“情节恶劣”才追究刑事责任,而“情节恶劣”的提法比较主观,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此外,即使是构成虐待罪或遗弃罪,二者的法定量刑也较轻。相反,“以暴制暴”女性长期受虐、反抗失效、求助无果后,往往采取杀人、伤害的方式来制止家庭暴力以求自保,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故意杀人的法定最高刑均为死刑。对暴力实施者与“制暴”行为人制裁的严重失衡,既制约了刑法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震慑作用,又使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以暴制暴”的女性产生了因果难报、社会不公的心理。   5.女性“以暴制暴”的刑期越长,社会成本和司法成本越高。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和“以暴制暴”行为人,一般都是家庭主要成员,承担着家庭养老抚小的重任。“以暴制暴”的结果,往往导致家庭暴力实施者死亡或伤害的后果,而“以暴制暴”者也需接受法律的制裁,客观上造成家庭中老人和子女生活困难、子女缺乏监护的情形,无形中增加了社会的负担。另一方面,“以暴制暴”犯罪女性在监狱中的生活、教育以及为将来出狱融入社会而做的适应性、生存性技能培训等,也增加了刑罚执行的成本,该成本将与刑期的长度成正比。   三、对女性“以暴制暴”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建议   长期的家庭暴力侵害,是女性“以暴制暴”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但这不能成为受虐女性剥夺他人生命和健康权利的免责金牌。女性“以暴制暴”行为,应在正视行为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的事实下,完善刑事立法与司法,通过采取合理化的措施,进行科学的刑法规制。   (一)在女性“以暴制暴”案件中合理适用“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缓刑的相关规定   在女性“以暴制暴”案件中合理适用“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等规定,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能体现刑事法律宽严相济的精神。例如,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又无法得到有效救助、心理上绝望无助的女性,为反抗家庭暴力而实施的“以暴制暴”行为,如果其造成的伤害为轻伤,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因长期受虐,为自保或保护家人而反抗家庭暴力杀人未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根据法律规定处刑。2010年10月1日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指出,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按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减少基准刑的10%-30%以下,这对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实施“以暴制暴”行为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符合缓刑条件的“以暴制暴”犯罪女性,应尽量适用缓刑。   (二)将存在特定的家庭暴力行为确认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随着“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我国一些学者也提出要将其纳入我国的司法实践,作为女性“以暴制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依据。该理论在我国的探讨说明了社会性别理论在我国的传播,使人们开始用社会性别的视角审视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及由特定社会文化造成的社会性别差异及其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但是,由于受理论研究现状、鉴定技术的限制、正当防卫关于防卫时间的要求等的限制,在现阶段完全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贸然将其作为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无罪依据并不现实。结合女性“以暴制暴”的动机,根据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实际程度及其对女性心理和生理的影响,将存在特定的家庭暴力行为确认为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是可行的方式。   (三)加强司法,统一女性“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标准   目前,女性“以暴制暴”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大量存在,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法官、检察官对家庭暴力的不同认识、各地对于女性“以暴制暴”案件法律援助的力度、社会舆论对该案件的关注程度等都成为影响案件量刑的重要因素。为维护司法公正,统一该类案件的量刑标准已刻不容缓。尽管2010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对于量刑有了较为详细的指导意见,但因“以暴制暴”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可以在总结近些年女性“以暴制暴”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进行合理分类,对不同案件类型的量刑出台专门性的指导性意见。   (四)建立家庭暴力综合防治网络,拓宽女性“以暴制暴”案件的取证渠道   女性“以暴制暴”案件中,往往由于缺乏证据而难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解决这一难题,不仅要求侦查人员在“以暴制暴”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要重视案件发生原因的相关证据收集,还需建立包括家庭、社区、政府、医院等在内的家庭暴力防治网络,以拓宽女性“以暴制暴”案件的取证渠道。在该网络中,应明确社区工作人员、警务工作人员、医务工作者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专门培训。例如,社区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对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进行备案,对经手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要进行专门的整理归档并保存;接到报警的警务人员对家庭暴力事件要有敏感性,重视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专门整理留档;医院应对医务工作者要进行专门的家庭暴力知识培训,明确医务人员接诊家庭暴力受害者就医时的专门流程,出具专门的诊断书等。通过构建家庭暴力防治网络,既可以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也可以为涉嫌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保留必要的证据。   (五)充分利用减刑与假释制度,保证“以暴制暴”女性早日回归社会   “以暴制暴”犯罪的女性首先是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自保或保护家人,社会危险性不大,因此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应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以暴制暴”女性特殊的犯罪背景及其对家庭的重要作用,适用人性化的刑罚执行制度。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酌情加大减刑幅度、最大限度的适用假释制度,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刑罚执行成本,也有利于“以暴制暴”女性早日回归社会,履行赡养老人、抚育孩子的责任,缓减社会压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敏.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诉讼法论丛.2004(9).   [2]李春斌.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的司法实践及法官考量.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2(10).   [3]张娜.家庭暴力下受暴女性犯罪量刑问题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11(上).

