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关系的浅思

正确处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关系的浅思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主体责任是基础、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必须正确处理好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落实好“两个责任”,才能发挥最大合力,共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一、转变观念,全面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政治责任意识 虽然2010年《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早已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但过往对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强调的主要是“统一领导”,纪委(纪检组)包揽了党风廉政建设大部分具体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中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组)班子成员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同时也是执行者和参与者,纪委(纪检组)也将职能转移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正确处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关系,责任各方思想观念必须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党委(组)要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思想意识,纪委(纪检组)也要牢固树立“不监督提醒就是失职,监督提醒不到位就是不尽职”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当作自身必须抓好的头等大事。

二、明责知责,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应尽之责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党委(组)承担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承担的监督责任,并对党委、党组、党支部、机关党委等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及纪委、纪检组、纪委委员、机关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所应承担的

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各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应认真学习领会,将自身的职责和任务长记心间,明白自己所应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党委(组)主动承担责任,充分发挥党委(组)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班子成员的重要作用,履行好抓班子带队伍、肃纪律正风气、查处案件和惩治腐败的政治责任,做到谋划部署知责、推动落实尽责、发现问题问责,确保履行“主体责任”认识到位、推进到位、问责到位。纪检部门不能不分主次、大保大揽,应突出监督执纪主业,当好参谋助手,做到到位、不越位、不错位,营造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齐头并进、相互促进的和谐有序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氛围。

三、摆正位置,正确对待监督、被监督

(一)党委(组)等主体责任人必须正确处理与同级纪检监察监督的关系。一是主动接受监督。《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的监督”。习近平同志曾经说过:“各级领导干部要纠正那种监督就是不信任的观念,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依法依规保护监督的意识,自觉把自己置于党和人民事业所要求的各种监督之下”。纪委要发挥好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组)成员的监督,离不开党委(组)的正确认识监督、主动接受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委(组)及班子成员,要清醒地认识到监督是对自己的爱护,养成在监督之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特别是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更要自觉接受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二是大力支持监督。《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将“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应承担的领导责任之一。党委(组)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程度,直接影响主体责

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直接决定着纪委履行监督职能的力度和成效。党委(组)要加强对执纪监督工作的领导,要为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撑腰壮胆,协调解决监督执纪问责及查办案件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绝不姑息。要为纪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重视和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二)纪检部门必须妥善处理监督别人与接受监督的关系。一是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纪检部门不能单纯地以监督者自居,要牢固树立“执纪者必须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意识,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执纪监督基础。要按照“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的标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执纪监督能力。二是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纪检监察内部监督机制,健全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行为规范,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打造坚强有力的执纪监督队伍。

四、积极主动,纪检部门有效推动党委(组)主体责任的落实。一是协助主体落实好责任。“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分行“两个责任”管理暂行办法又对此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属纪检部门应尽之责、分内之事。纪检部门要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为党委当好参谋助手,根据上级部署和党委(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反腐败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通过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主动与有关部门紧密协作,相互配合,组织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要加强调查研究,为党委(组)决策提供依据。二是监督主体落实好责任。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

坚持抓早抓小,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同时及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五、统筹协调,找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与基层中心任务的相同契合点。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体两面,共同目标都是为了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为正确高效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因此,正确处理两者关系也应围绕基层履职中心,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一)推动基层履职成效。一是把落实“两个责任”融入各项业务履职工作流程、环节以及文化建设中,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导向,梳理现有基层权力和业务工作流程,加强落实“两个责任”以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将廉洁理念植根与业务履职工作中,将廉政文化融入到文化和部门发展中,使业务履职和权力运行管理中的每一项工作流程都清晰、简洁、规范与高效,并且体现党风廉政反腐败的工作要求。二是把落实“两个责任”融入法治央行建设中,提升依法履职成效。强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教育,有效提升干部职工法制思维和依法履职能力;建立健全、修订完善有关基层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与履职业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工作职责、行为准则,使这些制度、准则等能够体现基层推进反腐败决心,从而保证党风廉政建设收到实效,促进依法高效履行职责。

(二)推动平安建设不断深入。将落实“两个责任”与岗位(廉政)风险防控,防控案件风险相结合,强化内部管理与控制。一是要充分发挥党委(组)履行“主体责任”的前期预防功能,重视决策保障,将风险管理融入党风廉政建设发展规划中,加强风险防控教育,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要加强组织管理,明晰岗位人员权限、程序,找准风险环节,制定防控工作措施,形

成防控工作体系。二是切实发挥纪检监察“监督责任”的中期功能,要通过定期排查、检查评价、执法监察等手段,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行为、制度执行情况的落实、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苗头,及时堵塞漏洞。三是注意“两个责任”的有机统一,通过警示提醒、整改督导、责任追究等手段,强化后期处理,杜绝出现重大业务差错、责任事故和案件,实现“三无”安全行创建目标。

