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名词解释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

指经接受成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由两个因素构成:

①客观因素:是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是“常例”;

②主观因素: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是“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法律确信

是惯例形成习惯的一种心理因素,指各国认为该惯例是国际法所必要的,因而相约共同接受其约束,承认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Jus Gentium, the law of nation万民法 ★★★ 2002

①古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jus civile)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而万民法即“各民族的法”,是罗马帝国时期调整罗马市民和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早期渊源;

②万民法并不是国际法,只是有涉外因素,即涉及外国人的罗马法律,而且属于私法性质;③但是,后来万民法被理解为所有与罗马有交往关系的国家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与以自然为依据的自然法相区别;

④格老秀斯继续维持了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分类,1625年,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此时的万民法已不是原来罗马国内法意义上的万民法,而是国际法。

The Peace of Westphalia威斯特伐利亚和会2004,2008

是1643-1648年间为结束17世纪欧洲三十年战争所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及签订的一系列和约的总称。主要调整了哈布斯堡王室和法国、瑞典及神圣罗马帝国内等诸侯邦国之间的关系,确立了法国欧洲霸主地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国际关系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标志着国际法发展的新阶段,为近代国际法形成奠定了基础。意义:

①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承认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许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体现“世界国家”观念被主权国家观念替代,国际法与神权脱离;

②和约开创了以多边会议方式解决争端的国际先例,要求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③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领土与独立原则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④规定了和约必须遵守原则,由此奠定了初步的国际法强制力,外交关系法和武力自卫原则也由此开始。

International Sea Bed国际海底区域

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各国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区域”的法律地位是:(1)“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3)“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4)“区域”上覆水域或这种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是适用于国际海底区域并构成区域及其资源法律地位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不得为任何国家或私人所占有,各国不得对它主张主权,它应由代表全人类的国际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为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使用和利用。该原则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发展。

Paralleled System平行开发制

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争议的焦点。1976年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提出了一个平行开发的原则,即平行开发制度。该制度规定各国要开发国际海底,首先要与国际海底管理局订立合同,提出两块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可开发国际海底,管理局在45天内指定其中一个矿区作为管理局的保留区,留给企业部自己开发,或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矿区作为合同区,由申请者与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申请者还要转让技术,在经营中

取得的利润还要提成,把利润提成和国际海底管理局自己开发而取得的利润分给全体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

Warsaw System 华沙体制

是国际航空运输中规定承运人责任原则的法律体系;其核心条约是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之后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规定,包括“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协议”等;这些补充规定和华沙公约一起被称为华沙体制。 Accession of treaties条约的加入

是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加入主要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尤其是造法性的国际公约。加入条约时,既可以加入已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尚未生效的条约。

Validity of treaties 条约的无效

是指条约丧失其有效条件而不具有拘束力。条约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2)错误(3)诈欺(4)贿赂(5)强迫(6)与强行法冲突。

Weighted voting加权表决

该表决制度是指根据一定标准,给予成员国不同数量或不同等质量的投票权,即所谓加权投票权。加权的标准包括人口、出资额、贡献与责任或其他能够显示在该领域重要性的指标。加权表决制主要适用于国际经济、金融组织,实践中有不同模式。

PKO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Peace-Keeping Operations),

基于安理会或联大的决议和与东道国缔结的同意协定,在武装冲突停止阶段,向争端当事国派遣停战监视团等,为冷却冲突、解决矛盾创造时间,联合国实践了《联合国宪章》所没有规定的活动。

Countermeasures 反措施

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这种措施由于是他国的先前不法行为引起的,所以其不法性可因此而解除。

soft law 软法

一般是指在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又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包括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通过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决议、决定等。国际环境法中的软法现象非常突出,软法在国际环境法中发挥着非常特殊的规范作用。

Retortion (Retorsion)/Reprisals 反报/报复

反报,又称还报,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解决。一旦受到反报的国家改变了其行为,一切反报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报复是指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对加害国采取类似非法的强制手段,以迫使对方接受解决争端的条件。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