  摘 要 本文从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特点及该类案件的处理现状出发,阐述了女性“以暴制暴”案件现行处理方式的缺陷,提出了对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以暴制暴”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家庭暴力 以暴制暴 受虐妇女综合症   作者简介:孙彩虹、李芳,法学硕士,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85-02   近年来,部分女性由于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选择“以暴制暴”的方式结束家庭暴力噩梦,从而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不断被媒体报道。不同地区法院对类似案件的不同处理,使人们在关注预防、惩治家庭暴力行为的同时,也开始对如何正确看待家庭暴力中女性“以暴制暴”行为并予以合理的法律规制进行思考。   一、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特点   女性“以暴制暴”,一般是指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通过暴力伤害、杀害等方式反抗家庭暴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此类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的特征:(1)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主要原因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2)“以暴制暴”行为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家庭暴力实施者;(3)“以暴制暴”行为的主要目的为自保或保护家人;(4)发生暴力行为前往往受到强烈刺激;(5)女性“以暴制暴”后,自首的较多,且性往往能获得邻居、村民甚至被害人其他家属的同情。   二、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现行处理方式及利弊分析   (一)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现行处理方式   根据现行法律,司法实践中对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处理一般有三种。   1.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正当防卫,无罪释放。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起因一般源于受害者的家庭暴力,行为的起因具有正当性,如果该行为还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对象、防卫意图条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证据情况,认定为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   2.认定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但因受害者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对“以暴制暴”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女性“以暴制暴”行为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名的较多,“制暴”的方式以现场或事后暴力反抗杀人或伤人、事后投毒杀人的居多。其中,由于缺乏“当场”实施“制暴”行为的证据,大部分行为无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司法机关有证据证明“制暴”行为与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间存在关联性,并认可家庭暴力实施者在该案中的过错,则对该类案件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3.对“以暴制暴”行为按一般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处理。由于各地方法院或法官对于家庭暴力认识的不同及案件证据的限制,部分法院对女性“以暴制暴“行为,只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按一般刑事案件进行处罚。   (二)女性“以暴制暴”案件现行处理方式的不足   1.立法不明确,导致司法不统一。立法上对“以暴制暴”缺乏专门规定,刑罚适用上无统一标准,法官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不同法院对女性“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存在巨大差异。例如,类似案件中,部分女性在当地司法机关、妇联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下,判处了较低的刑期甚至适用了缓刑,但有的女性却被判处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量刑的巨大差异,违背了法制统一性的原则,既危害了司法的公正性,也容易导致当事人心理上的不平衡。   2.正当防卫适用难度大,不利于保护受虐女性的正当权益。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对象、时间、防卫意图等条件的要求,并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认知,且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身体和心理都受到严重伤害,在强烈刺激下更无法理智把握反抗的时间和尺度。实际中,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女性在家庭暴力中反抗成功的机率很小。因此,女性“以暴制暴”行为大多数是趁施暴者不注意时实施,无论是家庭暴力实施前还是事后实施反抗行为,都无法认定为正当防卫。此外,“以暴制暴”行为人与行为对象间存在一对一的特点, “制暴”行为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也无法准确认定。   3.“以暴制暴”案件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难。隐蔽性是家庭暴力的特征之一,在女性“以暴制暴”案件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非常困难,其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家庭生活具有私密性,家庭暴力发生时缺乏目击证人;二是许多女性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面对家庭暴力时往往采取隐忍的态度,在受害后缺乏取证的意识和技能;三是社区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等有可能接触家庭暴力的人员,缺乏专门培训,接到家庭暴力求助者的求助后,没有作专门的记录甚至没有记录;四是施暴者本人往往拒绝承认实施家庭暴力。女性提出“制暴”起因于遭受家庭暴力的主张,往往由于缺乏证据而难以认定。   4.对“施暴”行为与“制暴”行为的法律制裁失衡,不利于打击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刑事制裁,一般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虐待、遗弃罪四个罪名。其中:故意伤害罪要求有轻伤以上伤害后果,虐待罪和遗弃罪“情节恶劣”才追究刑事责任,而“情节恶劣”的提法比较主观,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此外,即使是构成虐待罪或遗弃罪,二者的法定量刑也较轻。相反,“以暴制暴”女性长期受虐、反抗失效、求助无果后,往往采取杀人、伤害的方式来制止家庭暴力以求自保,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故意杀人的法定最高刑均为死刑。对暴力实施者与“制暴”行为人制裁的严重失衡,既制约了刑法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震慑作用,又使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以暴制暴”的女性产生了因果难报、社会不公的心理。   5.女性“以暴制暴”的刑期越长,社会成本和司法成本越高。