正确处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关系的浅思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主体责任是基础、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必须正确处理好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落实好“两个责任”,才能发挥最大合力,共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一、转变观念,全面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政治责任意识 虽然2010年《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早已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但过往对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强调的主要是“统一领导”,纪委(纪检组)包揽了党风廉政建设大部分具体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中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组)班子成员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同时也是执行者和参与者,纪委(纪检组)也将职能转移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正确处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关系,责任各方思想观念必须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党委(组)要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思想意识,纪委(纪检组)也要牢固树立“不监督提醒就是失职,监督提醒不到位就是不尽职”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当作自身必须抓好的头等大事。

二、明责知责,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应尽之责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党委(组)承担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承担的监督责任,并对党委、党组、党支部、机关党委等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及纪委、纪检组、纪委委员、机关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所应承担的

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各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应认真学习领会,将自身的职责和任务长记心间,明白自己所应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党委(组)主动承担责任,充分发挥党委(组)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班子成员的重要作用,履行好抓班子带队伍、肃纪律正风气、查处案件和惩治腐败的政治责任,做到谋划部署知责、推动落实尽责、发现问题问责,确保履行“主体责任”认识到位、推进到位、问责到位。纪检部门不能不分主次、大保大揽,应突出监督执纪主业,当好参谋助手,做到到位、不越位、不错位,营造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齐头并进、相互促进的和谐有序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氛围。

三、摆正位置,正确对待监督、被监督

(一)党委(组)等主体责任人必须正确处理与同级纪检监察监督的关系。一是主动接受监督。《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的监督”。习近平同志曾经说过:“各级领导干部要纠正那种监督就是不信任的观念,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依法依规保护监督的意识,自觉把自己置于党和人民事业所要求的各种监督之下”。纪委要发挥好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组)成员的监督,离不开党委(组)的正确认识监督、主动接受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委(组)及班子成员,要清醒地认识到监督是对自己的爱护,养成在监督之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特别是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更要自觉接受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二是大力支持监督。《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将“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应承担的领导责任之一。党委(组)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程度,直接影响主体责

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直接决定着纪委履行监督职能的力度和成效。党委(组)要加强对执纪监督工作的领导,要为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撑腰壮胆,协调解决监督执纪问责及查办案件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绝不姑息。要为纪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重视和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二)纪检部门必须妥善处理监督别人与接受监督的关系。一是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纪检部门不能单纯地以监督者自居,要牢固树立“执纪者必须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意识,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执纪监督基础。要按照“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的标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执纪监督能力。二是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纪检监察内部监督机制,健全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行为规范,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打造坚强有力的执纪监督队伍。

四、积极主动,纪检部门有效推动党委(组)主体责任的落实。一是协助主体落实好责任。“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分行“两个责任”管理暂行办法又对此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属纪检部门应尽之责、分内之事。纪检部门要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为党委当好参谋助手,根据上级部署和党委(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反腐败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通过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主动与有关部门紧密协作,相互配合,组织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要加强调查研究,为党委(组)决策提供依据。二是监督主体落实好责任。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

坚持抓早抓小,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同时及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五、统筹协调,找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与基层中心任务的相同契合点。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体两面,共同目标都是为了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为正确高效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因此,正确处理两者关系也应围绕基层履职中心,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一)推动基层履职成效。一是把落实“两个责任”融入各项业务履职工作流程、环节以及文化建设中,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导向,梳理现有基层权力和业务工作流程,加强落实“两个责任”以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将廉洁理念植根与业务履职工作中,将廉政文化融入到文化和部门发展中,使业务履职和权力运行管理中的每一项工作流程都清晰、简洁、规范与高效,并且体现党风廉政反腐败的工作要求。二是把落实“两个责任”融入法治央行建设中,提升依法履职成效。强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教育,有效提升干部职工法制思维和依法履职能力;建立健全、修订完善有关基层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与履职业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工作职责、行为准则,使这些制度、准则等能够体现基层推进反腐败决心,从而保证党风廉政建设收到实效,促进依法高效履行职责。

(二)推动平安建设不断深入。将落实“两个责任”与岗位(廉政)风险防控,防控案件风险相结合,强化内部管理与控制。一是要充分发挥党委(组)履行“主体责任”的前期预防功能,重视决策保障,将风险管理融入党风廉政建设发展规划中,加强风险防控教育,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要加强组织管理,明晰岗位人员权限、程序,找准风险环节,制定防控工作措施,形

成防控工作体系。二是切实发挥纪检监察“监督责任”的中期功能,要通过定期排查、检查评价、执法监察等手段,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行为、制度执行情况的落实、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苗头,及时堵塞漏洞。三是注意“两个责任”的有机统一,通过警示提醒、整改督导、责任追究等手段,强化后期处理,杜绝出现重大业务差错、责任事故和案件,实现“三无”安全行创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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