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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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重点税源监控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2﹞134号

【发文日期】2002-06-03

【实施时间】2002-06-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我市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在各级领导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各单位的努力,监控户数逐年增加,数据质量逐步提高,在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分布、企业生产经营与税收状况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到今年三月份,全市监控户数已由2001年的159户增加到349户,其中内资企业235户,港、澳、台投资企业32户,外商投资企业82户。税收监控比重:监控国内“两税”占全市入库国内“两税”(不含海关代征)的42.39%,比去年同期监控比重的29.77%增加12.62个百分点。但距总局要求2002年“两税”监控比重达到50%的目标还差7.61个百分点,同全国监控比重较高的省市(2001年11月份全国“两税”监控比重最高的省市已达到85%)相比,差距更大。因此,市局在研究决定,要继续扩大监控范围,提高税收监控比重,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现将扩大重点税源监控的范围、重点税源数据库上报的时间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扩大重点税源监控的范围

  进一步扩大重点税源监控的范围是:2001年度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各单位今年4月份上报企业),“两税”监控比重较低的单位可监控到2001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新增监控重点企业税源数据上报的时间安排

  新增监控重点企业税源数据应从2002年1月份开始补报,各单位将新增监控重点企业各月份数据补齐与2002年各月份已上报的数据库合并后,于7月18日前重新上报。

  三、进一步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认真做好纳税企业编报重点税源数据的培训辅导工作

  进一步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做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重点纳税企业的支持配合是一个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向企业宣传介绍重点税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及要求,认真做好纳税企业编报重点税源数据的培训辅导工作,解决好纳税企业编报重点税源数据中遇到的问题,以保证重点企业税源数据能够及时上报。

  (二)各单位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配合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并专人专岗。

  重点税源监控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总局设计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指标体系监控的指标多、信息量大,数据来源渠道多且口径复杂,填报、审核、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数据难度较大,对重点税源监控人员的企业财务、税收、统计业务及计算机应用水平要求较高,因此,要求各单位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配合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并专人专岗,人员要相对稳定。新上岗人员要尽快提高重点税源监控业务水平,以保证工作质量。

  (三)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质量,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是进行分析应用的前提。各单位要结合2001年年报和全国纳税百强企业数据核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新增企业上报的数据指标加强审核,并对2002年已上报的重点税源数据逐月逐户地进行全面审核检查,在确保真实、完整、前提下上报。

  检查、审核的内容和方法如下:

  1.检查核实监控户数前后一致情况,同户率要达到100%。

  2.利用应收实收跨月稽核分析测算功能,对监控企业主要税种的期末未交税金进行稽核。

  3.运用相对指标分析检查,发现数据异常及时更正。各单位要加强数据的相对指标分析检查,及时发现使用金额单位错误等数据异常情况。如利用入库率、税负、税收贡献率、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指标等同比和环比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比,对数据异常情况进行核实更正。

  (四)积极开展税源监控数据的应用分析

  有效发挥税源监控工作的作用,需要在企业数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开展分析工作。为此各单位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应用工作要开展以下分析:

  1.做分行业、分经济类型的企业经济增长、税收增长、税负水平、税收入库率、税收弹性等经济特征和税收特征的描述、成因分析。在此基础上:(1)结合宏观经济数据进行比较,客观地认识重点税源与国民经济的异同;(2)进行重点税源税收特征与经济特征的相关分析,核查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问题。

  2.做企业数据逻辑审核分析,进行各项税收应收实收的跨期稽核分析,发现企业的税收问题。

  3.根据重点税源的税源质量和变化趋势,建立税收预警系统、估算税收能力并预测税收收入。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是税收工作“十五”规划中重点工作之一,是加强税收征管、实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基础工作,是税务机关摸清税源的有效途径,是科学地作好税收收入预测和客观开展税收能力估算的前提条件。对此各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创造便利的工作条件,加强领导和监督,保证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税收工作“征、管、查”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和支持。

