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名词解释
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联系和确定应予适用法律的客观标志,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引援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要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协助。
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系属: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识别: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
乙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缔结婚姻。
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是它与该国之间固定的法律联系。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的、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1)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调整范围广泛。
(3)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2.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
(1)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实体法律。
(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
②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规避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③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④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
⑤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
4.简述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也作了保留。
5.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①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
②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
③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一、 名词解释
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联系和确定应予适用法律的客观标志,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引援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要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协助。
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系属: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识别: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
乙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缔结婚姻。
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是它与该国之间固定的法律联系。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的、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1)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调整范围广泛。
(3)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2.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
(1)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实体法律。
(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
②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规避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③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④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
⑤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
4.简述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也作了保留。
5.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①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
②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
③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