指经接受成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由两个因素构成:

①客观因素:是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是“常例”;

②主观因素: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是“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法律确信

是惯例形成习惯的一种心理因素,指各国认为该惯例是国际法所必要的,因而相约共同接受其约束,承认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Jus Gentium, the law of nation万民法 ★★★ 2002

①古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jus civile)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而万民法即“各民族的法”,是罗马帝国时期调整罗马市民和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早期渊源;

②万民法并不是国际法,只是有涉外因素,即涉及外国人的罗马法律,而且属于私法性质;③但是,后来万民法被理解为所有与罗马有交往关系的国家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与以自然为依据的自然法相区别;

④格老秀斯继续维持了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分类,1625年,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此时的万民法已不是原来罗马国内法意义上的万民法,而是国际法。

The Peace of Westphalia威斯特伐利亚和会2004,2008

是1643-1648年间为结束17世纪欧洲三十年战争所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及签订的一系列和约的总称。主要调整了哈布斯堡王室和法国、瑞典及神圣罗马帝国内等诸侯邦国之间的关系,确立了法国欧洲霸主地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国际关系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标志着国际法发展的新阶段,为近代国际法形成奠定了基础。意义:

①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承认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许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体现“世界国家”观念被主权国家观念替代,国际法与神权脱离;

②和约开创了以多边会议方式解决争端的国际先例,要求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③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领土与独立原则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④规定了和约必须遵守原则,由此奠定了初步的国际法强制力,外交关系法和武力自卫原则也由此开始。

International Sea Bed国际海底区域

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各国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区域”的法律地位是:(1)“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3)“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4)“区域”上覆水域或这种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是适用于国际海底区域并构成区域及其资源法律地位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不得为任何国家或私人所占有,各国不得对它主张主权,它应由代表全人类的国际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为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使用和利用。该原则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发展。

Paralleled System平行开发制

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争议的焦点。1976年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提出了一个平行开发的原则,即平行开发制度。该制度规定各国要开发国际海底,首先要与国际海底管理局订立合同,提出两块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可开发国际海底,管理局在45天内指定其中一个矿区作为管理局的保留区,留给企业部自己开发,或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矿区作为合同区,由申请者与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申请者还要转让技术,在经营中

取得的利润还要提成,把利润提成和国际海底管理局自己开发而取得的利润分给全体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

Warsaw System 华沙体制

是国际航空运输中规定承运人责任原则的法律体系;其核心条约是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之后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规定,包括“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协议”等;这些补充规定和华沙公约一起被称为华沙体制。 Accession of treaties条约的加入

是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加入主要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尤其是造法性的国际公约。加入条约时,既可以加入已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尚未生效的条约。

Validity of treaties 条约的无效

是指条约丧失其有效条件而不具有拘束力。条约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2)错误(3)诈欺(4)贿赂(5)强迫(6)与强行法冲突。

Weighted voting加权表决

该表决制度是指根据一定标准,给予成员国不同数量或不同等质量的投票权,即所谓加权投票权。加权的标准包括人口、出资额、贡献与责任或其他能够显示在该领域重要性的指标。加权表决制主要适用于国际经济、金融组织,实践中有不同模式。

PKO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Peace-Keeping Operations),

基于安理会或联大的决议和与东道国缔结的同意协定,在武装冲突停止阶段,向争端当事国派遣停战监视团等,为冷却冲突、解决矛盾创造时间,联合国实践了《联合国宪章》所没有规定的活动。

Countermeasures 反措施

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这种措施由于是他国的先前不法行为引起的,所以其不法性可因此而解除。

soft law 软法

一般是指在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又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包括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通过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决议、决定等。国际环境法中的软法现象非常突出,软法在国际环境法中发挥着非常特殊的规范作用。

Retortion (Retorsion)/Reprisals 反报/报复

反报,又称还报,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解决。一旦受到反报的国家改变了其行为,一切反报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报复是指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对加害国采取类似非法的强制手段,以迫使对方接受解决争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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