二○○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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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重点税源监控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2﹞134号

【发文日期】2002-06-03

【实施时间】2002-06-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我市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在各级领导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各单位的努力,监控户数逐年增加,数据质量逐步提高,在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分布、企业生产经营与税收状况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到今年三月份,全市监控户数已由2001年的159户增加到349户,其中内资企业235户,港、澳、台投资企业32户,外商投资企业82户。税收监控比重:监控国内“两税”占全市入库国内“两税”(不含海关代征)的42.39%,比去年同期监控比重的29.77%增加12.62个百分点。但距总局要求2002年“两税”监控比重达到50%的目标还差7.61个百分点,同全国监控比重较高的省市(2001年11月份全国“两税”监控比重最高的省市已达到85%)相比,差距更大。因此,市局在研究决定,要继续扩大监控范围,提高税收监控比重,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现将扩大重点税源监控的范围、重点税源数据库上报的时间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扩大重点税源监控的范围

  进一步扩大重点税源监控的范围是:2001年度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各单位今年4月份上报企业),“两税”监控比重较低的单位可监控到2001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新增监控重点企业税源数据上报的时间安排

  新增监控重点企业税源数据应从2002年1月份开始补报,各单位将新增监控重点企业各月份数据补齐与2002年各月份已上报的数据库合并后,于7月18日前重新上报。

  三、进一步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认真做好纳税企业编报重点税源数据的培训辅导工作

  进一步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做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重点纳税企业的支持配合是一个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向企业宣传介绍重点税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及要求,认真做好纳税企业编报重点税源数据的培训辅导工作,解决好纳税企业编报重点税源数据中遇到的问题,以保证重点企业税源数据能够及时上报。

  (二)各单位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配合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并专人专岗。

  重点税源监控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总局设计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指标体系监控的指标多、信息量大,数据来源渠道多且口径复杂,填报、审核、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数据难度较大,对重点税源监控人员的企业财务、税收、统计业务及计算机应用水平要求较高,因此,要求各单位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配合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并专人专岗,人员要相对稳定。新上岗人员要尽快提高重点税源监控业务水平,以保证工作质量。

  (三)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质量,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是进行分析应用的前提。各单位要结合2001年年报和全国纳税百强企业数据核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新增企业上报的数据指标加强审核,并对2002年已上报的重点税源数据逐月逐户地进行全面审核检查,在确保真实、完整、前提下上报。

  检查、审核的内容和方法如下:

  1.检查核实监控户数前后一致情况,同户率要达到100%。

  2.利用应收实收跨月稽核分析测算功能,对监控企业主要税种的期末未交税金进行稽核。

  3.运用相对指标分析检查,发现数据异常及时更正。各单位要加强数据的相对指标分析检查,及时发现使用金额单位错误等数据异常情况。如利用入库率、税负、税收贡献率、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指标等同比和环比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比,对数据异常情况进行核实更正。

  (四)积极开展税源监控数据的应用分析

  有效发挥税源监控工作的作用,需要在企业数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开展分析工作。为此各单位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应用工作要开展以下分析:

  1.做分行业、分经济类型的企业经济增长、税收增长、税负水平、税收入库率、税收弹性等经济特征和税收特征的描述、成因分析。在此基础上:(1)结合宏观经济数据进行比较,客观地认识重点税源与国民经济的异同;(2)进行重点税源税收特征与经济特征的相关分析,核查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问题。

  2.做企业数据逻辑审核分析,进行各项税收应收实收的跨期稽核分析,发现企业的税收问题。

  3.根据重点税源的税源质量和变化趋势,建立税收预警系统、估算税收能力并预测税收收入。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是税收工作“十五”规划中重点工作之一,是加强税收征管、实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基础工作,是税务机关摸清税源的有效途径,是科学地作好税收收入预测和客观开展税收能力估算的前提条件。对此各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创造便利的工作条件,加强领导和监督,保证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税收工作“征、管、查”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和支持。

二○○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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