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和“以暴制暴”行为人,一般都是家庭主要成员,承担着家庭养老抚小的重任。“以暴制暴”的结果,往往导致家庭暴力实施者死亡或伤害的后果,而“以暴制暴”者也需接受法律的制裁,客观上造成家庭中老人和子女生活困难、子女缺乏监护的情形,无形中增加了社会的负担。另一方面,“以暴制暴”犯罪女性在监狱中的生活、教育以及为将来出狱融入社会而做的适应性、生存性技能培训等,也增加了刑罚执行的成本,该成本将与刑期的长度成正比。   三、对女性“以暴制暴”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建议   长期的家庭暴力侵害,是女性“以暴制暴”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但这不能成为受虐女性剥夺他人生命和健康权利的免责金牌。女性“以暴制暴”行为,应在正视行为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的事实下,完善刑事立法与司法,通过采取合理化的措施,进行科学的刑法规制。   (一)在女性“以暴制暴”案件中合理适用“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缓刑的相关规定   在女性“以暴制暴”案件中合理适用“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等规定,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能体现刑事法律宽严相济的精神。例如,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又无法得到有效救助、心理上绝望无助的女性,为反抗家庭暴力而实施的“以暴制暴”行为,如果其造成的伤害为轻伤,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因长期受虐,为自保或保护家人而反抗家庭暴力杀人未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根据法律规定处刑。2010年10月1日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指出,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按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减少基准刑的10%-30%以下,这对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实施“以暴制暴”行为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符合缓刑条件的“以暴制暴”犯罪女性,应尽量适用缓刑。   (二)将存在特定的家庭暴力行为确认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随着“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我国一些学者也提出要将其纳入我国的司法实践,作为女性“以暴制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依据。该理论在我国的探讨说明了社会性别理论在我国的传播,使人们开始用社会性别的视角审视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及由特定社会文化造成的社会性别差异及其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但是,由于受理论研究现状、鉴定技术的限制、正当防卫关于防卫时间的要求等的限制,在现阶段完全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贸然将其作为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无罪依据并不现实。结合女性“以暴制暴”的动机,根据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实际程度及其对女性心理和生理的影响,将存在特定的家庭暴力行为确认为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是可行的方式。   (三)加强司法,统一女性“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标准   目前,女性“以暴制暴”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大量存在,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法官、检察官对家庭暴力的不同认识、各地对于女性“以暴制暴”案件法律援助的力度、社会舆论对该案件的关注程度等都成为影响案件量刑的重要因素。为维护司法公正,统一该类案件的量刑标准已刻不容缓。尽管2010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对于量刑有了较为详细的指导意见,但因“以暴制暴”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可以在总结近些年女性“以暴制暴”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进行合理分类,对不同案件类型的量刑出台专门性的指导性意见。   (四)建立家庭暴力综合防治网络,拓宽女性“以暴制暴”案件的取证渠道   女性“以暴制暴”案件中,往往由于缺乏证据而难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解决这一难题,不仅要求侦查人员在“以暴制暴”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要重视案件发生原因的相关证据收集,还需建立包括家庭、社区、政府、医院等在内的家庭暴力防治网络,以拓宽女性“以暴制暴”案件的取证渠道。在该网络中,应明确社区工作人员、警务工作人员、医务工作者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专门培训。例如,社区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对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进行备案,对经手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要进行专门的整理归档并保存;接到报警的警务人员对家庭暴力事件要有敏感性,重视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专门整理留档;医院应对医务工作者要进行专门的家庭暴力知识培训,明确医务人员接诊家庭暴力受害者就医时的专门流程,出具专门的诊断书等。通过构建家庭暴力防治网络,既可以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也可以为涉嫌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保留必要的证据。   (五)充分利用减刑与假释制度,保证“以暴制暴”女性早日回归社会   “以暴制暴”犯罪的女性首先是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自保或保护家人,社会危险性不大,因此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应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以暴制暴”女性特殊的犯罪背景及其对家庭的重要作用,适用人性化的刑罚执行制度。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酌情加大减刑幅度、最大限度的适用假释制度,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刑罚执行成本,也有利于“以暴制暴”女性早日回归社会,履行赡养老人、抚育孩子的责任,缓减社会压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敏.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诉讼法论丛.2004(9).   [2]李春斌.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的司法实践及法官考量.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2(10).   [3]张娜.家庭暴力下受暴女性犯罪量刑问题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11(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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