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京基本医保新政策(官方)

2011基本医保新政策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医疗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一)提高门诊统筹待遇

在职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7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55%调整为60%。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

退休(职)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7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55%调整为65%。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90%调整为10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80%调整为95%。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二)提高门诊慢性病待遇

1、提高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对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在原最高补助限额基础上增加500元。

2、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门诊慢性病待遇

取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98%提高到10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90%提高到95%。

3、门诊慢性病人员增选一家中医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慢性病人员可增选一家具备门诊慢性病定点资格的中医院作为本人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三)扩大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在肝、肾移植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的基础上,将其他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基金支付水平和日常管理参照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执行。

(四)提高住院待遇

1、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人员由89%、94%、96%提高到90%、95%、97%;退休(职)人员由92%、96%、97%提高到93%、97%、98%。

2、免除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免除。

(五)调整个人帐户政策

1、扩大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个人帐户支付范围由原来的仅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扩大到可支付体检、门诊、住院、购药等个人自理及自费的医疗费用。

2、提高部分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最低划帐额

70周岁以上退休(职)人员月划帐额低于100元的(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由统筹基金补足到10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月划帐额低于200元的,由统筹基金补足到200元/月。

(六)调整结算方式和单元指标

1、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实行预付制

为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参保患者服务,缓解资金垫付困难,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等级和执行《服务协议书》情况,实行费用结算预付制(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2、提高单元结算标准

根据医疗消费人群、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和住院医疗费用增长情况,适度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单元结算标准(具体意见另行制订)。

(七)缩短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011年1月1日之后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原规定在职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现调整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大病、门诊及生育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2万元。每连续参保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29万元。

三、以上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按照本意见执行,溧水县、高淳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2011基本医保新政策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医疗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一)提高门诊统筹待遇

在职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7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55%调整为60%。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

退休(职)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7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55%调整为65%。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90%调整为10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80%调整为95%。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二)提高门诊慢性病待遇

1、提高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对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在原最高补助限额基础上增加500元。

2、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门诊慢性病待遇

取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98%提高到10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90%提高到95%。

3、门诊慢性病人员增选一家中医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慢性病人员可增选一家具备门诊慢性病定点资格的中医院作为本人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三)扩大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在肝、肾移植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的基础上,将其他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基金支付水平和日常管理参照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执行。

(四)提高住院待遇

1、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人员由89%、94%、96%提高到90%、95%、97%;退休(职)人员由92%、96%、97%提高到93%、97%、98%。

2、免除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免除。

(五)调整个人帐户政策

1、扩大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个人帐户支付范围由原来的仅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扩大到可支付体检、门诊、住院、购药等个人自理及自费的医疗费用。

2、提高部分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最低划帐额

70周岁以上退休(职)人员月划帐额低于100元的(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由统筹基金补足到10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月划帐额低于200元的,由统筹基金补足到200元/月。

(六)调整结算方式和单元指标

1、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实行预付制

为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参保患者服务,缓解资金垫付困难,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等级和执行《服务协议书》情况,实行费用结算预付制(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2、提高单元结算标准

根据医疗消费人群、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和住院医疗费用增长情况,适度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单元结算标准(具体意见另行制订)。

(七)缩短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011年1月1日之后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原规定在职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现调整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大病、门诊及生育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2万元。每连续参保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29万元。

三、以上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按照本意见执行,溧水县、高淳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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